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HZNP-DAX-203
試驗已結束
2022-12-31 - 2024-01-04
Phase II
召募中5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2 期試驗,評估 Daxdilimab 用於活動性增生性狼瘡腎炎成人參與者的療效與安全性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活動性增生性狼瘡腎炎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 daxdilimab 併用 SOC 相較於安慰劑併用 SOC 用於活動性增生性 LN 參與者中的療效。
藥品名稱
injection
主成份
Daxdilimab
劑型
injection
劑量
100mg/vial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在第 48 週達到 CRR 且持續至第 52 週的參與者比例。
CRR 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eGFR ≥60 mL/min/1.73 m2 或未低於基準期以下 15%
• 24 小時 UPCR ≤0.5 mg/mg
• 評估前未中止試驗介入治療或未使用超過試驗計畫書允許範圍的限制藥物
在第 48 週達到 CRR 且持續至第 52 週的參與者比例。
CRR 定義為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 eGFR ≥60 mL/min/1.73 m2 或未低於基準期以下 15%
• 24 小時 UPCR ≤0.5 mg/mg
• 評估前未中止試驗介入治療或未使用超過試驗計畫書允許範圍的限制藥物
主要納入條件
1. 進行含篩選評估在內的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之前,取得來自參與者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
2.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
3. ≥ 18 和 ≤ 80 歲的成年男性或女性。(依據台灣當地法規定義之成年受試者。)
4. 符合 2019 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美國風濕病醫學會提出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分類標準 (Aringer et al, 2019)。
5.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篩選時具有至少一項下列項目:
‧ 抗核抗體 (ANA) ≥ 1:80。
‧ 中央實驗室判定,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anti-dsDNA)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範圍(即陽性結果)。
‧ 抗 Smith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值(即陽性結果)。
6. 根據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前 6 個月內或在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組織切片結果,診斷出增生性狼瘡腎炎 (LN):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或 2003 年腎臟病協會/腎臟病理學會工作組 (ISN/RPS) 分類標準,屬於第 III 級(± 第 V 級)或第 IV 級(± 第 V 級)LN(根據當地對於腎臟組織切片的評估)。
‧ 注意:將使用當地組織切片報告確認參與者的資格。必須送交篩選時的切片檢體(留存或新鮮組織塊、玻片或病理學數位影像)以判定是否能參與試驗。
7. 在下列兩個時間點透過 24 小時尿液收集取得的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 1.5 mg/mg (113.17 mg/mmol):
‧ 篩選開始時和
‧ 預計進行隨機分配之日的 14 天內。若沒有第二份檢體(將用於分層)的結果,參與者無法進行隨機分配。第二份檢體可在取得篩選檢體後至少 10 天後收集。第二份檢體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重複收集一次(這將不會被視為重新 篩選)。一般來說,中央實驗室結果的處理時間最長為 7 天。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有必要重新收集檢體,或隨機分配所需的結果延遲,則允許延長原為 28 天的篩選時間範圍。
8.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5 mL/min/1.73 m2。
9. 篩選時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女性)。
10. 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daxdilimab 後持續至少 3 個月(約 5 個半衰期)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以避免使具生育能力女性懷孕,且在此期間禁止捐贈精子。1. 參與試驗執行的人士、其員工,或該名人士的直系親屬。
2. 如有任何情形,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中央審查委員會認為會干擾試驗性藥物 (IP) 評估或者干擾對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3. 篩選時體重 > 160 kg。
4. 曾對於 IP 的任何成分或先前的單株抗體 (mAb) 或人類免疫球蛋白 (Ig) 療法有過敏症、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5. 已知對於 ≤ 1.0 gm/天的 MMF 或相等劑量的 MPA 無法耐受。
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或 5 個已發表的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臨床試驗。
7. 哺乳或懷孕女性,或者有意在自簽署 ICF 起至接受最後一劑 IP 後 6 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懷孕的女性。
8. 曾經發生藥物或酒精濫用,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其可能會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就診遵從性,或干擾其他試驗評估。
9. 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或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為止預計進行選擇性手術。
10. 篩選前 ≤ 4 週至隨機分配期間內發生自然或人工的流產、死產或活產,或者懷孕。
11. 依據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切片結果,診斷為單純的第 V 級膜性 LN。
12. 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透析病史,或在納入後 12 個月內,預期需要接受腎臟替代療法(透析或腎臟移植)。
13. 曾經或目前患有腎臟疾病(LN 除外),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其可能會干擾 LN 評估並混淆疾病活性評估(如糖尿病腎病變)。
14.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或潛在病症的病史,例如: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 HIV 感染呈陽性、脾臟切除術,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參與者易於受到感染的任何潛在病症。
15. 篩選時,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有任何下列項目(同一篩選期內可重複檢測一次,以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結果):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除非因吉伯特氏症候群所致)
‧ 血清免疫球蛋白 G (IgG) < 600 mg/dL(或 < 6 g/L),或者若因活動性 SLE/LN 所致時 < 400 mg/dL (< 4 g/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00/μL(或<1.0×109/L)或<500/μL(< 0.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小板計數<50,000/μL(或<50×109/L)或<25,000/μL(<2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紅素<8 g/dL(或<80 g/L)或<7 g/dL(<70 g/L)
‧ 糖化血色素 > 8%(或 > 0.08)
‧ 總淋巴球計數 < 200 cells/mm3
16.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確認為陽性,定義為: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以進一步檢測偵測到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高於定量下限 (LLOQ)。
請注意,篩選時 HBcAb 陽性的參與者,將每 3 個月接受一次 HBV DNA 檢測。若參與者的 HBV DNA 濃度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超過 LLOQ,則將停用 IP。
17.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已成功治療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18.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TB) 或干擾素 (IFN)- 釋放測定 (IGRA) 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曾對於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治療。請注意,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若有充分資料顯示先前曾接受治療,則無需重複檢測,且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重複檢測,但若重複檢測的結果仍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參與者。
19. 在隨機分配前的任何時候患有任何重度皰疹病毒感染(包括 Epstein-Barr 病毒、巨細胞病毒 [CMV]),包括但不限於散播性皰疹、皰疹性腦炎、近期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最近 2 年內有 2 次發作)或眼部皰疹。
20. 隨機分配前 12 週未完全緩解的任何帶狀皰疹、CMV 或 Epstein-Barr 病毒感染。
21. 在簽署 ICF 前 30 天內至隨機分配期間,有任何下列情形:
‧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包括持續發生且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的慢性感染(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 任何需要住院或靜脈注射抗傳染劑的治療之感染。
‧ 文件記錄顯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可重新進行篩選:
o 如果參與者無症狀(無需陰性檢測結果),則在陽性檢測結果後至少 2 週進行。
o 在患有症狀性 COVID-19 後至少 3 週進行(無需陰性檢測結果)。
22. 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患有伺機性感染而需要住院或腸道外抗微生物劑治療。
23. 在第 1 天患有任何急性疾病或證據顯示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
24.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的任何心臟疾病,前提是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為其會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
‧ 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 心電圖 (ECG) 出現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25. 過去 5 年有罹癌病史,以下除外:
‧ 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顯著成功,或
‧ 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
2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27. 在判定每個人的參與風險時,應根據目前對於重度疾病風險因子的瞭解,評估參與者是否有 COVID-19 的流行病學風險(即近期曝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和 COVID-19 嚴重程度的健康相關風險。患有 COVID-19 或其他顯著感染的參與者,或試驗主持人判斷其罹患 COVID-19 或其併發症的風險較高之參與者,不應進行隨機分配。
疾病相關條件
28. 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型神經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脫髓鞘症候群(上升性 [ascending]、橫斷性 [transverse]、急性發炎性脱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神經病變 [acute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radiculopathy])、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意識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小腦性運動失調症,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a) 該疾病可能使參與者無法完全瞭解 ICF。
或者
b) 試驗主持人認為,試驗計畫書 中規定的標準照護 (SOC) 不足以控制 SLE 的神經學症狀,且需要或預期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增加靜脈輸注 (IV)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 IV 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29. 文件記錄顯示有全身性硬化的病史或 SLE 診斷重疊伴隨全身性硬化。
30. 在簽署 ICF 前 1 年內曾經或目前診斷出患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 (APS) 或 APS 相關的血栓栓塞事件或流產。使用抗凝血劑或阿斯匹靈適當控制 APS 至少達 12 週的參與者,可招募至本試驗中。
31. 在簽署 ICF 前 24 週內,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總計超過 2 週的非 SLE 疾病病史。
先前和併用療法的標準
32. 在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 隨機分配前 6 週:
o 鴉片類藥物使用超過 40 mg/天的嗎啡等效劑量、不穩定劑量,或開始需要定期給藥
o IV 皮質類固醇 > 3.0 gm(累積劑量)
‧ 隨機分配前 8 週:
o 免疫球蛋白(抗 SARS-CoV-2 治療抗體除外)
o 鈣調磷酸酶抑制劑(例如:cyclosporin、voclosporin、tacrolimus)、rapamycin 抑制劑的作用機轉標靶、retinoid、thalidomide、lenalidomide 或 Janus 激酶抑制劑
o 使用血液、紅血球濃厚液、血小板輸血,或使用血漿分離術、血漿置換或 Therakos® 光照療法進行治療
‧ 隨機分配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o IV cyclophosphamide > 2 次高劑量脈衝 (≥ 0.5 gm/m2) 或 > 4 次低劑量(500 mg 每 2 週一次)
o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烷化劑(如 chlorambucil)
o 細胞激素或細胞激素受體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介白素 (IL)-1、IL-6、IL 17、IL-12/23、IL-23、IFN、整合素或腫瘤壞死因子 (TNF) α 拮抗劑(IFN-α kinoid 除外,於任何時候接受它均排除在外)
o Belimumab、abatacept 或 eculizumab
o 用於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的其他生物製劑(如 IFN 療法、IL-2)
o 試驗性藥物
o IPP-201101 (LupuzorTM)
‧ 隨機分配前 24 週:
o 除了 atacicept 或 obinutuzumab 以外的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rituximab、ocreli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telitacicept)
o 針對任何同時發生的疾病(包括氣喘、發炎性腸道疾病或藥物誘發的 SLE),接受全身性糖皮質激素(即:口服、直腸、IV 或肌肉注射 [IM])治療總計超過 2 週
‧ 隨機分配前 40 週:
o Atacicept
‧ 隨機分配前 1 年:
o 卡介苗 (BCG) 接種
‧ 隨機分配前 1.5 年:
o Obinutuzumab
‧ 隨機分配日之前必須停用下列藥物(因為可能與 MMF 產生交互作用):
o Methotrexate
o Azathioprine
o Leflunomide
o Mizoribine
o 質子幫浦抑制劑(例如:omeprazole、esomeprazole、lansoprazole、pantoprazole 等)
o Cholestyramine
2.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
3. ≥ 18 和 ≤ 80 歲的成年男性或女性。(依據台灣當地法規定義之成年受試者。)
4. 符合 2019 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美國風濕病醫學會提出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分類標準 (Aringer et al, 2019)。
5.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篩選時具有至少一項下列項目:
‧ 抗核抗體 (ANA) ≥ 1:80。
‧ 中央實驗室判定,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anti-dsDNA)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範圍(即陽性結果)。
‧ 抗 Smith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值(即陽性結果)。
6. 根據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前 6 個月內或在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組織切片結果,診斷出增生性狼瘡腎炎 (LN):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或 2003 年腎臟病協會/腎臟病理學會工作組 (ISN/RPS) 分類標準,屬於第 III 級(± 第 V 級)或第 IV 級(± 第 V 級)LN(根據當地對於腎臟組織切片的評估)。
‧ 注意:將使用當地組織切片報告確認參與者的資格。必須送交篩選時的切片檢體(留存或新鮮組織塊、玻片或病理學數位影像)以判定是否能參與試驗。
7. 在下列兩個時間點透過 24 小時尿液收集取得的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 1.5 mg/mg (113.17 mg/mmol):
‧ 篩選開始時和
‧ 預計進行隨機分配之日的 14 天內。若沒有第二份檢體(將用於分層)的結果,參與者無法進行隨機分配。第二份檢體可在取得篩選檢體後至少 10 天後收集。第二份檢體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重複收集一次(這將不會被視為重新 篩選)。一般來說,中央實驗室結果的處理時間最長為 7 天。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有必要重新收集檢體,或隨機分配所需的結果延遲,則允許延長原為 28 天的篩選時間範圍。
8.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5 mL/min/1.73 m2。
9. 篩選時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女性)。
10. 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daxdilimab 後持續至少 3 個月(約 5 個半衰期)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以避免使具生育能力女性懷孕,且在此期間禁止捐贈精子。1. 參與試驗執行的人士、其員工,或該名人士的直系親屬。
2. 如有任何情形,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中央審查委員會認為會干擾試驗性藥物 (IP) 評估或者干擾對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3. 篩選時體重 > 160 kg。
4. 曾對於 IP 的任何成分或先前的單株抗體 (mAb) 或人類免疫球蛋白 (Ig) 療法有過敏症、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5. 已知對於 ≤ 1.0 gm/天的 MMF 或相等劑量的 MPA 無法耐受。
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或 5 個已發表的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臨床試驗。
7. 哺乳或懷孕女性,或者有意在自簽署 ICF 起至接受最後一劑 IP 後 6 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懷孕的女性。
8. 曾經發生藥物或酒精濫用,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其可能會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就診遵從性,或干擾其他試驗評估。
9. 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或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為止預計進行選擇性手術。
10. 篩選前 ≤ 4 週至隨機分配期間內發生自然或人工的流產、死產或活產,或者懷孕。
11. 依據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切片結果,診斷為單純的第 V 級膜性 LN。
12. 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透析病史,或在納入後 12 個月內,預期需要接受腎臟替代療法(透析或腎臟移植)。
13. 曾經或目前患有腎臟疾病(LN 除外),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其可能會干擾 LN 評估並混淆疾病活性評估(如糖尿病腎病變)。
14.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或潛在病症的病史,例如: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 HIV 感染呈陽性、脾臟切除術,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參與者易於受到感染的任何潛在病症。
15. 篩選時,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有任何下列項目(同一篩選期內可重複檢測一次,以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結果):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除非因吉伯特氏症候群所致)
‧ 血清免疫球蛋白 G (IgG) < 600 mg/dL(或 < 6 g/L),或者若因活動性 SLE/LN 所致時 < 400 mg/dL (< 4 g/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00/μL(或<1.0×109/L)或<500/μL(< 0.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小板計數<50,000/μL(或<50×109/L)或<25,000/μL(<2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紅素<8 g/dL(或<80 g/L)或<7 g/dL(<70 g/L)
‧ 糖化血色素 > 8%(或 > 0.08)
‧ 總淋巴球計數 < 200 cells/mm3
16.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確認為陽性,定義為: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以進一步檢測偵測到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高於定量下限 (LLOQ)。
請注意,篩選時 HBcAb 陽性的參與者,將每 3 個月接受一次 HBV DNA 檢測。若參與者的 HBV DNA 濃度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超過 LLOQ,則將停用 IP。
17.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已成功治療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18.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TB) 或干擾素 (IFN)- 釋放測定 (IGRA) 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曾對於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治療。請注意,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若有充分資料顯示先前曾接受治療,則無需重複檢測,且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重複檢測,但若重複檢測的結果仍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參與者。
19. 在隨機分配前的任何時候患有任何重度皰疹病毒感染(包括 Epstein-Barr 病毒、巨細胞病毒 [CMV]),包括但不限於散播性皰疹、皰疹性腦炎、近期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最近 2 年內有 2 次發作)或眼部皰疹。
20. 隨機分配前 12 週未完全緩解的任何帶狀皰疹、CMV 或 Epstein-Barr 病毒感染。
21. 在簽署 ICF 前 30 天內至隨機分配期間,有任何下列情形:
‧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包括持續發生且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的慢性感染(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 任何需要住院或靜脈注射抗傳染劑的治療之感染。
‧ 文件記錄顯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可重新進行篩選:
o 如果參與者無症狀(無需陰性檢測結果),則在陽性檢測結果後至少 2 週進行。
o 在患有症狀性 COVID-19 後至少 3 週進行(無需陰性檢測結果)。
22. 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患有伺機性感染而需要住院或腸道外抗微生物劑治療。
23. 在第 1 天患有任何急性疾病或證據顯示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
24.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的任何心臟疾病,前提是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為其會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
‧ 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 心電圖 (ECG) 出現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25. 過去 5 年有罹癌病史,以下除外:
‧ 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顯著成功,或
‧ 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
2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27. 在判定每個人的參與風險時,應根據目前對於重度疾病風險因子的瞭解,評估參與者是否有 COVID-19 的流行病學風險(即近期曝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和 COVID-19 嚴重程度的健康相關風險。患有 COVID-19 或其他顯著感染的參與者,或試驗主持人判斷其罹患 COVID-19 或其併發症的風險較高之參與者,不應進行隨機分配。
疾病相關條件
28. 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型神經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脫髓鞘症候群(上升性 [ascending]、橫斷性 [transverse]、急性發炎性脱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神經病變 [acute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radiculopathy])、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意識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小腦性運動失調症,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a) 該疾病可能使參與者無法完全瞭解 ICF。
或者
b) 試驗主持人認為,試驗計畫書 中規定的標準照護 (SOC) 不足以控制 SLE 的神經學症狀,且需要或預期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增加靜脈輸注 (IV)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 IV 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29. 文件記錄顯示有全身性硬化的病史或 SLE 診斷重疊伴隨全身性硬化。
30. 在簽署 ICF 前 1 年內曾經或目前診斷出患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 (APS) 或 APS 相關的血栓栓塞事件或流產。使用抗凝血劑或阿斯匹靈適當控制 APS 至少達 12 週的參與者,可招募至本試驗中。
31. 在簽署 ICF 前 24 週內,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總計超過 2 週的非 SLE 疾病病史。
先前和併用療法的標準
32. 在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 隨機分配前 6 週:
o 鴉片類藥物使用超過 40 mg/天的嗎啡等效劑量、不穩定劑量,或開始需要定期給藥
o IV 皮質類固醇 > 3.0 gm(累積劑量)
‧ 隨機分配前 8 週:
o 免疫球蛋白(抗 SARS-CoV-2 治療抗體除外)
o 鈣調磷酸酶抑制劑(例如:cyclosporin、voclosporin、tacrolimus)、rapamycin 抑制劑的作用機轉標靶、retinoid、thalidomide、lenalidomide 或 Janus 激酶抑制劑
o 使用血液、紅血球濃厚液、血小板輸血,或使用血漿分離術、血漿置換或 Therakos® 光照療法進行治療
‧ 隨機分配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o IV cyclophosphamide > 2 次高劑量脈衝 (≥ 0.5 gm/m2) 或 > 4 次低劑量(500 mg 每 2 週一次)
o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烷化劑(如 chlorambucil)
o 細胞激素或細胞激素受體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介白素 (IL)-1、IL-6、IL 17、IL-12/23、IL-23、IFN、整合素或腫瘤壞死因子 (TNF) α 拮抗劑(IFN-α kinoid 除外,於任何時候接受它均排除在外)
o Belimumab、abatacept 或 eculizumab
o 用於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的其他生物製劑(如 IFN 療法、IL-2)
o 試驗性藥物
o IPP-201101 (LupuzorTM)
‧ 隨機分配前 24 週:
o 除了 atacicept 或 obinutuzumab 以外的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rituximab、ocreli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telitacicept)
o 針對任何同時發生的疾病(包括氣喘、發炎性腸道疾病或藥物誘發的 SLE),接受全身性糖皮質激素(即:口服、直腸、IV 或肌肉注射 [IM])治療總計超過 2 週
‧ 隨機分配前 40 週:
o Atacicept
‧ 隨機分配前 1 年:
o 卡介苗 (BCG) 接種
‧ 隨機分配前 1.5 年:
o Obinutuzumab
‧ 隨機分配日之前必須停用下列藥物(因為可能與 MMF 產生交互作用):
o Methotrexate
o Azathioprine
o Leflunomide
o Mizoribine
o 質子幫浦抑制劑(例如:omeprazole、esomeprazole、lansoprazole、pantoprazole 等)
o Cholestyramine
主要排除條件
1. 進行含篩選評估在內的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之前,取得來自參與者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及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
2.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
3. ≥ 18 和 ≤ 80 歲的成年男性或女性。(依據台灣當地法規定義之成年受試者。)
4. 符合 2019 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美國風濕病醫學會提出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分類標準 (Aringer et al, 2019)。
5.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篩選時具有至少一項下列項目:
‧ 抗核抗體 (ANA) ≥ 1:80。
‧ 中央實驗室判定,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anti-dsDNA)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範圍(即陽性結果)。
‧ 抗 Smith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值(即陽性結果)。
6. 根據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前 6 個月內或在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組織切片結果,診斷出增生性狼瘡腎炎 (LN):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或 2003 年腎臟病協會/腎臟病理學會工作組 (ISN/RPS) 分類標準,屬於第 III 級(± 第 V 級)或第 IV 級(± 第 V 級)LN(根據當地對於腎臟組織切片的評估)。
‧ 注意:將使用當地組織切片報告確認參與者的資格。必須送交篩選時的切片檢體(留存或新鮮組織塊、玻片或病理學數位影像)以判定是否能參與試驗。
7. 在下列兩個時間點透過 24 小時尿液收集取得的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 1.5 mg/mg (113.17 mg/mmol):
‧ 篩選開始時和
‧ 預計進行隨機分配之日的 14 天內。若沒有第二份檢體(將用於分層)的結果,參與者無法進行隨機分配。第二份檢體可在取得篩選檢體後至少 10 天後收集。第二份檢體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重複收集一次(這將不會被視為重新 篩選)。一般來說,中央實驗室結果的處理時間最長為 7 天。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有必要重新收集檢體,或隨機分配所需的結果延遲,則允許延長原為 28 天的篩選時間範圍。
8.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5 mL/min/1.73 m2。
9. 篩選時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女性)。
10. 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daxdilimab 後持續至少 3 個月(約 5 個半衰期)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以避免使具生育能力女性懷孕,且在此期間禁止捐贈精子。1. 參與試驗執行的人士、其員工,或該名人士的直系親屬。
2. 如有任何情形,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中央審查委員會認為會干擾試驗性藥物 (IP) 評估或者干擾對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3. 篩選時體重 > 160 kg。
4. 曾對於 IP 的任何成分或先前的單株抗體 (mAb) 或人類免疫球蛋白 (Ig) 療法有過敏症、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5. 已知對於 ≤ 1.0 gm/天的 MMF 或相等劑量的 MPA 無法耐受。
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或 5 個已發表的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臨床試驗。
7. 哺乳或懷孕女性,或者有意在自簽署 ICF 起至接受最後一劑 IP 後 6 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懷孕的女性。
8. 曾經發生藥物或酒精濫用,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其可能會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就診遵從性,或干擾其他試驗評估。
9. 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或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為止預計進行選擇性手術。
10. 篩選前 ≤ 4 週至隨機分配期間內發生自然或人工的流產、死產或活產,或者懷孕。
11. 依據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切片結果,診斷為單純的第 V 級膜性 LN。
12. 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透析病史,或在納入後 12 個月內,預期需要接受腎臟替代療法(透析或腎臟移植)。
13. 曾經或目前患有腎臟疾病(LN 除外),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其可能會干擾 LN 評估並混淆疾病活性評估(如糖尿病腎病變)。
14.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或潛在病症的病史,例如: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 HIV 感染呈陽性、脾臟切除術,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參與者易於受到感染的任何潛在病症。
15. 篩選時,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有任何下列項目(同一篩選期內可重複檢測一次,以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結果):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除非因吉伯特氏症候群所致)
‧ 血清免疫球蛋白 G (IgG) < 600 mg/dL(或 < 6 g/L),或者若因活動性 SLE/LN 所致時 < 400 mg/dL (< 4 g/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00/μL(或<1.0×109/L)或<500/μL(< 0.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小板計數<50,000/μL(或<50×109/L)或<25,000/μL(<2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紅素<8 g/dL(或<80 g/L)或<7 g/dL(<70 g/L)
‧ 糖化血色素 > 8%(或 > 0.08)
‧ 總淋巴球計數 < 200 cells/mm3
16.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確認為陽性,定義為: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以進一步檢測偵測到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高於定量下限 (LLOQ)。
請注意,篩選時 HBcAb 陽性的參與者,將每 3 個月接受一次 HBV DNA 檢測。若參與者的 HBV DNA 濃度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超過 LLOQ,則將停用 IP。
17.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已成功治療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18.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TB) 或干擾素 (IFN)- 釋放測定 (IGRA) 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曾對於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治療。請注意,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若有充分資料顯示先前曾接受治療,則無需重複檢測,且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重複檢測,但若重複檢測的結果仍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參與者。
19. 在隨機分配前的任何時候患有任何重度皰疹病毒感染(包括 Epstein-Barr 病毒、巨細胞病毒 [CMV]),包括但不限於散播性皰疹、皰疹性腦炎、近期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最近 2 年內有 2 次發作)或眼部皰疹。
20. 隨機分配前 12 週未完全緩解的任何帶狀皰疹、CMV 或 Epstein-Barr 病毒感染。
21. 在簽署 ICF 前 30 天內至隨機分配期間,有任何下列情形:
‧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包括持續發生且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的慢性感染(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 任何需要住院或靜脈注射抗傳染劑的治療之感染。
‧ 文件記錄顯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可重新進行篩選:
o 如果參與者無症狀(無需陰性檢測結果),則在陽性檢測結果後至少 2 週進行。
o 在患有症狀性 COVID-19 後至少 3 週進行(無需陰性檢測結果)。
22. 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患有伺機性感染而需要住院或腸道外抗微生物劑治療。
23. 在第 1 天患有任何急性疾病或證據顯示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
24.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的任何心臟疾病,前提是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為其會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
‧ 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 心電圖 (ECG) 出現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25. 過去 5 年有罹癌病史,以下除外:
‧ 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顯著成功,或
‧ 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
2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27. 在判定每個人的參與風險時,應根據目前對於重度疾病風險因子的瞭解,評估參與者是否有 COVID-19 的流行病學風險(即近期曝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和 COVID-19 嚴重程度的健康相關風險。患有 COVID-19 或其他顯著感染的參與者,或試驗主持人判斷其罹患 COVID-19 或其併發症的風險較高之參與者,不應進行隨機分配。
疾病相關條件
28. 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型神經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脫髓鞘症候群(上升性 [ascending]、橫斷性 [transverse]、急性發炎性脱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神經病變 [acute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radiculopathy])、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意識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小腦性運動失調症,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a) 該疾病可能使參與者無法完全瞭解 ICF。
或者
b) 試驗主持人認為,試驗計畫書 中規定的標準照護 (SOC) 不足以控制 SLE 的神經學症狀,且需要或預期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增加靜脈輸注 (IV)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 IV 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29. 文件記錄顯示有全身性硬化的病史或 SLE 診斷重疊伴隨全身性硬化。
30. 在簽署 ICF 前 1 年內曾經或目前診斷出患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 (APS) 或 APS 相關的血栓栓塞事件或流產。使用抗凝血劑或阿斯匹靈適當控制 APS 至少達 12 週的參與者,可招募至本試驗中。
31. 在簽署 ICF 前 24 週內,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總計超過 2 週的非 SLE 疾病病史。
先前和併用療法的標準
32. 在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 隨機分配前 6 週:
o 鴉片類藥物使用超過 40 mg/天的嗎啡等效劑量、不穩定劑量,或開始需要定期給藥
o IV 皮質類固醇 > 3.0 gm(累積劑量)
‧ 隨機分配前 8 週:
o 免疫球蛋白(抗 SARS-CoV-2 治療抗體除外)
o 鈣調磷酸酶抑制劑(例如:cyclosporin、voclosporin、tacrolimus)、rapamycin 抑制劑的作用機轉標靶、retinoid、thalidomide、lenalidomide 或 Janus 激酶抑制劑
o 使用血液、紅血球濃厚液、血小板輸血,或使用血漿分離術、血漿置換或 Therakos® 光照療法進行治療
‧ 隨機分配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o IV cyclophosphamide > 2 次高劑量脈衝 (≥ 0.5 gm/m2) 或 > 4 次低劑量(500 mg 每 2 週一次)
o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烷化劑(如 chlorambucil)
o 細胞激素或細胞激素受體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介白素 (IL)-1、IL-6、IL 17、IL-12/23、IL-23、IFN、整合素或腫瘤壞死因子 (TNF) α 拮抗劑(IFN-α kinoid 除外,於任何時候接受它均排除在外)
o Belimumab、abatacept 或 eculizumab
o 用於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的其他生物製劑(如 IFN 療法、IL-2)
o 試驗性藥物
o IPP-201101 (LupuzorTM)
‧ 隨機分配前 24 週:
o 除了 atacicept 或 obinutuzumab 以外的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rituximab、ocreli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telitacicept)
o 針對任何同時發生的疾病(包括氣喘、發炎性腸道疾病或藥物誘發的 SLE),接受全身性糖皮質激素(即:口服、直腸、IV 或肌肉注射 [IM])治療總計超過 2 週
‧ 隨機分配前 40 週:
o Atacicept
‧ 隨機分配前 1 年:
o 卡介苗 (BCG) 接種
‧ 隨機分配前 1.5 年:
o Obinutuzumab
‧ 隨機分配日之前必須停用下列藥物(因為可能與 MMF 產生交互作用):
o Methotrexate
o Azathioprine
o Leflunomide
o Mizoribine
o 質子幫浦抑制劑(例如:omeprazole、esomeprazole、lansoprazole、pantoprazole 等)
o Cholestyramine
2. 願意且有能力在試驗期間遵從規定的治療試驗計畫書和評估。
3. ≥ 18 和 ≤ 80 歲的成年男性或女性。(依據台灣當地法規定義之成年受試者。)
4. 符合 2019 年歐洲風濕病醫學會/美國風濕病醫學會提出的全身性紅斑性狼瘡 (SLE) 分類標準 (Aringer et al, 2019)。
5. 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篩選時具有至少一項下列項目:
‧ 抗核抗體 (ANA) ≥ 1:80。
‧ 中央實驗室判定,抗雙股去氧核糖核酸 (anti-dsDNA)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範圍(即陽性結果)。
‧ 抗 Smith 抗體升高至超過正常值(即陽性結果)。
6. 根據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前 6 個月內或在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組織切片結果,診斷出增生性狼瘡腎炎 (LN):
‧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 (WHO) 或 2003 年腎臟病協會/腎臟病理學會工作組 (ISN/RPS) 分類標準,屬於第 III 級(± 第 V 級)或第 IV 級(± 第 V 級)LN(根據當地對於腎臟組織切片的評估)。
‧ 注意:將使用當地組織切片報告確認參與者的資格。必須送交篩選時的切片檢體(留存或新鮮組織塊、玻片或病理學數位影像)以判定是否能參與試驗。
7. 在下列兩個時間點透過 24 小時尿液收集取得的尿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 1.5 mg/mg (113.17 mg/mmol):
‧ 篩選開始時和
‧ 預計進行隨機分配之日的 14 天內。若沒有第二份檢體(將用於分層)的結果,參與者無法進行隨機分配。第二份檢體可在取得篩選檢體後至少 10 天後收集。第二份檢體可在醫療監測員核准後重複收集一次(這將不會被視為重新 篩選)。一般來說,中央實驗室結果的處理時間最長為 7 天。在極少數情況下,如果有必要重新收集檢體,或隨機分配所需的結果延遲,則允許延長原為 28 天的篩選時間範圍。
8. 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 35 mL/min/1.73 m2。
9. 篩選時血清 β 人類絨毛膜促性腺激素 (β -hCG) 檢測結果為陰性(僅限具生育能力女性)。
10. 未接受輸精管切除術的男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 daxdilimab 後持續至少 3 個月(約 5 個半衰期)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以避免使具生育能力女性懷孕,且在此期間禁止捐贈精子。1. 參與試驗執行的人士、其員工,或該名人士的直系親屬。
2. 如有任何情形,試驗主持人或試驗委託者/中央審查委員會認為會干擾試驗性藥物 (IP) 評估或者干擾對參與者安全性或試驗結果的判讀。
3. 篩選時體重 > 160 kg。
4. 曾對於 IP 的任何成分或先前的單株抗體 (mAb) 或人類免疫球蛋白 (Ig) 療法有過敏症、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5. 已知對於 ≤ 1.0 gm/天的 MMF 或相等劑量的 MPA 無法耐受。
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或 5 個已發表的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參與另一項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臨床試驗。
7. 哺乳或懷孕女性,或者有意在自簽署 ICF 起至接受最後一劑 IP 後 6 個月期間內任何時間懷孕的女性。
8. 曾經發生藥物或酒精濫用,且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其可能會影響參與者安全性或就診遵從性,或干擾其他試驗評估。
9. 篩選前 8 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或自篩選起至試驗結束為止預計進行選擇性手術。
10. 篩選前 ≤ 4 週至隨機分配期間內發生自然或人工的流產、死產或活產,或者懷孕。
11. 依據簽署 ICF 前 6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取得的腎臟切片結果,診斷為單純的第 V 級膜性 LN。
12. 簽署 ICF 前 12 個月內有透析病史,或在納入後 12 個月內,預期需要接受腎臟替代療法(透析或腎臟移植)。
13. 曾經或目前患有腎臟疾病(LN 除外),且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其可能會干擾 LN 評估並混淆疾病活性評估(如糖尿病腎病變)。
14. 已知有原發性免疫缺陷或潛在病症的病史,例如:已知的人類免疫缺陷病毒 (HIV) 感染、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 HIV 感染呈陽性、脾臟切除術,或試驗主持人認為會使參與者易於受到感染的任何潛在病症。
15. 篩選時,根據中央實驗室結果顯示有任何下列項目(同一篩選期內可重複檢測一次,以在隨機分配前確認結果):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 2.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 2.5 倍 ULN
‧ 總膽紅素 > 1.5 倍 ULN(除非因吉伯特氏症候群所致)
‧ 血清免疫球蛋白 G (IgG) < 600 mg/dL(或 < 6 g/L),或者若因活動性 SLE/LN 所致時 < 400 mg/dL (< 4 g/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嗜中性白血球計數<1000/μL(或<1.0×109/L)或<500/μL(< 0.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小板計數<50,000/μL(或<50×109/L)或<25,000/μL(<25×109/L)
‧ 若因活動性 SLE 所致,血紅素<8 g/dL(或<80 g/L)或<7 g/dL(<70 g/L)
‧ 糖化血色素 > 8%(或 > 0.08)
‧ 總淋巴球計數 < 200 cells/mm3
16. B 型肝炎血清學檢測確認為陽性,定義為: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或
‧ 篩選時由中央實驗室以進一步檢測偵測到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BcAb) 和 B 型肝炎病毒 (HBV) 去氧核糖核酸 (DNA) 高於定量下限 (LLOQ)。
請注意,篩選時 HBcAb 陽性的參與者,將每 3 個月接受一次 HBV DNA 檢測。若參與者的 HBV DNA 濃度經中央實驗室確認超過 LLOQ,則將停用 IP。
17. 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已成功治療活動性 C 型肝炎感染。
18. 篩選時患有活動性肺結核 (TB) 或干擾素 (IFN)- 釋放測定 (IGRA) 檢測結果呈陽性,除非文件記錄顯示曾對於活動性或潛伏性 TB 進行適當治療。請注意,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若有充分資料顯示先前曾接受治療,則無需重複檢測,且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IGRA 檢測結果為不確定的參與者可重複檢測,但若重複檢測的結果仍不確定,則將排除該參與者。
19. 在隨機分配前的任何時候患有任何重度皰疹病毒感染(包括 Epstein-Barr 病毒、巨細胞病毒 [CMV]),包括但不限於散播性皰疹、皰疹性腦炎、近期復發性帶狀皰疹(定義為最近 2 年內有 2 次發作)或眼部皰疹。
20. 隨機分配前 12 週未完全緩解的任何帶狀皰疹、CMV 或 Epstein-Barr 病毒感染。
21. 在簽署 ICF 前 30 天內至隨機分配期間,有任何下列情形:
‧ 經試驗主持人認定患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包括持續發生且需要抗生素或抗病毒藥物的慢性感染(允許慢性指甲感染)。
‧ 任何需要住院或靜脈注射抗傳染劑的治療之感染。
‧ 文件記錄顯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ARS-CoV-2) 檢測呈陽性的參與者可重新進行篩選:
o 如果參與者無症狀(無需陰性檢測結果),則在陽性檢測結果後至少 2 週進行。
o 在患有症狀性 COVID-19 後至少 3 週進行(無需陰性檢測結果)。
22. 在隨機分配前 2 年內,患有伺機性感染而需要住院或腸道外抗微生物劑治療。
23. 在第 1 天患有任何急性疾病或證據顯示有臨床上顯著的活動性感染。
24. 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臨床上顯著的心臟疾病,包括不穩定型心絞痛、心肌梗塞、鬱血性心臟衰竭。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的任何心臟疾病,前提是試驗主持人或醫療監測員認為其會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
‧ 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
‧ 控制不良的高血壓
‧ 心電圖 (ECG) 出現臨床上顯著的異常
25. 過去 5 年有罹癌病史,以下除外:
‧ 篩選前 > 12 個月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且顯著成功,或
‧ 以治癒性療法治療的皮膚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癌。
26. 在第 1 天前 4 週內接種活性疫苗。
27. 在判定每個人的參與風險時,應根據目前對於重度疾病風險因子的瞭解,評估參與者是否有 COVID-19 的流行病學風險(即近期曝露、高風險居住環境)和 COVID-19 嚴重程度的健康相關風險。患有 COVID-19 或其他顯著感染的參與者,或試驗主持人判斷其罹患 COVID-19 或其併發症的風險較高之參與者,不應進行隨機分配。
疾病相關條件
28. 活動性重度或不穩定型神經精神性 SLE,包括但不限於:無菌性腦膜炎、腦血管炎、脊髓病、脫髓鞘症候群(上升性 [ascending]、橫斷性 [transverse]、急性發炎性脱髓鞘多發性神經根神經病變 [acute inflammatory demyelinating polyradiculopathy])、急性意識混亂狀態、意識受損、精神病、急性中風或中風症候群、顱神經病變、癲癇重積狀態、小腦性運動失調症,以及多發性單神經炎:
a) 該疾病可能使參與者無法完全瞭解 ICF。
或者
b) 試驗主持人認為,試驗計畫書 中規定的標準照護 (SOC) 不足以控制 SLE 的神經學症狀,且需要或預期使用更積極的治療方式(例如:增加靜脈輸注 (IV) cyclophosphamide 和/或高劑量 IV 脈衝皮質類固醇療法,或試驗計畫書不允許的其他治療)。
29. 文件記錄顯示有全身性硬化的病史或 SLE 診斷重疊伴隨全身性硬化。
30. 在簽署 ICF 前 1 年內曾經或目前診斷出患有災難性抗磷脂症候群 (APS) 或 APS 相關的血栓栓塞事件或流產。使用抗凝血劑或阿斯匹靈適當控制 APS 至少達 12 週的參與者,可招募至本試驗中。
31. 在簽署 ICF 前 24 週內,有任何需要口服或腸道外皮質類固醇治療總計超過 2 週的非 SLE 疾病病史。
先前和併用療法的標準
32. 在下列時間範圍內接受下列任何治療。
‧ 隨機分配前 6 週:
o 鴉片類藥物使用超過 40 mg/天的嗎啡等效劑量、不穩定劑量,或開始需要定期給藥
o IV 皮質類固醇 > 3.0 gm(累積劑量)
‧ 隨機分配前 8 週:
o 免疫球蛋白(抗 SARS-CoV-2 治療抗體除外)
o 鈣調磷酸酶抑制劑(例如:cyclosporin、voclosporin、tacrolimus)、rapamycin 抑制劑的作用機轉標靶、retinoid、thalidomide、lenalidomide 或 Janus 激酶抑制劑
o 使用血液、紅血球濃厚液、血小板輸血,或使用血漿分離術、血漿置換或 Therakos® 光照療法進行治療
‧ 隨機分配前 12 週(或 5 個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
o IV cyclophosphamide > 2 次高劑量脈衝 (≥ 0.5 gm/m2) 或 > 4 次低劑量(500 mg 每 2 週一次)
o Cyclophosphamide 以外的烷化劑(如 chlorambucil)
o 細胞激素或細胞激素受體拮抗劑,包括但不限於介白素 (IL)-1、IL-6、IL 17、IL-12/23、IL-23、IFN、整合素或腫瘤壞死因子 (TNF) α 拮抗劑(IFN-α kinoid 除外,於任何時候接受它均排除在外)
o Belimumab、abatacept 或 eculizumab
o 用於免疫抑制或免疫調節的其他生物製劑(如 IFN 療法、IL-2)
o 試驗性藥物
o IPP-201101 (LupuzorTM)
‧ 隨機分配前 24 週:
o 除了 atacicept 或 obinutuzumab 以外的 B 細胞消除療法(例如:rituximab、ocrelizumab、ofatumumab、inebilizumab、telitacicept)
o 針對任何同時發生的疾病(包括氣喘、發炎性腸道疾病或藥物誘發的 SLE),接受全身性糖皮質激素(即:口服、直腸、IV 或肌肉注射 [IM])治療總計超過 2 週
‧ 隨機分配前 40 週:
o Atacicept
‧ 隨機分配前 1 年:
o 卡介苗 (BCG) 接種
‧ 隨機分配前 1.5 年:
o Obinutuzumab
‧ 隨機分配日之前必須停用下列藥物(因為可能與 MMF 產生交互作用):
o Methotrexate
o Azathioprine
o Leflunomide
o Mizoribine
o 質子幫浦抑制劑(例如:omeprazole、esomeprazole、lansoprazole、pantoprazole 等)
o Cholestyramine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1 人
-
全球人數
21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