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EFC17215
試驗執行中
2022-09-01 - 2026-05-18
Phase III
召募中1
ICD-10E75.21
法布瑞(-安德森)氏症
ICD-10E75.22
高雪氏症
ICD-10E75.240
A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1
B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2
C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3
D型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8
其他尼曼匹克症
ICD-10E75.249
尼曼匹克症
ICD-10E75.3
神經脂質過多症
ICD-10E77.0
溶小體酶的轉譯後修飾缺陷
ICD-10E77.1
糖蛋白分解缺陷
ICD-10E77.8
其他糖蛋白代謝疾患
ICD-10E77.9
糖蛋白代謝疾患
ICD-9272.7
脂肪代謝障礙
一項第 3 期、多中心、多國、隨機分配、雙盲、雙虛擬、活性對照藥物試驗,旨在評估 venglustat 對於已使用酵素替代療法 (ERT) 達到治療目標之第 3 型高雪氏症 (GD3) 成人與兒童患者的療效和安全性。
-
試驗申請者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賽諾菲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第 3 型高雪氏症 (GD3)
試驗目的
本試驗的目的,是為了評估在高雪氏症酵素替代療法 (Cerezyme) 外,加上試驗藥物(即 venglustat)的每日口服劑量,以比較其相對於安慰劑的療效(作用效果如何)及潛在風險。
藥品名稱
錠劑
主成份
GZ402671/venglustat
劑型
110
劑量
6 或 15mg
評估指標
主要分析將評估 venglustat 相較於 Cerezyme 在兩項多重評估指標(從基礎期至第 52 週 SARA 修正後的總分變化,以及從基礎期至第 52 週 RBANS 總量表指數的得分變化)方面的優越性,且將根據一項整體檢測。將使用 O’Brien 普通最小平方法 (OLS) 檢驗。對於個別評估指標,統計比較將根據重覆測量的混合效果模型 (MMRM) 進行。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符合以下所有條件的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試驗:
I 01.受試者在納入前曾接受 ERT(當地法規認為適當之 Cerezyme 或其他 ERT)至少 3 年,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6 個月,並且符合 I 05 定義的治療目標,依試驗主持人認為維持臨床穩定至少 1 年。
年齡
I 02.成人與兒童受試者:
成人受試者為年齡 ≥18 歲
兒童受試者為年齡 ≥12 且 <18 歲
對於年齡為 12 至 <18 歲的男性受試者的注意事項:
由於 venglustat 有影響男性生育能力的潛在風險,特別是篩選回診時尚未達到田納 (Tanner) 氏發育階段第 3 期的患者,試驗主持人在考量參與資格時,應評估進入研究的潛在利益和風險。在此利益/風險評估中,應徵求與家長或家長/法定監護人和照護者/家長/法定監護人、患者(如果當地法規認為具有行為能力)和試驗委託者的醫療代表(如果認為適當)的討論。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3.受試者有 GD3 的臨床診斷,並且記錄顯示酸性 β-葡萄糖苷酶活性缺乏證實這診斷。
I 04.受試者的修正後 SARA 分數為 1 分或以上。
I 05.受試者已達以下定義的 GD 治療目標:
-女性血紅素濃度 ≥11.0 g/dL ,男性血紅素濃度 ≥12.0 g/dL
-血小板計數 ≥100 000/mm3
-脾臟體積 <10 倍正常值 (MN)
-肝臟體積 <1.5 MN
-篩選前 3 個月內無骨骼危機和無症狀性骨骼疾病(例如骨骼壞死和/或病理性骨折引起的骨骼疼痛)。
I 06.出現凝視麻痹(主要為水平方向)伴隨緩慢或無眼球顫動。
I 07.如果受試者有癲癇病史,應在確認其在適當藥物(非 CYP3A 強效或中效誘導劑或抑制劑)下控制良好。
體重
I 08.受試者體重 ≥30 公斤。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
I 09.所有(男性與女性)受試者。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受試者
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按照符合其偏好且平常採用的生活型態進行完全禁慾,或者使用 2 種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符合其偏好且平常採用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者
-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和一種額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正哺乳,且符合以下條件,
則具參與的資格:
-為不具生育能力女性
或者
-為具生育能力 (WOCBP),且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6 週內,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年失敗率低於 1 (<1) %)的避孕法,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方法。
-WOCBP 在篩選期間內和基礎期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的高敏感性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依據當地法規要求)結果必須為陰性,有關懷孕檢測,請參閱 SoA(第 1.3 節)。
詳情請參見附錄 4(第 10.4 節)。
受試者同意書
I 10.能夠按照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需簽署特定 ICF。
I 11.對於年齡 ≥18 歲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若受試者因認知障礙而無法提供受試者同意書,則應遵循與年齡 ≥12 且 <18 歲受試者的相同程序。
或者 對於年齡 >12 歲且 <18 歲的受試者: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家長/法定監護人必須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如果當地法規也認為受試者具有行為能力,則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將額外取得受試者的同意。
I 01.受試者在納入前曾接受 ERT(當地法規認為適當之 Cerezyme 或其他 ERT)至少 3 年,接受穩定劑量至少 6 個月,並且符合 I 05 定義的治療目標,依試驗主持人認為維持臨床穩定至少 1 年。
年齡
I 02.成人與兒童受試者:
成人受試者為年齡 ≥18 歲
兒童受試者為年齡 ≥12 且 <18 歲
對於年齡為 12 至 <18 歲的男性受試者的注意事項:
由於 venglustat 有影響男性生育能力的潛在風險,特別是篩選回診時尚未達到田納 (Tanner) 氏發育階段第 3 期的患者,試驗主持人在考量參與資格時,應評估進入研究的潛在利益和風險。在此利益/風險評估中,應徵求與家長或家長/法定監護人和照護者/家長/法定監護人、患者(如果當地法規認為具有行為能力)和試驗委託者的醫療代表(如果認為適當)的討論。
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
I 03.受試者有 GD3 的臨床診斷,並且記錄顯示酸性 β-葡萄糖苷酶活性缺乏證實這診斷。
I 04.受試者的修正後 SARA 分數為 1 分或以上。
I 05.受試者已達以下定義的 GD 治療目標:
-女性血紅素濃度 ≥11.0 g/dL ,男性血紅素濃度 ≥12.0 g/dL
-血小板計數 ≥100 000/mm3
-脾臟體積 <10 倍正常值 (MN)
-肝臟體積 <1.5 MN
-篩選前 3 個月內無骨骼危機和無症狀性骨骼疾病(例如骨骼壞死和/或病理性骨折引起的骨骼疼痛)。
I 06.出現凝視麻痹(主要為水平方向)伴隨緩慢或無眼球顫動。
I 07.如果受試者有癲癇病史,應在確認其在適當藥物(非 CYP3A 強效或中效誘導劑或抑制劑)下控制良好。
體重
I 08.受試者體重 ≥30 公斤。
性生活、避孕/屏障法和懷孕檢測要求
I 09.所有(男性與女性)受試者。
男性和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對於參與臨床試驗受試者之避孕方法的規範。
a)男性受試者
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在試驗期間和其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按照符合其偏好且平常採用的生活型態進行完全禁慾,或者使用 2 種可接受的有效避孕方法。
-避免捐精
加上以下任一項:
-避免與異性發生性行為(如果這是符合其偏好且平常採用的生活型態;即長期且持續的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或者
-必須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和一種額外的高度有效避孕方法
b)女性受試者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正哺乳,且符合以下條件,
則具參與的資格:
-為不具生育能力女性
或者
-為具生育能力 (WOCBP),且在試驗治療期間和最後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後至少 6 週內,同意使用一種高度有效(年失敗率低於 1 (<1) %)的避孕法,且最好為使用者依賴性低的方法。
-WOCBP 在篩選期間內和基礎期第一次給予試驗治療前的高敏感性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依據當地法規要求)結果必須為陰性,有關懷孕檢測,請參閱 SoA(第 1.3 節)。
詳情請參見附錄 4(第 10.4 節)。
受試者同意書
I 10.能夠按照附錄 1(第 10.1 節)所述簽署受試者同意書,這包括遵守受試者同意書 (ICF) 和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和限制。在成年法定年齡大於 18 歲的國家,受試者的法定代理人也必需簽署特定 ICF。
I 11.對於年齡 ≥18 歲的受試者:受試者必須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若受試者因認知障礙而無法提供受試者同意書,則應遵循與年齡 ≥12 且 <18 歲受試者的相同程序。
或者 對於年齡 >12 歲且 <18 歲的受試者: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家長/法定監護人必須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如果當地法規也認為受試者具有行為能力,則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程序前,將額外取得受試者的同意。
主要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具備下方任何條件,則排除於本試驗之外:
醫療病況
E 01.受試者依賴輸血。
E 02.先前的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梗塞或目前肝臟酵素(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或總膽紅素 >2 倍正常值上限,除非受試者確診患有吉伯特氏症。
E 03.除 GD 外,受試者有任何臨床重大疾病,包括心血管(先天性心臟缺陷、冠狀動脈疾病、瓣膜疾病或左側心臟衰竭;臨床上明顯的心律不整或傳導缺陷)、肝、胃腸道、肺、神經系統、內分泌、代謝(例如,低血鉀症、低鎂血症)或精神疾病、其他醫療病況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阻止參與的嚴重間發性疾病。
E 04. 受試者患有腎臟功能不全,定義為篩選回診時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30 mL/min/1.73m2(年齡 ≥18 歲的受試者採用 CKD-EPI 公式,年齡 >12 歲且 <18 歲的受試者採用床邊 Schwartz 公式)。
E 05.受試者有癌症病史(基底細胞癌除外)。
E 06.受試者有進行性肌陣攣癲癇。
E 07.受試者懷孕(血清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hCG] 陽性或正哺乳中。
E 08.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白內障分級 (56),受試者患有皮質性白內障且 >晶體圓周四分之一(皮質性白內障等級-2),或者患有後囊膜下白內障且 >2 mm(後囊膜下白內障等級-2)。不排除患有核性白內障的受試者。
E 09.受試者需要使用侵入性呼吸支持。
E 10.每天清醒時間超過 12 小時,受試者需要使用非侵入性呼吸支持。
E 11.受試者已排定在試驗期間住院,包括進行非緊急手術。
E 12.受試者曾接受重大器官移植(例如,骨髓或肝臟)。
E 13.受試者任何下列檢測的結果為陽性:抗 C 型肝炎病毒 (anti-HCV) 抗體、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1 或 2 抗體(anti HIV1 或 anti-HIV2 Ab)。
E 14.有關 B 型肝炎檢測,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予以排除: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
b)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為陽性,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檢測結果為陽性。
E 15.受試者在篩選期檢查一年內有嚴重憂鬱症( BDI-II 分數 >28 分),或有重大情緒障礙之病史。
E 16.在篩選回診前 1 年內曾有藥品和/或酒精濫用的病史。
先前/併用治療
E 17.先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伴護蛋白療法、先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venglustat 外的基質減量療法或在納入前曾接受 venglustat 基質減量療法。先前 6 個月內曾接受的伴護蛋白療法以及 venglustat 外的基質減量療法,必須在納入前 6 個月停用。
E 18.受試者在納入前 30 天內曾接受臨床試驗藥物。
E 19.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潛在的白內障藥物(皮質類固醇、皮膚病學採用的補骨脂素併用照射紫外線光療法 [PUVA]、典型的抗精神病藥物和青光眼藥物或任何可能使白內障受試者視力惡化的藥物(例如,根據處方資訊的 α-腎上腺素青光眼藥物))。
E 20.在篩選期前,受試者在篩選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主,曾接受強效或中效誘導劑(注意事項:例如草藥補充劑)或 CYP3A 抑制劑。此部分也包括在開始 venglustat 前 72 小時內攝取葡萄柚、葡萄柚汁、或含葡萄柚之製品。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避免攝取葡萄柚、葡萄柚汁或葡萄柚製品。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1.若當地法規規定 - 受試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臨床試驗機構僱員、任何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人士。
診斷評估
E 22.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遵守試驗規定或無法進行試驗評估(例如 MRI 禁忌症)。
其他排除條件
E 23.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4.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受試者在納入前曾接受全脾臟切除術。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曾接受部分脾臟切除術。
E 25.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6.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僱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27.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經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E 01.受試者依賴輸血。
E 02.先前的食道靜脈曲張或肝梗塞或目前肝臟酵素(丙胺酸轉胺酶 [ALT]/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或總膽紅素 >2 倍正常值上限,除非受試者確診患有吉伯特氏症。
E 03.除 GD 外,受試者有任何臨床重大疾病,包括心血管(先天性心臟缺陷、冠狀動脈疾病、瓣膜疾病或左側心臟衰竭;臨床上明顯的心律不整或傳導缺陷)、肝、胃腸道、肺、神經系統、內分泌、代謝(例如,低血鉀症、低鎂血症)或精神疾病、其他醫療病況或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會阻止參與的嚴重間發性疾病。
E 04. 受試者患有腎臟功能不全,定義為篩選回診時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30 mL/min/1.73m2(年齡 ≥18 歲的受試者採用 CKD-EPI 公式,年齡 >12 歲且 <18 歲的受試者採用床邊 Schwartz 公式)。
E 05.受試者有癌症病史(基底細胞癌除外)。
E 06.受試者有進行性肌陣攣癲癇。
E 07.受試者懷孕(血清 β-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hCG] 陽性或正哺乳中。
E 08.依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白內障分級 (56),受試者患有皮質性白內障且 >晶體圓周四分之一(皮質性白內障等級-2),或者患有後囊膜下白內障且 >2 mm(後囊膜下白內障等級-2)。不排除患有核性白內障的受試者。
E 09.受試者需要使用侵入性呼吸支持。
E 10.每天清醒時間超過 12 小時,受試者需要使用非侵入性呼吸支持。
E 11.受試者已排定在試驗期間住院,包括進行非緊急手術。
E 12.受試者曾接受重大器官移植(例如,骨髓或肝臟)。
E 13.受試者任何下列檢測的結果為陽性:抗 C 型肝炎病毒 (anti-HCV) 抗體、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1 或 2 抗體(anti HIV1 或 anti-HIV2 Ab)。
E 14.有關 B 型肝炎檢測,若受試者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將予以排除:
a)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
b)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檢測結果為陽性,和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檢測結果為陽性。
E 15.受試者在篩選期檢查一年內有嚴重憂鬱症( BDI-II 分數 >28 分),或有重大情緒障礙之病史。
E 16.在篩選回診前 1 年內曾有藥品和/或酒精濫用的病史。
先前/併用治療
E 17.先前 6 個月內曾接受伴護蛋白療法、先前 6 個月內曾接受 venglustat 外的基質減量療法或在納入前曾接受 venglustat 基質減量療法。先前 6 個月內曾接受的伴護蛋白療法以及 venglustat 外的基質減量療法,必須在納入前 6 個月停用。
E 18.受試者在納入前 30 天內曾接受臨床試驗藥物。
E 19.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潛在的白內障藥物(皮質類固醇、皮膚病學採用的補骨脂素併用照射紫外線光療法 [PUVA]、典型的抗精神病藥物和青光眼藥物或任何可能使白內障受試者視力惡化的藥物(例如,根據處方資訊的 α-腎上腺素青光眼藥物))。
E 20.在篩選期前,受試者在篩選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主,曾接受強效或中效誘導劑(注意事項:例如草藥補充劑)或 CYP3A 抑制劑。此部分也包括在開始 venglustat 前 72 小時內攝取葡萄柚、葡萄柚汁、或含葡萄柚之製品。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避免攝取葡萄柚、葡萄柚汁或葡萄柚製品。
先前/同時進行的臨床試驗經驗
E 21.若當地法規規定 - 受試者為試驗委託者或臨床試驗機構僱員、任何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人士。
診斷評估
E 22.試驗主持人認為受試者無法遵守試驗規定或無法進行試驗評估(例如 MRI 禁忌症)。
其他排除條件
E 23.因監管或法律命令而被收容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被收容的受試者。
E 24.受試者類型和疾病特徵:受試者在納入前曾接受全脾臟切除術。患者在隨機分配前 3 年內曾接受部分脾臟切除術。
E 25.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不適合參與試驗,不論原因為何,包括醫療或臨床狀況,或受試者有不遵守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6.受試者為臨床試驗機構僱員,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其他人士,或此類人士的直系親屬(請參見國際醫藥法規協和會 -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 [ICH-GCP] 條例 E6 章節 1.61)。
E 27.對於任何試驗藥物或其成分或者藥物過敏,或者曾經發生其他過敏,經試驗主持人認為無法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 人
-
全球人數
ˋ4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