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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0251006
試驗執行中

2023-12-26 - 2026-05-14

Phase III

尚未開始5

召募中1

ICD-10M33.00

幼年型皮肌炎侵及(侵犯、涉及)器官

ICD-10M33.09

幼年型皮肌炎伴有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

ICD-10M33.10

其他皮多肌炎侵及(侵犯、涉及)器官

ICD-10M33.19

其他皮多肌炎伴有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

ICD-10M33.90

皮多肌炎侵及(侵犯、涉及)器官

ICD-10M33.99

皮多肌炎伴有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

ICD-10M36.0

腫瘤性疾病所致的皮多肌炎

ICD-9710.3

皮肌炎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雙盲、隨機分配、安慰劑對照試驗,研究 PF-06823859 在活動性特發性發炎性肌炎參與者(包括活動性皮肌炎或多發性肌炎的參與者)之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謝松洲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方耀凡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陳明翰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宏安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曾智偉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第 1 群組 (DM) : 全球(美國除外):第24 週時TIS* 表現出中等程度改善第 2 群組 (PM):全球(美國除外):第24 週時TIS* 表現出中等程度改善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主要目標為,對於活動性 DM 成人參與者和活動性PM 成人參與者,評估PF-06823859 在減少肌肉症狀方面的療效。

藥品名稱

注射劑
注射劑

主成份

PF-06823859
Placebo for PF-06823859 ( for 100mg/mL or 60mg/mL)

劑型

270
270

劑量

60mg/mL
N/A

評估指標

第 1 群組 (DM)
•全球(美國除外):第 24 週時 TIS 表現出中等程度改善
•美國:第 52 週時 TIS 表現出中等程度改善。

第 2 群組 (PM):
•全球(美國除外):第 24 週時 TIS 表現出中等程度改善。
•美國:第 52 週時 TIS 表現出中等程度改善。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須符合以下關鍵納入條件,方有資格參與本試驗:
1. 已成年(年齡 ≥ 18 歲,或達到當地法規定義之最小法定成年年齡,以較大者為準 [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10.10.5])
2. 根據 IIM 的 ACR/EULAR 分類標準,患有確定或可能的 IIM,且可能性 ≥ 55%,且確認患有以下 IIM 亞型:
• DM,根據首次出現症狀時的年齡(DM ≥ 18 歲)且符合下列兩項條件:
• Gottron 氏丘疹;
• Gottron 氏徵候;
• 紫紅色皮疹;
• 在 TIF1-/P155、NXP2/P140、Mi2、MDA5、SAE 1 和/或 2、JO-1、PL-12、PL-7、EJ 或 OJ 中,至少具有 1 項之血清學陽性結果。
• PM,首次出現症狀時年齡 ≥ 18 歲且符合下列條件:
• 沒有 DM 的疾病特定皮膚表現特徵:
o Gottron 氏丘疹,
o Gottron 氏徵候,以及
o 紫紅色皮疹;
• 屬於肌炎特徵的肌肉無力模式(例如,近端上肢/下肢的對稱性肌肉無力;或頸部屈肌比頸部伸展肌無力;或腿部近端肌肉比遠端肌肉無力);
•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o 至少具有 1 項抗合成酶自抗體血清學陽性結果(JO-1、PL-12、PL-7、EJ、OJ)

o 確認 PM 診斷的肌肉切片證據。
3. 疾病活動度/嚴重程度符合下列條件:
1. MMT-8 分數 ≤ 141(可能總分為 150 分)
2. 至少 1 項下列以數字尺度(衍生自視覺類比量表 [VAS],若適用)表示的異常 CSM:
• 患者整體活動度 ≥ 2 分;
• 醫師整體疾病活動度 ≥ 2 分
• 肌肉外活動度(肌炎疾病活動度評估工具(MDAAT))≥ 2 分;
• 健康評估問卷 (HAQ-DI) ≥ 0.25;
3. 至少1 種肌肉酵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4. 在納入時必須正在接受穩定劑量的 SOC 背景藥物,定義為:以穩定劑量接受:(1) 1 種口服皮質類固醇或(2) 1 種免疫抑制劑,或(3) 併用1 種口服皮質類固醇和1 種免疫抑制劑,作為背景療法。
例如:只接受1 種免疫抑制劑的參與者可能具有禁忌症或不耐受,或對於開立以控制疾病的皮質類固醇反應不佳。

主要排除條件

2.2. 排除條件
關鍵排除條件
將排除具下列任何特徵/條件的參與者:
1.與 DM 或 PM 有關的醫療情況:
•非 IIM 引起的肌炎。
•診斷出患有包涵體肌炎 (IBM)。
•免疫引起肌肉壞死之肌肉病變 (IMNM),包括依據病史確認的抗-信號識別顆粒 (SRP) 和抗-3-羥-3-甲基戊二酸單醯輔酶 A 還原酶 (HMGCR) 抗體陽性。
•篩選或第 1 次就診時患有肌炎伴隨末期器官侵犯。
•無法行走或需要坐輪椅。
篩選時需要補充氧氣。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 人

  • 全球人數

    31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