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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YTB323J12201
試驗執行中

2024-12-02 - 2030-12-09

Phase II

召募中2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第 2 期、開放性試驗,對於活動性難治型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或活動性難治型狼瘡腎炎 (LN) 患者,評估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6/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黃文男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合併活動性、難治型狼瘡腎炎 (LN)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針對患有活動性、難治型狼瘡腎炎(LN) 的全身性紅 斑性狼瘡(SLE) 患者,評估在選定的淋巴細胞清除療程後接受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相較於標準照護(SOC) 的療效與安全性。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YTB323

劑型

246

劑量

CAR-positive viable T cells

評估指標

A 部分主要評估指標
- 估計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相較於標準照護 (SOC) 在第 52 週時臨床反應方面的影響

B 部分主要評估指標
- 在第 52 週的臨床反應方面,證明在淋巴細胞清除後單次輸注劑量為 12.5 x 106 嵌合抗原受體 (CAR) 陽性活 T 細胞之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相較於標準照護 (SOC) 的優越性

主要納入條件

重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必須在參與本試驗前取得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罹患 SLE、篩選時年齡 ≥ 18 歲且 ≤ 65 歲,且篩選時符合 2019 年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LAR)/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SLE 分類標準的男性和女性。
3. 受試者在篩選時必須有至少一項下列自體抗體為陽性:由中央實驗室判定為抗核抗體 (ANA) 效價 ≥ 1:80(在 HEp-2 細胞上或等效陽性檢測結果),或 anti-dsDNA(高於正常值上限 [ULN]);或 anti-Sm(高於 ULN)。
4. 無顯著慢性化徵象的活動性狼瘡性腎炎,定義如下:
- 依據 2018 年國際腎臟病學會 (ISN)/腎臟病理學會 (RPS) 標準,在篩選期前 6 個月內經切片證實為增生型 LN 第 III 或 IV 級,且有或無共存的第 V 級特徵。
- 篩選時 24 小時尿液收集中,尿蛋白肌酸酐比 (UPCR) 落在 ≥ 1.0 至 < 7.0 g/g 的範圍內
若患者在篩選時的 UPCR ≥ 1.0 g/g,且在篩選前 6 個月內未進行腎臟切片,將需要在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排除條件後,於篩選期間進行切片。
- 無顯著慢性化徵象,定義為:
≤ 50% 腎絲球有整體性硬化
腎臟切片顯示 ≤ 50% 間質性纖維化
2018 年修訂版國際腎臟醫學會 (ISN)/腎臟病理學會 (RPS) 修訂版美國國家衛生院 (mNIH) 慢性化指數 (CI) ≤ 5。
5. 篩選時的 SLEDAI-2K 標準:SLEDAI-2K 分數 ≥ 6 分,不包括歸因於「發燒」、「狼瘡頭痛」、「掉髮」和「器質性腦症候群」的分數。
6. 篩選時對至少兩種 LN 療程反應不足,每種療程都包含葡萄糖皮質素 (GC) 和至少一種下列免疫調節/免疫抑制治療,每種治療都根據當地治療指引以適當劑量使用至少 3 個月:cyclophosphamide、黴酚酸或其衍生物、belimumab、azathioprine、rituximab、cyclosporin、tacrolimus 或 voclosporin。
反應不足的定義為,依據病史所詳述,或由試驗主持人評估,按當地仿單和/或當地治療建議/準則,對於適當劑量缺乏反應、反應不足或缺乏持續反應(即:原發或繼發治療失敗)。無法耐受或有使用禁忌症不視為反應不足。重要排除條件:
1.篩選時有任何急性、重度狼瘡相關發作,而需要立即接受脈衝 GC 外之治療,和/或導致無法進行免疫抑制清除期,而使受試者不符合 CD19 CAR-T 療法的資格,故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無法進一步參與試驗,例如急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狼瘡(例如精神病、癲癇)或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
2.篩選期間和隨機分配前的器官功能不足:
腎功能不足的定義為使用慢性腎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KD-EPI) 公式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45 mL/min/1.73m2
肝功能不足,定義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高於 1.5 × ULN
總膽紅素 (TBL) > 1.5 × ULN,但不包括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的受試者、庫姆氏檢測陽性和有 SLE 引起溶血證據的患者;後者若其 TBL ≤ 3.0 × ULN 且直接膽紅素 ≤ 1.5 × ULN,則可納入
國際標準化比值 (INR) > 1.5
心臟功能不足的定義為,篩選時以心臟超音波 (ECHO) 判定的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 50%
針對因心臟狼瘡表現而有可逆心臟功能受損的患者,篩選時心臟功能不足的定義為 LVEF < 40%
血液功能不足,定義為符合下列任何一項: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00/μL
血小板 < 75,000/μL
白血球計數 (WBC) < 3,000 cells/μL
絕對淋巴球計數 < 500/μL
血紅素 < 8.0 g/dL (< 4.9 mmol/L)
肺功能不足,定義為:
呼吸室內空氣且未補充氧氣時,以脈搏血氧飽和度分析測量的血氧飽和度 < 92%
允許在篩選期間重新檢測以上任何項目一次。
3.有 ECG 或心臟異常的病史或目前診斷,顯示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有顯著安全性風險,例如:
篩選前 6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移植術 (CABG) 或中風。
篩選時紐約心臟學會 (NYHA) 功能性第 III 或 IV 級。排除過去 12 個月內的 NYHA 功能性第 II 或 IV 級,除非是因可逆的心臟狼瘡表現所致。
同時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例如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有臨床意義的第二級或第三級房室傳導阻斷但未植入節律器
篩選時休息狀態下的 Fridericia 公式校正後 QT 間期 (QTcF) ≥ 450 毫秒(男性)或 ≥ 460 毫秒(女性),或無法判定 QTcF 間期。
有尖端扭轉型心室搏動過速 (TdP) 的危險因子,包括未矯治的低鉀血症或低鎂血症、心臟衰竭病史、有臨床意義/症狀性心搏過緩病史,或以下任何一項:
有家族性長 QT 症候群的病史,或已知有尖端扭轉型心室搏動過速的家族病史
使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除非可在試驗期間永久停用
4.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陽性。
5.篩選時患有急性或慢性 B 型肝炎 (HBV) 或 C 型肝炎 (HCV) 感染: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或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的血清學檢測結果若為陽性,則無論受試者體內是否偵測到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或 HBV-去氧核糖核酸 (DNA),均予以排除。
如果受試者的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應測量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濃度。必須排除 HCV RNA 陽性(可測得)的受試者。完成抗 HCV 治療至少 12 週的慢性 C 型肝炎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的 HCV 核糖核酸 (RNA) 結果必須呈陰性。自發性 HCV 清除的案例,應在納入前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6.依據中央實驗室在篩選時進行的 QuantiFERON® TB-Gold 檢測(或等效檢測)顯示有活動性或潛伏性結核病 (TB) 感染的證據,如果檢測結果不明確或不確定,試驗主持人必須諮詢感染性疾病專家以排除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感染的診斷、在來源資料中記錄,並在電子化個案報告表 (eCRF) 中備註。如果受試者在可用肺部造影(例如 X 光或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 [HRCT])中觀察到任何活動性 TB 徵象,應予以排除。
7.篩選前 4 週內發生第 2 級或更高級的血栓栓塞事件。
8.篩選時患有未受控制之症狀性甲狀腺功能亢進的受試者。
9.篩選時患有未受控制之第 II 期高血壓的受試者。
10.未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6 週前完成疫苗接種(包括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1.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女性),除非她們從納入時開始、在試驗治療期間以及(在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組內)直到接受 rapcabtagene autoleucel 輸注的至少 2 年後,以及直到連續兩次檢測的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 (quantitative polymerase chain reaction, qPCR) 顯示 CAR-T 細胞已不存在為止,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qPCR 檢測結果將應要求提供。被隨機分配到對照藥物組的有生育能力女性,必須遵守所分配治療(尤其是具有基因毒性和/或致畸性的治療)之當地藥品標籤的避孕要求。
此外,若淋巴細胞清除療法的當地藥品標籤要求進行,受試者必須使用屏障避孕法。
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包含:
完全禁慾(在符合患者偏好和一般的生活型態時)。請注意,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在使用試驗治療的至少 6 週前,曾接受雙側輸卵管結紮、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的雙側卵巢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雙側輸卵管切除術。若僅接受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含量評估確認女性的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認定其為無生育能力。
女性受試者的男性伴侶在篩選的至少 6 個月前接受男性絕育(輸精管切除術)。
使用口服(雌激素和/或黃體素)、注射或植入荷爾蒙避孕劑、或者放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或使用有等同效果(失敗率 < 1%)的其他荷爾蒙避孕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荷爾蒙避孕貼片。
使用全身性荷爾蒙避孕法的受試者,在試驗治療前,應已穩定使用相同方法至少 3 個月。若女性受試者在試驗期間轉換避孕方法,應在最初 3 個月內併用兩種避孕方法(例如:荷爾蒙避孕法和一種屏障法)。
由於像 MMF/MPA 這樣的黴酚酸衍生物可能降低荷爾蒙避孕藥的血中濃度,使其效果下降,因此併用 MMF/MPA 作為 SOC 且使用荷爾蒙避孕藥的具生育能力女性,應依據當地法規要求使用額外的屏障避孕法。
女性若已有 12 個月自然(自發性)沒來月經,且具有相應的臨床特徵(例如:與年齡相符的血管舒縮症狀病史),則可視為已停經。如果女性受試者已停經或在納入試驗的至少 6 週前切除雙側卵巢(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切除全子宮或接受雙側輸卵管切除術,則視為無生育能力。若僅接受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含量評估確認女性的生育能力狀態,才可認定其為無生育能力。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17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