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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EFC16293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161495
試驗已結束

2020-01-03 - 2022-03-21

Phase III

召募中2

一項第3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用以評估靜脈注射重組第八凝血因子類血友病因子XTEN融合蛋白(rFVIIIFc-VWF-XTEN;BIVV001)對於12歲以上已接受過治療之重度A型血友患者的安全性、有效性與藥物動力學

  • 試驗申請者

    台灣璞氏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Bioverativ Therapeutics,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3/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沈銘鏡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聖傑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重度A型血友病

試驗目的

主要療效目標 • 評估BIVV001作為預防性治療的療效 次要療效目標 • 評估BIVV001作為預防性治療的療效 • 評估BIVV001治療出血事件的療效 • 評估BIVV001用於預防和治療出血事件的消耗量 • 評估BIVV001預防性治療對關節健康結果的影響 • 評估BIVV001預防性治療對生活品質(QoL)結果的影響 • 評估BIVV001在手術全期處置的療效 安全性目標 • 評估BIVV001治療的安全性與耐受性 藥物動力學目標 • 評估BIVV001的藥物動力學,根據單步驟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分析法和兩階段第八因子活性呈色分析法

藥品名稱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主成份

Recombinant coagulation FVIII Fc – vonWillebrand factor – XTEN fusion protein

劑型

Lyophilized powder for injection

劑量

IU/vial

評估指標

• A組的年出血率(ABR)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I 01. 參與者在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為20 歲以上(含)。
I 02. 重度A 型血友病,定義為內源性第八凝血因子活性< 1 IU/dL (< 1%)。
I 03. A 型血友病曾接受任何重組及/或血漿來源之第八凝血因子或冷凍沉澱品治療(預防性
或需求性)至少150 暴露日(EDs)。
I 04. 目前的療程中包括以下其中之一:
• 過去12 個月期間有使用市售第八凝血因子產品作為預防性治療療程或接受預防性
emicizumab 治療至少6 個月。必須考慮要有適當的清除期。
• 納入試驗前的12 個月內曾使用市售第八凝血因子產品以作為需求性療程有至少12 個
出血事件,或過去6 個月內有至少6 個出血事件。
- 需求性參與者同意於接受26 週需求期治療後,轉而接受預防性治療療程。
I 05. 篩選時的血小板數目≥ 100,000 cells/μL。
I 06. 參與者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抗體陽性,此為先前已有紀錄或篩選評估時確
定,則在納入試驗前必須取得追蹤結果。
a. CD4 淋巴球數目 > 200 cells/mm 3
b. 病毒量 < 400 copies/mL
CD4 淋巴球數目和病毒量的紀錄結果若是來自於篩選前26 週內採集的檢體或在篩選
期間採集的檢體且由中央實驗室評估,則可接受。
之前的HIV 檢測結果為陰性參與者,則篩選期間必須由中央實驗室重複檢測。
I 07. 受試者或代理人(≥ 20 歲的照護者或家人)願意且能夠完成試驗電子病患日誌(ePD)的使
用訓練,並於整個試驗期間使用電子病患日誌(ePD)。
I 08. 男性或女性
男性或女性使用的避孕法,應符合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當地法規要求。
a) 男性參與者-在本試驗中不需採取避孕措施。
b) 女性參與者 女性參與者若未懷孕或正在哺餵母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則符合參
與資格:- 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或-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且在試驗介入期間採用可接受的避孕措施(至少直到安全性追蹤電話訪問或回診為止)。試驗主持人應評估避孕措施與第一劑試驗介入措施的效果。及-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第一劑試驗介入治療前的高敏感度懷孕檢測必須為陰性。篩選時必須作血清懷孕檢測。在所有其他時間點,依照試驗主持人決定進行血清或尿液懷孕檢測。
I 09. 可以在所述的受試者同意書上簽名並遵守其要求及限制。
I 10. 受試參與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能夠理解本試驗的目的和風險,並
根據國際和當地參與者隱私法規,(視情況)提供已簽署且標註日期之受試者同意書及授
權使用受保護的健康資訊。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E 01. 同時罹患任何具有臨床顯著之肝臟疾病,經試驗主持人認定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試驗。這可能包括但不限於肝硬化、肝門脈高壓和急性肝炎。
E 02. 篩選的30 天內有嚴重的活性細菌或病毒感染(慢性肝炎或HIV 除外)。
E 03. 除A 型血友病外,還患有其他已知凝血疾病。
E 04. 對任何第八凝血因子產品有過敏或全身過敏性反應的病史
E 05. 有抑制抗體檢測呈陽性反應之病史,其定義為≥ 0.6 BU/mL,或任何數值大於或等於敏感度臨界值(若實驗室抑制劑偵測臨界值介於0.7-1.0 BU/mL),或第八凝血因子給藥後有反應降低的臨床徵兆或症狀。抑制抗體的家族史不構成參與者的排除條件。
E 06. 抑制抗體檢測結果陽性,其定義為篩選時 ≥ 0.6 BU/mL。
E 07. 腎功能異常,其定義為篩選時的血清肌酸酐> 2.0 mg/dL。
E 08. 篩選時的血清丙胺酸轉胺酶(ALT)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5 倍正常值上限(ULN)。
E 09. 篩選時的血清總膽紅素>3 倍ULN。
E 10. 篩選的30 天內有接種疫苗
E 11. 篩選前2 週內曾接受乙醯水楊酸(ASA)治療
E 12. 篩選前2 週內曾接受超過當地處方資訊所示之最高劑量的非固醇類抗發炎藥物(NSAID)治療。
E 13. 篩選前12 週內曾接受化療及/或其他免疫抑制藥物(不包括C 型肝炎病毒[HCV]或HIV治療)之全身性治療。允許使用皮質類固醇,但不包括每天給予或每2 天給予全身性皮質類固醇> 14 天。允許使用局部、外用,及/或吸入性類固醇。
E 14. 篩選前20 週內曾使用emicizumab
E 15. 之前曾納入本試驗;篩選失敗的參與者可再次篩選
E 16. 篩選前30 天內或5.5 個藥物半衰期內曾接受試驗藥物治療,以時間較長者為準。若試驗藥物的藥效學作用持續時間超過半衰期,則最大藥效學作用必須於篩選前回復至基期。
E 17. 隨機分配前8 週內曾接受重大手術。重大手術定義為通常(但非絕對)需要全身麻醉及/
或呼吸協助的任何手術程序(選擇性或緊急性),手術中會穿入或暴露主要體腔,或對身
體或生理功能造成重大損害(例如開腹手術、開胸手術、顱骨切開術、關節置換術,或
截肢手術)。
E 18. 因法規命令而安置於機構的個人;囚犯或依法居住在試驗機構的參與者
E 19. 任何制止參與者進入試驗的國家相關特定法規
E 20. 不論原因為何,經由試驗主持人判斷認為該參與者不適合參與試驗,包括醫療或臨床病況,或參與者有無法未遵從試驗程序的潛在風險
E 21. 參與者視試驗委託者或試驗主持人而定(請搭配國際醫藥法規協合會-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法例E6(ICH-GCP Ordinance E6)第1.61 節)
E 22. 參與者為臨床試驗中心的員工或與其他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個人,或為這些人的近親成員
E 23. 試驗執行/過程期間會觸及倫理考量的任何特定狀況
E 24. 依試驗主持人的觀點,對任何試驗介入措施、或其成分、或藥物敏感或有其他過敏,以致無法參與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6 人

  • 全球人數

    15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