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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B12-C-02-24
試驗執行中

2024-11-01 - 2027-04-30

其他

召募中9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隨機分配、多中心、多國、雙盲試驗,比較 MB12(擬採用的 Pembrolizumab 生物相似性藥品)相對於 Keytruda® 併用化療,用於治療晚期第四期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的藥物動力學、療效、安全性和免疫原性(BENITO 試驗)

  • 試驗申請者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保瑞爾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育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主要 PK 評估指標:o 第 1 週期和第 2 週期之間的濃度-時間曲線(AUC) 下面積(用藥後 0 到 504 小時的AUC [AUC0-504])o 第 7 週期和第 8 週期之間的穩定狀態 AUC (AUCss)主要療效評估指標:o 客觀反應率 (ORR),依據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評估至多 24 週(含第 24 週[第 8 週期結束])的最佳 ORR

試驗目的

共同主要目的 •證明 MB12、歐規 (EU) Keytruda® 和美規 (US) Keytruda® 併用化療施用,作為晚期/轉移性非鱗狀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任何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 [PD-L]-1 表現型)患者之第一線治療的藥物動力學 (PK) 生物等效性。 •證明 MB12 和 Keytruda® 併用化療施用,作為晚期/轉移性非鱗狀 NSCLC(任何 PD-L1 表現型)患者的療效等效性。 次要目的 •依據其他療效參數和試驗期間的時間點,評估 MB12 相較於 Keytruda® 的療效。 •依據其他 PK 參數和試驗期間的時間點(未包含在主要 PK 評估指標內),比較 MB12 相較於 Keytruda® 的 PK 特性。 •評估試驗期間 MB12 相較於 Keytruda®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試驗期間 MB12 相較於 Keytruda® 的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MB12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4ml/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 PK 評估指標:
o 第 1 週期和第 2 週期之間的濃度-時間曲線(AUC) 下面積(用藥後 0 到 504 小時的AUC [AUC0-504])
o 第 7 週期和第 8 週期之間的穩定狀態 AUC (AUCss)
主要療效評估指標:
o 客觀反應率 (ORR),依據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 (BICR) 評估至多 24 週(含第 24 週[第 8 週期結束])的最佳 ORR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18 歲的成年男性/女性患者。
2.基準期時體重 ≥50 kg。
3.必須在開始任何試驗專屬程序或治療之前,取得簽署完成的受試者同意書。
4.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診斷罹患晚期 NSCLC,即第四期(依據腫瘤淋巴結轉移 [TNM] 分類第 8 版定義),沒有 EGFR 敏感化(活化)突變或 ALK 易位,且先前未曾針對轉移性 NSCLC 接受過全身性治療。對於肋膜或心包膜積液是唯一轉移疾病部位的患者,必須確認其惡性腫瘤病因。
5.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具有至少 1 處放射影像可測量的病灶。
6.PD-L1 表現狀態已知。
7.預期壽命至少 3 個月。
8.依據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小組 (ECOG) 標準之體能狀態 ≤1。
9.具有適足的肝臟、腎臟、血液學、內分泌和凝血功能,定義如下:
a.肝功能:膽紅素濃度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吉伯特氏症患者為 ≤3 倍 ULN)、白蛋白濃度 ≥ 正常值下限 (LLN)、無肝轉移患者的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2.5 倍 ULN,或肝轉移患者 ≤5 倍 ULN。
b.腎功能:血清肌酸酐濃度 ≤1.5 倍 ULN,且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eGFR) ≥50 mL/min/1.73m2(2021 年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 [CKD-EPI] 公式)。
c.血液學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109/L;血小板計數 ≥100×109/L、血紅素 ≥9 g/dL。
d.內分泌功能:促甲狀腺素 (TSH) 在正常範圍內。若基準期時 TSH 不在正常範圍內,若三碘甲狀腺素 (T3) 總量和游離甲狀腺素 (T4) 在正常範圍內,患者將仍符合資格。接受補充療法並維持穩定 TSH 數值的患者,將符合資格。
e.凝血: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R) 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 ≤1.5 倍 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劑治療。接受抗凝劑治療的患者,必須接受穩定的抗凝血治療方案,表示並未高於篩選時的目標治療範圍。
10.沒有已知的先前惡性腫瘤病史,例外情況為患者進行過有治癒可能的療法,且自開始該療法以來 3 年內,沒有證據顯示疾病復發。此時間要求不適用於,進行過成功根除性切除皮膚基底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的患者。
11.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4 週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方法避孕,且必須同意持續嚴格避孕至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長達 180 天。
a.針對本試驗之目的,有生育能力女性的定義為,「初經來潮後的全部女性患者,除非已停經至少 1 年或手術絕育」。
b.停經女性定義為,沒有月經至少 1 年,或濾泡刺激素 (FSH) 和黃體化激素 (LH) 數值落在卵巢抑制範圍內。
c.高度有效避孕方法定義為,使用 2 種屏障法(例如,女性避孕隔膜和男性保險套),或使用至少 1 種屏障法搭配殺精劑、或一種子宮內避孕器、或激素避孕劑(例如,植入式或口服)、或禁慾(在整個試驗治療相關風險期間,禁絕異性之間的性行為)。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期間,和患者偏好且平常的生活方式,來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性禁慾(安全期計算、症狀體溫法、排卵期後法)、性交中斷和僅使用殺精劑,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12.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篩選時的血清驗孕必須為陰性。
13.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患者,必須願意使用保險套且要求其伴侶使用試驗主持人核准的另一種額外適當避孕方法,例如已確認穩定的激素避孕方式、避孕隔膜或子宮帽/子宮頸帽、或子宮內避孕器。此要求自受試者同意開始,並於接受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180 天結束。
註:就本試驗而言,男性患者在青春期後即視為有生育能力,除非透過雙側睪丸切除術永久絕育。
14.自基準期直到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後 180 天為止,男性患者必須同意不捐贈精子,且女性患者同意不捐贈卵子。

主要排除條件

1.主要為鱗狀細胞組織學的 NSCLC。混合型腫瘤將依據主要細胞類型分類;若包含小細胞類型,則患者不符合資格。
2.已知患者適合接受致癌基因標靶療法。
3.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或目前正在接受另一種研究性藥劑治療,或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或 5 個排除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曾參與研究性藥劑試驗並接受試驗療法。
4.已知有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的病史。
5.先前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 天內接受過全身性類固醇療法(prednisone 劑量 >10 mg 或等效劑量),或正在接受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藥物。接受每日類固醇補充療法(每日 prednisone 劑量 ≤10 mg 或等效劑量)的患者可納入試驗。允許使用類固醇作為放射性顯影劑導致的過敏反應前置用藥。
6.開始篩選前 7 天起和試驗期間使用草藥補充劑(例如葡萄柚汁、金絲桃、或影響目前化療療效或安全性的代謝性誘導劑)。
7.先前接受過抗程序性細胞死亡 (PD)-1、抗 PD-L1、抗 PD-L2、抗 CD137 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球相關蛋白 (CTLA)-4 療法(包括 ipilimumab,或專一性鎖定 T 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檢查點的其他任何抗體或藥物)。
8.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其他任何形式的局部或全身性抗腫瘤療法。
9.先前針對轉移性疾病接受過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或抗腫瘤生物製劑療法。
10.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11.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6 個月內,接受過 >30 戈雷 (Gy) 的胸腺放射線療法。緩和療護放射線療法若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14 天完成,則允許參加試驗。
12.過去 2 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T4、胰島素、或用於腦下垂體或腎上腺不足等之生理性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認定為全身性治療。
13.無法或不願意補充葉酸或維生素 B12。
14.禁忌使用和/或不耐受 pembrolizumab 給藥,或已知對 pembrolizumab 的任何成分過敏。
15.已知對 cisplatin、carboplatin 或 pemetrexed 的任何成分過敏。
16.接受過異體實體器官/組織移植。
17.曾經或目前患有間質性肺病或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而需要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類固醇。
18.發生症狀性腹水或肋膜積液。上述狀況治療後(包括治療性胸腔穿刺術或放液穿刺術)臨床穩定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19.有證據顯示腸阻塞或穿孔,伴隨憩室炎的徵象或症狀。
20.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0 天內曾接受或即將接受活病毒疫苗接種。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疫苗。
21.活動性感染或第一劑試驗治療之前 30 天內發生需要 IV 全身性治療的先前感染。
22.下列血清學項目陽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1/2;B 型肝炎(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抗 HBc] 陽性);或 C 型肝炎(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 [Ab] 陽性)。
23.已知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的病史;有結核病未適當治療的病史。
24.已知有精神疾病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會干擾配合試驗要求者。
25.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患者規律使用(包括「娛樂性使用」)任何違法藥物或最近(過去一年內)曾有物質濫用史(包括酗酒)。
26.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預期在試驗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180 天內受孕。
27.直系親屬於直接參與本試驗的研究單位服務或為試驗委託方人員。
28.無法配合試驗計畫書程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72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