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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QGE031C2201E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49218

2016-06-01 - 2019-08-31

Phase II

終止收納3

ICD-10L50

蕁麻疹

一項評估已完成試驗CQGE031C2201之慢性自發性蕁麻疹患者每4週接受QGE031 240 mg s.c.持續52週之長期安全性的開放標記、多中心、延伸試驗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怡行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鐘文宏 皮膚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鐘文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6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朱家瑜 皮膚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蕁麻疹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評估已完成核心試驗CQGE031C2201之成年慢性自發性蕁麻疹(CSU)患者使用QGE031的長期安全性,使用下列評估項目: -非嚴重不良事件和嚴重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及嚴重度,包括特別關注的任何事件 -生命徵象、實驗室評估及心電圖(ECG)的變化

藥品名稱

QGE031

主成份

Ligelizumab

劑型

concentrate for solution for infusion/injection

劑量

12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 蕁麻疹嚴重度分數(HSS7)
 搔癢程度(ISS7)
 蕁麻疹活性量表(UAS7)
安全性評估:
 不良事件的發生率及嚴重度,包括嚴重不良事件、導致停止試驗治療的不良事件及特別
關注的任何事件
 生命徵象、實驗室評估及心電圖(ECG)的變化
其他評估:
 藥物濃度及總 IgE 濃度(藥物結合和游離的 IgE 總合)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1. 在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書面受試者同意。
2. 完成核心試驗 CQGE031C2201 之治療階段並完成至少第 203 號回診(追蹤階段第 32
週,最後一次注射之後≥ 16 週),並依 UAS7 ≥ 12 之定義為存在活性疾病的受試者。
3. 受試者於第 301 號回診之前 7 天內不可遺漏任何電子日誌記錄(可以重複評估此項標準
直到受試者符合本條件)。
4. 於本試驗期間願意及能夠填寫每日症狀電子日誌,並配合本試驗回診時程。

主要排除條件

主要排除條件:
1. 在納入延伸試驗時,或是在第 206 號回診前 30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使用其他試驗藥物,
以時間較長者為主。
2. 糞便檢查結果為蟲卵和寄生蟲陽性的受試者(第 206 號回診時收集的糞便檢體)。
3. 在試驗 CQGE031C2201 的追蹤階段有 CSU 以外新發生之其他慢性蕁麻疹的任何類型徵
象與症狀。包括下列:
 誘發性蕁麻疹:依試驗主持人評估為人為性蕁麻疹、冷誘發型、熱誘發型、陽光誘發
型、壓力誘發型、遲發性壓力誘發型、水冷誘發型、膽素性或接觸性蕁麻疹
 有蕁麻疹或血管水腫之可能症狀的疾病,例如蕁麻疹性血管炎、多形性紅斑、皮膚肥
大細胞增生症(色素性蕁麻疹)和遺傳性或後天血管水腫(例如因為 C1 抑制因子缺失)
4. 和可能干擾本試驗評估及結果之慢性搔癢相關的任何其他皮膚疾病(例如異位性皮膚
炎、大疱性類天疱瘡、疱疹樣皮炎、老人性搔癢症等)
5. 在過去 6 個月內,開始或持續濫用酒精或藥物
6. 整個治療和追蹤期過程無法配合試驗及追蹤程序
7. 使用試驗計劃書內詳述的禁用治療
8. 對任何試驗藥物(即 QGE031、fexofenadine、loratidine、cetirizine 或 epinephrine)或任何
混合成分或其組成,或對類似化學分類的藥物(即對鼠科、嵌合體或人類抗體)過敏
9. 過敏性休克病史
10. 過去一年內發生任何器官系統之惡性腫瘤(下列除外:已經接受治療且過去 12 週沒有復
發跡象的基底細胞癌,或日光性角化症或 Bowen 氏症[原位癌];已移除的子宮頸原位
癌或非侵襲性的惡性結腸息肉)
11. 發生具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病症(例如但不限於第 206 號回診前 12 個月內心肌梗塞、不穩
定型缺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第 III/IV 級左心室衰竭之心律不整、未控制之高血
壓),神經、精神、代謝或其他病理之病症,例如但不限於腦血管疾病、神經退化性疾
病、或其他神經系統疾病;未控制之甲狀腺機能低下或亢進和其他自體免疫疾病,低
血鉀症、交感神經興奮狀態,或可能妨礙致使患者安全受影響、干擾試驗結果之評估
和判斷或阻礙試驗之完成的眼睛疾病
12. 醫學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顯示本試驗期間共存病症可能代償失調。任何可能造成不
確定性的項目將由試驗主持人進行檢視
13. 曾經或目前接受肝臟疾病的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急性或慢性肝炎、肝硬化或肝衰竭或
AST/ALT 濃度或 INR 超過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14. 曾患有腎臟疾病或第 206 號回診時肌酸酐濃度超過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15. 第 206 次回診時血小板< 100,000/μL
16. QT 延長症候群或 QTcF (Fridericia)在核心試驗回診結束時(第 206 號回診)測量為延長(男
性> 450 ms 或女性> 460 ms)且已由中央審核員確認(這些受試者不應該重複心電圖測量
來確認其試驗資格性)
17. 已懷孕或授乳中(哺乳)的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在受孕後,到妊娠結束前的狀態,並
經由 hCG 實驗室檢測陽性結果確認
18.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所有生理上能夠懷孕的女性),除非在服用試驗治療藥物期
間,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有效的避孕方式包括:
 完全禁慾(若此與受試者偏好的平日生活型態一致)。週期性禁慾(例如:月經週期表
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測量、排卵期後等方式)與性交中斷法是無法接受的避
孕方式
 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 6 週曾進行女性結紮手術(雙側卵巢切除術,無論是否含子宮切
除術)或輸卵管結紮。若僅接受卵巢切除術,須後續進行荷爾蒙值檢測來確認女性的
生育力狀態
 男性絕育手術(核心試驗篩選前至少 6 個月)。針對參與本試驗的女性受試者,接受輸
精管結紮的男性伴侶必須是其唯一性伴侶
 屏障式避孕法:
o 男性或女性保險套且併用或未併用殺精劑
o 避孕帽、避孕隔膜或含殺精劑的避孕用海綿
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法,或其他效果相當(失敗率< 1%)的荷爾蒙避孕
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荷爾蒙避孕貼片
 置入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投藥系統(IUS)
若使用口服避孕藥,女性應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已穩定使用相同的避孕藥至少 3
個月。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2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