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20968
試驗已結束
2020-08-20 - 2024-08-07
Phase III
終止收納6
ICD-10H35.32
老年性滲出性黃斑退化
ICD-9362.52
黃斑部滲出性退化,老年期
隨機分配、雙遮盲、活性藥物對照的第3 期試驗,針對新生血管型老年性黃斑部病變患者接受Aflibercept 高劑量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百瑞精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新生血管型老年性黃斑部病變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確認aflibercept 8 mg (HD)每12或16 週給藥一次,相較於aflibercept 2 mg 每8 週給藥一次,對於nAMD 參與者提供在BCVA 變化上的不劣性
次要目的:
確認aflibercept HD 相較於2 mg在其他視力和解剖反應測量的療效
評估aflibercept HD 相較於2 mg在視力相關生活品質上的療效
次要安全性
評估aflibercept 的安全性
次要指標- 其他
評估aflibercept 的藥動學(PK)及免疫原性
藥品名稱
注射液
主成份
Aflibercept
劑型
279
劑量
40 mg/mL, 114.3 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試驗指標:
BCVA自基準期的變化,依據第48 週時的早期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治療研究(ETDRS)字母得分測量
次要試驗指標:
關鍵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BCVA 自基準期的變化,依據第60 週時的ETDRS 字母得分測量(僅限於提交歐洲藥品管理局和醫藥品醫療機器總合機構[EMA/PMDA]監管機關之分析計畫)
第16 週時,中央區域無視網膜內積液(IRF)且無視網膜下積液(SRF)的參與者比例由BICR和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第1.1版評估的惡化時間(TTP)
額外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 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BCVA 至少增加15 個字母的參與者比例
• 第48 週時,ETDRS 字母得分至少達到69 分(大約相當於Snellen 視力檢查表的20/40)的參與者比例
• 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脈絡膜新生血管(CNV)大小之變化
• 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總病灶面積之變化
• 第48 週時,在中央區域無IRF 且無SRF 的參與者比例
• 第48 週時,中央區域視網膜厚度(CST)自基準期之變化
• 第48 週時,國際眼睛機構視力功能問卷-25 (NEI-VFQ-25)總分自基準期之變化
次要安全性
至第48 週、第60 週及第96 週所出現的治療中產生之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次要指標- 其他
Aflibercept 的全身曝藥量乃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aflibercept 游離血漿濃度、鍵結血漿濃度、調整後的鍵結血漿濃度和總血漿濃度評估
評估至試驗結束(第96 週)的aflibercept 免疫原性
BCVA自基準期的變化,依據第48 週時的早期糖尿病視網膜病變治療研究(ETDRS)字母得分測量
次要試驗指標:
關鍵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BCVA 自基準期的變化,依據第60 週時的ETDRS 字母得分測量(僅限於提交歐洲藥品管理局和醫藥品醫療機器總合機構[EMA/PMDA]監管機關之分析計畫)
第16 週時,中央區域無視網膜內積液(IRF)且無視網膜下積液(SRF)的參與者比例由BICR和試驗主持人根據RECIST第1.1版評估的惡化時間(TTP)
額外次要療效試驗指標
• 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BCVA 至少增加15 個字母的參與者比例
• 第48 週時,ETDRS 字母得分至少達到69 分(大約相當於Snellen 視力檢查表的20/40)的參與者比例
• 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脈絡膜新生血管(CNV)大小之變化
• 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總病灶面積之變化
• 第48 週時,在中央區域無IRF 且無SRF 的參與者比例
• 第48 週時,中央區域視網膜厚度(CST)自基準期之變化
• 第48 週時,國際眼睛機構視力功能問卷-25 (NEI-VFQ-25)總分自基準期之變化
次要安全性
至第48 週、第60 週及第96 週所出現的治療中產生之不良事件(AE)及嚴重不良事件(SAE)
次要指標- 其他
Aflibercept 的全身曝藥量乃從基準期至第48 週的aflibercept 游離血漿濃度、鍵結血漿濃度、調整後的鍵結血漿濃度和總血漿濃度評估
評估至試驗結束(第96 週)的aflibercept 免疫原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篩選和基準期的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年滿50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試驗眼睛經評估有繼發於新生血管型老年性黃斑部病變(nAMD)的活動性中央窩下脈絡膜血管新生(CNV),包括影響中央窩的非中央窩下病灶。
3. CNV (包括典型和潛隱型兩部分)的總面積必須占試驗眼睛總病灶面積的50%以上。
4. 試驗眼睛的BCVA(最佳矯正視力) ETDRS(羅馬字母視力表)字母得分為78 至24 分(相當於Snellen 視力檢查表的20/32 至20/320)。
5. 經判定試驗眼睛的BCVA 減退主要是因為nAMD 所造成。
6. 根據光學同調斷層掃描(OCT)可看出,試驗眼睛內有影響中央區域的視網膜內積液(IRF)和/或視網膜下積液(SRF)。中央區域的定義為以中央窩為中心,直徑1 mm 的圓圈。
性別
7. 男性或女性。
避孕措施
8.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當地法規要求。
a. 男性參與者:與具生育能力的伴侶有性行為之男性必須同意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b. 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不被視為WOCBP 的女性無需進行懷孕檢測及避孕。
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 在篩選前的2 次或以上的月經週期前,開始穩定使用與抑制排卵相關的合併荷爾蒙(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法(口服、陰道內、經皮)或只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注射、植入)。
• 子宮內避孕器(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輸精管已結紮的伴侶或輸精管已結紮的試驗參與者。
o 必須獲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 禁慾。†‡
†
禁慾若定義為在整個與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期間內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方可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必須依據臨床試驗和參與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性交中斷法)、僅使用殺精劑及泌乳停經法(LAM)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不可一起使用。
知情同意
9.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篩選或基準期時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參與者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醫療狀況- 依眼睛狀況
1. 試驗眼睛的病因是非因nAMD 而造成的脈絡膜血管新生(CNV)。
2. 試驗眼睛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況:
a. 視網膜下出血占總病灶面積至少50%,或若試驗眼睛的中央窩下出血占了1 個或超過1 個視盤面積。
b. 試驗眼睛的疤痕或纖維化占總病灶的50%以上。
c.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有疤痕、纖維化或萎縮。
d.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出現視網膜色素上皮撕裂或破裂。
e. 試驗眼睛經由FA(眼底螢光血管攝影)評估發現,總病灶大小> 12 個視盤面積(30.5 mm2 ,包括血液、疤痕及新生血管)。
f. 試驗眼睛的青光眼控制不良(其定義為,雖有接受抗青光眼藥物治療,但IOP> 25 mmHg)。
g. 試驗眼睛有特發性或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病史。
h. 從生物顯微鏡或OCT 看到,試驗眼睛有認為會影響中央視力的玻璃體黃斑部牽引症或黃斑前膜症。
i. 試驗眼睛有任何第2 期及以上的黃斑部裂孔病史。
j. 試驗眼睛的黃斑部中心有結構性受損,可能會阻礙視網膜液消退後的BCVA 改善,包括但不限於視網膜色素上皮萎縮、視網膜下方纖維化或疤痕或顯著黃斑部缺血。
k. 試驗眼睛曾做過或未來可能需要做過濾手術或導管引流手術。
l. 試驗眼睛有缺晶眼病或為假晶體且無後囊(但若為篩選前4 週(28 天)以上進行雅鉻雷射(YAG)後囊切開術所致則除外)。
m. 做任何屈光手術或白內障手術前,試驗眼睛的眼球至少有相當於800 度的近視。
n. 明顯間質混濁,包括白內障,這會干擾試驗眼睛的BCVA 評估、眼底攝影或OCT 造影。
o. 試驗眼睛有角膜移植或角膜營養不良的病史。
p. 試驗眼睛有不規則散光或弱視且伴隨有BCVA 長期受限的病史。
醫療病況- 依參與者狀況
3. 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症:
a. 任何一隻眼睛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糖尿病黃斑部水腫,或任何非nAMD 的視網膜血管疾病的病史或臨床證據。
b. 篩選/隨機分組時,任何一隻眼睛有眼外或眼周感染或發炎(包括感染性眼瞼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結膜炎)的證據。
c. 篩選回診的12 週(84 天)內曾有任何一隻眼睛發生任何眼內發炎/感染。
d. 只有一隻眼睛具有功能,即使該隻眼睛符合試驗條件(例如,視力較差那隻眼睛的最佳矯正視力(BCVA)只能分辨手指數目或更差)。
e. 另一隻眼睛的眼部病況預後較差。
4. 血壓未受控制(其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95 mmHg)。
參與者可能已接受至多3 種已知對動脈高血壓有抗高血壓作用的藥物以達到適當的血壓控制。這只侷限用以治療高血壓的藥物,即使用於參與者的主要適應症並非為了血壓控制。篩選,對於任何近期已知會影響血壓的藥物改變應維持穩定12 週。
5. 篩選回診前24 週(168 天)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或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6. 篩選時或有可能在試驗期間出現需要透析的腎衰竭或腎臟移植。
7. 對於試驗介入劑型的任何成分/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8. 有aflibercept 當地核准仿單中的任何禁忌症。
9. 有其他疾病病史、代謝功能不全、理學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合理懷疑可能存在禁用試驗藥物的疾病或病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之判讀,或使參與者處於治療併發症之高風險中。
10. 臨床試驗中心的試驗團隊成員和/或他/她的直系親屬,但事前已獲試驗委託者核准則除外。
11.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先前治療
12. 針對nAMD 任何先前或有合併使用於眼部的(用於試驗眼睛)或全身性的治療(使用試驗性或已核准的抗VEGF 或其他藥物)或手術,但營養補充劑或維他命除外。
13. 基準期回診前(第1 天),試驗眼睛的先前治療曾使用以下任何藥物(任何眼科給藥途徑)或程序:
a. 任何時間曾使用抗血管新生藥物,包括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篩選回診前16 週(112 天)內曾使用長效類固醇,或在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之任何治療、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c. 任何時間曾接受Ocriplasmin (Jetrea®)治療。
d. 任何時間曾接受玻璃體視網膜手術和/或包括鞏膜扣壓術。
e.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眼內手術。
f.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泛視網膜雷射治療或黃斑部雷射治療。
g. 試驗眼睛於篩選回診前30 天內曾接受YAG 後囊切開術。
14. 試驗眼睛以外的另一眼睛先前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
a. 篩選回診前180 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核准的抗VEGF 治療。亦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bevacizumab 治療(雖然尚未獲核准,但在有些國家為標準照護的一部分)。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驗
15. 篩選時參加其他需要接受試驗性治療的臨床試驗(維他命及礦物質以外)或在先前介入性治療試驗的投藥的30 天或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篩選和基準期的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年滿50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試驗眼睛經評估有繼發於新生血管型老年性黃斑部病變(nAMD)的活動性中央窩下脈絡膜血管新生(CNV),包括影響中央窩的非中央窩下病灶。
3. CNV (包括典型和潛隱型兩部分)的總面積必須占試驗眼睛總病灶面積的50%以上。
4. 試驗眼睛的BCVA(最佳矯正視力) ETDRS(羅馬字母視力表)字母得分為78 至24 分(相當於Snellen 視力檢查表的20/32 至20/320)。
5. 經判定試驗眼睛的BCVA 減退主要是因為nAMD 所造成。
6. 根據光學同調斷層掃描(OCT)可看出,試驗眼睛內有影響中央區域的視網膜內積液(IRF)和/或視網膜下積液(SRF)。中央區域的定義為以中央窩為中心,直徑1 mm 的圓圈。
性別
7. 男性或女性。
避孕措施
8.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當地法規要求。
a. 男性參與者:與具生育能力的伴侶有性行為之男性必須同意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b. 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不被視為WOCBP 的女性無需進行懷孕檢測及避孕。
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 在篩選前的2 次或以上的月經週期前,開始穩定使用與抑制排卵相關的合併荷爾蒙(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法(口服、陰道內、經皮)或只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注射、植入)。
• 子宮內避孕器(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輸精管已結紮的伴侶或輸精管已結紮的試驗參與者。
o 必須獲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 禁慾。†‡
†
禁慾若定義為在整個與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期間內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方可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必須依據臨床試驗和參與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性交中斷法)、僅使用殺精劑及泌乳停經法(LAM)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不可一起使用。
知情同意
9.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篩選或基準期時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參與者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醫療狀況- 依眼睛狀況
1. 試驗眼睛的病因是非因nAMD 而造成的脈絡膜血管新生(CNV)。
2. 試驗眼睛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況:
a. 視網膜下出血占總病灶面積至少50%,或若試驗眼睛的中央窩下出血占了1 個或超過1 個視盤面積。
b. 試驗眼睛的疤痕或纖維化占總病灶的50%以上。
c.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有疤痕、纖維化或萎縮。
d.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出現視網膜色素上皮撕裂或破裂。
e. 試驗眼睛經由FA(眼底螢光血管攝影)評估發現,總病灶大小> 12 個視盤面積(30.5 mm2 ,包括血液、疤痕及新生血管)。
f. 試驗眼睛的青光眼控制不良(其定義為,雖有接受抗青光眼藥物治療,但IOP> 25 mmHg)。
g. 試驗眼睛有特發性或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病史。
h. 從生物顯微鏡或OCT 看到,試驗眼睛有認為會影響中央視力的玻璃體黃斑部牽引症或黃斑前膜症。
i. 試驗眼睛有任何第2 期及以上的黃斑部裂孔病史。
j. 試驗眼睛的黃斑部中心有結構性受損,可能會阻礙視網膜液消退後的BCVA 改善,包括但不限於視網膜色素上皮萎縮、視網膜下方纖維化或疤痕或顯著黃斑部缺血。
k. 試驗眼睛曾做過或未來可能需要做過濾手術或導管引流手術。
l. 試驗眼睛有缺晶眼病或為假晶體且無後囊(但若為篩選前4 週(28 天)以上進行雅鉻雷射(YAG)後囊切開術所致則除外)。
m. 做任何屈光手術或白內障手術前,試驗眼睛的眼球至少有相當於800 度的近視。
n. 明顯間質混濁,包括白內障,這會干擾試驗眼睛的BCVA 評估、眼底攝影或OCT 造影。
o. 試驗眼睛有角膜移植或角膜營養不良的病史。
p. 試驗眼睛有不規則散光或弱視且伴隨有BCVA 長期受限的病史。
醫療病況- 依參與者狀況
3. 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症:
a. 任何一隻眼睛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糖尿病黃斑部水腫,或任何非nAMD 的視網膜血管疾病的病史或臨床證據。
b. 篩選/隨機分組時,任何一隻眼睛有眼外或眼周感染或發炎(包括感染性眼瞼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結膜炎)的證據。
c. 篩選回診的12 週(84 天)內曾有任何一隻眼睛發生任何眼內發炎/感染。
d. 只有一隻眼睛具有功能,即使該隻眼睛符合試驗條件(例如,視力較差那隻眼睛的最佳矯正視力(BCVA)只能分辨手指數目或更差)。
e. 另一隻眼睛的眼部病況預後較差。
4. 血壓未受控制(其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95 mmHg)。
參與者可能已接受至多3 種已知對動脈高血壓有抗高血壓作用的藥物以達到適當的血壓控制。這只侷限用以治療高血壓的藥物,即使用於參與者的主要適應症並非為了血壓控制。篩選,對於任何近期已知會影響血壓的藥物改變應維持穩定12 週。
5. 篩選回診前24 週(168 天)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或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6. 篩選時或有可能在試驗期間出現需要透析的腎衰竭或腎臟移植。
7. 對於試驗介入劑型的任何成分/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8. 有aflibercept 當地核准仿單中的任何禁忌症。
9. 有其他疾病病史、代謝功能不全、理學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合理懷疑可能存在禁用試驗藥物的疾病或病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之判讀,或使參與者處於治療併發症之高風險中。
10. 臨床試驗中心的試驗團隊成員和/或他/她的直系親屬,但事前已獲試驗委託者核准則除外。
11.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先前治療
12. 針對nAMD 任何先前或有合併使用於眼部的(用於試驗眼睛)或全身性的治療(使用試驗性或已核准的抗VEGF 或其他藥物)或手術,但營養補充劑或維他命除外。
13. 基準期回診前(第1 天),試驗眼睛的先前治療曾使用以下任何藥物(任何眼科給藥途徑)或程序:
a. 任何時間曾使用抗血管新生藥物,包括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篩選回診前16 週(112 天)內曾使用長效類固醇,或在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之任何治療、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c. 任何時間曾接受Ocriplasmin (Jetrea®)治療。
d. 任何時間曾接受玻璃體視網膜手術和/或包括鞏膜扣壓術。
e.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眼內手術。
f.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泛視網膜雷射治療或黃斑部雷射治療。
g. 試驗眼睛於篩選回診前30 天內曾接受YAG 後囊切開術。
14. 試驗眼睛以外的另一眼睛先前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
a. 篩選回診前180 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核准的抗VEGF 治療。亦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bevacizumab 治療(雖然尚未獲核准,但在有些國家為標準照護的一部分)。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驗
15. 篩選時參加其他需要接受試驗性治療的臨床試驗(維他命及礦物質以外)或在先前介入性治療試驗的投藥的30 天或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篩選和基準期的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年滿50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試驗眼睛經評估有繼發於新生血管型老年性黃斑部病變(nAMD)的活動性中央窩下脈絡膜血管新生(CNV),包括影響中央窩的非中央窩下病灶。
3. CNV (包括典型和潛隱型兩部分)的總面積必須占試驗眼睛總病灶面積的50%以上。
4. 試驗眼睛的BCVA(最佳矯正視力) ETDRS(羅馬字母視力表)字母得分為78 至24 分(相當於Snellen 視力檢查表的20/32 至20/320)。
5. 經判定試驗眼睛的BCVA 減退主要是因為nAMD 所造成。
6. 根據光學同調斷層掃描(OCT)可看出,試驗眼睛內有影響中央區域的視網膜內積液(IRF)和/或視網膜下積液(SRF)。中央區域的定義為以中央窩為中心,直徑1 mm 的圓圈。
性別
7. 男性或女性。
避孕措施
8.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當地法規要求。
a. 男性參與者:與具生育能力的伴侶有性行為之男性必須同意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b. 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不被視為WOCBP 的女性無需進行懷孕檢測及避孕。
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 在篩選前的2 次或以上的月經週期前,開始穩定使用與抑制排卵相關的合併荷爾蒙(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法(口服、陰道內、經皮)或只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注射、植入)。
• 子宮內避孕器(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輸精管已結紮的伴侶或輸精管已結紮的試驗參與者。
o 必須獲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 禁慾。†‡
†
禁慾若定義為在整個與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期間內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方可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必須依據臨床試驗和參與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性交中斷法)、僅使用殺精劑及泌乳停經法(LAM)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不可一起使用。
知情同意
9.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篩選或基準期時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參與者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醫療狀況- 依眼睛狀況
1. 試驗眼睛的病因是非因nAMD 而造成的脈絡膜血管新生(CNV)。
2. 試驗眼睛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況:
a. 視網膜下出血占總病灶面積至少50%,或若試驗眼睛的中央窩下出血占了1 個或超過1 個視盤面積。
b. 試驗眼睛的疤痕或纖維化占總病灶的50%以上。
c.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有疤痕、纖維化或萎縮。
d.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出現視網膜色素上皮撕裂或破裂。
e. 試驗眼睛經由FA(眼底螢光血管攝影)評估發現,總病灶大小> 12 個視盤面積(30.5 mm2 ,包括血液、疤痕及新生血管)。
f. 試驗眼睛的青光眼控制不良(其定義為,雖有接受抗青光眼藥物治療,但IOP> 25 mmHg)。
g. 試驗眼睛有特發性或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病史。
h. 從生物顯微鏡或OCT 看到,試驗眼睛有認為會影響中央視力的玻璃體黃斑部牽引症或黃斑前膜症。
i. 試驗眼睛有任何第2 期及以上的黃斑部裂孔病史。
j. 試驗眼睛的黃斑部中心有結構性受損,可能會阻礙視網膜液消退後的BCVA 改善,包括但不限於視網膜色素上皮萎縮、視網膜下方纖維化或疤痕或顯著黃斑部缺血。
k. 試驗眼睛曾做過或未來可能需要做過濾手術或導管引流手術。
l. 試驗眼睛有缺晶眼病或為假晶體且無後囊(但若為篩選前4 週(28 天)以上進行雅鉻雷射(YAG)後囊切開術所致則除外)。
m. 做任何屈光手術或白內障手術前,試驗眼睛的眼球至少有相當於800 度的近視。
n. 明顯間質混濁,包括白內障,這會干擾試驗眼睛的BCVA 評估、眼底攝影或OCT 造影。
o. 試驗眼睛有角膜移植或角膜營養不良的病史。
p. 試驗眼睛有不規則散光或弱視且伴隨有BCVA 長期受限的病史。
醫療病況- 依參與者狀況
3. 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症:
a. 任何一隻眼睛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糖尿病黃斑部水腫,或任何非nAMD 的視網膜血管疾病的病史或臨床證據。
b. 篩選/隨機分組時,任何一隻眼睛有眼外或眼周感染或發炎(包括感染性眼瞼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結膜炎)的證據。
c. 篩選回診的12 週(84 天)內曾有任何一隻眼睛發生任何眼內發炎/感染。
d. 只有一隻眼睛具有功能,即使該隻眼睛符合試驗條件(例如,視力較差那隻眼睛的最佳矯正視力(BCVA)只能分辨手指數目或更差)。
e. 另一隻眼睛的眼部病況預後較差。
4. 血壓未受控制(其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95 mmHg)。
參與者可能已接受至多3 種已知對動脈高血壓有抗高血壓作用的藥物以達到適當的血壓控制。這只侷限用以治療高血壓的藥物,即使用於參與者的主要適應症並非為了血壓控制。篩選,對於任何近期已知會影響血壓的藥物改變應維持穩定12 週。
5. 篩選回診前24 週(168 天)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或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6. 篩選時或有可能在試驗期間出現需要透析的腎衰竭或腎臟移植。
7. 對於試驗介入劑型的任何成分/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8. 有aflibercept 當地核准仿單中的任何禁忌症。
9. 有其他疾病病史、代謝功能不全、理學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合理懷疑可能存在禁用試驗藥物的疾病或病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之判讀,或使參與者處於治療併發症之高風險中。
10. 臨床試驗中心的試驗團隊成員和/或他/她的直系親屬,但事前已獲試驗委託者核准則除外。
11.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先前治療
12. 針對nAMD 任何先前或有合併使用於眼部的(用於試驗眼睛)或全身性的治療(使用試驗性或已核准的抗VEGF 或其他藥物)或手術,但營養補充劑或維他命除外。
13. 基準期回診前(第1 天),試驗眼睛的先前治療曾使用以下任何藥物(任何眼科給藥途徑)或程序:
a. 任何時間曾使用抗血管新生藥物,包括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篩選回診前16 週(112 天)內曾使用長效類固醇,或在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之任何治療、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c. 任何時間曾接受Ocriplasmin (Jetrea®)治療。
d. 任何時間曾接受玻璃體視網膜手術和/或包括鞏膜扣壓術。
e.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眼內手術。
f.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泛視網膜雷射治療或黃斑部雷射治療。
g. 試驗眼睛於篩選回診前30 天內曾接受YAG 後囊切開術。
14. 試驗眼睛以外的另一眼睛先前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
a. 篩選回診前180 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核准的抗VEGF 治療。亦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bevacizumab 治療(雖然尚未獲核准,但在有些國家為標準照護的一部分)。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驗
15. 篩選時參加其他需要接受試驗性治療的臨床試驗(維他命及礦物質以外)或在先前介入性治療試驗的投藥的30 天或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參與者必須符合以下篩選和基準期的所有條件,方符合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至少年滿50 歲。
參與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2. 試驗眼睛經評估有繼發於新生血管型老年性黃斑部病變(nAMD)的活動性中央窩下脈絡膜血管新生(CNV),包括影響中央窩的非中央窩下病灶。
3. CNV (包括典型和潛隱型兩部分)的總面積必須占試驗眼睛總病灶面積的50%以上。
4. 試驗眼睛的BCVA(最佳矯正視力) ETDRS(羅馬字母視力表)字母得分為78 至24 分(相當於Snellen 視力檢查表的20/32 至20/320)。
5. 經判定試驗眼睛的BCVA 減退主要是因為nAMD 所造成。
6. 根據光學同調斷層掃描(OCT)可看出,試驗眼睛內有影響中央區域的視網膜內積液(IRF)和/或視網膜下積液(SRF)。中央區域的定義為以中央窩為中心,直徑1 mm 的圓圈。
性別
7. 男性或女性。
避孕措施
8.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法的當地法規要求。
a. 男性參與者:與具生育能力的伴侶有性行為之男性必須同意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
b. 女性參與者: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必須在起始劑量/首次治療開始前、試驗期間,以及試驗治療最後一次施行試驗介入措施後至少3 個月採取高度有效的避孕措施。不被視為WOCBP 的女性無需進行懷孕檢測及避孕。
高度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 在篩選前的2 次或以上的月經週期前,開始穩定使用與抑制排卵相關的合併荷爾蒙(含有雌激素和黃體素)避孕法(口服、陰道內、經皮)或只含黃體素的荷爾蒙避孕法(口服、注射、植入)。
• 子宮內避孕器(IUD);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IUS)。
• 雙側輸卵管結紮。
• 輸精管已結紮的伴侶或輸精管已結紮的試驗參與者。
o 必須獲得手術成功的醫學評估。
• 禁慾。†‡
†
禁慾若定義為在整個與試驗治療相關風險的期間內不與異性從事性行為,方可視為高度有效的方法。必須依據臨床試驗和參與者偏好及平時的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
‡
週期性禁慾(安全期、徵狀體溫、排卵後避孕法)、體外射精(性交中斷法)、僅使用殺精劑及泌乳停經法(LAM)均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女用保險套和男用保險套不可一起使用。
知情同意
9.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ICF)和本試驗計畫書上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篩選或基準期時若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則參與者會被排除在本試驗外:
醫療狀況- 依眼睛狀況
1. 試驗眼睛的病因是非因nAMD 而造成的脈絡膜血管新生(CNV)。
2. 試驗眼睛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況:
a. 視網膜下出血占總病灶面積至少50%,或若試驗眼睛的中央窩下出血占了1 個或超過1 個視盤面積。
b. 試驗眼睛的疤痕或纖維化占總病灶的50%以上。
c.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有疤痕、纖維化或萎縮。
d. 試驗眼睛的中央區域出現視網膜色素上皮撕裂或破裂。
e. 試驗眼睛經由FA(眼底螢光血管攝影)評估發現,總病灶大小> 12 個視盤面積(30.5 mm2 ,包括血液、疤痕及新生血管)。
f. 試驗眼睛的青光眼控制不良(其定義為,雖有接受抗青光眼藥物治療,但IOP> 25 mmHg)。
g. 試驗眼睛有特發性或自體免疫性葡萄膜炎病史。
h. 從生物顯微鏡或OCT 看到,試驗眼睛有認為會影響中央視力的玻璃體黃斑部牽引症或黃斑前膜症。
i. 試驗眼睛有任何第2 期及以上的黃斑部裂孔病史。
j. 試驗眼睛的黃斑部中心有結構性受損,可能會阻礙視網膜液消退後的BCVA 改善,包括但不限於視網膜色素上皮萎縮、視網膜下方纖維化或疤痕或顯著黃斑部缺血。
k. 試驗眼睛曾做過或未來可能需要做過濾手術或導管引流手術。
l. 試驗眼睛有缺晶眼病或為假晶體且無後囊(但若為篩選前4 週(28 天)以上進行雅鉻雷射(YAG)後囊切開術所致則除外)。
m. 做任何屈光手術或白內障手術前,試驗眼睛的眼球至少有相當於800 度的近視。
n. 明顯間質混濁,包括白內障,這會干擾試驗眼睛的BCVA 評估、眼底攝影或OCT 造影。
o. 試驗眼睛有角膜移植或角膜營養不良的病史。
p. 試驗眼睛有不規則散光或弱視且伴隨有BCVA 長期受限的病史。
醫療病況- 依參與者狀況
3. 先前或目前的併發病症:
a. 任何一隻眼睛有糖尿病視網膜病變、糖尿病黃斑部水腫,或任何非nAMD 的視網膜血管疾病的病史或臨床證據。
b. 篩選/隨機分組時,任何一隻眼睛有眼外或眼周感染或發炎(包括感染性眼瞼炎、角膜炎、鞏膜炎或結膜炎)的證據。
c. 篩選回診的12 週(84 天)內曾有任何一隻眼睛發生任何眼內發炎/感染。
d. 只有一隻眼睛具有功能,即使該隻眼睛符合試驗條件(例如,視力較差那隻眼睛的最佳矯正視力(BCVA)只能分辨手指數目或更差)。
e. 另一隻眼睛的眼部病況預後較差。
4. 血壓未受控制(其定義為收縮壓> 160 mmHg 或舒張壓> 95 mmHg)。
參與者可能已接受至多3 種已知對動脈高血壓有抗高血壓作用的藥物以達到適當的血壓控制。這只侷限用以治療高血壓的藥物,即使用於參與者的主要適應症並非為了血壓控制。篩選,對於任何近期已知會影響血壓的藥物改變應維持穩定12 週。
5. 篩選回診前24 週(168 天)內曾發生腦血管意外或有心肌梗塞的病史。
6. 篩選時或有可能在試驗期間出現需要透析的腎衰竭或腎臟移植。
7. 對於試驗介入劑型的任何成分/賦形劑過敏或過度敏感。
8. 有aflibercept 當地核准仿單中的任何禁忌症。
9. 有其他疾病病史、代謝功能不全、理學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合理懷疑可能存在禁用試驗藥物的疾病或病況、可能影響試驗結果之判讀,或使參與者處於治療併發症之高風險中。
10. 臨床試驗中心的試驗團隊成員和/或他/她的直系親屬,但事前已獲試驗委託者核准則除外。
11. 懷孕或哺乳中的女性。
先前治療
12. 針對nAMD 任何先前或有合併使用於眼部的(用於試驗眼睛)或全身性的治療(使用試驗性或已核准的抗VEGF 或其他藥物)或手術,但營養補充劑或維他命除外。
13. 基準期回診前(第1 天),試驗眼睛的先前治療曾使用以下任何藥物(任何眼科給藥途徑)或程序:
a. 任何時間曾使用抗血管新生藥物,包括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篩選回診前16 週(112 天)內曾使用長效類固醇,或在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之任何治療、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c. 任何時間曾接受Ocriplasmin (Jetrea®)治療。
d. 任何時間曾接受玻璃體視網膜手術和/或包括鞏膜扣壓術。
e.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眼內手術。
f. 篩選回診前90 天內曾接受泛視網膜雷射治療或黃斑部雷射治療。
g. 試驗眼睛於篩選回診前30 天內曾接受YAG 後囊切開術。
14. 試驗眼睛以外的另一眼睛先前曾接受以下任何治療:
a. 篩選回診前180 天內曾接受試驗性療法(例如,抗血管生成素/抗VEGF 的雙特異性單株抗體)。
b. 任何時間曾接受IVT 植入、基因治療或細胞治療。
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核准的抗VEGF 治療。亦可允許另一隻眼睛先前曾接受bevacizumab 治療(雖然尚未獲核准,但在有些國家為標準照護的一部分)。
先前/合併臨床試驗經驗
15. 篩選時參加其他需要接受試驗性治療的臨床試驗(維他命及礦物質以外)或在先前介入性治療試驗的投藥的30 天或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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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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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25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