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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KZR-616-202
試驗已結束

2023-07-01 - 2024-12-17

Phase 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5

一項第 2b 期、隨機分配、對照、雙盲、多中心試驗,比較 Zetomipzomib (KZR-616) 30 mg 或 60 mg 與安慰劑使用於活動性狼瘡腎炎患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陳靖博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試驗主持人 方耀凡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瑞成 風濕免疫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進昌 腎臟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活動性狼瘡腎炎

試驗目的

整體試驗目的為,評估 zetomipzomib 使用於活動性第 III 或 IV 級(伴隨或未伴隨第 V 級;第 III/IV 級 +/- 第 V 級)狼瘡腎炎 (LN) 患者和單純第 V 級 LN 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療效:主要和次要療效目的為,在依據按現行準則訂定之標準照護接受背景 mycophenolate mofetil (MMF) 或等效藥物和皮質類固醇的活動性第 III/IV 級 +/- 第 V 級 LN 患者中,評估 zetomipzomib 相較於安慰劑的療效。也將評估接受類似背景療法的單純第 V 級 LN 患者,作為子群組。 安全性:主要安全性目的為,在接受背景標準照護、MMF 或等效藥物、和皮質類固醇的活動性 LN 患者中,確認 zetomipzomib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220

主成份

Zetomipzomib maleate

劑型

220

劑量


評估指標

療效指標:
主要療效指標為,第 37 週時達到完全腎臟反應 (CRR) 的患者比例。CRR 定義為:
• 一份 24 小時尿液檢體(在第 13、25、37 週 [主要指標] 和 53 週)或連續 2 份早上第一次排尿尿液檢體(在所有其他時間點)中的 UPCR ≤ 0.5。
•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GFR) ≥ 60 mL/min/1.73 m^2,或未確認自基準期以來 eGFR 降低 > 20%。
安全性指標:
主要安全性指標為各 zetomipzomib 治療組患者相較於安慰劑治療患者的不良事件 (AE) 發生率和嚴重程度。

主要納入條件

1. 能夠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3. 身體質量指數 ? 18 kg/m^2。
4. 根據 2019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歐洲風濕病聯盟 (EULAR) 標準,診斷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Aringer et al., 2019)。
5. 篩選期回診時的抗核抗體 (ANA) 檢測結果明確顯示為陽性,定義為 ANA 效價 ? 1:80(依據 Hep-2 免疫螢光分析法,或酵素免疫分析法的等效檢測結果)和/或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抗體 (anti-dsDNA) 血清抗體檢測為陽性(依據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為 ? 30 IU/mL)。
6. 根據 2003 年或 2018 年國際腎臟病學會 (ISN)/腎臟病理學協會 (RPS) 標準,診斷患有 LN,且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a. 依據篩選前 12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腎臟組織切片,有證據顯示患有第 III 或 IV 級 LN。除第 III 或 IV 級疾病外,患者亦可同時患有第 V 級疾病。若組織切片是在篩選期回診前 > 6 個月採集,篩選時也必須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C3 低下、C4 低下,或 anti-dsDNA 升高至高於正常範圍。

b. 依據篩選前 12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腎臟組織切片,有證據顯示患有單純第 V 級 LN。此外,篩選前必須使用穩定劑量的腎素-血管收縮素-醛固酮系統抑制劑 (RAASi) 降血壓藥物至少 1 個月,且篩選時的收縮壓必須 ? 130 mm Hg。
7. 經確認患有蛋白尿,定義為
a. 在篩選期期間,第 III/IV 級 +/- 第 V 級 LN 患者以相隔至少 7 天之兩份 24 小時尿液檢體評估的 UPCR ? 1.0。
b. 在篩選期期間,單純第 V 級 LN 患者以相隔至少 7 天之兩份 24 小時尿液檢體評估的 UPCR ? 2.0。
8. 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公式 (2021) 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9. 願意接受 MMF 或等效藥物治療和皮質類固醇療法。
10. 依據下列評估結果,顯示具有足夠的血液學、肝臟和腎臟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若嗜中性白血球減少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1 × 10^9/L)
b. 白血球 (WBC) ? 2.0 × 10^9/L(若白血球減少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1.5 × 10^9/L)
c. 血紅素 ? 9 g/dL(若貧血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8 g/dL)
d. 血小板計數 ? 50 × 10^9/L(若血小板減少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25 × 10^9/L)
e.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資料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患者為 ? 3 × ULN)
f.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2.5 × ULN
g. 丙胺酸轉胺? (ALT) ? 2.5 × ULN
附註:若懷疑實驗室數值有暫時性變化,可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臨床實驗室檢測。
h. 有關未列於上方的篩選實驗室參數,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版本 5.0 毒性量表評估的患者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必須低於第 3 級,但下列結果例外:
o 繼發於 warfarin 治療的凝血?原時間
o 狼瘡抗凝血劑引起、且與肝臟疾病或抗凝血療法無關的部分凝血活?時間
o 蛋白尿
o 因 LN 引起、且與肝臟疾病或營養不良無關的低白蛋白血症
11.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若有異性間性行為,在第一劑 zetomipzomib 或安慰劑前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持續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2. 男性患者若其性伴侶具生育能力,必須先天不孕或已手術絕育(透過輸精管切除術,且經文件證明在術後無精子),或願意在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此外,其女性伴侶在試驗期間應使用另一種避孕方式(例如:子宮內避孕器、屏障法加上殺精劑,或荷爾蒙避孕劑 [例如:植入劑、注射劑、貼片或口服劑]),除非其伴侶不孕或已手術絕育。1. 先前曾接受 zetomipzomib 或先前曾納入試驗(患者可重新篩選一次)。
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患有快速惡化的腎絲球腎炎(未患有急性腎小管間質壞死);若患者後續切片顯示已恢復,可予以納入。
3. 在任何可用的腎臟組織切片中有超過 50% 的腎絲球硬化、有超過 60% 的腎臟皮質發生腎小管萎縮加上間質性纖維化,或僅有第 III/IV 級慢性病灶。
4. 在篩選前 52 週內曾接受透析。
5. 有 SLE 引起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表現。
6. 有任何重疊的自體免疫病症,且該病症或該病症的治療可能會影響試驗評估或結果(例如:全身性硬化症,或需要額外使用免疫抑制的任何病症)。若預期重疊病症的病況或治療不會影響評估或結果(例如:薛格連氏症候群),則不予排除。
7. 有抗磷脂症候群的病史,且篩選前 52 週內有血栓栓塞事件的病史。
8. 有血小板減少的不穩定疾病病史,或有發生需要接受血漿分離術或急性血液或血小板輸注等療法之臨床上顯著出血或器官功能障礙的高度風險。
9. 同時患有需要在篩選前 52 週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慢性疾病(不包括 SLE 和 LN),例如氣喘或克隆氏症。
10. 有顯著不穩定或未受控制之急性或慢性疾病(例如:心臟 [包括鬱血性心臟衰竭、高血壓、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肺部 [包括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的氣喘、肺動脈高血壓或肺纖維化]、血液、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或傳染性疾病 [包括重度或嚴重伺機性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眼部帶狀皰疹或肺囊蟲肺炎])的臨床證據,由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為可能會混淆試驗結果、使患者處於不當風險,或干擾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11. 篩選期回診時經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 480 毫秒。
12. 有任何狀況、疾病、疾患或臨床相關異常,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危害患者參與本試驗、遵守試驗計畫書,或妨礙治療效果。
13. 在任何器官系統中患有與 SLE 或 LN 無關的重大或未受控制醫學疾病,且可能妨礙患者參與。
14. 已知無法耐受每天 MMF ? 1 g 或等效藥物和皮質類固醇,或無法接受皮質類固醇。
15. 在篩選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曾接受任何下列其他治療:
a. 關節內療法,例如皮質類固醇或玻尿酸製劑:4 週
b. IV 免疫球蛋白:4 週
c. 其他非生物性免疫抑制劑(例如: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tacrolimus、voclosporin)、激?抑制劑(例如:Janus 激?抑制劑)和促腎上腺皮質激素:4 週,但在基準期(第 1 天)前 4 週內允許使用包括任何口服劑型的口服黴酚酸 (MPA) 或黴酚酸酯(允許使用)和 azathioprine (AZA)(請參閱排除條件 17a)
d. Methotrexate:8 週
e. Belimumab、anifrolumab、abatacept 或 atacicept:12 週(4 週,若用於腎外 SLE 且經醫療監測員核准)
f. 細胞激素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介白素 (IL)-1、IL-6、IL-17、IL-12/23、IL-23、干擾素 (IFN)、整合素和腫瘤壞死因子-α 拮抗劑:12 週
g. Leflunomide:12 週(若使用活性碳粉末或 cholestyramine,則為 4 週)
h. B 細胞耗竭療法(例如:rituximab):12 週,且循環分化簇 19+ (CD19+) B 細胞濃度在正常限值內、或者等於或高於治療前濃度,或 48 週
i. 其他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生物製劑或試驗性藥物(但允許使用 denosumab、胰島素,和其他核准的非免疫抑制或調節生物製劑):8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j. 輸注血液、白血球 (WBC) 濃厚液、血小板,或者接受血漿分離術或血漿置換治療:6 週
16. 基準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AZA 或 6-mercaptopurine
b. Cholestyramine 或其他可能干擾 MMF 肝腸再循環的藥物
c. 改變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2 抑制劑 (SGLT2i) 的劑量
17. 在基準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附註:允許接種非活性疫苗)。
18. 篩選前 24 週內曾使用非選擇性蛋白?體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bortezomib、carfilzomib、ixazomib),或先前曾使用任何免疫蛋白?體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zetomipzomib)。
19. 患有活動性或慢性感染:
a. 急性或慢性細菌或真菌感染:
o 需要在篩選期期間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或抗真菌療法
o 篩選前 12 週內需要住院或接受 IV 抗微生物療法
b. 急性病毒性疾病:
o 急性病毒疾病的徵象和症狀必須在第 1 天(第 1 週)前 ? 4 週緩解
o 若基於當地條件和要求而有必要,在篩選和/或第 1 週第 1 天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檢測(即時聚合?連鎖反應)結果為陽性。有 SARS-CoV-2 病史的患者必須症狀已完全緩解,且無相關腎臟損傷的證據。
o 篩選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期間罹患有症狀的帶狀皰疹或單純皰疹感染(不包括單純口腔單純皰疹感染病灶)
20.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表面抗原、核心抗體)或 C 型肝炎(經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確認的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a. 有 HIV 檢測結果陽性病史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b. 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c. 若患者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將接受 HBV 表面抗體 (HBsAb) 和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
o HBsAb 效價 ? 100 IU/L 且 B 型肝炎 DNA 陰性的患者可予以納入。
o 若患者的 HBsAb 效價 < 100 IU/L 或 B 型肝炎 DNA 陽性,將予以排除。
d. 若患者帶有 C 型肝炎抗體,不論是否曾接受治療,且 C 型肝炎 RNA 陽性,將予以排除。
21. 篩選時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 (IGRA)(例如:T-SPOT 結核病 [TB] 檢測、QuantiFERON® TB Gold 或 QuantiFERON®-TB Gold Plus)檢測結果為陽性,除非患者患有潛伏性 TB,且符合以下全部 3 項條件:
a. 胸腔 X 光檢查未有顯示活動性 TB 疾病的證據
b. 無肺部和/或肺外 TB 疾病的臨床徵象和症狀
c. 在篩選前完成適當療程(根據發生疾病/接受療法時的區域/國家標準),且充分記錄於來源文件中
若因任何原因導致 QuantiFERON®-TB Gold/Gold Plus 檢測結果不確定,且當地血液檢測或 T-SPOT TB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在試驗委託者核准後,使用當地結果納入患者。依據個案情況,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且取得核准後,可使用陰性且經認定為等同於上述其中一項檢測的當地 TB 檢測結果來判定資格。若無陰性檢測結果,除非按上述方式治療,否則 1 項或更多項的不確定檢測結果不足以納入患者。
22. 有任何類型的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a. 經手術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已完全切除 > 5 年的子宮頸原位癌
c. 經認定已治癒、且在攝護腺切除術後攝護腺特定抗原維持正常 > 5 年的攝護腺癌
d. 經認定在手術治療後已治癒 > 5 年的結腸癌
e. 已完全緩解 > 5 年的淋巴瘤
23.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濫用情形,或篩選前 52 週內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24. 在試驗期間懷孕、計劃受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5. 有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移植。
26. 尚未從先前的手術復原,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27. 對 zetomipzomib 或安慰劑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主要排除條件

1. 能夠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之前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2. 簽署知情同意書時年齡 ? 18 歲。
3. 身體質量指數 ? 18 kg/m^2。
4. 根據 2019 年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歐洲風濕病聯盟 (EULAR) 標準,診斷患有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Aringer et al., 2019)。
5. 篩選期回診時的抗核抗體 (ANA) 檢測結果明確顯示為陽性,定義為 ANA 效價 ? 1:80(依據 Hep-2 免疫螢光分析法,或酵素免疫分析法的等效檢測結果)和/或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抗體 (anti-dsDNA) 血清抗體檢測為陽性(依據酵素連結免疫吸附分析法為 ? 30 IU/mL)。
6. 根據 2003 年或 2018 年國際腎臟病學會 (ISN)/腎臟病理學協會 (RPS) 標準,診斷患有 LN,且符合下列任一項條件:
a. 依據篩選前 12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腎臟組織切片,有證據顯示患有第 III 或 IV 級 LN。除第 III 或 IV 級疾病外,患者亦可同時患有第 V 級疾病。若組織切片是在篩選期回診前 > 6 個月採集,篩選時也必須符合以下至少 1 項條件:C3 低下、C4 低下,或 anti-dsDNA 升高至高於正常範圍。

b. 依據篩選前 12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進行的腎臟組織切片,有證據顯示患有單純第 V 級 LN。此外,篩選前必須使用穩定劑量的腎素-血管收縮素-醛固酮系統抑制劑 (RAASi) 降血壓藥物至少 1 個月,且篩選時的收縮壓必須 ? 130 mm Hg。
7. 經確認患有蛋白尿,定義為
a. 在篩選期期間,第 III/IV 級 +/- 第 V 級 LN 患者以相隔至少 7 天之兩份 24 小時尿液檢體評估的 UPCR ? 1.0。
b. 在篩選期期間,單純第 V 級 LN 患者以相隔至少 7 天之兩份 24 小時尿液檢體評估的 UPCR ? 2.0。
8. 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公式 (2021) 計算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1.73 m^2。
9. 願意接受 MMF 或等效藥物治療和皮質類固醇療法。
10. 依據下列評估結果,顯示具有足夠的血液學、肝臟和腎臟功能: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5 × 10^9/L(若嗜中性白血球減少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1 × 10^9/L)
b. 白血球 (WBC) ? 2.0 × 10^9/L(若白血球減少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1.5 × 10^9/L)
c. 血紅素 ? 9 g/dL(若貧血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8 g/dL)
d. 血小板計數 ? 50 × 10^9/L(若血小板減少可歸因於狼瘡疾病活性,則為 ? 25 × 10^9/L)
e. 總膽紅素 ? 1.5 × 正常值上限 (ULN)(資料顯示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的患者為 ? 3 × ULN)
f.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 ? 2.5 × ULN
g. 丙胺酸轉胺? (ALT) ? 2.5 × ULN
附註:若懷疑實驗室數值有暫時性變化,可在篩選期間重複進行一次臨床實驗室檢測。
h. 有關未列於上方的篩選實驗室參數,依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 (NCI-CTCAE) 版本 5.0 毒性量表評估的患者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必須低於第 3 級,但下列結果例外:
o 繼發於 warfarin 治療的凝血?原時間
o 狼瘡抗凝血劑引起、且與肝臟疾病或抗凝血療法無關的部分凝血活?時間
o 蛋白尿
o 因 LN 引起、且與肝臟疾病或營養不良無關的低白蛋白血症
11. 具生育能力女性 (WOCBP) 若有異性間性行為,在第一劑 zetomipzomib 或安慰劑前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持續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2. 男性患者若其性伴侶具生育能力,必須先天不孕或已手術絕育(透過輸精管切除術,且經文件證明在術後無精子),或願意在試驗期間使用保險套。此外,其女性伴侶在試驗期間應使用另一種避孕方式(例如:子宮內避孕器、屏障法加上殺精劑,或荷爾蒙避孕劑 [例如:植入劑、注射劑、貼片或口服劑]),除非其伴侶不孕或已手術絕育。1. 先前曾接受 zetomipzomib 或先前曾納入試驗(患者可重新篩選一次)。
2.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患有快速惡化的腎絲球腎炎(未患有急性腎小管間質壞死);若患者後續切片顯示已恢復,可予以納入。
3. 在任何可用的腎臟組織切片中有超過 50% 的腎絲球硬化、有超過 60% 的腎臟皮質發生腎小管萎縮加上間質性纖維化,或僅有第 III/IV 級慢性病灶。
4. 在篩選前 52 週內曾接受透析。
5. 有 SLE 引起的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表現。
6. 有任何重疊的自體免疫病症,且該病症或該病症的治療可能會影響試驗評估或結果(例如:全身性硬化症,或需要額外使用免疫抑制的任何病症)。若預期重疊病症的病況或治療不會影響評估或結果(例如:薛格連氏症候群),則不予排除。
7. 有抗磷脂症候群的病史,且篩選前 52 週內有血栓栓塞事件的病史。
8. 有血小板減少的不穩定疾病病史,或有發生需要接受血漿分離術或急性血液或血小板輸注等療法之臨床上顯著出血或器官功能障礙的高度風險。
9. 同時患有需要在篩選前 52 週內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慢性疾病(不包括 SLE 和 LN),例如氣喘或克隆氏症。
10. 有顯著不穩定或未受控制之急性或慢性疾病(例如:心臟 [包括鬱血性心臟衰竭、高血壓、心絞痛或心肌梗塞病史]、肺部 [包括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需要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療法的氣喘、肺動脈高血壓或肺纖維化]、血液、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或傳染性疾病 [包括重度或嚴重伺機性感染病史,包括但不限於眼部帶狀皰疹或肺囊蟲肺炎])的臨床證據,由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定為可能會混淆試驗結果、使患者處於不當風險,或干擾對試驗計畫書的遵從性。
11. 篩選期回診時經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間隔 (QTcF) > 480 毫秒。
12. 有任何狀況、疾病、疾患或臨床相關異常,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會危害患者參與本試驗、遵守試驗計畫書,或妨礙治療效果。
13. 在任何器官系統中患有與 SLE 或 LN 無關的重大或未受控制醫學疾病,且可能妨礙患者參與。
14. 已知無法耐受每天 MMF ? 1 g 或等效藥物和皮質類固醇,或無法接受皮質類固醇。
15. 在篩選前的指定時間範圍內曾接受任何下列其他治療:
a. 關節內療法,例如皮質類固醇或玻尿酸製劑:4 週
b. IV 免疫球蛋白:4 週
c. 其他非生物性免疫抑制劑(例如: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tacrolimus、voclosporin)、激?抑制劑(例如:Janus 激?抑制劑)和促腎上腺皮質激素:4 週,但在基準期(第 1 天)前 4 週內允許使用包括任何口服劑型的口服黴酚酸 (MPA) 或黴酚酸酯(允許使用)和 azathioprine (AZA)(請參閱排除條件 17a)
d. Methotrexate:8 週
e. Belimumab、anifrolumab、abatacept 或 atacicept:12 週(4 週,若用於腎外 SLE 且經醫療監測員核准)
f. 細胞激素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介白素 (IL)-1、IL-6、IL-17、IL-12/23、IL-23、干擾素 (IFN)、整合素和腫瘤壞死因子-α 拮抗劑:12 週
g. Leflunomide:12 週(若使用活性碳粉末或 cholestyramine,則為 4 週)
h. B 細胞耗竭療法(例如:rituximab):12 週,且循環分化簇 19+ (CD19+) B 細胞濃度在正常限值內、或者等於或高於治療前濃度,或 48 週
i. 其他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生物製劑或試驗性藥物(但允許使用 denosumab、胰島素,和其他核准的非免疫抑制或調節生物製劑):8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時間較長者為準
j. 輸注血液、白血球 (WBC) 濃厚液、血小板,或者接受血漿分離術或血漿置換治療:6 週
16. 基準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a. AZA 或 6-mercaptopurine
b. Cholestyramine 或其他可能干擾 MMF 肝腸再循環的藥物
c. 改變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2 抑制劑 (SGLT2i) 的劑量
17. 在基準期(第 1 天)前 4 週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種活性疫苗(附註:允許接種非活性疫苗)。
18. 篩選前 24 週內曾使用非選擇性蛋白?體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bortezomib、carfilzomib、ixazomib),或先前曾使用任何免疫蛋白?體抑制劑(包括但不限於 zetomipzomib)。
19. 患有活動性或慢性感染:
a. 急性或慢性細菌或真菌感染:
o 需要在篩選期期間接受全身性抗生素或抗真菌療法
o 篩選前 12 週內需要住院或接受 IV 抗微生物療法
b. 急性病毒性疾病:
o 急性病毒疾病的徵象和症狀必須在第 1 天(第 1 週)前 ? 4 週緩解
o 若基於當地條件和要求而有必要,在篩選和/或第 1 週第 1 天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檢測(即時聚合?連鎖反應)結果為陽性。有 SARS-CoV-2 病史的患者必須症狀已完全緩解,且無相關腎臟損傷的證據。
o 篩選前 12 週內或篩選期期間罹患有症狀的帶狀皰疹或單純皰疹感染(不包括單純口腔單純皰疹感染病灶)
20.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B 型肝炎(表面抗原、核心抗體)或 C 型肝炎(經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 [RNA] 確認的抗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
a. 有 HIV 檢測結果陽性病史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b. B 型肝炎病毒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患者不符合資格。
c. 若患者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陽性,將接受 HBV 表面抗體 (HBsAb) 和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檢測:
o HBsAb 效價 ? 100 IU/L 且 B 型肝炎 DNA 陰性的患者可予以納入。
o 若患者的 HBsAb 效價 < 100 IU/L 或 B 型肝炎 DNA 陽性,將予以排除。
d. 若患者帶有 C 型肝炎抗體,不論是否曾接受治療,且 C 型肝炎 RNA 陽性,將予以排除。
21. 篩選時丙型干擾素釋放分析法 (IGRA)(例如:T-SPOT 結核病 [TB] 檢測、QuantiFERON® TB Gold 或 QuantiFERON®-TB Gold Plus)檢測結果為陽性,除非患者患有潛伏性 TB,且符合以下全部 3 項條件:
a. 胸腔 X 光檢查未有顯示活動性 TB 疾病的證據
b. 無肺部和/或肺外 TB 疾病的臨床徵象和症狀
c. 在篩選前完成適當療程(根據發生疾病/接受療法時的區域/國家標準),且充分記錄於來源文件中
若因任何原因導致 QuantiFERON®-TB Gold/Gold Plus 檢測結果不確定,且當地血液檢測或 T-SPOT TB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在試驗委託者核准後,使用當地結果納入患者。依據個案情況,在與試驗委託者討論且取得核准後,可使用陰性且經認定為等同於上述其中一項檢測的當地 TB 檢測結果來判定資格。若無陰性檢測結果,除非按上述方式治療,否則 1 項或更多項的不確定檢測結果不足以納入患者。
22. 有任何類型的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a. 經手術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
b. 已完全切除 > 5 年的子宮頸原位癌
c. 經認定已治癒、且在攝護腺切除術後攝護腺特定抗原維持正常 > 5 年的攝護腺癌
d. 經認定在手術治療後已治癒 > 5 年的結腸癌
e. 已完全緩解 > 5 年的淋巴瘤
23.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目前有藥物或酒精濫用情形,或篩選前 52 週內有藥物或酒精濫用史。
24. 在試驗期間懷孕、計劃受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
25. 有實體器官移植的病史,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移植。
26. 尚未從先前的手術復原,或計劃在試驗期間接受手術。
27. 對 zetomipzomib 或安慰劑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2 人

  • 全球人數

    27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