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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5684-00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6136624

2024-01-01 - 2031-12-31

Phase III

召募中5

ICD-10C61

攝護腺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5

攝護腺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隨機分配、開放性試驗,針對患有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mCRPC)且先前接受過二代新型荷爾蒙藥物(NHA)和含Taxane類化療治療的受試者,比較MK-5684與可供選擇的Abiraterone Acetate或Enzalutamide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鍾孝仁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蔡育賢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在mCRPC受試者的整體存活期(OS)方面,比較MK-5684與可供選擇的abiraterone acetate或enzalutamide。 (2) 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根據前列腺癌工作小組(PCWG)修訂版RECIST 1.1對mCRPC受試者評估的放射學無惡化存活期(rPFS),將MK-5684與可供選擇的abiraterone acetate或enzalutamide進行比較。

藥品名稱

MK-5684
Enzalutamide
Prednisone
Abiraterone Acetate
Hydrocortison
Dexamethason
Fludrocortison

主成份

MK-5684

劑型

Tablet

劑量

2.5 mg/tablet

評估指標

‧ OS:從隨機分配至任何原因而死亡的時間。
‧ rPFS:從隨機分配至放射學惡化或因任何原因而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類型及疾病特徵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如果根據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可以接受)的前列腺腺癌且無小細胞組織學。診斷必須在病理報告中說明並由試驗主持人確認。
2. 篩選前6個月內接受雄激素剝奪療法(ADT)(或雙側睪丸切除術後)時出現前列腺癌惡化。試驗主持人將透過以下其中1項的定義來確定前列腺癌的惡化:
- 當地實驗室值顯示的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惡化,定義為至少2次連續上升的PSA濃度,每次評估之間的間隔?1週,其中篩選時的PSA應?1 ng/mL。
- 註:篩選期間所獲得的PSA濃度可算為確認性第二次上升的PSA。
-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的軟組織放射學疾病惡化,伴隨或不伴隨PSA惡化。
- 根據前列腺癌工作小組(PCWG)的骨放射學疾病惡化,定義為骨骼掃描中出現2個或更多新骨骼病變,伴隨或不伴隨PSA惡化。
3. 如果受試者在篩選前曾接受第一代抗雄性激素療法,且在以下情況下出現疾病惡化:
- 自上次flutamide治療以來惡化>4週的證據。
- 自上次bicalutamide或nilutamide治療以來惡化>6週的證據。
4. 目前有轉移性疾病的證據,由骨骼掃描中的骨骼病變和/或電腦斷層(CT)/磁振造影(MRI)顯示軟組織疾病的紀錄證實。
5. 在接受1種二代新型荷爾蒙藥物(NHA)(例如abiraterone acetate、enzalutamide、apalutamide、darolutamide)治療非轉移性荷爾蒙敏感性前列腺癌(nmHSPC)、非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nmCRPC)、轉移性荷爾蒙敏感性前列腺癌(mHSPC)、或轉移性去勢抗性前列腺癌(mCRPC)至少8週(對於有骨骼惡化的受試者至少14週)期間或之後出現疾病惡化。
‧ 接受NHA治療nmHSPC、nmCRPC、mHSPC、mCRPC的受試者,可能不必在納入前接受另一種NHA治療。
註:受試者可能已接受abiraterone acetate和docetaxel或darolutamide和docetaxel治療nmHSPC、mHSPC或nmCRPC。不過,受試者必須接受docetaxel不得超過6個週期,並且在接受docetaxel期間沒有放射學疾病惡化。
6. 接受過1種但不超過2種含taxane類化療療程治療mCRPC,並且在治療期間或治療之後有疾病惡化(PD)。若不只使用過一次docetaxel化療(例如,一次用於mHSPC,一次用於mCRPC),將被視為1種用於mCRPC的含taxane類化療。如果使用最後一劑的最近期含taxane類化療的時間與隨機分配日期間隔?4週,允許先前使用docetaxel和/或cabazitaxel治療mCRPC。
註:如果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不符合cabazitaxel治療資格或拒絕治療,可納入這些未曾接受cabazitaxel的受試者。
7. 先前接受過多聚ADP-核糖聚合?抑制劑(PARPi)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接受治療或拒絕過PARPi治療。
8. 先前接受過177Lu PSMA 617或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接受177Lu PSMA 617治療或拒絕過177Lu PSMA 617治療。
9. 正在進行雄性素剝奪且血清睪固酮<50 ng/dL(<1.7 nM)。如果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LHRH促效劑或拮抗劑治療(針對未接受睪丸切除術的受試者),則必須在隨機分配日期前至少4週開始此療法,並且必須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治療。
10. 接受骨骼再吸收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雙磷酸鹽或denosumab)的受試者在隨機分配日期前必須已接受穩定劑量至少?4週。
人口統計資料
11. 提供知情同意時至少年滿18歲。
受試者
12. 如果有能力產生精子,則受試者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排除各種試驗治療至少所需的時間內,同意進行下列事項。每種試驗治療結束後需要繼續避孕的時間長度為:
- MK 5684:7天
- Abiraterone acetate:30天
- Enzalutamide:30天
‧ 以不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做為其偏好且平常即採行的生活方式(長期且持續禁慾),且同意保持禁慾

‧ 依據下列詳細說明使用避孕措施,除非確認為無精子(接受過輸精管切除術或後天因醫療原因所致,由試驗中心人員審查受試者的醫療紀錄、健康檢查或醫療史訪談紀錄證實):
- 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加上應告知目前未懷孕之具有生育能力的非受試者,伴侶使用其他避孕方法的益處,因為保險套可能會破裂或洩漏。
註:能夠產生精液但其伴侶正在懷孕或哺乳的受試者,必須同意在每次進行性活動而伴侶有經由精液接觸藥物的風險之期間,使用陰莖/外用保險套。
- 有能力產生精子的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措施應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避孕方法的規定。如果任何試驗治療的當地藥品仿單標示中的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嚴格,應遵守當地藥品仿單標示的要求。
知情同意
13.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已針對本試驗提供知情同意之紀錄。
其他類別
14. 已提供來自新鮮的粗針腫瘤組織或先前未經照射之軟組織的切除性組織切片。允許使用先前放射部位惡化的腫瘤檢體。患有僅限於骨骼疾病或骨骼為主疾病的受試者可以提供骨骼組織切片檢體。腫瘤檢體最好是在篩選後12個月內取得;不過,如果無法獲得近期檢體,受試者可以提供在篩選後超過12個月取得的腫瘤組織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組織塊優於玻片組織。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以考慮其他例外情況。
註:有關腫瘤組織提交的詳細資訊可參閱實驗室手冊。
15. 由於先前的抗癌療法而出現不良事件(AE)的受試者,必須已復原至?第1級或基期。發生內分泌相關AE且接受補充荷爾蒙充分治療的受試者,或患有?第2級神經病變的受試者符合資格。
16. 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受試者必須進行抗反轉錄病毒治療(ART)使HIV獲得良好控制,定義為:
a. 接受ART的受試者必須在篩選時CD4+ T細胞計數?350 cells/mm3
b. 進行ART的受試者必須已達到並維持病毒學抑制,定義為在篩選時及篩選前至少12週,使用當地可用的分析法確認HIV RNA濃度低於50或LLOQ(低於偵測極限)。
c. 請注意受試者在過去12個月內不得發生任何定義為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AIDS)的伺機性感染
d. 接受ART的受試者必須在進入試驗(第1天)前至少4週一直維持穩定的療程,且未變更藥物或調整劑量,並且同意在整個試驗過程中持續接受ART
e. 組合式ART療程不得包含任何與CYP3A4抑制劑/誘導劑/受質交互作用的抗反轉錄病毒藥物
(httpswww.fda.gov/drugs/drug-interactions-labeling/drug-development-and-drug-interactions-table-substrates-inhibitors-and-inducers)。
17. 具有適當器官功能。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之前10天內採集。
18. 隨機分配前7天內評估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到1。
19. 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的受試者,如果已接受B型肝炎病毒(HBV)抗病毒療法至少4週且在隨機分配前檢測不到HB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受試者應在整個試驗治療期間繼續接受抗病毒療法,並在試驗治療完成後遵循當地的HBV抗病毒療法指引。
‧ 不需要進行B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o 已知有HBV感染的病史
o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20. 有C型肝炎病毒(HCV)感染病史的受試者,若篩選時檢測不到HCV病毒量,則符合資格。
註:受試者必須在隨機分配前至少4週完成治癒性抗病毒療法。
‧ 不需要進行C型肝炎篩選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o 已知有HCV感染的病史
o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健康狀況

主要排除條件

1. 存在胃腸道狀況(例如吸收不良),可能會影響試驗藥物的吸收。
2. 無法吞服膠囊/藥錠。
3. 腦下垂體功能障礙病史。
註:諮詢試驗委託者後可能可以考慮例外情況。
4. 糖尿病控制不佳。
5. 具有臨床意義的血清鉀或鈉濃度異常。
6. 篩選回診時有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 低血壓:收縮壓<110 mm Hg
- 未獲控制的高血壓:經過最佳化抗高血壓療法後,3次記錄中有2次收縮壓?160 mm Hg或舒張壓?90 mm Hg。
7. 患有活動性或不穩定的心臟/腦血管疾病,包括血栓栓塞事件。範例:最近(6個月內)心肌梗塞、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或有症狀的腦血管意外或鬱血性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學會第III至IV級)。
8. 長QTc症候群的病史或家族史。
9. 由試驗主持人判斷靜態心電圖(ECG)顯示存在不受控制的、可能可逆的心臟狀況(例如不穩定缺血、不受控制的症狀性心律不整、鬱血性心臟衰竭、QTcF延長>470毫秒、電解質失衡等),或患有先天性長QT症候群。
10. 在提供知情同意的紀錄之前6個月內有癲癇發作病史,或在隨機分配日期之前12個月內有任何可能誘發癲癇發作的狀況,包括但不限於意識喪失或先前腦血管意外、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腦動靜脈畸形;或顱內腫塊,例如引起水腫或腫塊效應的神經鞘瘤或腦膜瘤。
11. 有具有臨床意義的心室性心律不整(例如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扭轉式心室頻脈)或Mobitz II二度或三度心臟傳導阻滯病史,但未安裝有永久性心律調節器。
先前/併用療法
12. 已在隨機分配日期前4週內接受過抗癌單株抗體(mAb),或者尚未從在隨機分配日期前超過4週施用mAb導致的AE恢復至?1級或基期。
註:允許使用denosumab做為標準治療(SOC)治療骨骼轉移。
13. 在隨機分配日期前28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包括局部前列腺試驗治療(前列腺組織切片除外),並且尚未從毒性和/或併發症中恢復。
14. 尚未從重大手術中充分復原或具有持續的手術併發症者。
15. 在隨機分配日期前4週內使用過可能具有荷爾蒙抗前列腺癌活性和/或已知可降低PSA的草藥或藥物(例如鋸棕櫚、醋酸甲地孕酮)。
16. 已在隨機分配日期前4週內接受過鐳-223或鎦-177,或者尚未從在隨機分配日期前超過4週施用鐳-223或鎦-177導致的AE恢復至?1級或基期。
17. 目前正在接受CYP450誘導抗癲癇藥物治療癲癇發作。
註:允許無癲癇發作的受試者使用抗癲癇藥物來控制疼痛,除非這些藥物因CYP450誘導而被排除(例如phenytoin、carbamazepine和phenobarbital)。
18. 隨機分配日期前4週內接受過5 α還原?抑制劑(例如finasteride或dutasteride)、雌激素和/或環丙孕酮治療。
19.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4週內使用醛固酮拮抗劑(例如spironolactone、eplerenone)和phenytoin。
20.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6個月內接受不穩定劑量甲狀腺激素療法的受試者。
21. 在隨機分配日期前28天內接受過群落刺激因子(例如G CSF、GM-CSF或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22. 在隨機分配日期前的最後120天內接受過全血輸血。如果不是在隨機分配日期的28天內進行,則可以接受紅血球濃厚液和血小板輸注。
2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全身性使用以下藥物:
- 強效CYP3A4誘導劑,例如avasimibe、carbamazepine、lumacaftor、phenobarbital、rifampicin、rifapentine或聖約翰草
- P-gp抑制劑:erythromycin、clarithromycin、rifampicin、ketoconazole、itraconazole、posaconazole、artesunate-pyronaridine、ritonavir、indinavir、nelfinavir、atazanavir、glecaprevir-pibrentasvir、simeprevir、ledipasvir-sofosbuvir、verapamil、diltiazem、dronedarone、propafenone、quinidine、cyclosporine、valspodar或水飛薊(Silybum marianum)
2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過標靶小分子療法,或如下之NHA治療:
- 3週內接受過enzalutamide或apalutamide
- 2週內接受過abiraterone acetate + prednisone或darolutamide
25. 先前曾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過全身性抗癌療法,包括試驗性藥物。
26. 在試驗治療開始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治療,或放射線的相關毒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
註:允許針對非中樞神經系統(CNS)疾病進行兩週或更短的緩和性放射治療。最後一次放射治療必須至少在第一劑試驗治療的7天前進行。
2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或活性減毒疫苗。允許接種不活化疫苗。
關於COVID-19疫苗的資訊,請參閱試驗計畫書第6.5節。
先前/同時參與的臨床試驗經驗
28. 在試驗治療之施用前4週內曾接受試驗性藥物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29. 已知對abiraterone acetate、prednisone或prednisolone、enzalutamide、fludrocortisone、dexamethasone、或MK 5684中的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診斷性評估
30. 骨骼掃描的結果呈現「超級掃描」,定義為基期骨骼掃描時骨骼中強烈的對稱活性和腎實質活性減弱,以致無法評估未來是否有其他轉移。
31. 經診斷患有免疫不全,或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7天內正在接受長期全身性類固醇療法(劑量超過每日10毫克prednisone的等同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32. 已知在過去3年內患有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的其他惡性腫瘤。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原位癌(不包括膀胱原位癌)且已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受試者,不予排除。
33. 已知患有活動性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先前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可能可以參加,前提是在放射影像上穩定(亦即沒有惡化證據)至少4週(由試驗篩選期間進行的重複造影確認)、在臨床上穩定且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不需要類固醇治療。
34. 在過去2年內,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允許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性皮質類固醇)。
35. 需要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36. 同時有活動性B型肝炎(定義為HBsAg陽性和/或可測得HBV DNA)和C型肝炎病毒(定義為抗HCV Ab陽性且可測得HCV RNA)感染。
註:篩選時不需要進行B型和C型肝炎檢測,除非有以下情形:
- 已知有HBV和HCV感染的病史
- 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必須進行
37. 有病史或目前的證據表示有任何狀況、療法、實驗室檢驗值異常或其他情況,可能混淆試驗結果或干擾受試者全程參加試驗,經負責治療的試驗主持人認定受試者參與試驗不符合其最佳利益。
38. 已知患有會干擾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之能力的精神或藥物濫用的病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1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