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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2870-023
試驗執行中

2024-05-01 - 2033-12-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8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以Pembrolizumab併用Carboplatin/Taxane (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隨後施用Pembrolizumab (併用或不併用MK-2870維持治療)作為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第一線治療的第三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楊宗穎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邱昱棋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在接受pembrolizumab併用carboplatin/taxane (paclitaxel或nab-paclitaxel)的誘導治療後,經盲性獨立中央評估委員會(BICR)判定未發生疾病惡化且未曾接受治療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受試者,就整體存活期(OS)而言,比較pembrolizumab併用或不併用MK-2870維持治療。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Antibody-drug conjugate (ADC) composed of humanized anti-human trophoblast antigen 2 (TROP2) monoclonal antibody (mAb) of IgG1 class and toxin molecule KL610023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270

劑量

200mg
100 mg/4mL

評估指標

OS:從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以下列所有條件,則具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徵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診為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 (第IV期:M1a、M1b、M1c,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分期手冊第8版)。
註:混合型腫瘤將以主要細胞類型表示特性;然而,有小細胞的部分則不允許。

人口統計資料
2. 生理/心理性別不拘且提供受試者同意書時年滿18歲。關於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計畫書附錄7。

出生時性別為男性
3. 若有能力製造精子,受試者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排除各試驗治療所需的最少時間內,同意進行下列事項。每種試驗治療後必須持續避孕的時間長度為:
- MK-2870:100天
- 化學療法:100天
- Pembrolizumab:無避孕要求
避免捐贈精子
加上以下其中一項:
以不進行陰莖-陰道間的性行為作為其偏好且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並同意繼續保持禁慾

使用下述避孕方法,除非確認為無精子(已接受輸精管切除術或後天因醫療原因所致,且經試驗中心人員檢視受試者者醫療記錄、健康檢查或醫療史訪談的紀錄),詳情如下:
- 在與目前未懷孕且具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進行陰莖-陰道間的性行為時,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額外的避孕方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註:有能力產生精液的受試者,若其伴侶懷孕中或哺乳中,則必須同意在其伴侶有可能經由精液接觸藥物的每次性行為過程中,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
- 有能力產生精子的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法規。若任何試驗治療當地藥品仿單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則應遵循當地藥品仿單的要求。

關於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計畫書附錄7。
出生時性別為女性
4. 出生時性別為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非哺乳中,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即具有參加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非POCBP)

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CBP)並且:
- 依照計畫書附錄5所述,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每次試驗治療所需的最少時間內,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1%)且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以避免陰莖-陰道間的性行為作為其偏好且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受試者同意在此期間不將卵(卵子、卵母細胞)捐贈給他人,或以生育為目的冷凍/儲存卵子。每次試驗治療後必須持續避孕的時間長度為:
◦ MK-2870:190天
◦ 化學療法:190天
◦ Pembrolizumab:120天
- 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亦即:未確實使用避孕方法、近期才開始避孕)與使用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的關聯性。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CBP)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如果有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的要求。
-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檢測)或72小時內(血清檢測),依當地法規要求進行高靈敏度驗孕(尿液或血清)結果為陰性。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則需進行血清驗孕。在這種情況,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則必須將該受試者排除。試驗治療期間與試驗治療後的其他驗孕要求,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8.3.6節。
- 在試驗治療期期間及試驗治療後至少190天內避免哺餵母。
- 已由試驗主持人檢視受試者的病史、月經史與最近的性生活狀況,以降低納入剛懷孕但未檢出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試者(POCBP)的風險。

關於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計畫書附錄7。
知情同意
5.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為試驗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其他類別
6. 由當地試驗中心試驗主持人/放射科依據RECIST 1.1評估具有可測量疾病。若位於先前照射區域的病灶已顯示惡化,該病灶則視為可測量。
7. 已提供先前未照射過放射線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之粗針、切開或切除切片。有關提供腫瘤組織的詳細資訊,可查閱於實驗室手冊。在隨機分配前,中央供應商需要組織檢體來確定PD-L1和TROP2狀態。關於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計畫書附錄7。
註:在受試者可以開始誘導治療之前,必須由中央實驗室確認切片檢體適合進行上述分析。如果認為檢體不合適,則可能需要在隨機分配前提供另一份腫瘤檢體。
8. 因先前的抗癌療法而發生不良事件的受試者,必須已恢復至≤第1級或基準期狀態。發生內分泌相關不良事件的受試者,若接受荷爾蒙替代療法的充分治療,則符合資格。
9. 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受試者必須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使HIV獲得良好控制,定義:
a. 接受ART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CD4+ T細胞計數≥350 cells/mm3
b. 接受ART的受試者,在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12週內必須達到並維持病毒學抑制,定義為使用當地可用的分析法確認HIV核糖核酸(RNA)濃度低於50或最低偵測極限(LLOQ)。
c. 在過去12個月內不得發生任何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
d. 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的受試者必須在進入試驗(第1天)前至少4週一直維持穩定的療程,且未變更藥物或調整劑量,並且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接受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
e. 組合式抗反轉錄病毒療法(ART)療程不得包含任何與CYP3A4抑制劑/誘導劑/受質交互作用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
註:新診斷出HIV的受試者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關於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計畫書附錄7。
10.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
11. 平均餘命至少3個月。
12. 分配前7天內評估的ECOG 體能分數為0或1。
13.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受試者,如果已接受至少4週的B型肝炎病毒(HBV)抗病毒療法,而且在隨機分配前檢測不到HB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關於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計畫書附錄7。
註:受試者應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試驗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HBV抗病毒療法指引。篩選時不需要進行B型肝炎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BV感染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14. 有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篩選時無法測得HCV病毒量,則符合資。關於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附錄7。
註: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
在篩選時不需進行C型肝炎檢測,除非:
- 已知有HCV感染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隨機分配之前,用於維持治療的條件
15. 在第12週時完成試驗規定的誘導治療且有可評估的掃描影像後,由BICR根據RECIST 1.1標準判定其NSCLC未發生疾病惡化(如果受試者在誘導期間接受的試驗治療少於4個週期且未發生PD,且試驗主持人想要將受試者隨機分配至維持治療中,則必須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16. 隨機分配前回診時評估的ECOG 體能分數為0或1 (最近一次回診的評估)。
17. 所有不良事件 (掉髮、第2級疲倦和需要治療或荷爾蒙替代療法的≤第2級內分泌相關不良事件除外。針對貧血和CrCl,可遵循表1所提供的指引)在誘導治療後均緩解至≤第1級或基準期狀態。
註:因不良事件永久停用pembrolizumab的受試者,不具資格被隨機分配至維持治療。
18. 具有適當的器官功能,如上方表1的實驗室數值所示。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必須從本試驗中排除:
健康狀況
1. 診斷為小細胞肺癌,或者是混合型腫瘤而存在小細胞成分。
2. 患有≥第2級的周邊神經病變。
3. 紀錄證實有嚴重乾眼症、嚴重瞼板腺疾病和/或眼瞼炎,或阻止/延遲角膜癒合的角膜疾病之病史。
4. 患有需要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發炎性腸病,或先前有明確的發炎性腸病(例如克隆氏症、潰瘍性結腸炎或慢性腹瀉)病史。
5. 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患有未受控制的重大心血管疾病或腦血管疾病,包括紐約心臟學會第三級或第四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未受控制的症狀性心律不整、QTcF間期延長至> 480 ms,以及其他嚴重的心血管和腦血管疾病。
6. 受HIV感染且新診斷出或曾患有卡波西氏肉瘤和/或多中心型卡斯爾曼氏症的受試者。

先前/併用療法
在誘導治療中給予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7. 先前曾為了轉移性NSCLC接受全身性抗癌療法。
註:只要在診斷轉移性NSCLC至少於12個月前完成治療,即允許曾在非轉移性NSCLC的前導或輔助療法或化放療中,接受化學療法和/或放射療法的治療。
8. 尚未從重大手術中充分康復或目前仍有手術併發症的受試者。
9. 先前曾接受抗程序性細胞死亡蛋白1(PD-1)、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1(PD-L1)或抗程序性細胞死亡配體2(PD-L2)藥物,或針對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40、CD137)之藥物的治療。
註:只要在診斷轉移性NSCLC至少於12個月前完成治療,即允許曾在非轉移性可切除NSCLC的前導或輔助療法中,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
10. 先前接受過以TROP2為標靶之抗體藥物複合體(ADC)的治療。
11. 先前接受含第一型拓撲異構酶抑制劑ADC的治療。
12. 在分配前4週內曾接受含試驗藥物的全身性抗癌療法。
13. 試驗治療開始的6個月內曾接受>30 Gray的肺部放射療法。
14. 試驗治療開始的2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或有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放射相關毒性。
註:允許針對非中樞神經系統 (CNS) 疾病進行兩週或更短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最後一次緩和性放射治療必須在至少第一劑試驗治療的7天前進行。
15.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注射不活化疫苗。
有關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計畫書第6.5節。
16. 目前正在接受強效和/或中度CYP3A4誘導劑/抑制劑,且在試驗期間不能停藥。開始接受MK-2870前所需的清除期為2週。
註:強效CYP3A4抑制劑或誘導劑清單可見於以下網站:
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

先前/併用臨床試驗經驗
17. 在試驗治療施用前4週內曾接受試驗藥物或使用試驗器材。

診斷評估
18.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天劑量超過10 mg prednisone等效藥物),或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9. 過去3年內,已知罹患其他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惡性腫瘤。
註:罹患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且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受試者,不予排除。罹患低風險早期攝護腺癌(T1-T2a,Gleason分數≤ 6,且PSA < 10 ng/mL)的受試者,有明確意圖接受治療或在穩定疾病情況中積極監測下未經治療的受試者,均不予排除。
20.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接受過腦部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以參加,前提是其在臨床上穩定至少2週、沒有新的或擴大腦部轉移的證據,且在接受試驗藥物前3天停止使用類固醇。此定義中的穩定腦部轉移,應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確認。已知患有未治療、無症狀之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即,無神經學症狀、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周圍無或極少水腫、無>1.5 cm之病灶)可以參加,但會需要定期對此腦部罹病部位進行造影。
21. 對試驗治療和/或其任何賦形劑或另一種生物療法嚴重過敏(≥第3級)。
22. 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允許使用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
23. 有(非感染性)肺炎/間質性肺病病史而需類固醇治療,或目前罹患肺炎/間質性肺病。
註:NSCLC的淋巴管擴散不構成排除條件。
24. 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有關特定國家規定,請參閱計畫書附錄7。
25. 同時有活動性B型肝炎(定義為HBsAg陽性和/或可測得HBV去氧核醣核酸[DNA])和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抗HCV抗體[Ab]陽性且可測得HCV核醣核酸[RNA])感染。
註:篩選時不需進行B型和C型肝炎篩檢,除非:
- 已知有HBV和HCV感染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26. 有病史或目前的證據表示有任何狀況、療法、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其他情況,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干擾受試者全程參加試驗,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27. 已知患有會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的精神或藥物濫用病症。

其他排除條件
28. 有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85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