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QVA149A2318
2013-09-10 - 2015-10-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試驗已結束1
ICD-10J44.9
慢性阻塞性肺病
ICD-9496
慢性氣道阻塞,NEC
一項 52 週、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雙模擬、平行分組、活性藥物對照試驗,比較 QVA149 (indacaterol maleate/glycopyrronium bromide) 與 salmeterol/fluticasone 治療中度至極重度 COPD 患者之急性惡化率之效用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
試驗目的
本試驗之目的,在於比較一種合併 LABA/LAMA 固定劑量的藥物(QVA149 110/50 μg o.d.),與另一種合併 LABA/ICS 的藥物(salmeterol/fluticasone 50/500 μg b.i.d.),用於中度至極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患者,對於急性惡化之效用。
藥品名稱
QVA149
主成份
[QAB149 (indacaterol maleate)/ NVA237 (glycopyrronium bromide)]
劑型
capsule
劑量
110/50
評估指標
療效評估:
•COPD 急性惡化
• 肺功能檢測
• SGRQ-C
• 使用救急藥物
• COPD 評估測驗 (CAT)
• EXACT-PRO
• 醫療資源使用
安全性評估:
• 心電圖
• 實驗室檢驗
• 生命徵象
• 不良事件
• 24 小時尿液皮質醇 (子群組患者)
• 口腔真菌感染
•COPD 急性惡化
• 肺功能檢測
• SGRQ-C
• 使用救急藥物
• COPD 評估測驗 (CAT)
• EXACT-PRO
• 醫療資源使用
安全性評估:
• 心電圖
• 實驗室檢驗
• 生命徵象
• 不良事件
• 24 小時尿液皮質醇 (子群組患者)
• 口腔真菌感染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40歲以上之男性或女性成年患者。
3. 依據現行的 GOLD 策略 (GOLD 2011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療指引),患者為穩定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4. 目前抽菸或已戒菸,但抽菸史至少為 10 包年的患者。(10包年的定義為 1 天抽 20 根菸持續 10 年,或 1 天 10 根菸持續 20 年)。
5. 診次101 (治療前 28 天) 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後的第1秒內用力吐氣量(FEV1) 介於預估正常值 25% ~ 60%,且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後的第1秒內用力吐氣量與用力肺活量比值(FEV1/FVC) < 0.70。 (此處所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後』,定義為連續吸入 84微克 (μg) (或等效劑量) 之 ipratropium bromide (Atrovent®定喘樂) 與 400微克 (μg) salbutamol (Ventolin® 泛得林) 後 1 小時)。
6. 之前 12 個月內,確認至少發生一次需要全身性葡萄糖皮質類固醇和/或抗生素治療之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惡化。
7. 第 1次門診前,使用穩定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藥物 (例如長效支氣管擴張劑 和/或 吸入式皮質類固醇,至少 60 天)。
8. 診次101 (治療前 28 天) 之修改版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量表(mMRC) 分級至少為 2。
患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與本試驗:
1. 進行任何評估前,必須先取得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2. 40歲以上之男性或女性成年患者。
3. 依據現行的 GOLD 策略 (GOLD 2011慢性阻塞性肺病治療指引),患者為穩定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4. 目前抽菸或已戒菸,但抽菸史至少為 10 包年的患者。(10包年的定義為 1 天抽 20 根菸持續 10 年,或 1 天 10 根菸持續 20 年)。
5. 診次101 (治療前 28 天) 時,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後的第1秒內用力吐氣量(FEV1) 介於預估正常值 25% ~ 60%,且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後的第1秒內用力吐氣量與用力肺活量比值(FEV1/FVC) < 0.70。 (此處所稱『使用支氣管擴張劑之後』,定義為連續吸入 84微克 (μg) (或等效劑量) 之 ipratropium bromide (Atrovent®定喘樂) 與 400微克 (μg) salbutamol (Ventolin® 泛得林) 後 1 小時)。
6. 之前 12 個月內,確認至少發生一次需要全身性葡萄糖皮質類固醇和/或抗生素治療之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惡化。
7. 第 1次門診前,使用穩定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藥物 (例如長效支氣管擴張劑 和/或 吸入式皮質類固醇,至少 60 天)。
8. 診次101 (治療前 28 天) 之修改版醫學研究委員會呼吸困難量表(mMRC) 分級至少為 2。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懷孕或授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到妊娠終止的狀態,可用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呈陽性加以確認。
2.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女性);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者除外。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的生活方式,但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定義為施用試驗治療前至少六週,手術切除子宮、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 (單側卵巢切除不符合女性絕育定義)。
․ 男性接受絕育術 (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若為女性受試者,則該輸精管結紮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使用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之荷爾蒙避孕劑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穿皮荷爾蒙避孕劑。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應按時服用同一種口服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停經後且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 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
3. 第一型糖尿病或血糖控制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4. 有 QT 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在診次 101時測得 QTc (Fridericia 法) 延長 (男性及女性皆為 >450 ms毫秒),並經中央心電圖判讀人員確認。這些患者不得再次接受篩選。
5. 診次 101或診次 201時,心電圖有臨床顯著異常。(這些患者不得再次接受篩選) 。
6. 診次 101時,實驗室檢驗有臨床顯著異常。
7. 患有臨床重大腎臟、心血管疾病 (例如但不限於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IV 級左心室衰竭、心肌梗塞)、心律不整 (見下文「心房纖維顫動患者」)、神經、內分泌、免疫、精神、胃腸道、肝臟、血液異常等疾病,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療效及安全性評估。
8. 罹患陣發性心房纖維顫動患者,不得參與本試驗。患有持續性心房纖維顫動 (定義為心房纖維顫動持續發生 6 個月以上),以心率控制療法治療 6 個月以上 (如選擇性 β 阻斷劑、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植入心臟節律器、毛地黃 (digoxin)、施以電氣燒灼術) 的患者,可考慮納入試驗。這類患者必須在診次101時與診次102 時,檢出心房纖維顫動,且休息時的心室心率 < 100 次/分。診次 101時,心房纖維顫動必須由判讀中心確認。
9. 禁用或曾對下列吸入劑、同類藥物或其成分過敏:
․ 抗膽鹼藥
․ 長效及短效 β2 致效劑
․ 類交感神經作用胺類藥物
․ 乳糖或本試驗藥物所含任何其他賦形劑。
10. 患者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不論是否已接受治療,或是否檢出局部復發或轉移,但不包括局部基底細胞皮膚癌。
11. 患有狹角性青光眼、具有症狀的良性攝護腺肥大或膀胱頸阻塞、中度至重度腎功能不全、尿滯留等。接受治療、病情穩定之良性攝護腺肥大 (BPH) 患者,可考慮納入試驗。
12. 患者第 101 次門診時,未達到可接受之肺量計(Spirometry)結果 (依據美國胸腔醫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 定義之可接受條件);未符合可接受條件之患者,可再進行一次測試。
13. 患者第 1 次門診前 6 週內,發生過需使用抗生素和/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或或住院治療之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惡化。
14. 篩選 (第 1 次門診) 至治療開始 (診次 201) 期間,曾發生任何嚴重性 (輕度/中度/重度) 之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惡化的患者,不符受試條件,但在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惡化恢復 6 週以上後,可再次接受篩選。
15. 患者篩選 (第 1 次門診) 前 4 週內,曾發生呼吸道感染。
16. 自篩選至治療前發生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不符合受試條件,但在呼吸道感染治癒 4 週後,可再次接受篩選。
17. 經醫師開立處方,需長期每天接受氧氣治療 >12 小時。
18. 曾有任何氣喘病史。
19. 患者40歲前就發作呼吸道症狀,包括 40 歲前就被診斷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20. 診次101時,血中嗜酸性球數量 > 600/mm3。
21. 罹患過敏性鼻炎,並間歇性使用 H1 拮抗劑或皮質類固醇鼻噴霧劑 (使用穩定劑量或療法的患者可以納入)。
22. 同時罹患肺部疾病 (如肺纖維化、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肺高血壓)。
23. 患有臨床重大支氣管擴張症。
24. 經診斷罹患 α-1 抗胰蛋白酶 (trypsin) 缺乏症。
25. 罹患活動性肺結核,但經影像診斷確認不再具有活動性者除外。
26. 曾接受肺葉切除術、肺容積縮減手術或肺移植手術。
27. 試驗期間參加或計畫參加有人員指導的肺部復健療程治療期。(容許維持療程)。
28. 使用表 5-1 列舉的藥物類別。
29. 患者若使用表 5-2 列舉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治療藥物類別,在診次101之前,必須通過規定的藥物排除期,再經調整以進行治療計畫。
30. 患者若使用表 5-3 列舉的藥物類別,應予以排除,但若藥物已持續使用 一段時間,達到表中所述條件,則可納入。
31. 於收錄時或第 1 次門診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裝置 (不論是否核准)。
32. 無法使用電子患者日誌及 EXACT-PRO 日誌。
33. 無法使用乾粉吸入器、定量吸入器 (MDI) 或壓力式定量吸入器 (急救藥物),或無法配合試驗治療。
患者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不可納入本試驗:為確保試驗族群可代表所有合格的患者,試驗主持人不可採用其他排除條件。
1. 懷孕或授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到妊娠終止的狀態,可用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hCG) 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呈陽性加以確認。
2.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 (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女性);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者除外。有效避孕措施包括:
․ 完全禁慾;若受試者偏好此方法且符合其平常的生活方式,但不接受安全期避孕法 (例如週期法、排卵期測量法、基礎體溫法、排卵後期避孕法) 與性交中斷法等避孕方式。
․ 女性絕育;定義為施用試驗治療前至少六週,手術切除子宮、兩側卵巢切除或輸卵管結紮 (單側卵巢切除不符合女性絕育定義)。
․ 男性接受絕育術 (距篩選前至少 6 個月)。若為女性受試者,則該輸精管結紮男性必須為其唯一的性伴侶。
․ 阻斷式避孕法:保險套或子宮帽 (避孕隔膜或子宮頸帽) 加上殺精劑 (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 使用口服、注射式、或植入式荷爾蒙避孕劑,或其他效果相當之荷爾蒙避孕劑 (失敗率 < 1%),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穿皮荷爾蒙避孕劑。女性受試者若使用口服避孕藥,應按時服用同一種口服避孕藥至少 3 個月以上。
․ 裝置子宮內避孕器 (IUD) 或子宮內投藥系統 (IUS)。
停經後且沒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義為已自然無月經 12 個月且臨床狀態亦相符 (例如適當的年齡、曾有血管擴張症狀),或至少 6 週前接受雙側卵巢切除術 (無論是否接受子宮切除術) 或輸卵管結紮術。若只接受過卵巢切除術,必須追蹤荷爾蒙濃度確認其生殖狀態,才能視為不具生育能力。
3. 第一型糖尿病或血糖控制不佳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4. 有 QT 延長症候群病史,或在診次 101時測得 QTc (Fridericia 法) 延長 (男性及女性皆為 >450 ms毫秒),並經中央心電圖判讀人員確認。這些患者不得再次接受篩選。
5. 診次 101或診次 201時,心電圖有臨床顯著異常。(這些患者不得再次接受篩選) 。
6. 診次 101時,實驗室檢驗有臨床顯著異常。
7. 患有臨床重大腎臟、心血管疾病 (例如但不限於不穩定型缺血性心臟病、紐約心臟學會 (NYHA) 第 III/IV 級左心室衰竭、心肌梗塞)、心律不整 (見下文「心房纖維顫動患者」)、神經、內分泌、免疫、精神、胃腸道、肝臟、血液異常等疾病,可能影響試驗藥物的療效及安全性評估。
8. 罹患陣發性心房纖維顫動患者,不得參與本試驗。患有持續性心房纖維顫動 (定義為心房纖維顫動持續發生 6 個月以上),以心率控制療法治療 6 個月以上 (如選擇性 β 阻斷劑、鈣離子通道阻斷劑、植入心臟節律器、毛地黃 (digoxin)、施以電氣燒灼術) 的患者,可考慮納入試驗。這類患者必須在診次101時與診次102 時,檢出心房纖維顫動,且休息時的心室心率 < 100 次/分。診次 101時,心房纖維顫動必須由判讀中心確認。
9. 禁用或曾對下列吸入劑、同類藥物或其成分過敏:
․ 抗膽鹼藥
․ 長效及短效 β2 致效劑
․ 類交感神經作用胺類藥物
․ 乳糖或本試驗藥物所含任何其他賦形劑。
10. 患者過去 5 年內曾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不論是否已接受治療,或是否檢出局部復發或轉移,但不包括局部基底細胞皮膚癌。
11. 患有狹角性青光眼、具有症狀的良性攝護腺肥大或膀胱頸阻塞、中度至重度腎功能不全、尿滯留等。接受治療、病情穩定之良性攝護腺肥大 (BPH) 患者,可考慮納入試驗。
12. 患者第 101 次門診時,未達到可接受之肺量計(Spirometry)結果 (依據美國胸腔醫學會 (ATS)/歐洲呼吸學會 (ERS) 定義之可接受條件);未符合可接受條件之患者,可再進行一次測試。
13. 患者第 1 次門診前 6 週內,發生過需使用抗生素和/或全身性皮質類固醇和/或或住院治療之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惡化。
14. 篩選 (第 1 次門診) 至治療開始 (診次 201) 期間,曾發生任何嚴重性 (輕度/中度/重度) 之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惡化的患者,不符受試條件,但在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惡化恢復 6 週以上後,可再次接受篩選。
15. 患者篩選 (第 1 次門診) 前 4 週內,曾發生呼吸道感染。
16. 自篩選至治療前發生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不符合受試條件,但在呼吸道感染治癒 4 週後,可再次接受篩選。
17. 經醫師開立處方,需長期每天接受氧氣治療 >12 小時。
18. 曾有任何氣喘病史。
19. 患者40歲前就發作呼吸道症狀,包括 40 歲前就被診斷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20. 診次101時,血中嗜酸性球數量 > 600/mm3。
21. 罹患過敏性鼻炎,並間歇性使用 H1 拮抗劑或皮質類固醇鼻噴霧劑 (使用穩定劑量或療法的患者可以納入)。
22. 同時罹患肺部疾病 (如肺纖維化、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肺高血壓)。
23. 患有臨床重大支氣管擴張症。
24. 經診斷罹患 α-1 抗胰蛋白酶 (trypsin) 缺乏症。
25. 罹患活動性肺結核,但經影像診斷確認不再具有活動性者除外。
26. 曾接受肺葉切除術、肺容積縮減手術或肺移植手術。
27. 試驗期間參加或計畫參加有人員指導的肺部復健療程治療期。(容許維持療程)。
28. 使用表 5-1 列舉的藥物類別。
29. 患者若使用表 5-2 列舉的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治療藥物類別,在診次101之前,必須通過規定的藥物排除期,再經調整以進行治療計畫。
30. 患者若使用表 5-3 列舉的藥物類別,應予以排除,但若藥物已持續使用 一段時間,達到表中所述條件,則可納入。
31. 於收錄時或第 1 次門診前 30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 (以較長時間為準),使用其他試驗藥物或裝置 (不論是否核准)。
32. 無法使用電子患者日誌及 EXACT-PRO 日誌。
33. 無法使用乾粉吸入器、定量吸入器 (MDI) 或壓力式定量吸入器 (急救藥物),或無法配合試驗治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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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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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33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