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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70-301
試驗已結束

2019-03-14 - 2025-06-30

Phase III

終止收納5

ICD-10D66

遺傳性第Ⅷ凝血因子缺乏症

ICD-9286.0

先天性第八凝血因子異常(A型血友病)

一項第三期、開放性、單組試驗,評估接受第八凝血因子輸注預防用藥而殘存的第八凝血因子含量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陳宇欽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邱世欣 小兒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建得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沈銘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療效目的為: •評估BMN 270靜脈輸注後第49-52週的療效,定義為FVIII活性,以基質呈色法進行測量 本試驗的次要療效目的為: •評估第5週至第52週BMN 270對使用外源性FVIII置換療法的影響 •評估第5週至第52週BMN 270對須接受外源性FVIII置換療法之出血事件次數的影響 試驗的三級療效目標為: •評估BMN 270於試驗第52週相較於基期,對患者報告結果(PRO)的影響 本試驗的安全性目的為: •評估投予BMN 270靜脈輸注後前52週的安全性 •評估BMN 270的長期安全性

藥品名稱

輸注液

主成份

AAV5-hFVIII-SQ

劑型

27C

劑量

6E13

評估指標

療效:
主要療效指標:
•hFVIII活性自基期至BMN 270輸注後第49-52週的變化,以基質呈色法進行測量。每位受試者第49-52週的hFVIII活性,定義為此4週期間取得之數據的中位數。若hFVIII活性數據於輸注最後一劑外源性FVIII蛋白濃縮液後72小時內取得,則將篩除該數據。
次要療效指標:
•外源性FVIII補充療法年利用率(IU/kg)自基期至BMN 270輸注後於療效評估期(第5週至最後一次回診)的變化。
•須接受外源性FVIII補充治療之出血事件年發生次數(ABR)自基期至BMN 270輸注後療效評估期(「試驗第5週至最後一次回診」)間的變化。
三級療效指標:
•HAEMO-QoL-A總分自基期至BMN 270輸注後試驗第52週的變化。
•EQ-5D-5L分數自基期至BMN 270輸注後試驗第52週的變化。
•血友病活性列表(HAL)分數自基期至BMN 270輸注後試驗第52週的變化。
•工作生產力與活動障礙以及課堂障礙問卷自基期的變化:BMN 270輸注後試驗第52週的血友病限定(WPAI+CIQ:HS)分數。
•患者報告結果、負擔與經驗(PROBE)分數自基期至BMN 270輸注後試驗第52週的變化。
安全性:
將評估下列安全性結果測量結果:
•不良事件(AE)與嚴重不良事件(SAE)發生率
•臨床實驗室檢查結果(血清化學與血液學)變化
•生命徵象變化
•理學檢查變化
•載體脫落(血液、尿液、精液、糞便、唾液)
•肝臟檢查(LT,包括ALT、AST、GGT、直接和總膽紅素、乳酸脫氫酶[LDH]與鹼性磷酸酶)
•對FVIII轉殖基因產品及AAV5衣殼蛋白的免疫反應
每位受試者將於第1年接受完整的LT監測(第1-36週每週一次,然後第37-52週每2週一次)。第2年將每4週監測一次LT,然後投藥後第3-5年將於安全性延伸期內每6週監測一次;LT檢測的頻率與時間可能根據醫療監測員與試驗主持人的討論結果、受試者數據審查結果以及/或獨立DMC回饋意見進行調整。
將詳細評估對AAV5衣殼與FVIII蛋白的細胞與體液性反應。
藥效學:
利用經驗證之免疫檢定法以及經驗證之FVIII活性檢定法測量FVIII蛋白濃度與活性程度,並將此做為血漿數據;FVIII蛋白與活性將用來決定藥效學參數。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參與本試驗資格的個體必須滿足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 男性≥ 20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有病史證實罹患A 型血友病,且第八凝血因子(FVIII)殘餘濃度≤ 1 IU/dL。
2. 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FVIII 替代療程至少12 個月。必須具備前12 個月出血發作和使用第八凝血因子(FVIII)的相關高品質且記錄完整之歷史資料。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150 個暴露日(EDs)。
4. 試驗性質經過解說後,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無可偵測到FVIII 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12 個月內Bethesda 檢定或Nijmegen改良版Bethesda 檢定結果連續2 次低於0.6 Bethesda 單位(BU) (或低於1.0 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1.0),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6.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避孕12 週;12 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次精液檢體均未偵測到病毒載體DNA 後才可停止避孕。
7. 願意於BMN 270 輸注後至少前52 週停止攝取酒精。

選擇性肝臟切片子試驗的納入條件
符合進行選擇性肝臟切片資格的個人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
1.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符合選擇性肝臟切片的要求
2. 進行肝臟切片前的24小時內,具有FVIII活性濃度≥ 50 IU/dL (或更高,取決於當地準則和/或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的文件記錄(應在當地實驗室評估FVIII活性濃度)。於試驗主持人的監督/指導下,受試者可使用其他外源性FVIII替代產品治療,以將其FVIII活性提高至適當的濃度。符合以下任一項排除條件的患者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可於體內偵測到既有的AAV5 衣殼抗體。
2. 任何活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證據,包括HIV 感染。
3.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ALT (丙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酶) > 1.25x ULN;
總膽紅素> 1.25x ULN;
鹼性磷酸酶> 1.25x ULN;或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病患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4. 先前肝臟切片以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METAVIR (Bedossa 1996) 的0-4 分評分系統顯示有第3 或4 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5. 有任何無關A 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6.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7. 肌酸酐≥ 1.5 mg/dL。
8. 經肝臟超音波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9. 慢性或活性B 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HBV DNA 確認檢測。參見實驗室手冊中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10. 經偵測到HCV RNA 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C 型肝炎。
11.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性惡性腫瘤。
12.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 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血栓形成、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除導管造成且未正在接受抗血栓治療的血栓形成外。
14. 已知先天或後天血栓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疾病,例如心房顫動。
15. 篩選期前30 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試驗篩選前痊癒。
16.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贊助商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可能必須接受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以及/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及療效結果評估之狀況。
17.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 預定於BMN 270 輸注後5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9. 輸注BMN 270 前30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規定或影響BMN 270 的療效與安全性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 已知對BMN 270 試驗產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2.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選擇性肝臟切片子試驗的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的個人將不具進行選擇性肝臟切片的資格:
1. 試驗主持人或肝臟科醫師或放射科醫師認為可能成為肝臟切片禁忌的任何情況。這包括(但不限於):在手術後28天內執行的肝臟超音波偵測到的異常、或在90天內先前的肝臟超音波檢查結果可能會妨礙切片的安全進行。

主要排除條件

納入條件
符合參與本試驗資格的個體必須滿足以下所有納入條件:
1. 男性≥ 20 歲、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有病史證實罹患A 型血友病,且第八凝血因子(FVIII)殘餘濃度≤ 1 IU/dL。
2. 加入試驗之前必須接受預防性FVIII 替代療程至少12 個月。必須具備前12 個月出血發作和使用第八凝血因子(FVIII)的相關高品質且記錄完整之歷史資料。
3. 接受高濃度第八凝血因子(FVIII)或冷凍沉澱品治療/暴露至少150 個暴露日(EDs)。
4. 試驗性質經過解說後,在開始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名之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5. 無可偵測到FVIII 抑制物的過去病史紀錄,且過去12 個月內Bethesda 檢定或Nijmegen改良版Bethesda 檢定結果連續2 次低於0.6 Bethesda 單位(BU) (或低於1.0 BU,若實驗室過去的抑制劑偵測敏感度臨界值為1.0),且至少相隔一週(其中至少一次應於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6. 有性行為的參與者必須同意使用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雙屏障避孕法(即保險套 +避孕環;或保險套或避孕環 + 殺精凝膠或泡沫)或女性伴侶使用荷爾蒙避孕法或子宮內避孕裝置。參與者必須同意於輸注後至少避孕12 週;12 週後,受試者只有在連續3次精液檢體均未偵測到病毒載體DNA 後才可停止避孕。
7. 願意於BMN 270 輸注後至少前52 週停止攝取酒精。

選擇性肝臟切片子試驗的納入條件
符合進行選擇性肝臟切片資格的個人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
1. 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符合選擇性肝臟切片的要求
2. 進行肝臟切片前的24小時內,具有FVIII活性濃度≥ 50 IU/dL (或更高,取決於當地準則和/或試驗主持人的判斷)的文件記錄(應在當地實驗室評估FVIII活性濃度)。於試驗主持人的監督/指導下,受試者可使用其他外源性FVIII替代產品治療,以將其FVIII活性提高至適當的濃度。符合以下任一項排除條件的患者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可於體內偵測到既有的AAV5 衣殼抗體。
2. 任何活性感染或任何免疫抑制疾病證據,包括HIV 感染。
3. 肝功能異常且下列任一項實驗室檢查值結果異常:
ALT (丙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AST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1.25x ULN;
GGT (γ-丙麩胺酸轉移酶) > 1.25x ULN;
總膽紅素> 1.25x ULN;
鹼性磷酸酶> 1.25x ULN;或
INR (國際標準化比值) ≥ 1.4。
肝臟實驗室檢查值評估結果落在此範圍以外的病患得於相同的篩選時間內重新進行完整肝臟檢測,若重新檢測結果滿足合格條件,得經醫療監測員確認後予以納入。
4. 先前肝臟切片以Batts-Ludwig (Batts 1995)或METAVIR (Bedossa 1996) 的0-4 分評分系統顯示有第3 或4 級(或若採用替代量表時級別相當)之明顯纖維化。
5. 有任何無關A 型血友病之出血疾病證據。
6. 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L。
7. 肌酸酐≥ 1.5 mg/dL。
8. 經肝臟超音波評估為任一病因之肝硬化。
9. 慢性或活性B 型肝炎,證據為陽性血清學檢測結果(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B 型肝炎表面抗體[HBsAb]以及B 型肝炎核心抗體[HBcAb])以及HBV DNA 確認檢測。參見實驗室手冊中疾病管制局(CDC)對於血清學檢測的結果解讀表。
10. 經偵測到HCV RNA 或目前接受抗病毒療程等方式證實罹患活性C 型肝炎。
11. 除了非黑色素瘤皮膚癌以外的活性惡性腫瘤。
12. 有肝臟惡性腫瘤病史。
13. 動脈或靜脈血栓栓塞事件(例如深層靜脈血栓形成、非出血性中風、肺栓塞、心肌梗塞、動脈栓塞),除導管造成且未正在接受抗血栓治療的血栓形成外。
14. 已知先天或後天血栓易形成體質,包括與血栓栓塞風險增加有關的疾病,例如心房顫動。
15. 篩選期前30 天內或任何試驗產品的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該試驗產品治療。針對曾接受試驗產品的受試者,所有於接受該試驗產品時發生且仍持續存在的不良事件(AE)必須於本試驗篩選前痊癒。
16. 任何根據試驗主持人或贊助商判斷可能導致患者無法完全配合試驗規定(包括可能必須接受試驗計畫書列出的皮質類固醇治療)以及/或可能影響或干擾受試者安全性及療效結果評估之狀況。
17. 先前接受過任何載體或基因轉移製劑的治療。
18. 預定於BMN 270 輸注後52 週內進行重大手術。
19. 輸注BMN 270 前30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皮質類固醇,或活性疫苗。
20. 同時納入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性)臨床試驗,不會干擾本試驗計畫書規定或影響BMN 270 的療效與安全性評估,並且已事先諮詢醫療監測員。
21. 已知對BMN 270 試驗產品配方過敏或具過敏反應。
22. 不願意以血液或血液製品治療不良事件和/或出血事件。

選擇性肝臟切片子試驗的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排除條件的個人將不具進行選擇性肝臟切片的資格:
1. 試驗主持人或肝臟科醫師或放射科醫師認為可能成為肝臟切片禁忌的任何情況。這包括(但不限於):在手術後28天內執行的肝臟超音波偵測到的異常、或在90天內先前的肝臟超音波檢查結果可能會妨礙切片的安全進行。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1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