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BO42863(先前稱為 BLU 667 1101)
2017-01-01 - 2024-06-12
Phase I/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1
高度選擇性 RET 抑制劑,BLU 667使用於甲狀腺癌、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和其他晚期實體腫瘤病患的一項第 1/2 期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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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La Roche (原為Blueprint Medici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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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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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適應症
甲狀腺癌、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和其他晚期固態腫瘤
試驗目的
第 1 期,劑量遞增目標
主要目標
•確認 pralsetinib 的最高耐受劑量 (MTD) 和第 2 期建議劑量(RP2D)。
•確認 pralsetinib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次要目標
•判斷整體治療反應率 (ORR)。
•評估基準點血漿和/或腫瘤組織 RET 基因狀態,以及與抗腫瘤活性測量的相關性
•探討 pralsetinib 的藥物動力學 (PK) 特性,以及藥物暴露與安全性評估之間的關係。
•探討 pralsetinib 的藥效學
第 2 期,劑量擴展目標
主要目標
•依據患者疾病類型、及/或 RET 突變狀態 (若適用),及/或先前治療狀態 (若適用),採用腫瘤類型的 RECIST v1.1判斷 (或於適合腫瘤類型時,可依據 RANO) ORR。
•進一步確認 pralsetinib 的安全性及耐受性
次要目標
•評估額外臨床效益測量,包括DOR、CBR、DCR、PFS,以及整體存活期 (OS)。
•評估基準點血漿和/或腫瘤組織 RET 基因狀態,以及與抗腫瘤活性測量的相關性。
•了解 pralsetinib的PK特性資料,以及藥物曝露
藥品名稱
Pralsetinib (RO7499790, BLU-667)
主成份
Pralsetinib(RO7499790, BLU-667)
劑型
Capsule
劑量
100
評估指標
第 1 期,劑量遞增主要指標
• pralsetinib 的最高耐受劑量 (MTD) 和第 2 期建議劑量(RP2D)。
• pralsetinib 的整體安全性特性資料,評估方法為任何AE 的類型、頻率、嚴重程度、時間、和與試驗藥物間的關係,嚴重不良事件(SAE)、生命徵象變化、ECG、和安全性實驗室檢測。
第 2 期,劑量擴展主要指標
• 整體治療反應率(ORR),依疾病類型及/或 RET 突變狀態 (若適用),及/或先前治療狀態 (若適用),包括第 1 期接受 MTD/RP2D 治療的患者。
• 依據 AE、SAE、生命徵象變化、心電圖 (ECG)、實驗室安全性檢驗的類型、頻率、嚴重度、時機、與試驗藥物的關係,評估 pralsetinib 的整體安全性特性。
• pralsetinib 的最高耐受劑量 (MTD) 和第 2 期建議劑量(RP2D)。
• pralsetinib 的整體安全性特性資料,評估方法為任何AE 的類型、頻率、嚴重程度、時間、和與試驗藥物間的關係,嚴重不良事件(SAE)、生命徵象變化、ECG、和安全性實驗室檢測。
第 2 期,劑量擴展主要指標
• 整體治療反應率(ORR),依疾病類型及/或 RET 突變狀態 (若適用),及/或先前治療狀態 (若適用),包括第 1 期接受 MTD/RP2D 治療的患者。
• 依據 AE、SAE、生命徵象變化、心電圖 (ECG)、實驗室安全性檢驗的類型、頻率、嚴重度、時機、與試驗藥物的關係,評估 pralsetinib 的整體安全性特性。
主要納入條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1. 年齡 ≥ 18 歲。(台灣只接受 ≥ 20 歲的病患登記)
2. 劑量遞增期(第 1 期)的診斷 – 依據病理學資料確診為無法切除的晚期實體腫瘤。
每天接受 > 120 mg 的所有病患均必須患有甲狀腺髓質癌(MTC),或者依當地腫瘤組織和/或血液評估顯示患有 RET 突變的實體腫瘤。
3. 劑量擴展期(第 2 期)的診斷 – 所有病患(不包括第 3、4 和 9 組所收錄的 MTC 病患)必須依據當地腫瘤檢測或血中循環腫瘤核酸確認患有致癌的 RET 融合或突變(不包括同義突變、移碼突變和無義突變)的實體腫瘤;詳細資料請參閱下列說明,常見致癌突變列表請參閱附錄 6。
第 1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資料確診患有帶有 RET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且曾接受含鉑化療。
第 2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 RET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未曾接受含鉑化療,包括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的病患。在術前化療和輔助化療中使用含鉑治療,如果最後一次含鉑治療距離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4 個月以上,則允許。
第 3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晚期 MTC ,在篩選回診前 14 個月內惡化,且曾接受 cabozantinib 和/或 vandetanib。
第 4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晚期 MTC ,在篩選回診前 14 個月內惡化,且未曾接受 cabozantinib 或 vandetanib。
第 5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致癌 RET 融合的晚期實體腫瘤,已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的標準治療 (除非該腫瘤類型尚無已核准的標準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進行標準治療),且必須不符合其他任一組別資格。
第 6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致癌 RET 融合或突變的晚期實體腫瘤,且曾接受一種選擇性可抑制 RET 的 TKI,例如 selpercatinib。
第 7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致癌 RET 突變的晚期實體腫瘤,曾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的標準治療(SOC),且不符合其他任一組別。
第 8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確診,罹患帶有 RET 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且先前接受過含鉑化療治療 (僅限中國)。
第 9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確認患有晚期 MTC,在篩選回診前 14 個月內惡化,且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 (允許曾接受細胞毒性化療) 治療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僅限中國)。
4. 病患必須患有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在試驗計畫書修正 9 之前,病患必須在標準治療後惡化,或對於標準治療反應不佳,或者病患必須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不適合進行標準治療,或其所患疾病並無可接受的標準治療。
5. 劑量擴展期(第 2 期):所有組別 (第 7 組除外) 病患必須患有依據 RECIST v1.1 (若腫瘤類型適用時依據 RANO 標準)的可測量疾病。
6. 病患同意提供腫瘤組織(封存(若可取得)或新鮮切片)用於確認 RET 狀態,以及願意考慮在主治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且醫療上可行時進行治療期間的腫瘤切片。對於第 2 期,第 6 組病患需要進行一項治療前組織切片,界定腫瘤組織的基準點 RET 狀態。
7. 病患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PS)為 0 或 -1。
8. 病患提供知情同意以參與試驗。
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 病患之癌症具有除 RET 以外的已知主要驅使改變(primary driver alteration)(例如:帶有 EGFR、ALK、ROS1 或 BRAF 目標突變的 NSCLC;帶有致癌 KRAS、NRAS 或 BRAF 突變的大腸直腸癌)
1. 試驗主持人應與委託單位討論,若出現共同突變時決定是否納入。
2. 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 14 天內,有以下任何一情形:
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
血紅素 < 9.0 g/dL(使用紅血球[RBC]輸血和促紅血球生成素(EPO))達到至少 9.0 g/dL,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2 週施用。
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 或胺基代丙酸轉氨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肝轉移不存在; > 5 × ULN,如果肝轉移存在。
總膽紅素> 1.5 × ULN; > 3 × ULN 且直接膽紅素 > 1.5 × ULN 出現吉爾波特症候群。
估計(使用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 40 毫升/min。
血清總磷酸鹽 > 5.5 mg/dL。
3. 具有 QT 間期的病患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校正 > 470 ms。病患有長期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Torsades de pointes) 病史。病患有長期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家族史。
4. 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病患具有重大且不受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充血性心臟衰竭 III 或 IV 級;過去6 個月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不受控制的高血壓,或臨床重大且不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包括可能導致 QT間期延長的緩慢心律不整(例如 II 型二級或第三度心臟阻滯)。
5. 病患具有 CNS 轉移或與進行性神經症狀相關的原發性 CNS 腫瘤,或需要增加劑量的皮質類固醇以控制 CNS 疾病。如果病患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 CNS 疾病,則 第1週的第1天 之前兩週的劑量必須穩定。
6. 出現具臨床症狀的間質性肺病或間質性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亦即,影響日常活動或需要接受治療)。
7. 病患接受過以下的抗癌療法:
a.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接受了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不包括免疫療法或其他抗體療法)。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並符合病患的最佳利益,排除期內可能開始 pralsetinib 治療。
b.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8 天內,接受了任何免疫療法或其他抗體療法(免疫相關毒性必須緩解至 < 第 2 級,才能開始 pralsetinib 治療)。
8. 第 1-5 及 7 組的劑量擴展病患(第 2 期):病患以前接受過選擇性 RET 抑製劑治療,如:selpercatinib。
9. 病患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內,接受嗜中性白血球生長因子治療。
10. 病患需要給予禁止藥物或草本療法的治療,且無法在開始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並符合病患的最佳利益,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可能開始 pralsetinib 治療。
11. 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內,進行了一項重大的外科手術(但中心靜脈導管放置、腫瘤穿刺活體組織檢查和進食管放置等手術,不被視為重大外科手術)。
12. 病患在過去一年內已經診斷出或需要治療 (持續性荷爾蒙療法除外) 的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以下先前的惡性腫瘤是不排除的: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和鱗狀細胞皮膚癌、經治療的局部前列腺癌、經治療的局部甲狀腺癌和任何部位完全切除的原位癌。
13. 病患不願意或無法遵守定期回診,施藥計劃,實驗室檢測或其他試驗程序和試驗限制。
14. 對於非停經後或已透過手術節育的女性,若不願意在給予試驗藥物期間至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後的至少 30 天內,進行節慾或採取高效的避孕措施。對於非已透過手術節育的男性,若不願意在給予試驗藥物期間至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後的至少 90 天內,進行節慾或採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15. 懷孕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取得血清 β 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懷孕測試,並且符合懷孕。β hCG 值屬於懷孕範圍內,但並非懷孕的 (假陽性) 女性,在排除懷孕可能後納入。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停經後 1 年以上; 雙邊輸卵管結紮術; 雙邊卵巢切除術; 子宮切除術) 不需要血清 β-hCG 測試。
16. 進行母乳餵哺的女性。
17. 病患有先前或持續的臨床上顯著病症、醫療情況、外科歷史、生理發現或實驗室異常性,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的觀點,可能影響病患的安全; 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佈、新陳代謝或者排泄; 或干擾對試驗結果的評估。
參加本研究計畫的條件:
1. 年齡 ≥ 18 歲。(台灣只接受 ≥ 20 歲的病患登記)
2. 劑量遞增期(第 1 期)的診斷 – 依據病理學資料確診為無法切除的晚期實體腫瘤。
每天接受 > 120 mg 的所有病患均必須患有甲狀腺髓質癌(MTC),或者依當地腫瘤組織和/或血液評估顯示患有 RET 突變的實體腫瘤。
3. 劑量擴展期(第 2 期)的診斷 – 所有病患(不包括第 3、4 和 9 組所收錄的 MTC 病患)必須依據當地腫瘤檢測或血中循環腫瘤核酸確認患有致癌的 RET 融合或突變(不包括同義突變、移碼突變和無義突變)的實體腫瘤;詳細資料請參閱下列說明,常見致癌突變列表請參閱附錄 6。
第 1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資料確診患有帶有 RET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且曾接受含鉑化療。
第 2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 RET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未曾接受含鉑化療,包括未曾接受任何全身性治療的病患。在術前化療和輔助化療中使用含鉑治療,如果最後一次含鉑治療距離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4 個月以上,則允許。
第 3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晚期 MTC ,在篩選回診前 14 個月內惡化,且曾接受 cabozantinib 和/或 vandetanib。
第 4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晚期 MTC ,在篩選回診前 14 個月內惡化,且未曾接受 cabozantinib 或 vandetanib。
第 5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致癌 RET 融合的晚期實體腫瘤,已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的標準治療 (除非該腫瘤類型尚無已核准的標準治療,或試驗主持人認為不適合進行標準治療),且必須不符合其他任一組別資格。
第 6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致癌 RET 融合或突變的晚期實體腫瘤,且曾接受一種選擇性可抑制 RET 的 TKI,例如 selpercatinib。
第 7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資料確診患有帶有致癌 RET 突變的晚期實體腫瘤,曾接受適合其腫瘤類型的標準治療(SOC),且不符合其他任一組別。
第 8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確診,罹患帶有 RET 融合的局部晚期或轉移性 NSCLC,且先前接受過含鉑化療治療 (僅限中國)。
第 9 組:病患必須經病理學記錄確認患有晚期 MTC,在篩選回診前 14 個月內惡化,且未曾接受全身性療法 (允許曾接受細胞毒性化療) 治療晚期或轉移性疾病 (僅限中國)。
4. 病患必須患有無法手術切除的疾病。在試驗計畫書修正 9 之前,病患必須在標準治療後惡化,或對於標準治療反應不佳,或者病患必須無法耐受標準治療,或試驗主持人判斷病患不適合進行標準治療,或其所患疾病並無可接受的標準治療。
5. 劑量擴展期(第 2 期):所有組別 (第 7 組除外) 病患必須患有依據 RECIST v1.1 (若腫瘤類型適用時依據 RANO 標準)的可測量疾病。
6. 病患同意提供腫瘤組織(封存(若可取得)或新鮮切片)用於確認 RET 狀態,以及願意考慮在主治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且醫療上可行時進行治療期間的腫瘤切片。對於第 2 期,第 6 組病患需要進行一項治療前組織切片,界定腫瘤組織的基準點 RET 狀態。
7. 病患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PS)為 0 或 -1。
8. 病患提供知情同意以參與試驗。
排除條件
若您有下列任一情況,您將無法參加本研究計畫:
• 病患之癌症具有除 RET 以外的已知主要驅使改變(primary driver alteration)(例如:帶有 EGFR、ALK、ROS1 或 BRAF 目標突變的 NSCLC;帶有致癌 KRAS、NRAS 或 BRAF 突變的大腸直腸癌)
1. 試驗主持人應與委託單位討論,若出現共同突變時決定是否納入。
2. 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前 14 天內,有以下任何一情形:
血小板計數 < 75 × 109/L。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
血紅素 < 9.0 g/dL(使用紅血球[RBC]輸血和促紅血球生成素(EPO))達到至少 9.0 g/dL,但必須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至少 2 週施用。
天冬氨酸轉氨酶 (AST) 或胺基代丙酸轉氨酶 (ALT) > 3 × 正常值上限 (ULN),如果肝轉移不存在; > 5 × ULN,如果肝轉移存在。
總膽紅素> 1.5 × ULN; > 3 × ULN 且直接膽紅素 > 1.5 × ULN 出現吉爾波特症候群。
估計(使用 Cockroft-Gault 公式計算)或測量的肌酸酐清除率 < 40 毫升/min。
血清總磷酸鹽 > 5.5 mg/dL。
3. 具有 QT 間期的病患使用 Fridericia 公式(QTcF)校正 > 470 ms。病患有長期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Torsades de pointes) 病史。病患有長期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家族史。
4. 根據紐約心臟協會分類,病患具有重大且不受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充血性心臟衰竭 III 或 IV 級;過去6 個月內心肌梗塞或不穩定型心絞痛,不受控制的高血壓,或臨床重大且不受控制的心律不整,包括可能導致 QT間期延長的緩慢心律不整(例如 II 型二級或第三度心臟阻滯)。
5. 病患具有 CNS 轉移或與進行性神經症狀相關的原發性 CNS 腫瘤,或需要增加劑量的皮質類固醇以控制 CNS 疾病。如果病患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 CNS 疾病,則 第1週的第1天 之前兩週的劑量必須穩定。
6. 出現具臨床症狀的間質性肺病或間質性肺炎,包括放射性肺炎(亦即,影響日常活動或需要接受治療)。
7. 病患接受過以下的抗癌療法:
a.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接受了任何全身性抗癌療法(不包括免疫療法或其他抗體療法)。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並符合病患的最佳利益,排除期內可能開始 pralsetinib 治療。
b.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28 天內,接受了任何免疫療法或其他抗體療法(免疫相關毒性必須緩解至 < 第 2 級,才能開始 pralsetinib 治療)。
8. 第 1-5 及 7 組的劑量擴展病患(第 2 期):病患以前接受過選擇性 RET 抑製劑治療,如:selpercatinib。
9. 病患在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內,接受嗜中性白血球生長因子治療。
10. 病患需要給予禁止藥物或草本療法的治療,且無法在開始試驗藥物前至少 2 週停用。若試驗主持人認為安全,並符合病患的最佳利益,治療前 14 天或 5 個半衰期內,可能開始 pralsetinib 治療。
11. 病患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的 14 天內,進行了一項重大的外科手術(但中心靜脈導管放置、腫瘤穿刺活體組織檢查和進食管放置等手術,不被視為重大外科手術)。
12. 病患在過去一年內已經診斷出或需要治療 (持續性荷爾蒙療法除外) 的另一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病史。以下先前的惡性腫瘤是不排除的:完全切除的基底細胞和鱗狀細胞皮膚癌、經治療的局部前列腺癌、經治療的局部甲狀腺癌和任何部位完全切除的原位癌。
13. 病患不願意或無法遵守定期回診,施藥計劃,實驗室檢測或其他試驗程序和試驗限制。
14. 對於非停經後或已透過手術節育的女性,若不願意在給予試驗藥物期間至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後的至少 30 天內,進行節慾或採取高效的避孕措施。對於非已透過手術節育的男性,若不願意在給予試驗藥物期間至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後的至少 90 天內,進行節慾或採取高效的避孕措施。
15. 懷孕的女性,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7 天,取得血清 β 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hCG) 懷孕測試,並且符合懷孕。β hCG 值屬於懷孕範圍內,但並非懷孕的 (假陽性) 女性,在排除懷孕可能後納入。無生育能力的女性 (停經後 1 年以上; 雙邊輸卵管結紮術; 雙邊卵巢切除術; 子宮切除術) 不需要血清 β-hCG 測試。
16. 進行母乳餵哺的女性。
17. 病患有先前或持續的臨床上顯著病症、醫療情況、外科歷史、生理發現或實驗室異常性,依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的觀點,可能影響病患的安全; 改變試驗藥物的吸收、分佈、新陳代謝或者排泄; 或干擾對試驗結果的評估。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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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2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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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4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