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卷

TPIDB > 搜尋結果 > 臨床試驗計畫

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TT420C2308
試驗執行中

2023-11-16 - 2027-01-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4

一項第 III 期、隨機分配、對照、全球多中心試驗,針對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膽管癌受試者,評估口服 Tinengotinib 相較於醫師選定療法的療效與安全性 (FIRST-308)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立宗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騰裕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邱泰然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明晃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難治型/復發型膽管癌

試驗目的

主要 A 部分 •在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 CCA 受試者中,評估 tinengotinib 8 mg QD 和 10 mg 每天一次 (QD)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B 部分 •在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 CCA 受試者中,依據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 (BICR) 判定的無惡化存活期 (PFS),評估 tinengotinib 在選定 B 部分劑量下相較於醫師選定療法的療效。 次要 A 部分 •在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 CCA 受試者中,根據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客觀反應率 (ORR) 和反應持續時間 (DOR),來評估 tinengotinib 8 mg QD 和 10 mg QD 的初步療效。 •在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 CCA 受試者中,評估 tinengotinib 8 mg QD 和 10 mg QD 的 PK。 B 部分 •在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 CCA 受試者中,依據整體存活期 (OS),評估 tinengotinib 在選定 B 部分劑量下相較於醫師選定療法的療效。 •在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 CCA 受試者中,依據 ORR、DOR,以及由 BICR 和試驗主持人評估的反應,來評估 tinengotinib 在選定 B 部分劑量下相較於醫師選定療法的療效。 •在 FGFR 變異、化療和 FGFR 抑制劑難治型/復發型 CCA 受試者中,依據試驗主持人評估,來評估 tinengotinib 在選定 B 部分劑量下的 PFS。 •評估 tinengotinib 在選定 B 部分劑量下相較於醫師選定療法的安全性。 •針對 tinengotinib 在選定 B 部分劑量下相較於 B 部分醫師選定療法,依據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 (EORTC QLQ-C30) 整體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功能性(生理)和症狀(疲倦),以及 EORTC QLQ-BIL21,來評估 HRQOL。 •評估 tinengotinib 在所有接受治療且可評估 PK 之受試者中的族群 PK。 探索性 •依據篩選時透過液態切片的次世代定序 (NGS) 確認存在 FGFR2 突變,評估患者對療法的反應。 •在接受 tinengotinib 治療的患者中,找出和評估治療前和治療後游離去氧核糖核酸 (cfDNA) 中與療效相關指標有關聯的血液生物標記。 •在接受 tinengotinib 治療的患者中,評估曝藥量-反應,以確認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Tinengotinib

劑型

110

劑量

4 mg

評估指標

A 部分
•依據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CTCAE) 版本 5.0(或最新版本)評估之不良事件 (AE) 的發生率、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
B 部分
•由 BICR 判定的無惡化存活率 (PFS):PFS 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日期起、至由 BICR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版本 1.1 評估而判定首次有疾病惡化記錄的日期,或因任何原因死亡之日期的時間,以較早發生者為準。

主要納入條件

1.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nformed consent form, ICF) 時年齡 ≥ 18 歲。
2.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患有 CCA/膽管癌,且有無法切除或轉移性疾病的放射學證據。
3.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2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Receptor 2, FGFR2) 融合/重組基因狀態的記錄
4.受試者必須曾接受至少一線先前化療,且必須曾接受正好一種 FDA 核准的纖維母細胞生長因子受體 (Fibroblast Growth Factor Receptor,FGFR ) 抑制劑。記錄顯示先前接受全身性化療和 FGFR 抑制劑療法後疾病惡化或復發。若記錄顯示在完成療法期間或之後 6 個月內疾病惡化或復發,則將全身性輔助化療視為一線治療。
5.由中央造影審查委員會 (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linded independent central review, BICR) 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 RECIST) 版本 1.1 確認患有放射學上可測量的疾病。
•至少一處使用電腦斷層掃描 (computed tomography,CT)/磁振造影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 MRI) 測量時最長直徑 ≥ 10 毫米的非淋巴結目標病灶,或短軸直徑 ≥ 15 毫米的淋巴結目標病灶。如果只有一個目標病灶,且為非淋巴結,則其最長直徑應 ≥ 15 毫米。
•目標病灶不得從先前接受過放射治療的區域中選擇,除非該病灶是在完成放射療法後出現的新病灶,或根據 RECIST 版本 1.1 顯示在完成放射療法後出現疾病惡化的證據。
6.必須同意採集血液檢體進行液態切片基因體檢測。
用於檢測 FGFR 狀態的留存腫瘤檢體(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腫瘤塊或約 15 片玻片)或治療前腫瘤切片為選擇性提供。
7.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到 1。
8.篩選時和開始治療後 10 天內確認具有足夠的器官功能,證據如下: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
•血紅素 ≥ 9 g/dL
•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血清麩胺酸草醯乙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 oxaloacetic transaminase, SGOT) 和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血清麩胺酸丙酮酸轉胺酶 (serum glutamic pyruvic transaminase, SGPT) ≤ 2.5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或者若有肝臟轉移時,則為 ≤ 5.0 × ULN
•總膽紅素 ≤ 1.5 × ULN;或者若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或涉及肝臟的疾病,則為 < 2.5 × ULN
•肌酸酐清除率 > 30 mL/min(依據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
•依據國際標準化比值 (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 INR) 1.5 的證據,具有足夠的凝血功能,除非受試者正在接受抗凝血劑
9.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和治療結束 (end of treatment, EOT) 後至少 3 個月內採取充分避孕措施,以避免懷孕(包括男性和女性受試者)。除非接受子宮切除術和/或雙側卵巢切除術而手術絕育,或無月經 ≥ 12 個月,否則將受試者視為具生育能力。
10.能夠理解並簽署 ICF,且遵守試驗計畫書。

主要排除條件

1.先前曾接受兩種或更多種 FGFR 抑制劑,不論是已核准藥物或試驗性藥物。
2.受試者已知患有腦部或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轉移,且在開始治療前 28 天內在放射學或臨床上惡化(例如:有證據顯示新發生腦部轉移或增大的腦部轉移,或因腦部/CNS 轉移而出現新的神經症狀、未接受充分放射療法、有症狀、需要接受抗癲癇劑治療)。受試者若患有無症狀的腦部/CNS 轉移或曾接受治療的腦部/CNS 轉移,在接受類固醇時臨床上穩定 14 天,且未遞增類固醇劑量,可符合納入資格。
3.受試者已知同時患有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積極治療。例外情況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子宮頸原位癌,或其他非侵入性或惰性惡性腫瘤,包括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者。
4.受試者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 ≤ 5 個半衰期或 14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療法或試驗性試驗藥物,以時間較短者為準,或尚未自先前療法的不良事件 (adverse event, AE) 恢復(≤ 第 1 級,或治療前基準期程度,但不包括可耐受的第 2 級掉髮、疲倦/無力,以及因創傷引起的神經病變)。
5.同時接受抗癌療法,包括化療、免疫或放射療法。經試驗委託者核准後,可允許接受荷爾蒙療法。
6.受試者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 ≤ 4 週內曾接受廣泛照野放射療法,或 ≤ 2 週內曾接受緩和性的有限照野放射療法,或尚未從先前療法的 AE 中恢復。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且符合受試者的最佳利益,可在事先取得試驗委託者核准後,於這些清除期內開始給予 tinengotinib。
7.受試者在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 4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從先前療法的 AE 中恢復。
8.心臟功能受損,或有重大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以下任一項:
•有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鬱血性心臟衰竭的病史。
•有尖端扭轉型室速 (Torsades de Pointes, TdP) 風險因子的病史,包括低血鉀症或先天性長 QT 症候群,或家族性長 QT 症候群病史。
•篩選時心電圖 (electrocardiogram, ECG) 顯示依據 Fre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期 (QT interval with Fredericia’s correction, QTcF) ≥ 480 毫秒。
•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 3 個月內曾發生不穩定型心絞痛。
•開始接受試驗藥物前 ≤ 6 個月內曾發生急性心肌梗塞或中風。
•需要醫療治療的心律不整。若受試者裝有節律器,且在第一劑前節律控制良好持續至少 1 個月,將允許納入。
9.高血壓控制不佳的受試者(定義為篩選時接受適當降血壓藥物治療後,收縮壓 ≥ 150 mmHg 和/或舒張壓 ≥ 90 mmHg)。
10.受試者有瘻管、胃腸道功能受損或胃腸道疾病,而可能顯著改變 tinengotinib 的吸收、代謝或排泄。
11.患有出血性疾病或血栓性疾病,或使用需要治療性 INR 監測的抗凝血療法,例如 warfarin sodium (Coumadin®) 或任何其他 coumarin 衍生抗凝血劑。允許以低分子量肝素或直接口服抗凝血劑治療血栓疾病。
12.目前使用試驗計畫書所述的禁用藥物
13.受試者目前在開始試驗藥物治療前 ≤ 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短者為準)內接受細胞色素 P450 (cytochrome P450, CYP) 3A 強效抑制劑或 CYP3A4 誘導劑治療。將允許使用局部 ketoconazole。如果需要使用氫離子幫浦抑制劑、組織胺-2 阻斷劑(H2 阻斷劑)和局部作用制酸劑(例如:Gaviscon®、Gelusil®、Maalox、鎂乳、Mylanta®、Rolaids®、TUMS®),應在用藥的 2 小時之前或用藥的 10 小時之後給予 tinengotinib。
14.已知診斷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HIV 檢測並非必要項目)。若 HIV 感染受試者接受有效抗反轉錄病毒療法,且在 6 個月內未測得病毒負荷量,可符合資格。
15.有控制不佳之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 或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活動性感染的證據。對於有慢性 HBV 感染證據的受試者,在接受抑制療法時(如有需要),必須無法測得 HBV 病毒量。若受試者有 HCV 感染病史,必須已接受治療並治癒。若無法測得 HCV 病毒負荷量,則目前正接受治療的 HCV 感染受試者可符合資格。
16.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受試者。
17.無法吞嚥或耐受口服藥物。
18.依據試驗主持人的判斷,曾經或目前證據顯示有任何病症、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混淆試驗結果,干擾受試者的安全參與和對試驗的遵從度。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7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