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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DEB025A2210
試驗已結束

2010-07-15 - 2012-06-15

Phase II

終止收納8

ICD-10B17.10

急性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10B19.20

C型病毒性肝炎未伴有肝昏迷

ICD-9070.51

急性或未明示之C型病毒性肝炎,未提及肝昏迷

針對感染慢性C型肝炎基因型第一型病毒,且對於先前使用長效干擾素alfa-2併用ribavirin治療無反應之患者,評估其接受DEB025併用長效干擾素alfa-2a及ribavirin治療之療效與安全性的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平行分組第二期研究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沈一嫻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簡榮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漢傑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胡琮輝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莊萬龍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高嘉宏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劉振驊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Chronic Hepatitis C non-responder

試驗目的

本研究的目的為針對先前SOC (標準照護治療)無反應的HCV GT1病患,研究DEB025 (每天600 mg )加上SOC的三合一治療是否較DEB025對應的安慰劑加上SOC的三合一治療具有較佳的效益。本研究也將探討較高劑量的DEB025 (每天800 mg )加上SOC的治療方式。

藥品名稱

N/A

主成份

Debio

劑型

N/A

劑量

200

評估指標

1. 療效:HCV RNA含量 。
2. 安全性:不良事件、嚴重不良事件、身體檢查、實驗室評估(血液學、生化學、凝血和尿液分析)、心電圖、懷孕測試、骨骼代謝和骨質密度。
3. 藥物動力學評估:收集檢體以測量藥動學濃度(DEB025) 。
4. 藥物遺傳學/藥物基因體學。
5. HCV序列分析。
6. 憂鬱量表。

主要納入條件

1. 納入條件:
(1) 年齡≥18歲且≤ 65歲的男性或女性;
(2) HBsAg陰性及HIV陰性;
(3) 以間隔至少6個月的2次檢測記錄並診斷出為慢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
(4) 在篩選時血漿HCV RNA濃度的下限≥ 10000 IU/ml;無上限;
(5) HCV基因型第一型;
(6) 先前經完整劑量治療至少12週後對SOC (使用長效干擾素alfa2a或2b和RBV)無反應者,且於治療結束時仍可偵測到HCV RNA。在病患被判定為無反應者並納入本研究中時,與病患最後一次治療最少必須間隔3個月。
2. 排除條件:
(1) 在本研究篩選期前3個月內接受任何抗HCV藥物治療;
(2) 篩選時證實為具有肝硬化的病患。
(3) 活性或疑似為癌症,或具有惡性腫瘤病史且2年內復發風險≥ 20%;
(4) 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WOCBP);
(5)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
(6) 懷孕或哺乳(泌乳)女性;
(7) 不同於HCV基因型第一型或同時感染GT1和其他的HCV基因型;
(8) 非因HCV導致的任何相關的其他肝臟疾病;
(9) 中度、重度或無法控制之精神性疾病病史;
(10) 無法控制之動脈性高血壓;
(11) 胰臟炎、無法控制之糖尿病或視網膜病變病史;
(12) 篩選時ANA (抗核抗體)效價> 1:640和/或肝臟切片中發現自體免疫性肝炎的證據;
(13) 酒精的消耗量> 20 g/day (女性)和> 30 g/day (男性);
(14) 目前使用禁藥;
(15) 除了角膜移植或頭髮移植以外之功能性器官移植;
(16) 去代償性肝臟疾病的病史或罹病證據。

主要排除條件

1. 納入條件:
(1) 年齡≥18歲且≤ 65歲的男性或女性;
(2) HBsAg陰性及HIV陰性;
(3) 以間隔至少6個月的2次檢測記錄並診斷出為慢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
(4) 在篩選時血漿HCV RNA濃度的下限≥ 10000 IU/ml;無上限;
(5) HCV基因型第一型;
(6) 先前經完整劑量治療至少12週後對SOC (使用長效干擾素alfa2a或2b和RBV)無反應者,且於治療結束時仍可偵測到HCV RNA。在病患被判定為無反應者並納入本研究中時,與病患最後一次治療最少必須間隔3個月。
2. 排除條件:
(1) 在本研究篩選期前3個月內接受任何抗HCV藥物治療;
(2) 篩選時證實為具有肝硬化的病患。
(3) 活性或疑似為癌症,或具有惡性腫瘤病史且2年內復發風險≥ 20%;
(4) 具有懷孕能力的女性(WOCBP);
(5) 具生育能力的男性;
(6) 懷孕或哺乳(泌乳)女性;
(7) 不同於HCV基因型第一型或同時感染GT1和其他的HCV基因型;
(8) 非因HCV導致的任何相關的其他肝臟疾病;
(9) 中度、重度或無法控制之精神性疾病病史;
(10) 無法控制之動脈性高血壓;
(11) 胰臟炎、無法控制之糖尿病或視網膜病變病史;
(12) 篩選時ANA (抗核抗體)效價> 1:640和/或肝臟切片中發現自體免疫性肝炎的證據;
(13) 酒精的消耗量> 20 g/day (女性)和> 30 g/day (男性);
(14) 目前使用禁藥;
(15) 除了角膜移植或頭髮移植以外之功能性器官移植;
(16) 去代償性肝臟疾病的病史或罹病證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25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