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9991030
2018-07-30 - 2022-08-13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1
ICD-10C56
卵巢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第 3 期試驗,評估 AVELUMAB 合併化療,隨後以 AVELUMAB 合併多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 (PARP) 抑制劑 TALAZOPARIB 作為維持療法,使用 於未曾治療的晚期卵巢癌患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JAVELIN OVARIAN PARP 100)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Ovarian cancer
試驗目的
證明帶有DNA 損傷修復缺陷 (DDR+) 的晚期
卵巢癌患者於使用avelumab 合併含鉑化療隨
後給予 avelumab 加上 talazoparib 維持治療在
延長無惡化存活期 (PFS) 方面優於含鉑化療
加上 bevacizumab 隨後給予 bevacizumab 維持
治療。
藥品名稱
Avelumab ( MSB0010718C)
主成份
Avelumab ( MSB0010718C)
劑型
2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以新診斷為DNA 損傷修復缺陷 (DDR+) 之
晚期卵巢癌患者為對象,依據實質腫瘤反應
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進行 BICR
評估其無惡化存活期(PFS)。
晚期卵巢癌患者為對象,依據實質腫瘤反應
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進行 BICR
評估其無惡化存活期(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 經組織學確認的第 III-IV 期上皮性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依據美國癌症分期
聯合委員會 (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 AJCC)/國際癌症聯盟 (Union for International
Cancer Control, UICC) TNM 與國際婦產科聯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FIGO) 分級系統 2014 年版),包括帶有高度漿液性組成的癌肉瘤。
2. 患者須為 bevacizumab 合併含鉑化療的人選,而且先前未接受治療。
3. 必須已經完成主要減積手術,或者為術前輔助化療與計畫期中減積手術的人選。
a. 完成主要減積手術的患者必須具有目視/明顯可見的未完全切除疾病、病灶至少為 >1 mm、
且在手術後最長 8 週內接受隨機分配。
b. 可能為術前輔助化療人選的患者必須以下列方式確定診斷:
必須以粗針組織切片(非細針穿刺抽取)檢查進行診斷。該組織必需符合上述納入條件
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點。
依據影像學或手術(非腫瘤減積目的)記錄為第 IIIC–IV 期者。
血清 CA-125/CEA 比率 >25。如果血清 CA-125/CEA 比率 <25,原發性腸胃道或乳房
惡性腫瘤者檢驗結果應為陰性(開始術前輔助治療前 <6 週內)。
隨機分配必須在診斷後 8 週內進行。
4. 可取得 1 份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塊,或至少 25 片組織切片,加上伴隨的原始蘇木素和伊紅染色 (Hemotoxylin and Eosin, H&E)
玻片。如果無法提供封存的 FFPE 組織,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用於腫瘤組織切片的臨床操作,重
新(即新鮮)取得腫瘤檢體。腫瘤組織必須依據中央實驗室評估顯示含有 40% 以上的腫瘤核。
試驗單位可在等待中央確認組織檢測結果時隨機分配/納入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的患
者,但若中央實驗室評估結果顯示檢體品質不足時,必須提供額外的腫瘤檢體。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Group,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6. 年齡大於 18 歲(或在台灣為 20 歲)。
7.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mm3 或 1.5 x 109/L;血小板 100,000/mm3 或 100 x 109/L;血紅素 9.0 g/dL(可曾
接受輸血)。
8.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膽紅素數值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range,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數值 2.5 x 正常值上限。
9. 依據 Cockcroft-Gault 法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為 60 mL/min、或依據肌酸酐清除率的
24 小時尿液收集、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顯示具有足夠的腎功能。
10. 具有足夠的凝血參數: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 和部分凝
血活酶時間 (active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g time, aPTT) <1.2 倍正常值上限。
11. 能夠吞嚥試驗藥物。
12. 有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依據,說明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
關事項。
13. 患者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4. 具生育能力及有懷孕風險的患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avelumab 後至少 30 天內、最後
一劑 talazoparib 後 6 個月內、和最後一劑 bevacizumab 後 6 個月內同意使用 2 種避孕方式
(其中至少一種應為高度有效且使用者依賴性低),如本試驗計畫書所述。
15. 無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資料顯示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之女性;
經醫學證實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至少連續 12 個月停止規律的月經來潮,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
的原因;可進行血清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含量檢測確認停經後狀
態。
所有其他患者(包括輸卵管結紮的患者)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患者,均不得納入試驗:
1. 非上皮性腫瘤或是低惡性度的卵巢腫瘤(即:邊緣性腫瘤)或黏液性腫瘤。
2. 患者計畫進行腹腔內細胞毒性化療。
3. 曾接受免疫療法,包括介白素 (interleukin, IL)-2 、介白素-α (IFN-α)、或抗 PD-1、抗 PD-L1、
抗 PD-L2、抗 CD137 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anti-cytotoxic T-lymphocyte
associated antigen 4, anti-CTLA4) 抗體(包括 ipilimumab)、或任何其他抗體,或專門目標作用
於 T 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藥物,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4. 曾接受 PARP 抑制劑的治療。
5. 曾接受任何抗血管內皮生成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藥物,包括
bevacizumab。
6. 隨機分配前 4 週因任何原因接受重大手術(卵巢癌之減積或探查手術除外)及/或手術後尚
未完全復原。
7. 腹腔或骨盆任何部位曾接受放療。允許曾為局部乳癌、頭頸癌、或皮膚癌接受放療,前提是在
納入試驗的三年前完成,且患者維持無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
8. 曾為控制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而接受標靶療法(包括但不僅限於疫苗、抗體、酪
胺酸激酶抑制劑)或荷爾蒙療法。
9. 曾接受過任何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10. 診斷患有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
11. 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有症狀的腦轉移。對於先前診斷出腦轉移的患者,已完成治療並已從放射線
治療的急性反應或納入試驗前的手術中恢復、中斷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4 週且神經功r
能穩定,則可符合參加資格。
12. 目前或預計使用強效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抑制劑(例如:dronedarone、quinidine、
ranolazine、itraconazole、ketoconazole)、強效 P-gp 誘導劑(例如:rifampin、ritonavir、tipranavir)、
或強效乳癌抗藥性蛋白抑制劑(例如:elacridar [GF120918])。
13. 隨機分配時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劑藥物,不包括下列藥物:a. 鼻內給藥、吸入劑、局部類固醇、
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例如:關節腔內注射);b. 生理性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之皮質類固醇;c.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例如:電腦斷
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的預防用藥)
14. 患有接受免疫刺激劑時可能惡化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需要免疫抑制性治療的第一型糖尿
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之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15. 患有臨床上顯著(即:活動性)的心血管疾病:腦血管意外/中風(納入前 <6 個月)、心肌梗
塞(納入前 <6 個月)、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高於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II 級)、
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16.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間隔至少 1 小時的 2 次血壓讀數顯示收縮壓 >140 mm Hg 或舒
張壓 >90 mm Hg。允許使用降血壓劑來控制血壓 (blood presuure, BP)。
17. 患者患有活動性出血或帶有高度出血風險的病理情況,例如已知患有出血疾病、凝血病變、或
涉及大血管的腫瘤。
18. 目前患有感染,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
19. 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檢測呈陽性的病史。
20. 篩選時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HBV 表面抗原陽性,或者若抗 HCV 抗體篩選檢測呈陽性時之 HCV RNA [核糖核酸] 呈陽
21. 納入試驗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22. 已知對於試驗性藥品、或其任何配方成分、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3)。
23. 具有與之前療法相關的持續毒性(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1);然而,可接受掉髮、等
級 2 之感覺神經病變、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等級 2 不良反應。
24. 本試驗所研究的目標惡性腫瘤之外,近 5 年內發生惡性疾病,不包括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
底層或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葉狀原位癌 (lobular carcinoma in situ, LCIS) 、或乳管原
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和膀胱原位癌。
25. 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工
作人員成員、或是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人)。
26. 本試驗隨機分配前 4 週以及/或試驗參與期間參與其他與試驗藥物相關的臨床試驗。
27. 已知具有免疫性結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免疫性肺炎、或肺纖維化的病史。
28. 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治療之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及試驗主持人認為會
使患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病症、精神病症,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
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
29. 懷孕的患者或哺乳中的患者。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 經組織學確認的第 III-IV 期上皮性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依據美國癌症分期
聯合委員會 (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 AJCC)/國際癌症聯盟 (Union for International
Cancer Control, UICC) TNM 與國際婦產科聯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FIGO) 分級系統 2014 年版),包括帶有高度漿液性組成的癌肉瘤。
2. 患者須為 bevacizumab 合併含鉑化療的人選,而且先前未接受治療。
3. 必須已經完成主要減積手術,或者為術前輔助化療與計畫期中減積手術的人選。
a. 完成主要減積手術的患者必須具有目視/明顯可見的未完全切除疾病、病灶至少為 >1 mm、
且在手術後最長 8 週內接受隨機分配。
b. 可能為術前輔助化療人選的患者必須以下列方式確定診斷:
必須以粗針組織切片(非細針穿刺抽取)檢查進行診斷。該組織必需符合上述納入條件
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點。
依據影像學或手術(非腫瘤減積目的)記錄為第 IIIC–IV 期者。
血清 CA-125/CEA 比率 >25。如果血清 CA-125/CEA 比率 <25,原發性腸胃道或乳房
惡性腫瘤者檢驗結果應為陰性(開始術前輔助治療前 <6 週內)。
隨機分配必須在診斷後 8 週內進行。
4. 可取得 1 份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塊,或至少 25 片組織切片,加上伴隨的原始蘇木素和伊紅染色 (Hemotoxylin and Eosin, H&E)
玻片。如果無法提供封存的 FFPE 組織,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用於腫瘤組織切片的臨床操作,重
新(即新鮮)取得腫瘤檢體。腫瘤組織必須依據中央實驗室評估顯示含有 40% 以上的腫瘤核。
試驗單位可在等待中央確認組織檢測結果時隨機分配/納入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的患
者,但若中央實驗室評估結果顯示檢體品質不足時,必須提供額外的腫瘤檢體。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Group,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6. 年齡大於 18 歲(或在台灣為 20 歲)。
7.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mm3 或 1.5 x 109/L;血小板 100,000/mm3 或 100 x 109/L;血紅素 9.0 g/dL(可曾
接受輸血)。
8.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膽紅素數值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range,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數值 2.5 x 正常值上限。
9. 依據 Cockcroft-Gault 法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為 60 mL/min、或依據肌酸酐清除率的
24 小時尿液收集、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顯示具有足夠的腎功能。
10. 具有足夠的凝血參數: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 和部分凝
血活酶時間 (active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g time, aPTT) <1.2 倍正常值上限。
11. 能夠吞嚥試驗藥物。
12. 有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依據,說明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
關事項。
13. 患者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4. 具生育能力及有懷孕風險的患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avelumab 後至少 30 天內、最後
一劑 talazoparib 後 6 個月內、和最後一劑 bevacizumab 後 6 個月內同意使用 2 種避孕方式
(其中至少一種應為高度有效且使用者依賴性低),如本試驗計畫書所述。
15. 無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資料顯示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之女性;
經醫學證實卵巢功能衰竭;或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至少連續 12 個月停止規律的月經來潮,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
的原因;可進行血清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含量檢測確認停經後狀
態。
所有其他患者(包括輸卵管結紮的患者)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患者,均不得納入試驗:
1. 非上皮性腫瘤或是低惡性度的卵巢腫瘤(即:邊緣性腫瘤)或黏液性腫瘤。
2. 患者計畫進行腹腔內細胞毒性化療。
3. 曾接受免疫療法,包括介白素 (interleukin, IL)-2 、介白素-α (IFN-α)、或抗 PD-1、抗 PD-L1、
抗 PD-L2、抗 CD137 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anti-cytotoxic T-lymphocyte
associated antigen 4, anti-CTLA4) 抗體(包括 ipilimumab)、或任何其他抗體,或專門目標作用
於 T 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藥物,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4. 曾接受 PARP 抑制劑的治療。
5. 曾接受任何抗血管內皮生成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藥物,包括
bevacizumab。
6. 隨機分配前 4 週因任何原因接受重大手術(卵巢癌之減積或探查手術除外)及/或手術後尚
未完全復原。
7. 腹腔或骨盆任何部位曾接受放療。允許曾為局部乳癌、頭頸癌、或皮膚癌接受放療,前提是在
納入試驗的三年前完成,且患者維持無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
8. 曾為控制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而接受標靶療法(包括但不僅限於疫苗、抗體、酪
胺酸激酶抑制劑)或荷爾蒙療法。
9. 曾接受過任何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10. 診斷患有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
11. 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有症狀的腦轉移。對於先前診斷出腦轉移的患者,已完成治療並已從放射線
治療的急性反應或納入試驗前的手術中恢復、中斷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4 週且神經功r
能穩定,則可符合參加資格。
12. 目前或預計使用強效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抑制劑(例如:dronedarone、quinidine、
ranolazine、itraconazole、ketoconazole)、強效 P-gp 誘導劑(例如:rifampin、ritonavir、tipranavir)、
或強效乳癌抗藥性蛋白抑制劑(例如:elacridar [GF120918])。
13. 隨機分配時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劑藥物,不包括下列藥物:a. 鼻內給藥、吸入劑、局部類固醇、
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例如:關節腔內注射);b. 生理性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之皮質類固醇;c.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例如:電腦斷
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的預防用藥)
14. 患有接受免疫刺激劑時可能惡化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需要免疫抑制性治療的第一型糖尿
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之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15. 患有臨床上顯著(即:活動性)的心血管疾病:腦血管意外/中風(納入前 <6 個月)、心肌梗
塞(納入前 <6 個月)、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高於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II 級)、
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16.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間隔至少 1 小時的 2 次血壓讀數顯示收縮壓 >140 mm Hg 或舒
張壓 >90 mm Hg。允許使用降血壓劑來控制血壓 (blood presuure, BP)。
17. 患者患有活動性出血或帶有高度出血風險的病理情況,例如已知患有出血疾病、凝血病變、或
涉及大血管的腫瘤。
18. 目前患有感染,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
19. 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檢測呈陽性的病史。
20. 篩選時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HBV 表面抗原陽性,或者若抗 HCV 抗體篩選檢測呈陽性時之 HCV RNA [核糖核酸] 呈陽
21. 納入試驗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22. 已知對於試驗性藥品、或其任何配方成分、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3)。
23. 具有與之前療法相關的持續毒性(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1);然而,可接受掉髮、等
級 2 之感覺神經病變、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等級 2 不良反應。
24. 本試驗所研究的目標惡性腫瘤之外,近 5 年內發生惡性疾病,不包括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
底層或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葉狀原位癌 (lobular carcinoma in situ, LCIS) 、或乳管原
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和膀胱原位癌。
25. 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工
作人員成員、或是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人)。
26. 本試驗隨機分配前 4 週以及/或試驗參與期間參與其他與試驗藥物相關的臨床試驗。
27. 已知具有免疫性結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免疫性肺炎、或肺纖維化的病史。
28. 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治療之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及試驗主持人認為會
使患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病症、精神病症,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
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
29. 懷孕的患者或哺乳中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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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