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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CNVA237A2314

2012-06-15 - 2013-02-28

Phase III

終止收納7

ICD-10J44.9

慢性阻塞性肺病

ICD-9496

慢性氣道阻塞,NEC

一項為期 12 週、隨機分配、盲性作業、雙虛擬的平行分組試驗,評估以 NVA237 (50 µg o.d.) 治療慢性阻塞性肺病 (COPD) 受試者的療效、安全性與耐受性,並與 tiotropium (18 µg o.d.) 對照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諾華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明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鄭世隆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蔡熒煌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賴瑞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簡志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杭良文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試驗目的

本試驗旨在進一步提供 NVA237 藥物用於治療 COPD 患者後,所得的安全性與效益資訊,及 NVA237 與目前用於治療 COPD 的藥物 tiotropium 比較後的結果。

藥品名稱

NVA237

主成份

NVA237

劑型

膠囊

劑量

50

評估指標

1. 療效: 肺功能檢測值 (FEV1、FVC、IC), SGRQ, BDI/TDI,
2. 安全性:理學檢查、實驗室評估(標準血液分析、臨床生化檢驗與尿液分析)、12 導程心電圖、懷孕檢測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1. ≥40 歲的男女性患者,且在進行所有檢查前,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參與藥物遺傳學子試驗的患者,必須簽署另一份同意書)
• 2. 依據現行的 GOLD 治療準則 (GOLD 2010),診斷為中度至重度穩定性 COPD(第 2 或第 3 期)的患者。
• 3. 篩選時,患者在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的 FEV1 ≥ 30%,並 < 80% 的預期正常值,且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的 FEV1/FVC < 0.70(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指吸入 84 µg ipratropium 或等效劑量後 45 分鐘)。
• 4. 目前或過去是否有抽菸習慣,抽菸史為 10 包.年以上(10 包.年 = 1 包/天 × 10 年,或 = ½ 包/天 × 20 年)。
• 5. 出現症狀的患者;依據第 2 次門診(第 -14 天)至第 3 次門診(第 1 天)填寫的電子日誌,在第 3 次門診前7天內最少 4 天之總分達 1 分以上。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懷孕或授乳女性。懷孕的定義為女性受孕後到妊娠終止的狀態,可用 hCG 的實驗室檢驗結果呈陽性加以確認。
2. 具生育能力之女性(定義為生理上有能力懷孕的女性);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使用有效避孕措施者除外。
3. 第一型與血糖控制不穩的第二型糖尿病患者。
4. 篩選(第 1 次門診)或基準點(第 3 次門診)時,曾有 QT 波延長的症狀,或曾 QTc > 450 秒(Fridericia 法)的男女性患者。
5. 篩選(第 1 次門診)時,心電圖 (ECG) 檢出臨床顯著異常。
6. 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參與試驗可能會發生危險。
7. 經試驗主持人或諾華負責人員判斷,在第 1 次門診前,檢出下列相關的臨床實驗室檢驗異常
8. 禁用或曾對下列吸入劑、同類藥物或其成分過敏:
• 抗膽鹼藥
• 長效及短效 β 促效劑
• 類交感神經作用胺類藥物
• 乳糖或其他賦形劑
9. 對任何研究藥物或是類似的化學結構藥物有過敏病史。
10. 過去 5 年內有任何器官系統的惡性腫瘤病史(局部性皮膚基底細胞癌除外),不論是否已治療、是否已檢出局部復發或轉移。
11. 患有狹角性青光眼、具有症狀的良性攝護腺肥大或膀胱頸阻塞、中度至重度腎功能不全或尿滯留等。(穩定治療的良性攝護腺肥大 (BPH) 患者,可考慮納入)
12. 依照美國胸腔協會/歐洲呼吸學會 (ATS/ERS) 的容許及再現性標準,篩選(第 2 次門診)時,肺功能檢測結果不合格。
13. 篩選(第 1 次門診)前 6 週內,COPD 曾惡化至需使用抗生素、及/或口服皮質類固醇,及/或住院治療。
14. 篩選(第 1 次門診)至治療開始(第 3 次門診)期間,COPD 惡化的患者,不符受試資格,但在 COPD 惡化恢復 6 週以上後,可再次接受篩選。
15. 篩選(第 1 次門診)前 4 週內,曾發生呼吸道感染。
16. 篩選(第 1 次門診)至治療開始(第 3 次門診)期間,發生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不符受試資格,但在呼吸道感染治癒 4 週後,可再次接受篩選。
17. 經醫師開立處方,需長期每天接受氧氣治療 >12 小時。
18. 40 歲以前,曾患有氣喘或氣喘曾發作。
19. 篩選(第 2 次門診)期間,血中嗜酸性白血球計數 > 600/mm3。
20. 罹患過敏性鼻炎,並間歇性使用 H1 拮抗劑或皮質類固醇鼻噴霧劑(使用穩定劑量或療法治療者可納入)。
21. 同時罹患肺部疾病(如肺纖維化、類肉瘤病、間質性肺病、肺高血壓)。
22. 患有臨床顯著的支氣管擴張症。
23. 經診斷罹患 α-1 抗胰蛋白酶 (trypsin) 缺乏症。
24. 罹患活動性肺結核,但經影像診斷確認不再具有活動性者除外。
25. 曾接受肺葉切除術、肺容積縮減手術或肺移植手術。
26. 試驗期間參加或計畫參加有人員指導的肺部復健療程治療期。(容許維持療程)
27. 使用計劃書表 5-1 列舉的藥物類別。
28. 使用計畫書表 5-2 所列 COPD 治療藥物類別的患者,在篩選(第 2 次門診)之前,必須通過規定的藥物排除期,再經調整以進行治療計畫。
29. 使用計畫書表 5-3 所列藥物類別的患者,應予以排除,但該藥已持續使用一段特定時間,達到表中所述條件者,予以納入。
30. 停用其他試驗藥物的時間,距收案日未滿 30 天或未滿該藥物的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31. 無法使用受試者電子日誌。
32. 無法使用乾粉吸入器、定量吸入器或壓力式定量吸入器 (MDI)(急救藥物),或是無法配合試驗治療。吸入輔助器是不被允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6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