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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9991030

2018-07-30 - 2022-08-13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1

ICD-10C56

卵巢惡性腫瘤

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性、多中心、第 3 期試驗,評估 AVELUMAB 合併化療,隨後以 AVELUMAB 合併多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 (PARP) 抑制劑 TALAZOPARIB 作為維持療法,使用 於未曾治療的晚期卵巢癌患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JAVELIN OVARIAN PARP 100)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3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余慕賢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鍾奇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Ovarian cancer

試驗目的

證明帶有DNA 損傷修復缺陷 (DDR+) 的晚期 卵巢癌患者於使用avelumab 合併含鉑化療隨 後給予 avelumab 加上 talazoparib 維持治療在 延長無惡化存活期 (PFS) 方面優於含鉑化療 加上 bevacizumab 隨後給予 bevacizumab 維持 治療。

藥品名稱

Avelumab ( MSB0010718C)

主成份

Avelumab ( MSB0010718C)

劑型

20

劑量

mg

評估指標

以新診斷為DNA 損傷修復缺陷 (DDR+) 之
晚期卵巢癌患者為對象,依據實質腫瘤反應
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 RECIST) 版本 1.1 進行 BICR
評估其無惡化存活期(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1. 經組織學確認的第 III-IV 期上皮性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依據美國癌症分期
聯合委員會 (American Joint Committee on Cancer, AJCC)/國際癌症聯盟 (Union for International
Cancer Control, UICC) TNM 與國際婦產科聯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FIGO) 分級系統 2014 年版),包括帶有高度漿液性組成的癌肉瘤。
2. 患者須為 bevacizumab 合併含鉑化療的人選,而且先前未接受治療。
3. 必須已經完成主要減積手術,或者為術前輔助化療與計畫期中減積手術的人選。
a. 完成主要減積手術的患者必須具有目視/明顯可見的未完全切除疾病、病灶至少為 >1 mm、
且在手術後最長 8 週內接受隨機分配。
b. 可能為術前輔助化療人選的患者必須以下列方式確定診斷:
 必須以粗針組織切片(非細針穿刺抽取)檢查進行診斷。該組織必需符合上述納入條件
第Error! Reference source not found.點。
 依據影像學或手術(非腫瘤減積目的)記錄為第 IIIC–IV 期者。
 血清 CA-125/CEA 比率 >25。如果血清 CA-125/CEA 比率 <25,原發性腸胃道或乳房
惡性腫瘤者檢驗結果應為陰性(開始術前輔助治療前 <6 週內)。
 隨機分配必須在診斷後 8 週內進行。
4. 可取得 1 份留存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ormalin-fixed, paraffin-embedded, FFPE) 腫瘤組織
塊,或至少 25 片組織切片,加上伴隨的原始蘇木素和伊紅染色 (Hemotoxylin and Eosin, H&E)
玻片。如果無法提供封存的 FFPE 組織,必須根據當地機構用於腫瘤組織切片的臨床操作,重
新(即新鮮)取得腫瘤檢體。腫瘤組織必須依據中央實驗室評估顯示含有 40% 以上的腫瘤核。
 試驗單位可在等待中央確認組織檢測結果時隨機分配/納入符合所有其他合格條件的患
者,但若中央實驗室評估結果顯示檢體品質不足時,必須提供額外的腫瘤檢體。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Group, ECOG) 體能狀態評分為 0-1。
6. 年齡大於 18 歲(或在台灣為 20 歲)。
7. 具有足夠的骨髓功能,包括: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ANC)
1,500/mm3 或 1.5 x 109/L;血小板 100,000/mm3 或 100 x 109/L;血紅素 9.0 g/dL(可曾
接受輸血)。
8. 具有足夠的肝功能,定義為總膽紅素數值 1.5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range,
ULN)、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天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數值 2.5 x 正常值上限。
9. 依據 Cockcroft-Gault 法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為 60 mL/min、或依據肌酸酐清除率的
24 小時尿液收集、或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顯示具有足夠的腎功能。
10. 具有足夠的凝血參數:國際標準凝血時間比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 和部分凝
血活酶時間 (active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g time, aPTT) <1.2 倍正常值上限。
11. 能夠吞嚥試驗藥物。
12. 有親自簽署並註明日期的受試者同意書依據,說明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已獲知試驗的所有相
關事項。
13. 患者願意並能夠遵守排定之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4. 具生育能力及有懷孕風險的患者必須在試驗期間和最後一劑 avelumab 後至少 30 天內、最後
一劑 talazoparib 後 6 個月內、和最後一劑 bevacizumab 後 6 個月內同意使用 2 種避孕方式
(其中至少一種應為高度有效且使用者依賴性低),如本試驗計畫書所述。
15. 無生育能力的患者必須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資料顯示接受過子宮切除術及/或雙側卵巢切除術之女性;
 經醫學證實卵巢功能衰竭;或
 達到停經狀態,定義如下:至少連續 12 個月停止規律的月經來潮,沒有其他病理或生理
的原因;可進行血清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含量檢測確認停經後狀
態。
所有其他患者(包括輸卵管結紮的患者)將被視為具有生育能力。
排除條件
凡出現以下任何特徵/病況之患者,均不得納入試驗:
1. 非上皮性腫瘤或是低惡性度的卵巢腫瘤(即:邊緣性腫瘤)或黏液性腫瘤。
2. 患者計畫進行腹腔內細胞毒性化療。
3. 曾接受免疫療法,包括介白素 (interleukin, IL)-2 、介白素-α (IFN-α)、或抗 PD-1、抗 PD-L1、
抗 PD-L2、抗 CD137 或抗細胞毒性 T 淋巴細胞相關抗原 4 (anti-cytotoxic T-lymphocyte
associated antigen 4, anti-CTLA4) 抗體(包括 ipilimumab)、或任何其他抗體,或專門目標作用
於 T 細胞共同刺激或免疫檢查點途徑的藥物,不包括治療性抗癌疫苗。
4. 曾接受 PARP 抑制劑的治療。
5. 曾接受任何抗血管內皮生成因子 (vascular endothelial growth factor, VEGF) 藥物,包括
bevacizumab。
6. 隨機分配前 4 週因任何原因接受重大手術(卵巢癌之減積或探查手術除外)及/或手術後尚
未完全復原。
7. 腹腔或骨盆任何部位曾接受放療。允許曾為局部乳癌、頭頸癌、或皮膚癌接受放療,前提是在
納入試驗的三年前完成,且患者維持無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
8. 曾為控制卵巢癌、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而接受標靶療法(包括但不僅限於疫苗、抗體、酪
胺酸激酶抑制劑)或荷爾蒙療法。
9. 曾接受過任何器官移植,包含異體幹細胞移植。
10. 診斷患有骨髓造血不良症候群 (Myelodysplastic Syndrome, MDS)。
11. 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有症狀的腦轉移。對於先前診斷出腦轉移的患者,已完成治療並已從放射線
治療的急性反應或納入試驗前的手術中恢復、中斷轉移的皮質類固醇治療至少 4 週且神經功r





能穩定,則可符合參加資格。
12. 目前或預計使用強效 P-醣蛋白 (P-glycoprotein, Pgp) 抑制劑(例如:dronedarone、quinidine、
ranolazine、itraconazole、ketoconazole)、強效 P-gp 誘導劑(例如:rifampin、ritonavir、tipranavir)、
或強效乳癌抗藥性蛋白抑制劑(例如:elacridar [GF120918])。
13. 隨機分配時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劑藥物,不包括下列藥物:a. 鼻內給藥、吸入劑、局部類固醇、
或局部類固醇注射劑(例如:關節腔內注射);b. 生理性劑量的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每日 ≤
prednisone 10 mg 或等效之皮質類固醇;c. 以類固醇作為過敏反應的預防用藥(例如:電腦斷
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的預防用藥)
14. 患有接受免疫刺激劑時可能惡化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不需要免疫抑制性治療的第一型糖尿
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之受試者則符合資格。
15. 患有臨床上顯著(即:活動性)的心血管疾病:腦血管意外/中風(納入前 <6 個月)、心肌梗
塞(納入前 <6 個月)、不穩定型心絞痛、鬱血性心臟衰竭(高於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第 II 級)、
或需要藥物治療的嚴重心律不整。
16.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定義為間隔至少 1 小時的 2 次血壓讀數顯示收縮壓 >140 mm Hg 或舒
張壓 >90 mm Hg。允許使用降血壓劑來控制血壓 (blood presuure, BP)。
17. 患者患有活動性出血或帶有高度出血風險的病理情況,例如已知患有出血疾病、凝血病變、或
涉及大血管的腫瘤。
18. 目前患有感染,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
19. 已知曾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 檢測呈陽性的病史。
20. 篩選時感染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HBV 表面抗原陽性,或者若抗 HCV 抗體篩選檢測呈陽性時之 HCV RNA [核糖核酸] 呈陽
21. 納入試驗前 30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22. 已知對於試驗性藥品、或其任何配方成分、或單株抗體產生嚴重過敏反應(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3)。
23. 具有與之前療法相關的持續毒性(NCI CTCAE 版本 4.03,等級 >1);然而,可接受掉髮、等
級 2 之感覺神經病變、或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構成安全性風險的其他等級 2 不良反應。
24. 本試驗所研究的目標惡性腫瘤之外,近 5 年內發生惡性疾病,不包括經過適當治療的皮膚基
底層或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葉狀原位癌 (lobular carcinoma in situ, LCIS) 、或乳管原
位癌 (ductal carcinoma in situ, DCIS) 和膀胱原位癌。
25. 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由試驗主持人監督的試驗單位工
作人員成員、或是患者為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輝瑞員工(包括其家人)。
26. 本試驗隨機分配前 4 週以及/或試驗參與期間參與其他與試驗藥物相關的臨床試驗。
27. 已知具有免疫性結腸炎、發炎性腸道疾病、免疫性肺炎、或肺纖維化的病史。
28. 可能提高試驗參與或使用試驗治療之相關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解讀及試驗主持人認為會
使患者不適於參與本試驗的其他急性或慢性醫學病症、精神病症,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
活躍的自殺意圖或行為、或實驗室檢查結果異常。
29. 懷孕的患者或哺乳中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