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REGEN-006
2022-01-05 - 2026-09-19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5
A PHASE 3 RANDOMIZED CONTROLLED STUDY OF RENAL AUTOLOGOUS CELL THERAPY (REACT) IN SUBJECTS WITH TYPE 2 DIABETES AND CHRONIC KIDNEY DISEASE (REGE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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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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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roKid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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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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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02/2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Type 2 Diabetes Mellitus
Chronic Kidney Disease
試驗目的
主要療效目的: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T2DM)和慢性腎病(CKD)參與者之腎功能的療效。
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和慢性腎病參與者之腎功能的療效。
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1.腎絲球濾過率的年化變化量
腎絲球濾過率的年化變化量,將利用第2次注射後收集到的所有腎絲球濾過率資料,按照參與者估計
2.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2009年CKD-EPI血清肌酸酐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率下降至少40%(持續30天)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3.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2009年CKD-EPI血清肌酸酐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率<15 mL/min/1.73m²(持續30天)和/或長期透析,和/或腎臟移植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4.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隨機尿液微白蛋白/尿液肌酸酐比算出UACR上升至少30%且至少30 mg/g(持續90天)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5.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腎臟或心血管死亡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藥品名稱
Renal Autologous Cell Therapy (REACT)
主成份
autologous selected renal cells (SRC)
劑型
cryopreservation solution
劑量
100 × 10^6 cells/mL ±20%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的: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T2DM)和慢性腎病(CKD)參與者之腎功能的療效。
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和慢性腎病參與者之腎功能的療效。
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1.腎絲球濾過率的年化變化量
腎絲球濾過率的年化變化量,將利用第2次注射後收集到的所有腎絲球濾過率資料,按照參與者估計
2.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2009年CKD-EPI血清肌酸酐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率下降至少40%(持續30天)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3.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2009年CKD-EPI血清肌酸酐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率<15 mL/min/1.73m²(持續30天)和/或長期透析,和/或腎臟移植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4.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隨機尿液微白蛋白/尿液肌酸酐比算出UACR上升至少30%且至少30 mg/g(持續90天)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5.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腎臟或心血管死亡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6.腎病生活品質(KDQOL)和歐洲生活品質問卷(EuroQol)5面向5等級(EQ-5D-5L)調查中患者自評結果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主要安全性目的: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和慢性腎病參與者之腎功能的安全性。
次要安全性目的:
1.直到全球試驗結束日期為止取得的切片相關嚴重不良事件
2.直到全球試驗結束日期為止取得的注射程序相關嚴重不良事件
3.直到全球試驗結束日期為止取得的研究產品相關嚴重不良事件。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T2DM)和慢性腎病(CKD)參與者之腎功能的療效。
關鍵次要療效指標: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和慢性腎病參與者之腎功能的療效。
其他次要療效指標:
1.腎絲球濾過率的年化變化量
腎絲球濾過率的年化變化量,將利用第2次注射後收集到的所有腎絲球濾過率資料,按照參與者估計
2.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2009年CKD-EPI血清肌酸酐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率下降至少40%(持續30天)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3.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2009年CKD-EPI血清肌酸酐公式計算腎絲球濾過率<15 mL/min/1.73m²(持續30天)和/或長期透析,和/或腎臟移植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4.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使用隨機尿液微白蛋白/尿液肌酸酐比算出UACR上升至少30%且至少30 mg/g(持續90天)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5.從第一次注射開始到腎臟或心血管死亡為止所經過的時間。
6.腎病生活品質(KDQOL)和歐洲生活品質問卷(EuroQol)5面向5等級(EQ-5D-5L)調查中患者自評結果自基準點以來的變化。
主要安全性目的:
評估最多2次相隔3個月給予且經皮送入已切片和未切片對側腎臟的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對於第二型糖尿病和慢性腎病參與者之腎功能的安全性。
次要安全性目的:
1.直到全球試驗結束日期為止取得的切片相關嚴重不良事件
2.直到全球試驗結束日期為止取得的注射程序相關嚴重不良事件
3.直到全球試驗結束日期為止取得的研究產品相關嚴重不良事件。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納入條件
1.參與者是在受試者同意日期時年齡為 30 到 80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參與者在其健康紀錄上有第二型糖尿病 (T2DM) 的臨床診斷。
3.參與者在其健康紀錄上有糖尿病性腎病變作為腎病潛在成因的臨床診斷(診斷不一定要透過腎臟切片證實)。
4.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醣化血紅素 (HbA1c) 低於 10%。
5.參與者有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eGFR) 大於或等於 20 且小於或等於 50 mL/min/1.73m2(不需腎臟透析)的經證實臨床診斷。
6.參與者的尿液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ACR) 大於或等於 300 且小於或等於 5,000 mg/g。
7.參與者的血壓穩定,而且如需高血壓治療,則維持使用穩定的抗高血壓用藥療程。如果治療含有血管張力素轉化酵素抑制劑 (ACEI) 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ARB),則該治療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採用每日最大耐受劑量至少 4 週,或者若治療包含任何劑量的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第 2 型抑制劑 (SGLT2i) 或鹽皮質激素受體拮抗劑 (MRA),則在隨機分配前採用保持穩定之劑量至少 4 週。
註記:ACEI 或 ARB 的每日最大耐受劑量,係定義為用於糖尿病性腎病變的最大耐受劑量(適用於第二型糖尿病參與者之糖尿病性腎病變核准適應症的藥物,即 losartan 和 irbesartan)或用於高血壓的最大耐受劑量(適用於無糖尿病性腎病變之核准適應症的藥物),除非有副作用或不良事件 (AEs) 而限制最大劑量的使用。針對未使用 ACEI 或 ARB 每日最大劑量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將需要記錄為何較高劑量為禁忌。
8.參與者同意且能夠從經皮腎臟切片和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 7 天前開始到 7 天後這段期間,避免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s),包括 aspirin 以及 clopidogrel、prasugrel、dipyridamole 或其他血小板凝集抑制劑。
9.參與者同意且能夠從經皮腎臟切片和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 7 天前開始到 7 天後這段期間,避免經口攝取魚油補充劑。
10.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方面。
11.參與者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
參與者排除條件
1.參與者有第一型糖尿病的病史。
2.參與者有腎臟移植的病史。
3.參與者在篩選時坐下進行 3 次測量,而該等測量的平均收縮壓大於或等於 140 mmHg 和/或平均舒張壓大於或等於 90 mmHg。
4.在隨機分配前參與者的血紅素濃度低於 10 g/dL,而且對於慢性腎病相關貧血的標準醫療介入無反應。
5.由於下列任何一項檢測在篩選回診時的結果異常,參與者似乎可能增加血栓性栓塞或出血的風險: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T-INR),以及血小板計數。
6.參與者患有出血疾患,或者維持使用任何在切片或注射前 7 天與之後 7 天內無法停用的抗凝血劑,包括分餾肝素製劑、Coumadin® (warfarin) 或直接凝血酶抑制劑。
7.參與者有已知的過敏或禁忌症、曾對康黴素/構造上相似的胺基糖苷類抗生素(其可能是製造過程的殘留物)發生嚴重全身性反應,或者已知對二甲基亞碸過敏。
8.參與者有對輸血、Dextran-40 或牛製劑產生過敏性或嚴重全身性反應的病史或禁忌症。
9.經將執行程序的程序執行醫師或醫師判定,參與者不是接受經皮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良好人選。這包括根據腎臟深度、擺位限制、體質,以及腎臟從皮膚表面到腎囊是否 >15 cm,或僅有一顆腎臟,確認參與者有接受此程序的禁忌症。
10.參與者有對局部麻醉劑或鎮靜劑產生嚴重全身性反應的病史或任何禁忌症。
11.參與者曾在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被診斷出急性腎臟損傷。
12.參與者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體染色體顯性和隱性多囊性腎病、局部節段性腎絲球硬化症、血管炎相關慢性腎病、IgA 腎病變和其他免疫調節的腎病變、藥物誘發或高血壓相關慢性腎病及其他類型的慢性腎病或解剖學變異型,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會干擾切片和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程序(例如馬蹄腎變異型和無法解釋的腎水腫)、任何其他經證實將會干擾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程序的腎臟病理狀況。
註記:如果腎臟仍可近用且符合接受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條件,則解剖學異常和良性狀況不構成排除。
13.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血運重建手術(例如支架或旁路移植手術)或腦血管意外,或在試驗期間計畫進行血運重建手術。
14.當前或曾患有紐約心臟學會 (NYHA) IV級心臟病(紐約心臟協會標準委員會)規定的心力衰竭。
15.需要緊急診斷評估或干預的隨機分組前 12 周內的心電圖檢查結果(例如,新的臨床上重要的心律失常或傳導障礙)。
16.參與者有過去 3 年內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例外:基底細胞皮膚癌和子宮頸原位癌,或經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測者一同認定,視為接受過治療且復發風險最小的惡性腫瘤)。
17.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有經證實臨床診斷的慢性肝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大於 3 倍的正常值上限)。
18.參與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為陽性、C 型肝炎抗體檢測為陽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抗體檢測為陽性,或活動性梅毒感染檢測為陽性。
註記: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指出自己有 C 型肝炎感染經過治療且已治癒之病史的參與者可接受病毒核糖核酸 (RNA) 檢測篩選,且若證實治癒則可納入該參與者。
19.參與者有經證實臨床診斷需要治療之活動性結核病 (TB) 。
20.在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參與者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包括為了慢性腎絲球腎炎接受治療的個人。
註記:允許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期低劑量皮質類固醇(小於或等於每日 7.5 mg 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以及為了間歇性症狀(例如,氣喘)短暫使用脈衝式皮質類固醇。
21.女性參與者懷孕中、授乳中(正在餵母乳),或預定在試驗過程期間懷孕。或者女性參與者有生育能力,且並未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或者女性參與者不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註記:高效的避孕方法係定義為一致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低於每年百分之一)的方法,例如植入物、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某些子宮內避孕器、禁慾,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22.參與者有主動濫用酒精和/或藥物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會損害參與者遵循試驗計畫書的能力。
23.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參加本試驗會危及參與者的健康狀態。
24.參與者在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曾使用試驗藥品,而未獲得試驗指派之醫療監測者的書面同意。
25.先前曾接受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治療的參與者。
1.參與者是在受試者同意日期時年齡為 30 到 80 歲的男性或女性。
2.參與者在其健康紀錄上有第二型糖尿病 (T2DM) 的臨床診斷。
3.參與者在其健康紀錄上有糖尿病性腎病變作為腎病潛在成因的臨床診斷(診斷不一定要透過腎臟切片證實)。
4.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的血清醣化血紅素 (HbA1c) 低於 10%。
5.參與者有估計腎絲球濾過率 (eGFR) 大於或等於 20 且小於或等於 50 mL/min/1.73m2(不需腎臟透析)的經證實臨床診斷。
6.參與者的尿液白蛋白與肌酸酐比值 (UACR) 大於或等於 300 且小於或等於 5,000 mg/g。
7.參與者的血壓穩定,而且如需高血壓治療,則維持使用穩定的抗高血壓用藥療程。如果治療含有血管張力素轉化酵素抑制劑 (ACEI) 或血管張力素受體阻斷劑 (ARB),則該治療必須在隨機分配前採用每日最大耐受劑量至少 4 週,或者若治療包含任何劑量的鈉葡萄糖共同轉運蛋白第 2 型抑制劑 (SGLT2i) 或鹽皮質激素受體拮抗劑 (MRA),則在隨機分配前採用保持穩定之劑量至少 4 週。
註記:ACEI 或 ARB 的每日最大耐受劑量,係定義為用於糖尿病性腎病變的最大耐受劑量(適用於第二型糖尿病參與者之糖尿病性腎病變核准適應症的藥物,即 losartan 和 irbesartan)或用於高血壓的最大耐受劑量(適用於無糖尿病性腎病變之核准適應症的藥物),除非有副作用或不良事件 (AEs) 而限制最大劑量的使用。針對未使用 ACEI 或 ARB 每日最大劑量的參與者,試驗主持人將需要記錄為何較高劑量為禁忌。
8.參與者同意且能夠從經皮腎臟切片和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 7 天前開始到 7 天後這段期間,避免使用非類固醇抗發炎藥物 (NSAIDs),包括 aspirin 以及 clopidogrel、prasugrel、dipyridamole 或其他血小板凝集抑制劑。
9.參與者同意且能夠從經皮腎臟切片和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 7 天前開始到 7 天後這段期間,避免經口攝取魚油補充劑。
10.參與者願意且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所有方面。
11.參與者願意且能夠提供已簽署的受試者同意。
參與者排除條件
1.參與者有第一型糖尿病的病史。
2.參與者有腎臟移植的病史。
3.參與者在篩選時坐下進行 3 次測量,而該等測量的平均收縮壓大於或等於 140 mmHg 和/或平均舒張壓大於或等於 90 mmHg。
4.在隨機分配前參與者的血紅素濃度低於 10 g/dL,而且對於慢性腎病相關貧血的標準醫療介入無反應。
5.由於下列任何一項檢測在篩選回診時的結果異常,參與者似乎可能增加血栓性栓塞或出血的風險: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 (APTT)、凝血酶原時間-國際標準化比值 (PT-INR),以及血小板計數。
6.參與者患有出血疾患,或者維持使用任何在切片或注射前 7 天與之後 7 天內無法停用的抗凝血劑,包括分餾肝素製劑、Coumadin® (warfarin) 或直接凝血酶抑制劑。
7.參與者有已知的過敏或禁忌症、曾對康黴素/構造上相似的胺基糖苷類抗生素(其可能是製造過程的殘留物)發生嚴重全身性反應,或者已知對二甲基亞碸過敏。
8.參與者有對輸血、Dextran-40 或牛製劑產生過敏性或嚴重全身性反應的病史或禁忌症。
9.經將執行程序的程序執行醫師或醫師判定,參與者不是接受經皮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良好人選。這包括根據腎臟深度、擺位限制、體質,以及腎臟從皮膚表面到腎囊是否 >15 cm,或僅有一顆腎臟,確認參與者有接受此程序的禁忌症。
10.參與者有對局部麻醉劑或鎮靜劑產生嚴重全身性反應的病史或任何禁忌症。
11.參與者曾在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被診斷出急性腎臟損傷。
12.參與者有下列任何一種狀況:體染色體顯性和隱性多囊性腎病、局部節段性腎絲球硬化症、血管炎相關慢性腎病、IgA 腎病變和其他免疫調節的腎病變、藥物誘發或高血壓相關慢性腎病及其他類型的慢性腎病或解剖學變異型,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會干擾切片和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程序(例如馬蹄腎變異型和無法解釋的腎水腫)、任何其他經證實將會干擾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程序的腎臟病理狀況。
註記:如果腎臟仍可近用且符合接受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注射的條件,則解剖學異常和良性狀況不構成排除。
13.隨機分配前 12 週內發生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血運重建手術(例如支架或旁路移植手術)或腦血管意外,或在試驗期間計畫進行血運重建手術。
14.當前或曾患有紐約心臟學會 (NYHA) IV級心臟病(紐約心臟協會標準委員會)規定的心力衰竭。
15.需要緊急診斷評估或干預的隨機分組前 12 周內的心電圖檢查結果(例如,新的臨床上重要的心律失常或傳導障礙)。
16.參與者有過去 3 年內罹患惡性腫瘤的病史(例外:基底細胞皮膚癌和子宮頸原位癌,或經試驗主持人和醫療監測者一同認定,視為接受過治療且復發風險最小的惡性腫瘤)。
17.參與者在篩選回診時,有經證實臨床診斷的慢性肝病(丙胺酸轉胺酶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大於 3 倍的正常值上限)。
18.參與者的 B 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測為陽性、C 型肝炎抗體檢測為陽性、人類免疫不全病毒抗體檢測為陽性,或活動性梅毒感染檢測為陽性。
註記:在試驗主持人斟酌下,指出自己有 C 型肝炎感染經過治療且已治癒之病史的參與者可接受病毒核糖核酸 (RNA) 檢測篩選,且若證實治癒則可納入該參與者。
19.參與者有經證實臨床診斷需要治療之活動性結核病 (TB) 。
20.在篩選回診的 3 個月內,參與者為免疫不全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藥物,包括為了慢性腎絲球腎炎接受治療的個人。
註記:允許吸入型皮質類固醇、長期低劑量皮質類固醇(小於或等於每日 7.5 mg 的 prednisone 等效藥物),以及為了間歇性症狀(例如,氣喘)短暫使用脈衝式皮質類固醇。
21.女性參與者懷孕中、授乳中(正在餵母乳),或預定在試驗過程期間懷孕。或者女性參與者有生育能力,且並未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包括禁慾。或者女性參與者不願意在整個試驗期間持續使用高效的避孕方法。
註記:高效的避孕方法係定義為一致且正確使用時失敗率低(即低於每年百分之一)的方法,例如植入物、注射劑、複方口服避孕藥、某些子宮內避孕器、禁慾,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
22.參與者有主動濫用酒精和/或藥物的病史,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將會損害參與者遵循試驗計畫書的能力。
23.經試驗主持人判定,參加本試驗會危及參與者的健康狀態。
24.參與者在篩選回診前 3 個月內曾使用試驗藥品,而未獲得試驗指派之醫療監測者的書面同意。
25.先前曾接受腎臟自體細胞療法治療的參與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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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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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