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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ZL-2309-005
試驗已結束

2022-06-01 - 2024-10-31

Phase II

終止收納5

一項評估單藥劑Simurosertib 在晚期實體瘤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和抗腫瘤活性之第2 期、開放標記、多中心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白禮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食道鱗狀細胞癌和子宮頸鱗狀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 •界定單藥Simurosertib 在鱗狀細胞惡性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徵。 •評估Simurosertib 在晚期鱗狀實體瘤受試者的抗腫瘤活性。 次要 •界定Simurosertib 的藥物動力學(PK)特徵。 •評估Simurosertib 在晚期鱗狀實體瘤受試者的額外抗腫瘤活性。 探索性 •探索藥物效力學(PD)生物標記調節和可預測Simurosertib 療效的潛在生物標記。

藥品名稱

Tablet

主成份

Simurosertib

劑型

Tablet

劑量

mg

評估指標

• 界定單藥 Simurosertib 在鱗狀細胞惡性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特徵。
• 評估 Simurosertib 在晚期鱗狀實體瘤受試者的抗腫瘤活性。

主要納入條件

1.≥ 18 歲的成年男性和女性(台灣將僅納入年滿 20 歲者)。
2.除非被視為標準照護,否則必須在進行任何程序前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3.必須願意並能夠在試驗期間遵守計畫書,包括接受治療、排定的回診和監測(包括試驗外追蹤)。
4.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表現狀態為 0-1。
5.必須有經組織學證實和記錄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晚期惡性實體瘤,且具備下列適應症。根據 RECIST 1.1 版標準,電腦斷層掃描(CT)或磁振造影檢查(MRI)顯示,至少有 1 個最長直徑 > 10 毫米的標靶病變或短直徑 > 15 毫米的淋巴結。先前照射過的區域內的腫瘤將被指定為「非靶標」病變,除非有惡化的書面紀錄或是在放射治療完成後至少 90 天取得的活體組織切片確認其持續存在
•SqEC:先前必須接受過至少 1 線但是不超過 2 線的化學療法和/或免疫療法。如果對鉑雙藥有禁忌和/或對免疫療法有禁忌或不符合接受免疫療法的條件,則可以考慮第一線治療。
•子宮頸鱗狀細胞癌:必須接受過至少 1 線鉑類化學療法,但是不超過 2 線化學療法和/或免疫療法(如果 PD-L1 CPS ≥ 1,MSI-H/dMMR),除非對免疫療法有禁忌及/或不符合接受免疫療法的條件。
6.受試者必須具有安全且適合依照治療機構的指南接受活體組織切片程序的疾病部位。根據計畫書指南,受試者必須願意在篩選和治療時完成腫瘤活體組織切片程序。
7.必須同意提供生物標記評估用的組織(腫瘤)和血液,包括存檔組織(適用時)、治療前和治療後的活體組織切片(腫瘤),以及治療前、治療期間及治療後採集的血液。
8.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透過心電圖檢查或多門控擷取法測量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 50%。

主要排除條件

1.過去 2 年內已知患有另一種惡化中或是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之受試者。例外情況:皮膚基底細胞癌或是先前接受過治癒性治療的皮膚局部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不需要全身抗癌療法並且不會影響預期壽命的癌症。
2.需要同時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手術、放射線和/或皮質類固醇治療) 或尚未得以控制之腦轉移。參加試驗前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應在使用試驗藥物前,未使用類固醇的情況下穩定達 ≥ 60 天或是已穩定接受類固醇(日劑量 < 10 毫克)達≥ 28 天。
3.對試驗藥物的任何成分有嚴重過敏反應史。
4.在篩選時以及第一劑試驗治療前有超出範圍的數值,亦即: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 1.5 x 109/L
•血小板 < 100 x 109/L
•血紅蛋白(Hgb)< 9 g/dL
•總膽紅素 > 1.5 x機構正常上限(ULN),吉伯特氏症 > 3.0 x ULN 或直接膽紅素 > 1.5 x ULN 的受試者除外。
•血清丙胺酸轉胺酶 (ALT)/血清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x ULN(如果升高是由於肝轉移,則為 > 5 x ULN)
•血清白蛋白 < 3.0 g/dL
•根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60 mL/min
5.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最後 3 個月內,心臟功能受損或具臨床意義的心臟病,包括以下任何一項:
•急性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動脈血管重建術。
•缺血性腦血管事件,包括短暫性缺血事件和動脈血管重建術。
•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部靜脈血栓、肺栓塞或是有症狀的腦血管事件)。
•尚未得以控制的顯著心律不整(包括心房撲動、心房顫動、心室顫動或心室性心搏過速)。
•使用治療心律不整的心速控制藥物(包括乙型阻斷劑 [ 如 Metoprolol]、乙酰膽鹼、長葉毛地黃苷和非二氫吡啶類鈣管道阻斷劑 Diltiazem 和 Verapamil)。
•放置心律調節器以控制心律。
•紐約心臟協會II至IV級心臟衰竭。
•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對參與試驗造成額外風險的任何其他心臟情況(例如,心包積液或限制性心肌病)。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心率(HR)的基期 QT 間隔延長([QTcF],例如,重複顯示QTcF 間隔 > 480毫秒、先天 QT 症候群病史或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6.在過去 6 個月內出現以下任何血壓狀況的受試者:
•需要醫療介入的姿勢性低血壓或暈厥病史。起立性低血壓是指仰躺休息 5 分鐘後立即安靜站立 2 至 5 分鐘內,其收縮壓下降 20 毫米汞柱和/或舒張壓下降 10 毫米汞柱。
•端坐性心搏過速症候群或姿勢性心博過速症候群(亦即:安靜站立 10 分鐘後心率比基期增加 > 30 次/分鐘)。
•不穩定或無法透過藥物控制的高血壓。
7.需要接受抗癲癇治療的癲癇發作。
8.需要連續使用氫離子泵抑制劑(PPI)或組織胺 2 受體拮抗劑的受試者以及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5 天內服用 PPI 的受試者。
9.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接受具有臨床意義的酵素誘導物(苯妥英、卡巴氮平、苯巴比妥、立汎黴素、Rifabutin、 Rifapentine 或聖約翰草)之治療
10.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短者為準)內接受任何全身抗癌治療(包括試驗藥物)。
11.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受過非姑息性放射療法。允許對有限區域進行姑息性放射療法,例如用於治療骨痛或局灶性疼痛的腫瘤塊,但是,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需要考慮治療醫師建議的恢復間隔。放射療法區域不可位於可用於對 Simurosertib 進行治療評估的可測量疾病區域。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 個月內接受過涉及 ≥ 25% 造血活性骨髓的放射療法治療。
12.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進行過大型手術(縱隔鏡檢查、插入中央靜脈通路裝置或是插入餵食管不視為大型手術)。
13.不願意或無法吞嚥試驗藥物。
14.感染,包括下列:
•COVID-19 活動性感染的書面紀錄或是過去 4 週內的近期 COVID 感染。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
•已知有 B 型肝炎病毒(HBV)表面抗原血清陽性或是可偵測到 C 型肝炎感染病毒負荷量。註:可納入HBV 核心抗體或 HBV 表面抗原抗體陽性的受試者但是必須偵測不到 HBV 病毒負荷量(根據機構指南)。
•已知有結核病史。
•需要全身抗生素治療的感染。需要使用全身抗生素的受試者必須在開始篩選程序前完成治療並且有感染已消退的書面紀錄。
15.已知可能會干擾胃腸道(GI) 吸收試驗藥物的 GI 疾病或 GI 手術,例如全胃切除或是可能顯著改變胃臟 pH 值的 GI 情況。
16.根據美國國家癌症機構不良事件共同術語標準(NCI CTCAE),既往癌症治療出現 ≥ 2 級毒性(神經病變 < 3 級、禿髮和耳毒性除外)。
17.基於安全疑慮、試驗程序之遵循或試驗結果之解讀,試驗主持人認為將讓受試者無法參與本臨床試驗的任何病症。
18.懷孕或哺乳(泌乳)中的女性。具生育能力之女性,亦即:所有生理上能夠受孕的女性,除非:
•在篩選門診前至少已停經 1 年(自然情況下沒有月經,而非由於其他醫學原因),或是
•動過絕育手術,或是
•同意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同時採取 2 種有效的避孕方法,或是
•同意完全禁慾(若符合受試者的首選慣常生活方式)。週期性禁慾(例如,安全期、排卵、基礎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如果當地法規與上列避孕方法相異,則應適用當地法規,並應在受試者同意書(ICF)中說明。
19.男性患者,即使進行了絕育手術(例如,輸精管切除術),仍須:
•同意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0 天內採取有效的屏障避孕,或是
•同意完全禁慾(若符合受試者的首選慣常生活方式)。週期性禁慾(例如,女性伴侶的安全期、排卵、基礎體溫、排卵後避孕法)和體外射精並非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同意在本試驗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120 天內不捐贈精子。
•如果當地法規與上述避孕方法相異,則應適用當地法規,並應在 ICF 中說明。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4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