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30 - 2028-09-30
Phase III
召募中10
ICD-10I50.20
未明示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1
急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2
慢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23
急慢性收縮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0
未明示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1
急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2
慢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33
急慢性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0
未明示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1
急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2
慢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
ICD-10I50.43
慢性收縮性併舒張性(充血性)心臟衰竭併急性發作
ICD-10I50.9
心臟衰竭
ICD-9428.0
充血性心臟衰竭
EASi-HF Preserved– 一項第 III 期雙盲、隨機分配、平行組優越性試驗,與安慰劑併用 empagliflozin 相比,評估口服 vicadrostat (BI 690517) 併用 empagliflozin 藥物在患有心臟衰竭 (HF: NYHA II-IV) 且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0% 並出現症狀的參與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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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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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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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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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6820401000
劑型
116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首次發生CV死亡、HHF或緊急HF就診事件的時間。死亡、HHF和緊急HF就診將由試驗主持人根據預先指定的標準進行分類
主要納入條件
1.年滿 18 歲,並至少達各國行使同意的法定年齡(如果當地為大於 18 歲)
2.進入本試驗前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並註明日期,根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之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Good Clinical Practice, ICH-GCP) 和當地法律
3.男性或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且能夠依據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sation, ICH) M3 (R2) 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即以持續且正確的方式使用時具有未達每年 1% 的低失敗率。
4.在第 1 次回診的至少 3 個月前診斷出慢性 HF,並在第 1 次回診時評估為 NYHA II-IV 級,且當地檢測判讀結果為 LVEF ≥40%(透過心臟超音波、核醫心室造影 [radionuclide ventriculography]、侵入性血管攝影、磁振造影 [MRI] 或電腦斷層 [CT] 取得)。如果過往 LVEF 在第 1 次回診之前 12 個月內測量,則可予以使用,或是可在取得試驗同意後並在第 2 次回診的隨機分配之前測量 LVEF(如果有多個檢測值,則應考量最新的數值)
5.存在結構性心臟異常(透過任何影像檢查方式確認 [即第 1 次回診時的心臟超音波],定義為左心室肥大或左心房擴大)。如果過往造影檢查是在第 1 次回診之前 12 個月內進行,則可予以使用,或可在取得試驗同意後並在第 2 次回診前完成造影檢查。如果有多個檢測值,則應考量最新的數值
6.第 1 次回診時 N 端腦利納肽前體 (NT-proBNP) 升高(第 1 次回診時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
a)身體質量指數 (BMI) <27 kg/m2 的參與者:無心房顫動 (Afib) 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心電圖 [ECG])的參與者為 ≥300 pg/mL,有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 ECG)的參與者則為 ≥900 pg/mL
b)BMI ≥27 kg/m2 至 <35 kg/m2 的參與者:無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 ECG)的參與者為 ≥220 pg/mL,有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 ECG)的參與者則為 ≥660 pg/mL
c)BMI ≥35 kg/m2 的參與者:無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 ECG)的參與者為 ≥125 pg/mL,有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 ECG)的參與者則為 ≥375 pg/mL
7.至少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
a)目前正在接受利尿劑治療,例如環利尿劑或 thiazide 類藥物,並且在第 1 次回診之前至少 1 週接受穩定劑量
b)第 1 次回診前 6 個月內紀錄證實因 HF 住院
c)第 1 次回診時 NT-proBNP 升高(第 1 次回診時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
a.無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 ECG)的參與者:≥900 pg/mL
b.有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根據第 1 次回診時的 ECG)的參與者:≥1800 pg/mL
d)尿液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ACR) ≥30 mg/g(第 1 次回診時在中央實驗室進行分析)
8.根據適用的 HF 當地/國際指引(及試驗主持人的判斷),以可行範圍內最佳的標準照護 (SOC) (不考慮鈉依賴型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 2 抑制劑 [SGLT2is] 和類固醇鹽皮質激素受體拮抗劑 [MRAs])接受治療
適用於選擇性皮質類固醇監測子試驗之額外納入條件:
1.願意並能夠提供參與子試驗的受試者同意
2.第 2 次回診時,清晨血清皮質醇 ≥83 nmol/L (≥3 μg/dL)
主要排除條件
2.在第 1 次回診前 14 天內接受 amiloride 或其他保鉀利尿劑治療,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在隨機分配前需要接受此類治療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此類治療
3.接受以下治療:
a.第 2 次回診時使用直接腎素抑制劑(例如 aliskiren)
b.第 2 次回診時同時使用超過一種 ACEI、ARB 或 ARNI
c.如果發生急性失償性 HF:
i.隨機分配(第 2 次回診)前 24 小時內靜脈注射強心劑、靜脈注射血管擴張劑(例如硝酸鹽、硝普鹽),或靜脈注射利尿鈉肽(例如 nesiritide、carperitide),或機械性支持(例如主動脈內氣球幫浦、氣管插管、機械通氣、任何心室輔助裝置)
ii.在隨機分配前 6 小時內靜脈注射增加/加強劑量的利尿劑(靜脈注射穩定劑量的利尿劑不予排除)
d.第 2 次回診時接受全身性礦物皮質素替代療法(例如 fludrocortisone)
e.接受其他醛固酮合成酶抑制劑,例如第 2 次回診時或預定在試驗期間接受 baxdrostat
4.在第 2 次回診前 90 天內發生心肌梗塞 (MI)、暫時性腦缺血發作 (TIA)、中風、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CABG、心臟瓣膜手術/介入或任何其他重大手術(由試驗主持人評估為重大),或預定進行重大非急需手術(例如髖關節置換術、CABG、改良型乳房根除術 (MRM)、脊椎單結椎間板病變手術)
5.在第 2 次回診前 7 天內接受經皮冠狀動脈介入(Percutaneous Coronary Intervention [PCI],已排定或非排定)或任何使用含碘顯影劑的血管造影術
6.心臟移植受贈者、等待心臟移植或目前已植入左心室輔助裝置 (LVAD)
7.第 1 次回診之前的 12 個月直至第 2 次回診期間,根據浸潤性疾病(例如類澱粉沉著症)已知罹患心肌病變、積聚性疾病(例如血色素沉著症、法布瑞氏症)、肌肉失養症、肥厚性阻塞型心肌病變或遺傳性肥厚性心肌病變、已知的心包窄縮,或具有潛在可逆轉成因的心肌病變(例如壓力或周產期心肌病變或化療引起的心肌病變)
8.第 1 次回診前 90 天內直至第 2 次回診,患有急性發炎性心臟病,例如急性心肌炎
9.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已知患有重度瓣膜性心臟病(阻塞型或逆流型),或患有瓣膜性心臟病而排定在第 1 次回診時進行手術或侵入性程序或預期在試驗期間進行侵入性治療
10.第 2 次回診時,ECG 記錄靜息心跳速率 >110 bpm 的心房顫動或心房撲動
11.第 1 次回診和/或第 2 次回診時在未使用 ICD 下,發生具臨床意義但未經治療的心室性心律不整
12.除非使用植入式心臟節律器進行處置:症狀性心搏過緩、病竇症候群、Mobitz 第二型第二度房室傳導阻滯或第三度心臟傳導阻滯
13.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直到第 2 次回診,植入 CRT或已排定植入 CRT 裝置
14.第 1 次回診或第 2 次回診時出現症狀性低血壓和/或收縮壓 (SBP) <100 mmHg
15.第 1 次或第 2 次回診時 SBP ≥180 mmHg。如果第 1 次回診時 SBP >150 mmHg 且 <180 mmHg,則參與者應接受至少 3 種抗高血壓藥物
16.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患有嚴重慢性肺部疾病:例如已知 FEV1 <50% 或需要居家供氧用於肺部疾病、肺動脈高壓、慢性血栓栓塞性肺高壓 (Chronic Thromboembolic Pulmonary Hypertension , CTEPH),或在第 1 次回診前 3 個月內或直到第 2 次回診需要靜脈注射類固醇或長期口服類固醇的慢性阻塞性肺病惡化
17.中央實驗室在第 1 次回診時測得血清鉀 >5.2 mmol/L(註:篩選期間允許對血清鉀重新進行一次評估)
18.第 1 次回診時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已知患有肝硬化 (Child Pugh C) 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其他導致肝功能嚴重受損的肝臟疾病
19.腎功能受損,定義為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20 mL/min/1.73 m2 (CKD-EPI)(由中央實驗室在第 1 次回診時判定),或正在接受腎臟替代療法。(註:篩選期間允許重新評估一次 eGFR)
20.中央實驗室在第 1 次回診時測定血紅素 (Hb) <9 g/dL
21.在第 1 次回診時,已知患有腎上腺功能不全(例如艾迪森氏症 [Addison's disease])或庫欣氏症候群 (Cushing’s syndrome)
22.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或直到第 2 次回診有酮酸中毒的病史
23.接受胃腸手術或患有胃腸疾病,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干擾試驗藥物的吸收
24.第 1 型糖尿病,或其他自體免疫糖尿病成因(例如 LADA)的病史
25.在第 1 次回診前 5 年內有任何記錄的活動性或疑似惡性腫瘤或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低風險前列腺癌(治療前 PSA <10 ng/mL 且 Gleason 分數 ≤6 且臨床分期為 T1c 或 T2a 的參與者)
26.存在心臟衰竭以外的任何其他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預期壽命為 <1 年
27.必須或打算繼續使用受限制藥物或任何經認定可能會干擾試驗安全執行之藥物的參與者
28.目前納入另一項研究性器材或藥物的試驗,或距離結束參與另一項研究性器材或藥物試驗的時間還不到 30 天,或距離使用最後一劑相關未經許可的研究性藥物之時間在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或者正在接受其他研究性治療。參加純屬觀察性試驗的參與者,將不予排除
29.有慢性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任何情況,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使其變成不可靠的試驗參與者,或不太可能完成試驗
30.懷孕中、哺乳中或計劃在試驗期間受孕的女性。
31.對 vicadrostat 或 empagliflozin 或其他 SGLT2 抑制劑和/或任何賦形劑(包括乳糖)不具耐受性或已知有過敏或超敏反應。Vicadrostat 以及 empagliflozin 和安慰劑的成分清單列於 ISF 中
32.任何其他排除條件未涵蓋的任何情況,包括異常的實驗室數值,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其可能會危及參與者的安全或妨礙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適用於選擇性皮質類固醇監測子試驗之額外排除條件:
1.在第 1 次回診前14天內接受過任何糖皮質激素治療,或根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在隨機分配前需要或在試驗期間預定接受此類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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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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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