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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AN4005X0101
試驗執行中

2024-11-01 - 2028-09-30

Phase I

尚未開始5

召募中2

ICD-10D49.0

消化系統性態未明腫瘤

ICD-9239.0

消化系統性質未明之腫瘤

一項 AN4005 治療晚期腫瘤患者的開放性、多中心、第 1 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張家崙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張牧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蘇祐立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曹朝榮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 (對於劑量遞增期) 劑量限制毒性 (DLT)• AE (不良事件) 、 ECI (臨床關注事件);實驗室參數、生命徵象和其他安全性指標的變化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 評估 AN4005 在晚期腫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並確定最大耐受劑量 (MTD) 和 / 或第 2 期試驗建議劑量 (RP2D) • 進一步評估擴展期中兩種劑量的 AN4005 在選定適應症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標 • 確立 AN4005 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徵 • 評估食物對 AN4005 口服生體可用率的影響 • 透過下列指標評估 AN4005 的初步療效: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第 1.1 版的整體反應率 (ORR)、無惡化存活期 (PFS)、疾病控制率 (DCR)及反應持續時間 (DOR) • 透過下列指標評估 AN4005 的初步療效:根據 Lugano 2014 淋巴瘤分類標準的 ORR、PFS、DCR、完全緩解率 (CRR) 和 DOR • 評估整體存活期 (OS) 探索性目標 • 透過經修正的實體腫瘤免疫療法 RECIST 1.1 (iRECIST) 或淋巴瘤對免疫調節療法反應標準 (LYRIC) 評估初步的抗腫瘤活性 • 探討 AN4005 對血液和腫瘤切片中選定之免疫細胞群和選定之生物標記的藥效學 (PD) 的影響 • 探討 PK/PD 的關係 • 透過細胞程式死亡配體 1 (PD-L1) 的表現評估療效

藥品名稱

膜衣錠

主成份

AN4005

劑型

116

劑量

50 mg; 200 mg

評估指標

• (對於劑量遞增期) 劑量限制毒性 (DLT)
• AE (不良事件) 、 ECI (臨床關注事件);實驗室參數、生命徵象和其他安全性指標的變化

主要納入條件

針對擴展期 (第 3 部分):
1.在進行知情同意時年齡 ≥ 18 歲,並且已提供簽署過的受試者同意書。
2.願意並能夠遵守計畫書的所有規定事項。
3.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4.預期餘命 ≥ 3 個月。
5. b.對於擴展期 (第 3 部分):
• 參加第 3A 組的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的肺泡狀軟組織肉瘤 (ASPS),並且未接受過含有抗 PD(L)1 的治療。
• 參加第 3B 組的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實體腫瘤且具有已知的 MSI-H/dMMR、在先前接受過至少一種前線的全身性治療後疾病惡化,並且未接受過含有抗 PD(L)1 的治療。
• 參加第 3C 組的受試者,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第 IV 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不具有已知的 EGFR/ALK/ROS-1 基因組腫瘤變異、經驗證過的測試確定為表現出 PD-L1 TPS 1-49%、在先前接受過含鉑化療後出現疾病惡化,並且未接受過含有抗 PD(L)1 的治療。
註:在台灣試驗單位參加第 3 部分的受試者,必須已無標準治療方案可用,或不適合或不願意接受標準治療,包括已核准的含有抗 PD-(L)1 的治療。
6.對於參加第 1 部分和第 2 部分的患者:無可用的標準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標準治療不適合或無法耐受。 (不適用台灣)
7.對於參加第 3 部分的患者,僅根據 RECIST 第 1.1 版患有可測量疾病的患者才符合資格。位於先前放射線治療部位的病灶有惡化情形時視為可測量。
8.參加第 3 部分的患者必須提供用於生物標記檢測的腫瘤組織檢體。如無可用的組織或切片或組織切片不可行的情況下,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且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視患者的個案情況,允許參加第 3 部分。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的組織蠟塊優於玻片。新獲得的切片優於既存組織。
9.在超音波或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GA) 掃描上有大於 50% 左心室射出率 (LVEF)。
10.患者具有如下所示的器官功能:
a.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1.5 x 109/L。
b.血紅素 ≥ 8 g/dL (可以在篩選時檢體採集前 ≥ 2 週透過輸血達成)。
c.血小板 ≥ 100 x 109/L (可以在篩選時檢體採集前 ≥ 2 週透過輸血達成)。
d.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1.5。
e.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3.0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在出現肝臟轉移的情況下 <5.0 倍 ULN。
f.總血清膽紅素 ≤ ULN 或在出現肝臟轉移的情況下 ≤1.5 倍 ULN,或在明確具有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紀錄的患者中總膽紅素 ≤3.0 倍 ULN,且直接膽紅素低於或在正常範圍內。吉伯特氏症候群定義為發生非結合性高膽紅素血症,且血球計數正常 (包括正常的網狀紅血球計數和血液抹片)、正常的肝功能檢測結果,並且在診斷時不存在其他致病的病程。
g.經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rCL) > 60 mL/min。
h. 甲狀腺刺激素 (TSH) 在正常範圍內。如果基準期 TSH 不在正常範圍內,但總三碘甲狀腺素 (T3) 或游離 T3 (FT3) 和游離甲狀腺素 (FT4) 在正常範圍內,則受試者仍符合資格。
11.女性受試者在未懷孕、未哺乳,並且至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則符合參與試驗的資格:
a)不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女性若在篩選前至少六週曾有 12 個月的自然 (自發性) 停經,以及適當的臨床特徵 (例如適當的年齡、血管舒縮症狀史),或曾進行雙側卵巢切除術 (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術),則視為已停經,並且不具有生育能力。在僅有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只有當女性的生育狀態透過後續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後,才視為不具生育能力。
b)具有生育能力且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遵守避孕指引的女性。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
•完全禁慾:當這符合患者偏好且習慣的生活型態時。(週期性避孕法 [例如月經週期日曆法、排卵法、徵象體溫法、排卵後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女性絕育:當女性試驗患者在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六週進行過雙側卵巢切除術 (伴隨或不伴隨子宮切除術) 或輸卵管結紮術時。在只進行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僅在女性的生育狀態透過後續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時才符合。
•男性伴侶絕育 (進行過適當的輸精管切除術,且有文件證明精液中不含精子)。對於女性試驗患者,接受輸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應為患者的唯一伴侶。
•使用下列任兩種方法的組合:
o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避孕系統 (IUS),以及
o 屏障避孕法:保險套或閉塞帽(避孕隔膜或子宮帽 [cervical/vault cap]) 含有殺精泡沫 /凝膠 / 薄膜 / 乳液 / 塞劑。
o 荷爾蒙避孕法 (例如口服、注射、植入)。
12.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和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使用採取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針對擴展期 (第 3 部分):
1.過去曾接受過免疫療法,並且因為先前的抗 PD-(L)1 治療,或是使用另一種刺激性或共同抑制 T 細胞受體 (例如 CTLA-4、OX 40、CD137) 的藥物所造成的第 3 級以上免疫相關 AE(irAE) 而停用治療的患者。
2.在第一次試驗藥物給藥前 3 週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短者為準) 曾接受過全身性抗癌治療,包括實驗性腫瘤藥物或實驗性器材。
註:受試者必須已從先前因治療導致的所有 AE 恢復到 ≤ 第 1 級或基準值。患有 ≤ 第 2 級神經病變、掉髮或接受甲狀腺素替代療法的甲狀腺機能低下症的受試者可能符合資格。
3.接受過嵌合抗原受體 T 細胞 (CAR-T) 輸注。下列情況為例外:自輸注 CAR-T 以來必須已經過至少 6 週,並且受試者必須已發生疾病惡化,並且在周邊血液中 (根據當地評估) 沒有殘留的循環 CAR-T 細胞。任何發生的治療相關毒性必須已緩解至 ≤ 第 1 級。
4.在試驗治療開始前 2 週內曾接受過緩和性放射治療。受試者在滿足下列條件下才符合資格: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與輻射相關的毒性復原、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並且未曾發生過放射性肺炎。對非中樞神經系統 (CNS) 疾病的緩和性放射治療 (≤ 2 週的放射治療) 允許 1 週的沖洗期。
5.未獲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6.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過活疫苗。活疫苗的範例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 / 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 (BCG) 和傷寒疫苗。注射型季節性流感疫苗一般為死病毒疫苗,並且允許使用;然而,鼻腔內流感疫苗 (例如 FluMist®) 為活性減毒疫苗,並且不允許使用。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和第 1 週期中不得接種非活性 COVID 疫苗或加強劑。
7.在過去 5 年內曾進行過異體組織 (例如骨髓或幹細胞) / 實體器官移植。
8.曾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治療 (給藥超過每天 10 mg 的 prednisone 當量),或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內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9.在過去 2 年內具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史,但下列情況為例外: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是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子宮頸或乳房原位癌,或是具有臨床上穩定的併發惡性腫瘤病史,前提是惡性腫瘤在臨床上非重大、無須進行治療,並且患者具有臨床上的穩定性。
10.已知對試驗藥物成分過敏。
11.在過去 2 年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 (即使用改變疾病病程的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療法 (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生理性皮質類固醇替代療法) 不視為全身性治療的一種形式,並且是允許的。
12.有需要類固醇治療的 (非傳染性) 肺炎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1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具有 B 型肝炎或 C 型肝炎感染證據的患者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 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 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下才符合試驗資格:在加入試驗前,B 型肝炎病毒 (HBV) 的病毒量≤2500 個複製數或 ≤500 IU/mL,並且患有活動性 HBV 的患者必須在整個治療期間及 6 個月後接受抗 HBV 抑制治療 ≥3 個月。C 型肝炎病毒 (HCV) 的病毒量 ≤ 偵測值下限,患有可治癒或可控制 HCV 感染的患者符合資格。偵測到 HCV RNA 的患者仍可以在試驗中持續接受有效的抗病毒治療。
註:進行 HBV DNA/HCV RNA 的定量檢測取決於當地流行病學和本地臨床實務。
14.重大的心血管損傷: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6 個月內患有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YHA) 第 II 級以上的鬱血性心臟衰竭、未獲控制的動脈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或中風,或是需要藥物治療的心律不整 (包括口服抗凝血劑)。符合下列條件的患者應被排除:a) 基準期的QT/QTc 間期明顯延長 (例如使用 Fredericia 的 QT 校正公式反覆發生 QTc 間期 > 470 毫秒(ms))。b) 有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 (TdP) 額外風險因子史 (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長 QT 症候群家族史)。c) 使用會延長 QT/QTc 間期的併用藥物。
15.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4 週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註:如果受試者接受了重大手術,則在開始進行試驗治療之前,他們必須已從手術,以及需要介入治療的毒性和 / 或併發症充分恢復。
16.無法口服藥物,或是患有可能會影響試驗藥物口服生體可用率的吸收不良症候群或任何其他未獲控制的腸胃疾病 (例如噁心、腹瀉或嘔吐)。
17.主治的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干擾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完整參與整個試驗,或參與試驗不符合受試者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療或實驗室異常病史或當前證據。
18.已知患有可能會干擾受試者遵守試驗要求能力的精神疾病或物質濫用疾患,例如活動性重度憂鬱症發作、躁鬱症、強迫症、思覺失調症,或有自殺企圖或意念、殺人意念史 (例如有自傷或傷害他人的風險),或患有嚴重人格疾患的患者 (根據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DSM V] 的定義) 不符合資格。註:對於在基準期時正在接受精神科藥物治療的患者,不得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六週內調整劑量和時程表。
19.已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計劃在預定的試驗期間內 (從篩選訪視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90 天)受孕或生育孩子。
20.未獲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膜積液或腹水,需要每個月反覆進行 >=1 次引流程序。
21.對於參加第 3 部分的患者:已知具有腦轉移或其他有症狀或未經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CNS) 轉移。已完全切除和 / 或接受過放射治療,並展現出穩定性或改善的 CNS 轉移不構成排除條件,前提是在篩選前至少 4 週透過造影顯示出穩定性、不具有腦水腫的證據,並且在試驗治療前至少 7 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
22.未使用手術和 / 或放射線進行明確治療的脊髓壓迫症,或先前經診斷和治療,但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不具有疾病在臨床上持續穩定 >= 2 週的證據。
23.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 週內口服或靜脈注射 (IV) 抗生素 (預防性用藥除外)。
24.活動性肺結核。
25.患者正在使用已知為強效 CYP3A4 抑制劑或誘導劑、葡萄糖醛酸基轉移酶 (UGT) 誘導劑或抑制劑、P-gP 抑制劑、CPY3A4、CYP2C9、CPY2C19 或 P-gP 敏感基質的藥物治療,並且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不可停用治療或改用不同的藥物。
26.患者有不遵守任何醫學療程或未進行同意的歷史。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8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