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QGE031C23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80356
2018-09-01 - 2022-08-03
Phase III
召募中3
ICD-10L50
蕁麻疹
ICD-9708.8
其他特定之蕁麻疹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活性藥物和安慰劑對照試驗,針對 H1 抗組織胺治療病情控制不佳的慢性自發型蕁麻疹 (CSU) 青少年和成人患者,評估 ligelizumab (QGE031) 的療效及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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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13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慢性自發型蕁麻疹 (CSU)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是透過測量第 12 週時蕁麻疹活性分數 (UAS7) 相較於基準點的分數變
化,證實 ligelizumab (72 mg 每 4 週一次 [q4w] 及/或 120 mg q4w) 的療效優於安慰劑及
omalizumab 300 mg q4w
次要目標
證實於第 12 週時,相較於安慰劑組和 omalizumab 300 mg q4w 治療組,ligelizumab 72
mg q4w 及/或 ligelizumab 120 mg q4w 治療組中達到 蕁麻疹活性 (七日)量表分數 UAS7 =
0 的受試者比例較高
證實自基準點至第 12 週,ligelizumab 72 mg q4w 及/或 ligelizumab 120 mg q4w 治療對降
低每週蕁麻疹發癢(七日)量表分數的療效,優於安慰劑及 omalizumab 300 mg q4w 治療
證實在第 12 週時,相對於安慰劑組和 omalizumab 300 mg q4w 治療組,ligelizumab 72
mg q4w 及/或 ligelizumab 120 mg q4w 治療組達到 皮膚病生活品質量表 DLQI = 0-1 的受
試者比例較高
證實相較於安慰劑組和 omalizumab 300 mg q4w 治療組,ligelizumab 72 mg q4w 及/或
ligelizumab 120 mg q4w 治療組受試者未發生血管性水腫的期間較長。
證實 ligelizumab 72 mg q4w 及 ligelizumab 120 mg q4w 治療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藥品名稱
QGE031/ligelizumab
主成份
QGE031/ligelizumab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劑量
12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第 12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 USA7 絕對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第 12 週時完全未出現蕁麻疹及發癢症狀,評估方式為達到 UAS7 = 0 的受試者比例
第 12 週時發癢嚴重度的改善狀況,評估方式為相較於基準點的 ISS7 分數絕對變化
第 12 週時對受試者的生活品質未造成影響,評估方式為達到 DLQI = 0-1 的受試者百分
比 (%)
基準點至第 12 週這段時間,受試者達 AAS7 = 0 反應的累計週數
試驗期間治療階段發生的不良事件
試驗期間治療階段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
第 12 週時,相較於基準點的 USA7 絕對變化
次要評估指標:
第 12 週時完全未出現蕁麻疹及發癢症狀,評估方式為達到 UAS7 = 0 的受試者比例
第 12 週時發癢嚴重度的改善狀況,評估方式為相較於基準點的 ISS7 分數絕對變化
第 12 週時對受試者的生活品質未造成影響,評估方式為達到 DLQI = 0-1 的受試者百分
比 (%)
基準點至第 12 週這段時間,受試者達 AAS7 = 0 反應的累計週數
試驗期間治療階段發生的不良事件
試驗期間治療階段發生的嚴重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加本試驗: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的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適當情況下也須完成兒童同意書簽署程序。請注意,若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達到同意年齡 (依當地法律規定),必須在下一次試驗門診時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3. 篩選時年滿 12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受試者。
4. 確診為 CSU 達6 個月以上 (需有相關文件佐證CSU發病時間)。
5. 隨機分配時依當地仿單核准劑量的 H1 抗組織胺 (H1-AH) 治療無效的 CSU,治療無效的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在第 1 次門診前的任何時間,雖然使用非鎮靜 H1-AH 治療,仍連續6 週以上出現發癢及蕁麻疹 (第 -28 天到第 -14 天)。
b. 隨機分配 (第 1 天,第 110 門診) 前 7 天內,蕁麻疹活性分數 (UAS7) (介於 0-42) ≥16,且蕁麻疹嚴重度分數 (HSS7) (介於 0-21) ≥8。
c. 在第 1 次門診開始前 (第 -28 天至第 -14 天),受試者必須已使用H1-AH (僅能使用當地仿單核准劑量)治療 CSU。
6.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填寫每日症狀的電子日誌 (eDiary),且能遵照試驗回診時程安排。
7. 隨機分配 (第 1 天,第 110 門診) 前 7 天內,受試者不得漏填電子日誌 (一天兩次,亦即需要填寫 14 份電子日誌)。僅可考慮重新篩選一次。
受試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加本試驗:
1. 參加試驗之前,必須先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2.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完成受試者、家長或法定監護人的受試者同意書簽署程序,適當情況下也須完成兒童同意書簽署程序。請注意,若受試者在試驗期間達到同意年齡 (依當地法律規定),必須在下一次試驗門診時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3. 篩選時年滿 12 歲以上的男性及女性受試者。
4. 確診為 CSU 達6 個月以上 (需有相關文件佐證CSU發病時間)。
5. 隨機分配時依當地仿單核准劑量的 H1 抗組織胺 (H1-AH) 治療無效的 CSU,治療無效的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a. 在第 1 次門診前的任何時間,雖然使用非鎮靜 H1-AH 治療,仍連續6 週以上出現發癢及蕁麻疹 (第 -28 天到第 -14 天)。
b. 隨機分配 (第 1 天,第 110 門診) 前 7 天內,蕁麻疹活性分數 (UAS7) (介於 0-42) ≥16,且蕁麻疹嚴重度分數 (HSS7) (介於 0-21) ≥8。
c. 在第 1 次門診開始前 (第 -28 天至第 -14 天),受試者必須已使用H1-AH (僅能使用當地仿單核准劑量)治療 CSU。
6.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填寫每日症狀的電子日誌 (eDiary),且能遵照試驗回診時程安排。
7. 隨機分配 (第 1 天,第 110 門診) 前 7 天內,受試者不得漏填電子日誌 (一天兩次,亦即需要填寫 14 份電子日誌)。僅可考慮重新篩選一次。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第 1 次門診前使用其他試驗藥物,間隔未滿 5 個半衰期或 30 天 (小分子製劑),或預期的藥效學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 (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
2. 曾對任何試驗藥物、試驗藥物中的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過敏 (亦即,對鼠類、嵌合、人類抗體過敏)。
3. 受試者的慢性蕁麻疹有 CSU以 外的其他明確病因,包括但不限於:有症狀的皮膚劃紋症 (dermographism);冷因、熱因、日光型、壓力型、延遲壓力型、水因型、膽鹼型、接觸型蕁麻疹。
4. 除慢性蕁麻疹外,罹患有蕁麻疹或血管性水腫症狀的疾病,例如:蕁麻疹性血管炎、多形性紅斑、皮膚肥大細胞增生症 (著色性蕁麻疹)、遺傳性或後天性血管性水腫 (例如因 C1 抑制蛋白不足導致的血管性水腫)。
5. 根據當地準則,病原生物糞便檢驗結果證實有寄生蟲感染。所有受試者將於第 1 次門診接受篩檢。病原生物糞便檢驗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不可參加隨機分配,也不能重新篩選。
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其他與慢性發癢相關、可能影響試驗評估及結果的皮膚疾病 (例如異位性皮膚炎、類天皰瘡、皰疹樣皮膚炎 [dermatitis herpetiformis]、老年性皮膚搔癢症等)。
7. 曾使用 ligelizumab 、omalizumab和其他IgE療法。
8. 第 1 次門診後曾使用 H2 抗組織胺。
9. 第 1 次門診後曾使用白三烯素受體拮抗劑 (LTRA) (montelukast 或 zafirlukast)。
10. 第 1 次門診後曾使用超過當地仿單核准劑量的 H1 抗組織胺當作背景藥物。
11.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或目前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問題。
12. 無法配合試驗及追蹤程序。
13. 使用本試驗計畫書禁止的治療 (表 6-2)。
14. 對試驗藥物有禁忌或過敏,包含但不限於下列:fexofenadine、loratadine、desloratadine、cetirizine、levocetirizine、rupatadine、腎上腺素,或是這些藥物中的成分。
15. 病歷記載曾有嚴重急性過敏反應(anaphylaxis)病史。
16. 過去 5 年內曾罹患任何器官系統惡性腫瘤 (基底細胞癌、日曬性角化病、皮膚波文氏症 [Bowen’s disease;原位癌] 如果已接受治療且在過去 12 週內未檢出復發,可能可以參加試驗;子宮頸原位癌或非侵入性惡性結腸息肉組織若已切除,也可能可參加試驗)
17. 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疾病: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IV 級左心室衰竭、心律不整、控制不良的高血壓)、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疾病、代謝疾病,或是其他病理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腦血管疾病、神經退化疾病或其他神經疾病、控制不良的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亢進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低血鉀、交感神經興奮 [hyperadrenergic state],或者是眼睛疾病) 可能干擾或妨礙受試者安全、干擾試驗結果評估或判讀或是影響試驗完成。
18. 試驗期間,醫療檢驗或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患者罹患的其他病症可能出現代償不全。若有檢查項目結果不明確,皆會由試驗主持人進行評估。
19. 曾經或目前接受肝臟疾病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第 1 次門診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丙胺酸轉胺酶 (ALT)濃度大於正常值上限 1.5 倍或國際標準凝血時間 (INR) 大於1.5。
20. 曾罹患腎臟病,或第 1 次門診時肌酸酐濃度大於正常值上限 1.5 倍。
21. 第 1 次門診時血小板 <100,000/μL。
22. 有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第 1 次門診時測量 QTcF (使用 Fridericia 校正法) 有延長 (男性 >450 ms 或女性 >460 ms) 並經中央評估人員確認 (這些受試者不得再次接受篩選)。
23.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
2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包括 12 歲到 18 歲以下的青少女在內,除非試驗期間 (篩選期開始至使用最後一劑 ligelizumab 或 omalizumab 後約 4 個月,亦即 5 個半衰期) 採用基本 (可接受且有效) 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基本 (可接受且有效) 的避孕方法包括:
a.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不是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式。
b.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c.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d.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帽/子宮頸帽)。
e.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
為了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受試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第 1 次門診前使用其他試驗藥物,間隔未滿 5 個半衰期或 30 天 (小分子製劑),或預期的藥效學作用尚未恢復至基準點 (生物製劑),以較長時間為準。
2. 曾對任何試驗藥物、試驗藥物中的賦形劑,或化學分類相近的藥物過敏 (亦即,對鼠類、嵌合、人類抗體過敏)。
3. 受試者的慢性蕁麻疹有 CSU以 外的其他明確病因,包括但不限於:有症狀的皮膚劃紋症 (dermographism);冷因、熱因、日光型、壓力型、延遲壓力型、水因型、膽鹼型、接觸型蕁麻疹。
4. 除慢性蕁麻疹外,罹患有蕁麻疹或血管性水腫症狀的疾病,例如:蕁麻疹性血管炎、多形性紅斑、皮膚肥大細胞增生症 (著色性蕁麻疹)、遺傳性或後天性血管性水腫 (例如因 C1 抑制蛋白不足導致的血管性水腫)。
5. 根據當地準則,病原生物糞便檢驗結果證實有寄生蟲感染。所有受試者將於第 1 次門診接受篩檢。病原生物糞便檢驗結果為陽性的受試者不可參加隨機分配,也不能重新篩選。
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具有其他與慢性發癢相關、可能影響試驗評估及結果的皮膚疾病 (例如異位性皮膚炎、類天皰瘡、皰疹樣皮膚炎 [dermatitis herpetiformis]、老年性皮膚搔癢症等)。
7. 曾使用 ligelizumab 、omalizumab和其他IgE療法。
8. 第 1 次門診後曾使用 H2 抗組織胺。
9. 第 1 次門診後曾使用白三烯素受體拮抗劑 (LTRA) (montelukast 或 zafirlukast)。
10. 第 1 次門診後曾使用超過當地仿單核准劑量的 H1 抗組織胺當作背景藥物。
11.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或目前有酗酒或藥物濫用問題。
12. 無法配合試驗及追蹤程序。
13. 使用本試驗計畫書禁止的治療 (表 6-2)。
14. 對試驗藥物有禁忌或過敏,包含但不限於下列:fexofenadine、loratadine、desloratadine、cetirizine、levocetirizine、rupatadine、腎上腺素,或是這些藥物中的成分。
15. 病歷記載曾有嚴重急性過敏反應(anaphylaxis)病史。
16. 過去 5 年內曾罹患任何器官系統惡性腫瘤 (基底細胞癌、日曬性角化病、皮膚波文氏症 [Bowen’s disease;原位癌] 如果已接受治療且在過去 12 週內未檢出復發,可能可以參加試驗;子宮頸原位癌或非侵入性惡性結腸息肉組織若已切除,也可能可參加試驗)
17. 患有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 (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疾病:第 1 次門診前 12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IV 級左心室衰竭、心律不整、控制不良的高血壓)、神經系統疾病、精神疾病、代謝疾病,或是其他病理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腦血管疾病、神經退化疾病或其他神經疾病、控制不良的甲狀腺機能低下、甲狀腺亢進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低血鉀、交感神經興奮 [hyperadrenergic state],或者是眼睛疾病) 可能干擾或妨礙受試者安全、干擾試驗結果評估或判讀或是影響試驗完成。
18. 試驗期間,醫療檢驗或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患者罹患的其他病症可能出現代償不全。若有檢查項目結果不明確,皆會由試驗主持人進行評估。
19. 曾經或目前接受肝臟疾病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肝衰竭、第 1 次門診時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丙胺酸轉胺酶 (ALT)濃度大於正常值上限 1.5 倍或國際標準凝血時間 (INR) 大於1.5。
20. 曾罹患腎臟病,或第 1 次門診時肌酸酐濃度大於正常值上限 1.5 倍。
21. 第 1 次門診時血小板 <100,000/μL。
22. 有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病史,或第 1 次門診時測量 QTcF (使用 Fridericia 校正法) 有延長 (男性 >450 ms 或女性 >460 ms) 並經中央評估人員確認 (這些受試者不得再次接受篩選)。
23. 懷孕或哺乳 (泌乳) 的女性。
24.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 (定義為生理上能夠懷孕的所有女性),包括 12 歲到 18 歲以下的青少女在內,除非試驗期間 (篩選期開始至使用最後一劑 ligelizumab 或 omalizumab 後約 4 個月,亦即 5 個半衰期) 採用基本 (可接受且有效) 的避孕方法,才可參與試驗。基本 (可接受且有效) 的避孕方法包括:
a. 完全禁慾 (如果符合受試者的偏好及平日生活型態)。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和性交中斷法等不是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式。
b. 女性絕育: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週以上,已手術摘除雙側卵巢 (不論是否切除子宮)、全子宮切除,或輸卵管結紮。只摘除卵巢的女性,必須追蹤評估其荷爾蒙濃度,確認生育能力狀態。
c. 男性絕育 (篩選前至少 6 個月以上)。對於本試驗女性受試者,該輸精管已結紮的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d. 阻隔避孕法:保險套或阻隔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帽/子宮頸帽)。
e. 使用荷爾蒙口服避孕藥 (雌激素和黃體酮)、注射劑或植入式裝置,或其他效果相當的荷爾蒙避孕方式 (失敗率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避孕貼片,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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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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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