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VRN110755_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
試驗執行中
2024-04-30 - 2027-04-30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評估 VRN110755 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突變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中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藥效學和療效的 1/2 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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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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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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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5/13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及腦轉移
試驗目的
非小細胞肺癌(NSCLC)是一種常見的肺癌類型。一種稱為表皮生長因子受體 (EGFR) 的特殊蛋白質的基因變化或突變是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的最常見原因。EGFR 突變或變異 NSCLC 患者的標準治療是吉非替尼和奧希替尼(稱為酪胺酸激酶抑制劑或 TKI 療法)治療。
試驗藥品 VRN110755 可以阻斷變異的 EGFR 蛋白並穿透血腦屏障。因此,它可以具潛力幫助在 TKI 治療後沒有其他治療選擇的 EGFR 突變 NSCLC 患者。
本試驗的目的為:
•了解試驗藥品的耐受性以及該試驗藥品是否有任何副作用;
•了解試驗藥品的適當劑量以供進一步試驗;
•了解試驗藥品如何由身體變化並從體內清除(稱為藥物動力學或 PK 測試);
•了解試驗藥品如何影響您的身體(稱為藥效學或 PD 測試);
•了解試驗藥品對減少癌症的作用
藥品名稱
膠囊劑
主成份
VRN110755
劑型
130
劑量
30 mg
評估指標
第 1a 期:
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僅限第 1a 期第 1 週期 )
• 不良事件 (AEs)/嚴重 AE (SAEs) 的發生率
• 生命徵象
• 實驗室檢測
• 身體/眼科檢查
• 心電圖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第 1b 期:
• AE/SAE 的發生率
• 生命徵象
• 實驗室檢測
• 身體/眼科檢查
• 心電圖
•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第 2 期:
• 療效評估指標包括 ORR、DOR、DCR、PFS、OS 和顱內 ORR 和 PFS(如果存在腦轉移病灶)
• AE/SAE 的發生率
• 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身體/眼科檢查、心電圖和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 依據實驗室檢測的 ctDNA(EGFRDel19、L858R、C797S 等)濃度在篩選、C2D1、C3D1 和 EOT 時自基準的變化
劑量限制毒性 (DLT) 的發生率(僅限第 1a 期第 1 週期 )
• 不良事件 (AEs)/嚴重 AE (SAEs) 的發生率
• 生命徵象
• 實驗室檢測
• 身體/眼科檢查
• 心電圖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第 1b 期:
• AE/SAE 的發生率
• 生命徵象
• 實驗室檢測
• 身體/眼科檢查
• 心電圖
•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第 2 期:
• 療效評估指標包括 ORR、DOR、DCR、PFS、OS 和顱內 ORR 和 PFS(如果存在腦轉移病灶)
• AE/SAE 的發生率
• 生命徵象、實驗室檢測、身體/眼科檢查、心電圖和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 依據實驗室檢測的 ctDNA(EGFRDel19、L858R、C797S 等)濃度在篩選、C2D1、C3D1 和 EOT 時自基準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1. 必需 ≥ 18 歲。
2. 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知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限制。
3. 根據 RECIST 1.1 版的定義並由盲性獨立中央評估委員會 (BICR) 評估),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顱外病灶(顱內病灶將根據 RANO-BM 標準評估)。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晚期(第 IIIB 期不適合治癒性治療)、轉移性(第 IV 期)或復發性 NSCLC,帶有已記錄的 EGFR 突變,且無組織學轉化為小細胞肺癌或其他神經內分泌瘤的證據。分期將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系統(第 9 版)。腫瘤組織學類型必須以非鱗狀細胞為主。不允許存在鱗狀細胞和/或混合型小細胞/非小細胞組織學類型。
5. 透過在 CLIA 認證或同等實驗室檢測的液體組織切片或預先存在的腫瘤組織切片結果來確定 EGFR 突變特性。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ECOG PS) 0 或 1。
7. 願意並能吞服口服藥物並遵守試驗程序。
8. 同意遵守避孕指引。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目前未懷孕或哺乳且同意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追蹤回診後最多 6 個月內保持有效避孕方法。
• 男性同意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次追蹤回診後最多 6 個月內保持有效避孕方法。
9. 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於參與國家無適當經核准之標準治療選項,或經試驗主持人決定,標準治療方案被判定為不可行。
10. 第 1a 期:
• 具有任何 EGFR 活化突變,包括 Del19、L858R、C797S 和不常見或複雜突變,的 NSCLC。
• 患者即使採用標準照護(包括至少 2 個週期的 EGFR TKI 治療),仍經放射學評估證實 PD;因毒性而停止治療;並經醫學證實無法從其他標準療法中獲得臨床效益。
11. 第 1b 期:
• 群組 A:帶有 C797X EGFR 突變 Del19 或 L858R 的 NSCLC,且先前接受第三代 EGFR TKI(包括奧希替尼 [osimertinib]、拉澤替尼 [lazertinib] 或奧莫替尼 [aumolertinib])作為一線治療後疾病惡化。
• 群組 B:帶有 EGFR 常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 群組 C:帶有 EGFR 非典型或非常見突變(包括 G719X、L861Q、S768I、E709X、R776H、L747S 及其組合)的 NSCLC,且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療法(包括 EGFR-TKI),因毒性而停止治療,並經醫學評估確認無法從其他標準療法中獲得臨床益處。
• 群組 D:帶有 EGFR 非典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2. 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知情同意書並遵守試驗限制。
3. 根據 RECIST 1.1 版的定義並由盲性獨立中央評估委員會 (BICR) 評估),至少有一個可測量的顱外病灶(顱內病灶將根據 RANO-BM 標準評估)。
4.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晚期(第 IIIB 期不適合治癒性治療)、轉移性(第 IV 期)或復發性 NSCLC,帶有已記錄的 EGFR 突變,且無組織學轉化為小細胞肺癌或其他神經內分泌瘤的證據。分期將依據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系統(第 9 版)。腫瘤組織學類型必須以非鱗狀細胞為主。不允許存在鱗狀細胞和/或混合型小細胞/非小細胞組織學類型。
5. 透過在 CLIA 認證或同等實驗室檢測的液體組織切片或預先存在的腫瘤組織切片結果來確定 EGFR 突變特性。
6.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 (ECOG PS) 0 或 1。
7. 願意並能吞服口服藥物並遵守試驗程序。
8. 同意遵守避孕指引。
•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目前未懷孕或哺乳且同意在研究期間以及最後一次追蹤回診後最多 6 個月內保持有效避孕方法。
• 男性同意在研究期間和最後一次追蹤回診後最多 6 個月內保持有效避孕方法。
9. 患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於參與國家無適當經核准之標準治療選項,或經試驗主持人決定,標準治療方案被判定為不可行。
10. 第 1a 期:
• 具有任何 EGFR 活化突變,包括 Del19、L858R、C797S 和不常見或複雜突變,的 NSCLC。
• 患者即使採用標準照護(包括至少 2 個週期的 EGFR TKI 治療),仍經放射學評估證實 PD;因毒性而停止治療;並經醫學證實無法從其他標準療法中獲得臨床效益。
11. 第 1b 期:
• 群組 A:帶有 C797X EGFR 突變 Del19 或 L858R 的 NSCLC,且先前接受第三代 EGFR TKI(包括奧希替尼 [osimertinib]、拉澤替尼 [lazertinib] 或奧莫替尼 [aumolertinib])作為一線治療後疾病惡化。
• 群組 B:帶有 EGFR 常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 群組 C:帶有 EGFR 非典型或非常見突變(包括 G719X、L861Q、S768I、E709X、R776H、L747S 及其組合)的 NSCLC,且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療法(包括 EGFR-TKI),因毒性而停止治療,並經醫學評估確認無法從其他標準療法中獲得臨床益處。
• 群組 D:帶有 EGFR 非典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主要排除條件
. 第 1b 期:
• 群組 A:帶有 C797X EGFR 突變 Del19 或 L858R 的 NSCLC,且先前接受第三代 EGFR TKI(包括奧希替尼 [osimertinib]、拉澤替尼 [lazertinib] 或奧莫替尼 [aumolertinib])作為一線治療後疾病惡化。
• 群組 B:帶有 EGFR 常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 群組 C:帶有 EGFR 非典型或非常見突變(包括 G719X、L861Q、S768I、E709X、R776H、L747S 及其組合)的 NSCLC,且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療法(包括 EGFR-TKI),因毒性而停止治療,並經醫學評估確認無法從其他標準療法中獲得臨床益處。
• 群組 D:帶有 EGFR 非典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排除條件:
除非另有說明,如果您在篩選回診時符合以下任何條件,您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1. 在研究藥品 (IMP) 第一劑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性抗癌藥物。
2. 先前化療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復至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1 級(可接受 ≤ 2 級周邊神經病變或脫髮)。
3. 孕婦、哺乳婦女或計畫懷孕的有生育能力女性。
4. 確診帶有 EGFR/HER2 Exon20 插入突變的 NSCLC。
5. 篩選前 3 年內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
6. 在篩選檢測期間出現以下結果的患者:
• 血液學(檢測前 14 天內不允許輸血或施用造血生長因子)
白血球計數 < 2.5 ×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 1500/μL
血小板 < 100 000/μL
血紅素 < 9.0 g/dL
• 血液化學
根據 Cockroft-Gault 公式,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轉胺酶;AST (SGOT) > 2.5 × ULN(肝臟轉移者 >5 × ULN)
丙胺酸轉胺酶/轉胺酶;ALT (SGPT) > 2.5 × ULN(肝臟轉移者 >5 × ULN)
註:曾經接受過化療而肌酸酐清除率在 50 至 60 mL/min 之間(被視為腎功能欠佳)的患者可能符合納入條件。
7. 第一劑 IMP 前14天內需要全身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感染等)。
8. 在篩檢時患有活動性或慢性 B 型肝炎。
註:HBsAg 檢測呈陽性的患者如無法偵測到病毒量 (HBV DNA) 時可以納入。篩選時正在接受抗病毒藥物的患者在第一劑 IMP 之前應已治療超過 2 週。
9. 患有活動性或慢性 C 型肝炎。
註: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且隨後篩選時 HCV RNA 檢測結果呈無法偵測到的患者符合資格。
10.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史或活動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由於本試驗需要排除 HBV、HCV 或 HIV 感染者,因此您將接受 HBV、HCV 和 HIV 檢測。試驗單位和試驗醫師將為您提供後續的醫療轉診或諮詢,並將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告。
11. 在第一劑 IMP 的 4 週內接種過性活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和新型冠狀病毒病 [COVID-19] 疫苗)。
12. 第一劑 IMP 的 2 週內使用已知的強效或中效 CYP3A4 抑制劑/誘導劑或草藥補充劑(例如卡馬西平、利福平、聖約翰草、酮康唑、銀杏葉、葡萄柚、葡萄柚汁)。
13. 在第一劑 IMP 前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患者應在第一劑 IMP 前 14 天內從重大手術或重大創傷的影響中復原。重大手術定義為需要比局部麻醉(例如,全身麻醉、呼吸輔助或區域麻醉)或開放性組織切片更大規模的手術。
14. 在第一劑 IMP 前已接受以下抗癌治療:
• 對於全身性癌症治療,在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 在 28 天內進行抗體或免疫治療。
• 在 14 天內大範圍或包括重要器官的放射治療,或如果不包括重要器官則 7 天。
註:對於先前治療發生不良事件的參與者,僅在恢復至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 1 級的情況下才可以納入(可接受 ≤ 2 級周邊神經病變或脫髮)。
15.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和神經學症狀惡化或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依據潑尼松治療,每日最高 10 毫克或同等劑量)。
註:允許先前治療且已控制的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侵犯或沒有治療的無症狀 CNS 侵犯,以及軟腦膜疾病,並且在可評估時應將記錄為目標病灶。
16. 需要每日 10 毫克以上(> 10 毫克)潑尼松治療或同等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醫療狀況(允許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類固醇替代療法)。
17 有以下任何與心臟相關的病史:
• 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測量的平均弗里德里西亞方法 (QTcF) > 470 毫秒
• 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症狀、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持續性無症狀心室顫動。
• 有 QTc 延長風險的心臟衰竭、低血鉀、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等。
• 在過去 6 個月內,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支架植入、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紐約心臟協會 2 級或以上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mmHg、舒張壓 >100mmHg)或左心室射血分率 (LVEF) < 50%。
• 在第一劑 IMP 的 2 週內使用已知會誘發QTc間期延長的藥物
18. 有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放射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或當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19. 無法吞嚥膠囊或難以處理的噁心、嘔吐或干擾藥物正常吸收的胃腸道疾病,或可能干擾 VRN110755 吸收的吸收失調。
20. 對本 IMP 的活性成分有過敏史或疑似過敏史。
21.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研究的患者。
22. 目前或第一劑 IMP 的 2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以及試驗主持人確定有可能影響參與研究和結果評估的任何當前心理或社會狀況。
23. 在第一劑 IMP 後 7 天內使用任何酸還原劑(ARAs;包括氫離子幫浦抑制劑(PPI) 和組織胺 2 拮抗劑)或局部作用抗酸劑。
註:能夠遵循 ARA 或局部作用抗酸劑管理指南的患者可以參加。如果需要,請諮詢試驗醫師以獲取詳細的指導資訊。
24. 第 1b 期和第 2 期:(僅適用於群組 A、B、C 和 D)。已知的致癌驅動基因改變且有已獲批准的療法,例如:
• 擴增:c-MET、HER2
• 融合:ALK、ROS1、NTRK、RET
• 突變:BRAF (V600E)、KRAS (G12X)。
• 群組 A:帶有 C797X EGFR 突變 Del19 或 L858R 的 NSCLC,且先前接受第三代 EGFR TKI(包括奧希替尼 [osimertinib]、拉澤替尼 [lazertinib] 或奧莫替尼 [aumolertinib])作為一線治療後疾病惡化。
• 群組 B:帶有 EGFR 常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 群組 C:帶有 EGFR 非典型或非常見突變(包括 G719X、L861Q、S768I、E709X、R776H、L747S 及其組合)的 NSCLC,且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全身性療法(包括 EGFR-TKI),因毒性而停止治療,並經醫學評估確認無法從其他標準療法中獲得臨床益處。
• 群組 D:帶有 EGFR 非典型突變的 NSCLC,且未接受過治療。
排除條件:
除非另有說明,如果您在篩選回診時符合以下任何條件,您將被排除在試驗之外:
1. 在研究藥品 (IMP) 第一劑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接受任何試驗性抗癌藥物。
2. 先前化療引起的不良事件尚未恢復至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ommon Terminology Criteria for Adverse Events, CTCAE) ≤ 1 級(可接受 ≤ 2 級周邊神經病變或脫髮)。
3. 孕婦、哺乳婦女或計畫懷孕的有生育能力女性。
4. 確診帶有 EGFR/HER2 Exon20 插入突變的 NSCLC。
5. 篩選前 3 年內有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病史。
6. 在篩選檢測期間出現以下結果的患者:
• 血液學(檢測前 14 天內不允許輸血或施用造血生長因子)
白血球計數 < 2.5 ×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 1500/μL
血小板 < 100 000/μL
血紅素 < 9.0 g/dL
• 血液化學
根據 Cockroft-Gault 公式,肌酸酐清除率 < 60 mL/min
總膽紅素 > 1.5 × 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轉胺酶;AST (SGOT) > 2.5 × ULN(肝臟轉移者 >5 × ULN)
丙胺酸轉胺酶/轉胺酶;ALT (SGPT) > 2.5 × ULN(肝臟轉移者 >5 × ULN)
註:曾經接受過化療而肌酸酐清除率在 50 至 60 mL/min 之間(被視為腎功能欠佳)的患者可能符合納入條件。
7. 第一劑 IMP 前14天內需要全身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療的活動性感染(包括結核感染等)。
8. 在篩檢時患有活動性或慢性 B 型肝炎。
註:HBsAg 檢測呈陽性的患者如無法偵測到病毒量 (HBV DNA) 時可以納入。篩選時正在接受抗病毒藥物的患者在第一劑 IMP 之前應已治療超過 2 週。
9. 患有活動性或慢性 C 型肝炎。
註: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且隨後篩選時 HCV RNA 檢測結果呈無法偵測到的患者符合資格。
10. 已知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史或活動性人類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 由於本試驗需要排除 HBV、HCV 或 HIV 感染者,因此您將接受 HBV、HCV 和 HIV 檢測。試驗單位和試驗醫師將為您提供後續的醫療轉診或諮詢,並將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告。
11. 在第一劑 IMP 的 4 週內接種過性活疫苗(允許接種不含活病毒的季節性流感疫苗和新型冠狀病毒病 [COVID-19] 疫苗)。
12. 第一劑 IMP 的 2 週內使用已知的強效或中效 CYP3A4 抑制劑/誘導劑或草藥補充劑(例如卡馬西平、利福平、聖約翰草、酮康唑、銀杏葉、葡萄柚、葡萄柚汁)。
13. 在第一劑 IMP 前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患者應在第一劑 IMP 前 14 天內從重大手術或重大創傷的影響中復原。重大手術定義為需要比局部麻醉(例如,全身麻醉、呼吸輔助或區域麻醉)或開放性組織切片更大規模的手術。
14. 在第一劑 IMP 前已接受以下抗癌治療:
• 對於全身性癌症治療,在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
• 在 28 天內進行抗體或免疫治療。
• 在 14 天內大範圍或包括重要器官的放射治療,或如果不包括重要器官則 7 天。
註:對於先前治療發生不良事件的參與者,僅在恢復至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 (CTCAE) ≤ 1 級的情況下才可以納入(可接受 ≤ 2 級周邊神經病變或脫髮)。
15. 中樞神經系統 (CNS) 轉移或和神經學症狀惡化或需要增加皮質類固醇劑量(依據潑尼松治療,每日最高 10 毫克或同等劑量)。
註:允許先前治療且已控制的有症狀中樞神經系統 (CNS) 侵犯或沒有治療的無症狀 CNS 侵犯,以及軟腦膜疾病,並且在可評估時應將記錄為目標病灶。
16. 需要每日 10 毫克以上(> 10 毫克)潑尼松治療或同等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醫療狀況(允許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類固醇替代療法)。
17 有以下任何與心臟相關的病史:
• 三次 12 導程心電圖 (ECG) 測量的平均弗里德里西亞方法 (QTcF) > 470 毫秒
• 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症狀、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持續性無症狀心室顫動。
• 有 QTc 延長風險的心臟衰竭、低血鉀、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先天性 QT 延長症候群等。
• 在過去 6 個月內,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血管支架植入、心肌梗塞、不穩定心絞痛、紐約心臟協會 2 級或以上鬱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收縮壓 >160mmHg、舒張壓 >100mmHg)或左心室射血分率 (LVEF) < 50%。
• 在第一劑 IMP 的 2 週內使用已知會誘發QTc間期延長的藥物
18. 有需要接受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放射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或當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病。
19. 無法吞嚥膠囊或難以處理的噁心、嘔吐或干擾藥物正常吸收的胃腸道疾病,或可能干擾 VRN110755 吸收的吸收失調。
20. 對本 IMP 的活性成分有過敏史或疑似過敏史。
21.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不適合參與研究的患者。
22. 目前或第一劑 IMP 的 2 年內有酒精或藥物濫用史,以及試驗主持人確定有可能影響參與研究和結果評估的任何當前心理或社會狀況。
23. 在第一劑 IMP 後 7 天內使用任何酸還原劑(ARAs;包括氫離子幫浦抑制劑(PPI) 和組織胺 2 拮抗劑)或局部作用抗酸劑。
註:能夠遵循 ARA 或局部作用抗酸劑管理指南的患者可以參加。如果需要,請諮詢試驗醫師以獲取詳細的指導資訊。
24. 第 1b 期和第 2 期:(僅適用於群組 A、B、C 和 D)。已知的致癌驅動基因改變且有已獲批准的療法,例如:
• 擴增:c-MET、HER2
• 融合:ALK、ROS1、NTRK、RET
• 突變:BRAF (V600E)、KRAS (G12X)。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26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