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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RLY-2608-102
尚未開始召募

2025-09-01 - 2031-06-30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 3 期、開放性標示、隨機分配試驗,在接受 CDK4/6 抑制劑治療期間或之後復發或惡化之 PIK3CA 突變荷爾蒙受體陽性、第二型人類表皮生長因子受體陰性 (HR+/HER2-)、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評估 RLY-2608 + Fulvestrant 相較於 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盧彥伸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令民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洪志強 外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永昌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劉建廷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癌

試驗目的

由 BICR 評估整體和激酶族群中的 PFS,比較 RLY-2608 + Fulvestrant 相對於 Capivasertib + Fulvestrant 的療效。

藥品名稱

膠囊劑
預充填式注射劑
膜衣錠
膜衣錠

主成份

RLY-2608
Fulvestrant
Capivasertib

劑型

130
230
116
116

劑量

200mg
100 mg
250 mg
160 mg

評估指標

PFS 定義為從隨機分配到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判定放射影像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1.進行任何試驗特定程序之前,願意且能夠提供本試驗的書面受試者同意。
2.年齡 ≥18 歲的任一性別。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到 1 分。
4.女性參與者可處於停經後、圍停經期或停經前期。停經後的女性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年齡 ≥60 歲,且自上次月經已停經 ≥1 年,或
•年齡 <60 歲,且自上次月經並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化療/卵巢抑制/Tamoxifen 或類似治療後已停經 ≥1 年。必須確認血清雌二醇和濾泡刺激素 (FSH) 濃度在標準實驗室檢驗參考範圍內,或
•有雙側卵巢切除術的病歷記錄。
停經前期或圍停經期的女性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開始使用性腺釋素 (GnRH) 促進劑治療,並在試驗期間繼續使用 GnRH 促進劑。
5.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局部晚期或轉移性乳房腺癌,並有放射學或客觀證據顯示復發或惡化;局部晚期疾病不適合治癒性切除(如果認為參與者接受試驗治療後,可能使疾病分期降低,因而適合手術或消融術,則不符合試驗資格)。
6.依據下列條件,腫瘤必須是雌激素受體 (ER) 陽性,伴隨或不伴隨黃體素受體共表現,且經當地實驗室檢測證實為 HER2-:
•ER+ 定義為 >10% 的腫瘤細胞在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對 ER 染色呈陽性 (Allison 2020)。
•HER2- 定義為 (a) IHC 上強度為 0 或 1+,或 (b) IHC 上強度為 2+,且使用美國臨床腫瘤學會/美國病理學會 (ASCO/CAP) 準則定義的標準方法,沒有基於反射性原位雜交 (ISH) 的擴增證據 (Wolff 2018, NCCN 2024)。
7.根據 RECIST 第 1.1 版具有可測量的疾病,或具有可評估的僅限骨骼疾病。患有可評估之僅限骨骼疾病的參與者,必須具有至少 1 處可透過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評估的溶骨性或混合型溶骨性/成骨性骨骼病灶;僅有母細胞性骨骼病灶屬於無法評估且不允許參加試驗。可評估的病灶不得接受過照射。
8.病歷記錄顯示,根據經驗證的當地評估,組織或血液中存在一個或多個已知原發性致癌 PIK3CA 突變,並在隨機分配之前透過次世代定序 (NGS) 進行中央 ctDNA 檢測以確認。如果由於 ctDNA 脫落不足而導致中央檢測無法確認 PIK3CA 突變,參與者仍可能有資格在試驗委託者核准的情況下納入試驗,且必須提供腫瘤組織以供進行中央 PIK3CA 回溯性確認。
註記:符合條件的 PIK3CA 突變定義如下:
激酶域的突變:H1047R、H1047L、H1047Y、M1043V、M1043I 和 G1049R
非激酶域的突變:E542K、E545A、E545D、E545Q、E545K、E545G、Q546E、Q546K、Q546R、Q546P、R88Q、N345K 和 C420R
9.必須有放射學證據顯示在先前的 HR+/HER2- ABC 治療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且:
a.在下列情況下,使用至少 1 線且不超過 2 線 ET(單一藥物或合併藥物):
•(前)輔助:如果在接受(前)輔助 ET 期間或完成治療後 12 個月內出現乳癌惡化或復發的放射學證據,則 ET 計為一線治療

•ABC:在先前 ET 期間或之後出現惡化的放射學證據。
註記:ET 選項包括但不限於 AIs、SERMs、SERDs(包括 Fulvestrant)。
以及
b.在下列其中一種情況下,接受一線先前 CDK4/6 抑制劑治療:
•在 ABC 情況下的 CDK4/6 抑制劑 + ET,或
•如果在接受(前)輔助 CDK4/6 抑制劑合併 ET 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 12 個月內出現惡化或復發,則(前)輔助治療情況下的 CDK4/6 抑制劑療法將計為一線先前療法。如果在完成(前)輔助 CDK4/6 抑制劑治療 12 個月後出現惡化或復發,則(前)輔助治療不計為一線先前的 CDK4/6 抑制劑療法。
•在接受(前)輔助 CDK4/6 抑制劑治療期間或完成治療後 12 個月內,且在疾病晚期情況下接受 CDK4/6 抑制劑治療後,出現惡化或復發的參與者,視為先前接受過 >1 線 CDK4/6 抑制劑,不符合試驗資格。
註記:在沒有疾病惡化的情況下,在某一線療法中切換到另一種 CDK4/6 抑制劑以控制毒性,不計為一線新的療法。如果從醫療角度而言,不適合換用另一種 CDK4/6 抑制劑,則因毒性而停用的 CDK4/6 抑制劑可計為一線先前療法。
10.在 ABC 情況下的化療不得超過 1 線。
11.同意提供腫瘤組織(庫存或者如果認為安全且醫療上可行,則提供新取得的切片),以回溯性確認 PIK3CA 突變狀態。如果根據篩選期間透過 NGS 進行的中央 ctDNA 檢測,參與者符合試驗資格,但沒有可用的庫存腫瘤組織或適合進行腫瘤切片的腫瘤,則與試驗委託者諮詢之後,參與者可能有資格參加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1.化生性或炎性乳癌。
2.第一型糖尿病,或需要服用抗高血糖藥物的第二型糖尿病,或空腹血漿血糖 ≥140 mg/dL,或醣化血紅素 (HbA1c) ≥7.0% (≥53 mmol/mol)。
3.過去 5 年內診斷出的或需要治療的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註記:如果先前曾發生下列惡性腫瘤,不需排除:鱗狀細胞皮膚癌、經治癒性治療的局部甲狀腺癌、經治癒性治療的局部性子宮頸癌,以及完全切除的任何部位原位癌。
4.已知活動性無法控制或有症狀的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與進行性神經性症狀有關,或需要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以控制症狀。任何癌性腦膜炎或軟腦膜疾病。如果參與者的 CNS 轉移已經過治療,且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4 週內病情穩定、無症狀,無需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支持,則與試驗委託者諮詢後可能符合資格。如果有 CNS 疾病的臨床證據,則必須進行基準期 CNS 造影。CNS 病灶不能選為目標病灶。
5.根據國家或地方治療準則,器官轉移危急症狀有立即危及生命的併發症風險,或在進入試驗時需要接受細胞毒性化療。如果僅有內臟疾病且沒有迫切的危急情況,則不需排除。
6.胃腸道 (GI) 功能受損或 GI 疾病,例如難治性噁心和嘔吐、吸收不良症候群、發炎性腸道疾病、憩室炎、先前曾接受重大腸切除術,或其他可能顯著改變 RLY-2608 或 Capivasertib 之吸收或排出的病症。必須能夠吞嚥藥丸。
7.過去有間質性肺病、藥物誘發性間質性肺病、放射性肺炎的病史(需要類固醇治療),或有任何臨床活動性間質性肺病的證據。
8.任何需要反覆引流的積液,例如肋膜積液或心包膜積液,或腹水。
9.符合下列任何心臟標準:
a.依據連續 3 次 ECGs,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平均休息時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460 msec。休息時 ECG 的節律、傳導或形態出現任何具臨床意義的異常(例如,束支傳導阻滯、心室起搏、第二級或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臨床顯著且無法控制的心律不整,包括可能導致 QT 延長的竇房結功能障礙或心搏過緩。
b.有任何會提高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因子,例如心臟衰竭、電解質異常、已知未治療的甲狀腺功能低下、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長 QT 症侯群或無法解釋之猝死的家族史,以及同時使用可能延長 QT/QTc 間期的藥物,包括抗心律不整藥物。請參閱附錄 3,瞭解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清單。應就納入使用上述任一藥物的參與者,與試驗委託者或醫療監測員進行討論。
c.臨床顯著且無法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依據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分類的第三級和第四級鬱血性心臟衰竭;無法控制的高血壓(第 3 級或以上);心肌梗塞、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成形術或血管支架手術的病史。
d.對於曾接受 Anthracycline 類藥物、左胸部照射或其他可能與心臟毒性相關之危險因子的參與者,將在篩選期間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參與者在以下情況下不得納入試驗:如果透過心臟超音波檢查測量,心臟射出分率超出試驗機構正常範圍或 <50%(以較高者為準)(或者如果無法進行心臟超音波檢查或結果不確定,則進行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10.器官功能不足,定義為:
a.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b.嗜中性白血球絕對計數 (ANC) <1.5 × 109/L。
c.血紅素 <9 g/dL(任何紅血球輸血和紅血球生成素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2 週投予)。
d.如果沒有肝轉移,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或丙胺酸轉胺酶 (AL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有肝轉移,則 >5 倍 ULN。
e.總膽紅素 >1.5 倍 ULN;如果患有吉伯特氏症,則 >3 倍 ULN 且直接膽紅素 <1.5 倍 ULN。
f.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使用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或腎臟疾病飲食調整公式)或經測量肌酸酐清除率 <60 mL/min。
g.任何低血鉀症、低血鎂症或低/高血鈣症。異常必須在篩選期間矯正到正常範圍內,且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3 天內處於正常範圍內。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其他第 1 級電解質異常不具臨床意義,則可以接受。
11.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病毒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CV) 感染,除非符合以下條件:
a.已知有 HIV 感染的參與者符合以下條件時,有資格參加試驗:
i.隨機分配前 4 週內記錄的 CD4+ T 細胞計數 ≥350 cells/μL 且偵測不到 HIV RNA,且
ii.隨機分配前,過去的 12 個月內未發生定義為伺機性感染的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且
iii.隨機分配前接受已確立的抗反轉錄病毒治療,持續至少 4 週。
b.已知有 HBV 感染的參與者符合以下條件時,有資格參加試驗:
i.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有病歷記錄的 HBV DNA <1000 IU/mL,且
ii.慢性 HBV 感染(可檢測到 HBV DNA)或已緩解感染的血清學證據(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 陽性)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接受抗 HBV 治療至少 4 週。
c.已知有 HCV 感染的參與者符合以下條件時,有資格參加試驗:
i.由於完成先前的抗病毒治療或感染自然緩解,隨機分配前 4 週內 HCV 抗體呈陽性,且病歷記錄的 HCV RNA 呈陰性。
12.對 Fulvestrant 或與 Fulvestrant、RLY-2608 或 Capivasertib 同類藥物(包括其賦形劑)有過敏史。
13.任何其他先前或發生中之具有臨床意義的疾病、醫療狀況、手術史、身體檢查發現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其可能影響受試者的安全性。
14.曾接受過以下任何一種治療:
CDK2 或選擇性 CDK4 抑制劑或任何標靶 CDKs 的試驗性療法。
PI3K、AKT 或 mTOR 抑制劑,或作用機轉為抑制 PI3K/AKT/mTOR 途徑的任何藥物。
免疫療法。
抗體藥物複合體。
15.曾使用 >2 線 ET 治療 ABC。如果參與者使用第一線 ET(併用或不併用 CDK4/6 抑制劑)治療 ABC 時在接受治療期間的最初 6 個月內病情惡化,則不得參加試驗。
16.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抗腫瘤治療,包括全身性化療、抗體療法、荷爾蒙療法或其他試驗用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允許同時使用荷爾蒙剝奪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Goserelin 或 Leuprolide。
•參與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停止 ET,但需要使用 GnRH 促進劑進行內分泌抑制的停經前期或圍停經期女性不在此限。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合適,男性參與者可同時接受 GnRH 促進劑治療。
•如果參與者在篩選期間正在接受 Fulvestrant 治療,可繼續治療而無需洗除。
•如果試驗主持人認為試驗治療安全且符合參與者的最佳利益,並事先獲得試驗委託者核准,則可在 2 週的洗除期內開始試驗治療。
17.隨機分配前 4 週內進行大範圍放射治療,和/或在隨機分配前 2 週內進行有限範圍放射治療以達到緩和目的。
18.已知的活化 AKT 突變、功能喪失的 PTEN 突變或 PTEN 表現喪失,導致 PI3K 下游的致癌途徑活化。
19.需使用禁用藥物或使用注意事項草藥進行治療,且在隨機分配前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不能停用。禁用藥物包括:
•用於緩和或支持性目的的慢性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如果有醫療上有必要,可進行急性緊急給藥、局部外用、吸入性噴霧劑、眼藥水或有限的局部注射皮質類固醇。隨機分配前 28 天內不允許使用全身性類固醇治療。
完整清單請參閱第 6.8.1 節。
20.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曾接受重大外科手術(腫瘤針穿刺切片等程序不視為重大外科手術)。試驗中心應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其他小手術是否符合條件。
21.目前正在哺乳。
生殖
22.非停經後或未手術絕育的女性,在試驗藥物給藥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RLY-2608 後至少 199 天內、最後一劑 Capivasertib 後 1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以較晚者為準)不願意禁慾或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未手術絕育的男性,在治療期間直到最後一劑 RLY-2608 後至少 109 天內、最後一劑 Capivasertib 後至少 4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Fulvestrant 後 2 年內不願意禁慾或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23.懷孕,依據隨機分配前 7 天內取得與懷孕一致的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驗孕證明。若 β-hCG 值在懷孕範圍內但並未懷孕(偽陽性),則可在排除懷孕後,經試驗委託者書面同意後納入試驗。無生育能力的女性(停經後超過 1年、雙側輸卵管結紮、雙側卵巢切除、子宮切除)不需要進行血清 β-hCG 檢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5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