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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SK-001-010

2023-05-31 - 2027-09-30

Phase II

召募中5

ICD-10M32.0

藥物導致之藥源性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10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器官或系統

ICD-10M32.11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內膜炎

ICD-10M32.12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心包膜炎

ICD-10M32.13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肺臟

ICD-10M32.14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絲球疾病

ICD-10M32.15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小管間質性腎病

ICD-10M32.1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侵及(侵犯、涉及)其他器官或系統

ICD-10M32.8

其他型式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10M32.9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ICD-9710.0

全身性紅斑狼瘡

一項第 2 期、多中心、多國、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多重劑量等級之 ESK-001 使用於全身性紅斑性狼瘡成人患者的安全性、療效和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lumis Inc.,委託CRO台灣賽紐仕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藍忠亮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曾瑞成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克仁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梁培英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試驗目的

Part A: 主要: ‧ 比較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疾病活動度的影響,測量方法為在第 48 週時達到不列顛群島狼瘡評估組 (BILAG) 複合狼瘡評估 (BICLA) 反應的患者比例 次要: ‧ 評估 ESK-001 多劑量等級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 以第 48 週時達到 SLE 反應者指數 ?4 (SRI[4]) 的患者比例為指標,比較對於疾病活性的影響 ‧ 比較第 48 週時患者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情況 ‧ 以基準期時皮膚性紅斑性狼瘡面積與嚴重度指數 (CLASI) 活性分數 ?8 的患者在第 48 週時 CLASI 活性分數降低達 ?50% 比例為指標,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皮膚疾病活性的影響 ‧ 在干擾素基因印記 (IGS) 高劑量子群組中,依據第 48 週達到 BICLA 反應的患者比例,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於疾病活性的影響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之間在第 48 週時的狼瘡低度疾病活性狀態 (LLDAS) 反應 ‧ 比較直到第 48 週的年化發作率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對健康相關生活品質 (HRQOL) 的影響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的疾病特定生活品質 (QoL)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以慢性患部療法的功能評估-疲倦 (FACIT-F) 為指標的疲倦 ‧ 比較不同 ESK-001 劑量與安慰劑的患者疾病活性整體評估 (PtGA) Part B: 主要: ‧ 評估 ESK-001 40 毫克每日兩次 (BID)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 ‧ ESK-001以達到 BICLA 反應的患者比例為指標,評估 ESK-001 40 mg BID 對於疾病活性的影響 ‧ 以達到 SRI[4] 反應的患者比例為指標,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 對於疾病活性的影響 ‧ 評估在使用 ESK-001 40 毫克 BID 治療期間的皮質類固醇使用情況 ‧ ESK-001以 CLASI 活性為指標,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 對於皮膚疾病活性的影響 ‧ 在 IGS 高劑量子群組患者中,以達到 BICLA 反應的患者比例為指標,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對於疾病活性的影響 ‧ 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 的 LLDAS 反應 ‧ 評估使用 ESK-001 40 毫克 BID 治療期間的年化發作率 ‧ 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 對 HRQOL 的影響 ‧ 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 對於疾病特定 QoL 的影響 ‧ 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以 FACIT-F 測量,的疲倦的疲倦 ‧ 評估 ESK-001 40 毫克 BID 的 PtGA

藥品名稱

ESK-001

主成份

ESK-001

劑型

Tablet

劑量

20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Part A:
• 複合指標 (BICLA),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o 所有 BILAG-2004 A 降低至 B/C/D,且基準期 BILAG-2004 B 降低至 C/D,且其他器官系統內未發生 BILAG-2004 惡化(定義為在第 48 週時 ≥1 項新的 BILAG-2004 A 或 ≥2 項新的 BILAG2004 B)
o SLE 疾病活性指數 2000 (SLEDAI-2K) 自基準期以來未惡化,其中惡化係定義為 SLEDAI-2K 自基準期以來在第 48 週時增加 >0 分
o 醫師評估患者狼瘡疾病活性自基準期以來未惡化,其中惡化係定義為 3 分醫師整體評估 (PGA) 視覺類比量表 (VAS) 的分數在第 48 週時增加 ≥0.30 分
• 估計目標是中度至重度 SLE 患者在治療條件(不同 ESK-001 劑量和安慰劑,無論是否停藥)之間的治療成功比例差異,由此治療成功係定義為在第 48 週時 BICLA 中未使用額外或替代藥物的反應。
Part B:
• TEAE 和 SAE 的發生率、生命徵象、體檢、12 導程心電圖,以及臨床實驗室檢查(血液學、臨床化學、尿液分析)

主要納入條件

Part A:
能夠且願意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已簽署且註明日期)以參與本試驗,並遵循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介於 18 至 70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
3. 身體質量指數 18 至 40 公斤/公尺2 且總體重 >40 公斤(88 磅)。
4. 充足的周邊靜脈通路
5. 在篩選前 ?6 個月確診 SLE,在篩選時符合 2019 年歐洲抗風濕病聯盟 (EULAR)/美國風濕病學會 (ACR) 標準,且具有下列至少一項:
‧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免疫螢光含量測定顯示抗核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且效價 ?1:80;
‧ 中央實驗室判定抗 dsDNA 抗體升高;
‧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判定抗 Smith 抗體升高;或
‧ 中央實驗室判定 C3 或 C4 低於正常值下限。
6. 篩選期間及首次施用 試驗藥品(IP) 之前,中央審查團隊確認下列事項:
‧ SLEDAI-2K 條件:篩選時,SLEDAI-2K 分數 ?6。「臨床」SLEDAI-2K 分數 ?4 分伴隨皮膚和/或黏膜侵犯。「臨床」SLEDAI-2K 是 SLEDAI-2K 評估分數,不納入歸因於任何尿液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的分數,包括免疫學測量:
o 納入下列臨床部分的分數:關節炎、肌炎、皮疹、掉髮、黏膜潰瘍、肋膜炎、心包膜炎和血管炎
o 排除歸因於發燒、SLE 頭痛和器質性腦症候群的分數
‧ BILAG-2004 指數等級條件:至少下列其中 1 項:
o 發生於至少 1 個身體/器官系統的 BILAG-2004 指數等級 A 疾病
■ 排除狼瘡性頭痛的分數
o 發生於超過 1 個身體/器官系統的 BILAG-2004 指數等級 B 疾病
■ 排除狼瘡性頭痛的分數
‧ 篩選時 PGA 分數在 0 至 3 的 VAS 上 >1.0
7. 臨床 SLEDAI-2K 分數 ?4 分,且在第一次施用 試驗藥品 之前有皮膚和/或黏膜侵犯
8. 目前接受至少下列其中 1 項治療:
‧ 在篩選就診時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之前,穩定口服皮質類固醇(每天 ?40 毫克強體松 或等效藥物)至少 2 週。患者正在服用的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不應在篩選與第 0 週(第 1 天)之間增加。
o 如果皮質類固醇是唯一用於 SLE 活性的藥物,則每日劑量必須在篩選前已達 ?10 毫克和 ?40 毫克強體松等效藥物至少 8 週,且在篩選前已穩定 ?10 毫克和 ?40 毫克至少 2 週。
‧ 和/或在篩選回診前,接受穩定劑量的抗瘧疾治療(例如:hydroxychloroquine、chloroquine、quinacrine)至少 8 週,且不應在篩選與第 0 週(第 1 天)之間增加劑量,
‧ 和/或在篩選回診前,接受不超過 1 種下列疾病修飾抗風濕藥物 (Disease-Modifying Antirheumatic Drugs, DMARD) 的穩定劑量至少 8 週,且不應在篩選與第 0 週(第 1 天)之間增加:
o Azathioprine 每日 ?200 毫克
o Mycophenolate mofetil 每日 ?2 克或 mycophenolic acid 每日 ?1.44 克
o 每週口服、皮下注射或肌肉注射 (IM) methotrexate ?20 毫克
9. 篩選時,血清乙型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s-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之女性 [WOCBP])
‧ WOCBP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品 後 30 天內,遵守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 與 WOCBP 有性生活的未絕育男性患者,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試驗藥品 後 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10. 第 1 天,隨機分配前
‧ 「臨床」SLEDAI-2K 分數 ? 4 分伴有皮膚和/或黏膜侵犯
‧ 篩選前以及篩選和隨機分配之間穩定口服皮質類固醇劑量至少 2 週
‧ WOCBP 在施用試驗藥品前的尿液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Part B:
1. 完成最長至第 48 週回診 A 部分試驗的試驗治療,且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認為其可能受益於 ESK-001 的 SLE 治療
2. 在 A 部分試驗中,ESK-001 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在試驗主持人認為是可接受的
3. 能夠且願意在開始任何試驗特定程序前,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已簽署)以參與本試驗,並遵循試驗計畫書的所有要求
4. 具生育力的女性 (women with child bearing potential, WOCBP) 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ESK-001 後 30 天內,遵從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5. 與 WOCBP 有性生活的男性,必須同意在整個試驗期間及最後一劑 ESK-001 後 90 天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6. 必須同意在完成最終追蹤回診(最後一劑試驗藥品後 4 週)之前,不參與另一項介入性試驗 PartA:
一般排除條件
1. 有任何急性或慢性疾病/病症或不穩定臨床病症的證據,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大幅增加患者參與試驗的風險或已知對 ESK-001 或配方中任何非活性成分過敏
2. 患有精神疾病或有精神疾病病史(1 年內),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患者提供受試者同意書、遵守試驗程序的能力,或使患者因參與試驗而增加風險
3. 根據試驗主持人的臨床判斷,目前或曾在篩選前 1 年內酗酒或濫用藥物(大麻除外)。
4. 懷孕、哺乳中,或計畫在試驗期間及試驗完成或終止後 1 個月內懷孕
5. 篩選時,心電圖顯示 Fridericia 修正後的 QT 間期 (QTcF) > 450 毫秒的患者
6. 不穩定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篩選前最近 3 個月內有臨床惡化(例如不穩定的心絞痛、快速心房顫動)或心臟疾病住院
7. 篩選時,發現下列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 × 109/升
‧ 血紅素 < 8 克/分升
‧ 血小板計數 < 50,000/微升
‧ 天門冬胺酸轉胺? (AST)/丙胺酸轉胺? (ALT) ? 2 × 正常值上限 (ULN),除非是由狼瘡性肝炎引起
‧ 總膽紅素 ? 2 × ULN(除非患者經證實患有吉伯特氏症候群)
‧ 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eGFR,依據腎病飲食修正 [MDRD] 公式計算)< 30 毫升/分鐘/公尺2,代表有重度腎功能不全
‧ 尿液總蛋白/肌酸酐比值 (UPCR) > 3.5 克/克
8. 患者已規劃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與 SLE 和其他疾病相關的排除條件
9. 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可能混淆療效評估的藥物所誘發的 SLE 或其他自體免疫疾病
10. 患有活動性增生型狼瘡腎炎,且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需要試驗計畫書所不允許的治療。
11. 目前患有 SLE 以外的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 SLE 疾病活性評估。範例包括嚴重纖維肌痛、嚴重骨關節炎、嚴重心肺疾病。
12. 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的神經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變;脫髓鞘症候群(遞增或橫貫急性脊髓炎、急性發炎性脫髓鞘多發性放射性病變);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意識程度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新發癲癇;小腦共濟失調;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 這會使患者無法完全瞭解受試者同意書,或
‧ 若試驗主持人認為試驗計畫書指定的 SOC 不充足,且需要採用且需要採用試驗計畫書不允許之更積極的治療方式
?
13. 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曾患有或目前被診斷患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可接受透過抗凝血療法(除了施用華法林之外)充分控制至少 3 個月的抗磷脂症候群。沒有臨床症狀的陽性抗磷脂抗體將不予排除。
14. 在簽署 ICF 前 52 週內,曾患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超過 2 週的復發性非 SLE 患部。不排除因預期不會復發(例如:中毒靜脈注射)的病況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
與併用藥物相關的排除條件
15. 在簽署 ICF 前 3 個月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曾接受過任何試驗藥品(小分子或生物製劑),或目前正納入一項試驗性試驗
16. 在簽署 ICF 前 5 個半衰期內曾接受任何市售生物製劑
17. 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包括但不限於 obinutuzumab、ocrelizumab 或 rituximab),若是在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接受療法,則絕對 B 細胞低於正常值下限或接受 B 細胞清除療法前的基準期數值(以較低者為準)
18. 在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任何以 IL-12、IL-17 或 IL-23 為標靶的治療藥劑,或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曾接受任何腫瘤壞死因子 α 抑制劑
19. 在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曾接受 JAK 抑制劑(例如:Baricitinib、Tofacitinib)或 TYK2 抑制劑
20. 目前正在接受氫離子幫浦抑制劑 (PPI),例如 omeprazole 或 esomeprazole。在試驗第 1 天前,可以替代組織胺 2 受體阻斷藥物或口服制酸劑。
21. 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 第 1 天前的 6 週內曾接受關節內、肌肉注射 (IM) 或皮下注射 (IV) 皮質類固醇
‧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接種過任何活性或減毒疫苗(可接受接種死毒或重組疫苗)。試驗委託者建議試驗主持人確保所有患者在進入試驗前皆已接種所需疫苗,包括流感和 COVID-19(去活化/重組)疫苗。
‧ 未達到清除期時,表 8 中所列的任何限制藥物
‧ 簽署 ICF 前 4 週內曾輸血
與感染和其他因素相關的排除條件
22. 過去 6 個月內曾有自殺意圖的病史或證據(嚴重程度為 4 [活動性:方法和意圖,但無計畫] 或嚴重程度為 5 [活動性:方法、意圖和計畫]);或根據篩選時哥倫比亞自殺嚴重程度評定量表 (C-SSRS) 評估,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任何自殺行為
23.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病史,或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感染或脾臟切除術等潛在病症而使患者易於感染
24. 肝炎血清學檢測確認為陽性,包括下列項目: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 篩選時中央實驗室以反轉錄聚合?鏈鎖反應 (RT-PCR) 檢測測得 B 型肝炎 (HBV) 核心抗體 (HBcAb) 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DNA (?20 國際單位/毫升)
?
註:HBcAb 陽性且未測得 HBV DNA 的患者將可參與試驗。然而,患者將必須每 3 個月檢測一次 HBV DNA。若要持續符合試驗資格,根據中央實驗室,患者 HBV DNA 濃度必須維持 <20 國際單位/毫升。
‧ 經中央實驗室以 HCV RNA 確認,C 型肝炎病毒(HCV) 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
25. 在第 0 週(第 1 天)前的任何時候患有任何嚴重皰疹感染,包括但不限於瀰漫性皰疹(曾發生)、皰疹性腦炎(曾發生)、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 2 年內曾發生 2 次)或眼部皰疹(曾發生)
‧ 簽署 ICF 前 12 週內患有活動性帶狀皰疹感染
‧ 在第 1 天的前 4 週內曾感染活動性單純皰疹病毒
26. 下列任何一項:
‧ 篩選時 QuantiFERON 結核病 (TB) 金級檢測 (QuantiFERON Tuberculosis (TB) Gold Test) 結果為陽性(例外:允許有潛伏性 TB 病史且有完成預防性治療記錄的患者參與試驗)
‧ 有活動性 TB 感染的病史
‧ 目前患有活動性、臨床上顯著的任何類型感染
‧ 在簽署 ICF 前 8 週內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慢性感染(例如:骨髓炎、支氣管擴張)(允許慢性真菌指甲感染)
‧ 在簽署 ICF 至少 4 週前需要住院或以靜脈注射抗感染藥物治療的任何感染
‧ 在第 1 天的前 2 週內患有需要口服抗感染藥物(包括抗病毒藥物)的任何感染
27. 篩選前 5 年內已知目前患有惡性腫瘤,或是目前正在評估潛在惡性腫瘤或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下列情況除外:
‧ 在第 0 週(第 1 天)前 >3 個月,經證實治癒性療法成功治療的皮膚鱗狀細胞癌或基底細胞癌
‧ 在第 0 週(第 1 天)前 >1 年接受明顯成功的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
PartB:
1. 有任何急性或慢性疾病/病症或不穩定臨床病症的證據,經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判定若持續在 B 部分接受 ESK-001 治療將顯著增加患者的風險
2. 計畫在試驗期間及試驗完成或中止後 1 個月內懷孕
3. 患者已規劃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
4. 需要本試驗禁用藥物的 SLE 活性患者
5.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基於任何原因,認為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無法遵從試驗計畫書的患者
6. 未進行第 44 週臨床實驗室評估的患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1 人

  • 全球人數

    38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