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999101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718417
2016-07-01 - 2019-12-24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C56
卵巢惡性腫瘤
ICD-9183.0
卵巢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開放性、多中心之第3期臨床試驗,在先前尚未接受上皮性卵巢癌治療患者,評估AVELUMAB ( MSB0010718C)併用或接續進行化學治療的療效及安全性 JAVELIN OVARIAN 100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實際收案人數
0 停止召募
適應症
上皮性卵巢癌(Epithelial Ovarian Cancer)
試驗目的
1. 針對先前未接受治療的上皮性卵巢癌(EOC)患者,證明avelumab併用含鉑化學治療後,接續avelumab維持治療(C 組)在延長無惡化存活率(PFS)上優於單獨接受含鉑化學治療後接著進行觀察追蹤(A 組)。
2. 針對先前未接受治療的EOC患者,證明單獨接受含鉑化學治療後接續avelumab維持治療(B 組)在延長無惡化存活率(PFS)上優於單獨使用含鉑化學治療後接著進行觀察追蹤(A 組)。
藥品名稱
MSB0010718C 20mg/ml Solution for Infusion
主成份
Avelumab (MSB0010718C)
劑型
Solution for Infusion
劑量
10m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依據 RECIST 1.1 版判定之無惡化存活率
(PFS)
次要指標
療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整體存活率(OS)、PFS 以及由 BICR 評估與試驗
主持人判定之客觀反應(OR)、反應持續時間(DR)、維持期 PFS,由婦科
癌症協會(GCIG)標準判定之病理完全緩解率(pCR)、PFS2 與 PFS
安全性:不良事件(AE)(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第
4.03 版[NCI CTCAE v.4.03]分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依據 NCI CTCAE
v.4.03 分級);生命徵象(血壓、脈搏);心電圖(ECG)。
患者報告結果:FOSI-18 與歐洲生活品質五面向問卷(EuroQoL 5 Dimension;
EQ-5D-5L)
藥物動力學:如數據允許,PK 參數,包括 avelumab、paclitaxel 及 carboplatin
的最低血中濃度(Ctrough)、最高血中濃度(Cmax)、分佈體積(Vd)、廓清率
(CL)、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免疫原性:抗 avelumab 的抗藥物抗體(ADA)及中和抗體(Nab)
腫瘤組織中可能的預測性生物標記(包括但不限於: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評估的 PD-L1 表現與腫瘤浸潤 CD8 + T 淋巴球)
探索性指標
腫瘤檢體及/或血液中,針對 avelumab 相關的免疫反應、avelumab 反應或疾病
惡化的給藥之前及之後細胞濃度、去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
或蛋白質,例如:IL-8 和 IFN 的血中濃度及/或 FoxP3、PD-1 和 PD-L2 的組織
表現,腫瘤組織同源重組缺乏測試
CA-125 濃度
ir(免疫相關)PFS、 irOR 和按照 irRECIST 的 irDR(請參閱附錄 4)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依據 RECIST 1.1 版判定之無惡化存活率
(PFS)
次要指標
療效:由試驗主持人評估之整體存活率(OS)、PFS 以及由 BICR 評估與試驗
主持人判定之客觀反應(OR)、反應持續時間(DR)、維持期 PFS,由婦科
癌症協會(GCIG)標準判定之病理完全緩解率(pCR)、PFS2 與 PFS
安全性:不良事件(AE)(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第
4.03 版[NCI CTCAE v.4.03]分級);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依據 NCI CTCAE
v.4.03 分級);生命徵象(血壓、脈搏);心電圖(ECG)。
患者報告結果:FOSI-18 與歐洲生活品質五面向問卷(EuroQoL 5 Dimension;
EQ-5D-5L)
藥物動力學:如數據允許,PK 參數,包括 avelumab、paclitaxel 及 carboplatin
的最低血中濃度(Ctrough)、最高血中濃度(Cmax)、分佈體積(Vd)、廓清率
(CL)、血漿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AUC)
免疫原性:抗 avelumab 的抗藥物抗體(ADA)及中和抗體(Nab)
腫瘤組織中可能的預測性生物標記(包括但不限於:免疫組織化學染色
(IHC)評估的 PD-L1 表現與腫瘤浸潤 CD8 + T 淋巴球)
探索性指標
腫瘤檢體及/或血液中,針對 avelumab 相關的免疫反應、avelumab 反應或疾病
惡化的給藥之前及之後細胞濃度、去氧核糖核酸(DNA)、核糖核酸(RNA)
或蛋白質,例如:IL-8 和 IFN 的血中濃度及/或 FoxP3、PD-1 和 PD-L2 的組織
表現,腫瘤組織同源重組缺乏測試
CA-125 濃度
ir(免疫相關)PFS、 irOR 和按照 irRECIST 的 irDR(請參閱附錄 4)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標準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經組織學確認的第 III-IV 期上皮性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依據 AJCC/UICC TNM 與國際婦產科聯盟 (FIGO) 分級系統 2014 年版),包括帶有高度漿液性成分的惡性混合性米勒氏腫瘤 (malignant mixed Müllerian tumor)。
2.患者須為含鉑化療人選,而且先前未接受治療。
3.患者必須已經完成腫瘤減積手術,或者可能為術前輔助化療人選。
a.在腫瘤減積手術後納入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最低的手術要求為進行腫瘤減積目的之腹部手術,可提供組織學評估的組織,並且確立與紀錄原發位置與期別
•患者須在手術後最多 8 週內進行隨機分配。
b.對於可能為術前輔助化療人選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必須有核心組織(非細針穿刺抽取)的組織切片檢查。組織必須與米勒氏 (Müllerian) 來源腫瘤一致。
•依據影像學或手術(非腫瘤減積目的)記錄為 IIIC–IV 期者。
•血清CA125/CEA比率大於25。如果血清CA125/CEA比率小於25,出現原發性腸胃道或乳房惡性腫瘤者檢驗結果應為陰性(隨機分配之前6週內)。
•計劃接受 carboplatin-paclitaxel 術前輔助化療。
•隨機分配必須在診斷後 8 週內進行。
4.可取得封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塊,或至少 15 份組織切片。如果無法提供封存的 FFPE 組織,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用於腫瘤組織切片的臨床操作,重新(即新鮮)取得腫瘤檢體。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6.年齡大於 18 歲(或在台灣為 20 歲)。
7.足夠的血液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公升,血紅素 (Hgb) 9.0 克/分升,以及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公升)。
8.足夠的肝功能測試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ALT/AS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全血漿膽紅素濃度 1.5 倍正常值上限)。
9.足夠的腎功能,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為 50 毫升/分鐘。
10.預計至少有 12 週之預期壽命。
11.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依據,說明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12.患者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3.具生育能力且有懷孕風險的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所分配治療後的至少 60 天,使用兩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無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有文件證明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之女性;
•經醫學證實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至少連續 12 個月停止規律的月經來潮,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的原因;可進行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含量檢測確認停經後狀態。
所有其他患者(包括輸卵管結紮的患者)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1.經組織學確認的第 III-IV 期上皮性卵巢、輸卵管或原發性腹膜癌(依據 AJCC/UICC TNM 與國際婦產科聯盟 (FIGO) 分級系統 2014 年版),包括帶有高度漿液性成分的惡性混合性米勒氏腫瘤 (malignant mixed Müllerian tumor)。
2.患者須為含鉑化療人選,而且先前未接受治療。
3.患者必須已經完成腫瘤減積手術,或者可能為術前輔助化療人選。
a.在腫瘤減積手術後納入的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最低的手術要求為進行腫瘤減積目的之腹部手術,可提供組織學評估的組織,並且確立與紀錄原發位置與期別
•患者須在手術後最多 8 週內進行隨機分配。
b.對於可能為術前輔助化療人選的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必須有核心組織(非細針穿刺抽取)的組織切片檢查。組織必須與米勒氏 (Müllerian) 來源腫瘤一致。
•依據影像學或手術(非腫瘤減積目的)記錄為 IIIC–IV 期者。
•血清CA125/CEA比率大於25。如果血清CA125/CEA比率小於25,出現原發性腸胃道或乳房惡性腫瘤者檢驗結果應為陰性(隨機分配之前6週內)。
•計劃接受 carboplatin-paclitaxel 術前輔助化療。
•隨機分配必須在診斷後 8 週內進行。
4.可取得封存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塊,或至少 15 份組織切片。如果無法提供封存的 FFPE 組織,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用於腫瘤組織切片的臨床操作,重新(即新鮮)取得腫瘤檢體。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6.年齡大於 18 歲(或在台灣為 20 歲)。
7.足夠的血液功能(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ANC) 1.5 x 109/公升,血紅素 (Hgb) 9.0 克/分升,以及血小板計數 100 x 109/公升)。
8.足夠的肝功能測試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丙胺酸轉胺酶 (ALT/AST)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全血漿膽紅素濃度 1.5 倍正常值上限)。
9.足夠的腎功能,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為 50 毫升/分鐘。
10.預計至少有 12 週之預期壽命。
11.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知情同意書依據,說明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關事項。
12.患者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3.具生育能力且有懷孕風險的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所分配治療後的至少 60 天,使用兩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無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有文件證明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之女性;
•經醫學證實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至少連續 12 個月停止規律的月經來潮,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的原因;可進行血清濾泡刺激素 (FSH) 含量檢測確認停經後狀態。
所有其他患者(包括輸卵管結紮的患者)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患者,均不得納入本試驗:
1.非上皮性腫瘤或是低惡性度的卵巢腫瘤(即邊緣性腫瘤)。
2.黏液性腫瘤
3.計畫進行腹腔內細胞毒性化療的癌症。
4.先前接受過針對上皮性卵巢癌(EOC)、輸卵管癌(FTC)或原發性腹膜癌(PPC)的全身性抗癌治療。
5.曾接受IL-2、IFN-α、或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抗CTLA4)抗體(包括 ipilimumab)或任何其他抗體,或專門標靶T細胞共同刺激藥物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免疫療法。
6.隨機分配前 4 週因任何原因接受重大手術(腫瘤減積手術除外)及/或手術後尚未完全復原。
7.已知腦部、脊髓軟腦膜或脊髓轉移。
8.先前或隨機分配 7 天之內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情形除外:鼻腔內、吸入式、外用的類固醇,或類固醇局部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生理劑量10 毫克/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或同質藥物;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 [例如,電腦斷層(CT) 掃描的前驅藥物]。
9.接受免疫刺激性物質時,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可能會惡化者;患有第 I 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而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患者除外。
10.先前 6 個月內發生下列任何一項者: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心絞痛、冠狀/週邊動脈繞道手術、出現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深部靜脈血栓或出現症狀的肺部栓塞。
11.目前活躍並有臨床意義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顯示為急性或慢性感染的任何B型肝炎病毒(HBV)、C 型肝炎(HCV)陽性檢驗結果,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的疾病。
12.進入試驗前30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13.已知對於單株抗體、carboplatin 或 paclitaxel 的嚴重過敏反應(NCI CTCAE v4.03 第三級),任何全身性過敏反應病史,或未受控制的氣喘(即3 種或更多特徵顯示的部分控制氣喘)。
14.持續有與先前療法相關 NCI CTCAE v4.03等級大於1的毒性。
15.本試驗所研究的目標惡性腫瘤之外,近 5 年內發生惡性疾病,不包括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層或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葉狀原位癌(LCIS)、或乳管原位癌(DCIS)。
16.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成員、或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
17.本試驗隨機分配前 4 週以及/或試驗參與期間參與其他與試驗藥物相關的臨床試驗。
18.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藥物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及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受試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嚴重/嚴重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和肺炎,或最近(一年內)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19.懷孕的患者或哺乳中的患者。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患者,均不得納入本試驗:
1.非上皮性腫瘤或是低惡性度的卵巢腫瘤(即邊緣性腫瘤)。
2.黏液性腫瘤
3.計畫進行腹腔內細胞毒性化療的癌症。
4.先前接受過針對上皮性卵巢癌(EOC)、輸卵管癌(FTC)或原發性腹膜癌(PPC)的全身性抗癌治療。
5.曾接受IL-2、IFN-α、或抗PD-1、抗PD-L1、抗PD-L2、抗CD137或抗細胞毒性T淋巴細胞相關抗原4(抗CTLA4)抗體(包括 ipilimumab)或任何其他抗體,或專門標靶T細胞共同刺激藥物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免疫療法。
6.隨機分配前 4 週因任何原因接受重大手術(腫瘤減積手術除外)及/或手術後尚未完全復原。
7.已知腦部、脊髓軟腦膜或脊髓轉移。
8.先前或隨機分配 7 天之內正在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以下情形除外:鼻腔內、吸入式、外用的類固醇,或類固醇局部注射(例如,關節內注射);生理劑量10 毫克/天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prednisone或同質藥物;過敏反應的前驅藥物 [例如,電腦斷層(CT) 掃描的前驅藥物]。
9.接受免疫刺激性物質時,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可能會惡化者;患有第 I 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亢進或低下而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患者除外。
10.先前 6 個月內發生下列任何一項者:心肌梗塞、嚴重/不穩定心絞痛、冠狀/週邊動脈繞道手術、出現症狀的鬱血性心衰竭、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深部靜脈血栓或出現症狀的肺部栓塞。
11.目前活躍並有臨床意義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顯示為急性或慢性感染的任何B型肝炎病毒(HBV)、C 型肝炎(HCV)陽性檢驗結果,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相關的疾病。
12.進入試驗前30天內接種活性疫苗。
13.已知對於單株抗體、carboplatin 或 paclitaxel 的嚴重過敏反應(NCI CTCAE v4.03 第三級),任何全身性過敏反應病史,或未受控制的氣喘(即3 種或更多特徵顯示的部分控制氣喘)。
14.持續有與先前療法相關 NCI CTCAE v4.03等級大於1的毒性。
15.本試驗所研究的目標惡性腫瘤之外,近 5 年內發生惡性疾病,不包括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底層或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葉狀原位癌(LCIS)、或乳管原位癌(DCIS)。
16.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成員、或是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
17.本試驗隨機分配前 4 週以及/或試驗參與期間參與其他與試驗藥物相關的臨床試驗。
18.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藥物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及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受試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嚴重/嚴重急性或慢性醫學或精神病症,包括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和肺炎,或最近(一年內)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驗結果異常。
19.懷孕的患者或哺乳中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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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2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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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951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