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1071009
試驗執行中
2021-09-01 - 2025-04-30
Phase I/II
尚未開始1
召募中4
一項第 1/2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針對患有復發型/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的參與者,評估 ELRANATAMAB (PF-06863135) 單一療法使用二個遞增啟動劑量和較長給藥間隔之用藥方案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型/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
試驗目的
檢測試驗藥物 elranatamab(也稱為 PF-06863135)的安全性,並瞭解其對於治療多發性骨髓瘤的作用。
藥品名稱
注射劑
錠劑
錠劑
主成份
Elranatamab
Dexamethasone
Dexamethasone
劑型
270
110
110
劑量
40 mg/mL
4 mg
4 mg
評估指標
第 1 部分及第 2 部分
• C1 期間 ≥ 第 2 級 CRS 的發生率。
• C1 期間 ≥ 第 2 級 CRS 的發生率。
主要納入條件
參與者須符合以下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參與者年齡 ≥18 歲(或達國家/地區特定最低同意年齡,若為 >18 歲)。
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女性參與者即有資格。關於男性(第 10.4.1 節)和女性(第 10.4.2 節)參與者所有生殖條件請參閱附錄 4。
2. 參與者願意且能配合所有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量,及其他試驗程序。
3. 先前依據 IMWG 標準的定義,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MM)。1
4. 根據 IMWG 標準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符合下列至少 1 項:
a. 依 SPEP 評估,血清 M-蛋白 >0.5 g/dL;
b. 依 UPEP 評估,尿中 M-蛋白排泄量 >200 mg/24 小時;
c. 血清免疫球蛋白 FLC ≥10 mg/dL (≥100 mg/L) 和不正常血清免疫球蛋白 kappa 與 lambda FLC 比值 (< 0.26 或 > 1.65)。
5. 對至少 1 種 IMiD 反應不佳。
6. 對至少 1 種 PI 反應不佳。
7. 對至少 1 種抗 CD38 抗體反應不佳。
8. 經過上一個抗 MM 療程後已復發,或對其反應不佳。
注意:難治型定義為,在治療期間或在任何一線療法最後一劑的 60 天內疾病惡化或對療法沒有反應。
9. ECOG 體能狀態 ≤1。
10. 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 或ECHO 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0%。
11. 有充分的肝功能,特徵如下:
a. 總膽紅素 ≤ 2 x 正常值上限 (ULN)(若證實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則為 ≤ 3 x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x ULN;以及
c.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x ULN
12. 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的定義有充分的腎功能:使用 CKD-EPI 2021 公式2 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30 mL/min/1.73 m2 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 30 mL/min。若兩種公式均計算過,則使用兩個數值中的較高者。在疑似有澱粉樣沉積症的不確定病例中,也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13. 有充分的骨髓功能,特徵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若在計畫開始用藥的至少 7 天前完成,則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b. 血小板 ≥ 25 ×109/L(若在計畫開始用藥的至少 7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以及
c. 血紅素 ≥ 8 g/dL(若在計畫開始用藥的至少 14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
14. 校正血清鈣 ≤ 14 mg/dL (≤3.5 mmol/L)。
15.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等級 ≤1。
16. 能夠按附錄 1 所述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 (ICD)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1. 參與者年齡 ≥18 歲(或達國家/地區特定最低同意年齡,若為 >18 歲)。
若非懷孕中或正在哺餵母乳,女性參與者即有資格。關於男性(第 10.4.1 節)和女性(第 10.4.2 節)參與者所有生殖條件請參閱附錄 4。
2. 參與者願意且能配合所有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量,及其他試驗程序。
3. 先前依據 IMWG 標準的定義,診斷出多發性骨髓瘤 (MM)。1
4. 根據 IMWG 標準患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符合下列至少 1 項:
a. 依 SPEP 評估,血清 M-蛋白 >0.5 g/dL;
b. 依 UPEP 評估,尿中 M-蛋白排泄量 >200 mg/24 小時;
c. 血清免疫球蛋白 FLC ≥10 mg/dL (≥100 mg/L) 和不正常血清免疫球蛋白 kappa 與 lambda FLC 比值 (< 0.26 或 > 1.65)。
5. 對至少 1 種 IMiD 反應不佳。
6. 對至少 1 種 PI 反應不佳。
7. 對至少 1 種抗 CD38 抗體反應不佳。
8. 經過上一個抗 MM 療程後已復發,或對其反應不佳。
注意:難治型定義為,在治療期間或在任何一線療法最後一劑的 60 天內疾病惡化或對療法沒有反應。
9. ECOG 體能狀態 ≤1。
10. 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 或ECHO 判定,左心室射出分率 (LVEF) ≥40%。
11. 有充分的肝功能,特徵如下:
a. 總膽紅素 ≤ 2 x 正常值上限 (ULN)(若證實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則為 ≤ 3 x ULN);
b.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x ULN;以及
c.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2.5 x ULN
12. 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的定義有充分的腎功能:使用 CKD-EPI 2021 公式2 計算的腎絲球過濾率估計值 (eGFR) ≥ 30 mL/min/1.73 m2 或使用 Cockcroft-Gault 公式計算的肌酸酐清除率估計值 ≥ 30 mL/min。若兩種公式均計算過,則使用兩個數值中的較高者。在疑似有澱粉樣沉積症的不確定病例中,也可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計算肌酸酐清除率。
13. 有充分的骨髓功能,特徵如下:
a.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若在計畫開始用藥的至少 7 天前完成,則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b. 血小板 ≥ 25 ×109/L(若在計畫開始用藥的至少 7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以及
c. 血紅素 ≥ 8 g/dL(若在計畫開始用藥的至少 14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
14. 校正血清鈣 ≤ 14 mg/dL (≤3.5 mmol/L)。
15.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等級 ≤1。
16. 能夠按附錄 1 所述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其中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 (ICD) 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主要排除條件
1. 燜燃型 MM
2. 目前患有漿細胞白血病
3. POEMS 症候群
4. 澱粉樣沉積症
5. 華氏巨球蛋白血症 (Waldenström’s macroglobulinemia)
6. 已知涉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症或有涉及骨髓瘤性腦膜炎的臨床徵象
7. 在納入前 12 週內接受幹細胞移植,或目前發生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8. 心血管功能損傷或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納入前 6 個月內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冠心症(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移植、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症狀性心包膜積液);
•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控制不良的陣發性室上性心跳過速);
• 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如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深層靜脈血栓 [除非與中央靜脈導管併發症有關] 或肺栓塞);
• 延長 QT 症候群(或篩選時 QTcF > 470 msec)
9. 持續中且等級 ≥ 2 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10. 有在先前使用 B 細胞成熟抗原 (BCMA) 導向療法時,發生任何等級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病史
11. 有 Guillain-Barre 症候群 (GBS) 或 GBS 變體的病史,或任何等級 ≥ 3 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12.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COVID-19/SARS-CoV2)、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或愛滋病 (AIDS) 相關疾病,或任何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活動性感染必須在納入的至少 14 天前緩解。
⚫ COVID-19/SARS-CoV2:進入本試驗未強制進行 SARS-CoV-2檢測,故檢測應遵循當地臨床實務標準實施。若參與者在納入前 14 天內具有 SARS-CoV-2 感染陽性檢測結果、已知為無症狀感染或疑似染有 SARS-CoV-2,則排除該參與者。
HBV:
⚫ 本項條件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即急性或慢性活動性肝炎者)。
⚫ 然而,無論因接種疫苗或先前自然感染而呈 HBV 抗體陽性的參與者,若表示具有免疫力,則其符合資格。
⚫ 抗 B 型肝炎抗體 (HBcAb) 陽性但 HBsAg 陰性且抗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概況呈陰性的參與者若未檢測到 HBV DNA 則符合資格。
13. 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介入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無法耐受預定在本試驗第 3 部分施用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14. 在納入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非為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復發風險極低的第 0/1 期惡性腫瘤
15. 有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進行的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存在的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6. 曾接受抗 BCMA 雙特異性抗體的治療或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 (CAR-T cell) 療法。
17. 第一劑試驗介入的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8. 先前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性藥品或疫苗。
19. 只要符合先前投予試驗用藥物後經過的時間標準,即使他們在試驗性試驗的追蹤階段,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須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詳細討論案例,以決定是否符合資格。
20. 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管的其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委任且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員工及其家屬。
2. 目前患有漿細胞白血病
3. POEMS 症候群
4. 澱粉樣沉積症
5. 華氏巨球蛋白血症 (Waldenström’s macroglobulinemia)
6. 已知涉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NS) 病症或有涉及骨髓瘤性腦膜炎的臨床徵象
7. 在納入前 12 週內接受幹細胞移植,或目前發生移植物抗宿主疾病 (GVHD)
8. 心血管功能損傷或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納入前 6 個月內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冠心症(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移植、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症狀性心包膜積液);
•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控制不良的陣發性室上性心跳過速);
• 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如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深層靜脈血栓 [除非與中央靜脈導管併發症有關] 或肺栓塞);
• 延長 QT 症候群(或篩選時 QTcF > 470 msec)
9. 持續中且等級 ≥ 2 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10. 有在先前使用 B 細胞成熟抗原 (BCMA) 導向療法時,發生任何等級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的病史
11. 有 Guillain-Barre 症候群 (GBS) 或 GBS 變體的病史,或任何等級 ≥ 3 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12. 活動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C 型肝炎病毒 (HCV)、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COVID-19/SARS-CoV2)、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或愛滋病 (AIDS) 相關疾病,或任何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活動性感染必須在納入的至少 14 天前緩解。
⚫ COVID-19/SARS-CoV2:進入本試驗未強制進行 SARS-CoV-2檢測,故檢測應遵循當地臨床實務標準實施。若參與者在納入前 14 天內具有 SARS-CoV-2 感染陽性檢測結果、已知為無症狀感染或疑似染有 SARS-CoV-2,則排除該參與者。
HBV:
⚫ 本項條件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的參與者(即急性或慢性活動性肝炎者)。
⚫ 然而,無論因接種疫苗或先前自然感染而呈 HBV 抗體陽性的參與者,若表示具有免疫力,則其符合資格。
⚫ 抗 B 型肝炎抗體 (HBcAb) 陽性但 HBsAg 陰性且抗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BsAb) 概況呈陰性的參與者若未檢測到 HBV DNA 則符合資格。
13. 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介入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或無法耐受預定在本試驗第 3 部分施用之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劑量。
14. 在納入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非為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為復發風險極低的第 0/1 期惡性腫瘤
15. 有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進行的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存在的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6. 曾接受抗 BCMA 雙特異性抗體的治療或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 (CAR-T cell) 療法。
17. 第一劑試驗介入的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18. 先前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性藥品或疫苗。
19. 只要符合先前投予試驗用藥物後經過的時間標準,即使他們在試驗性試驗的追蹤階段,參與者可能符合資格。須與試驗委託者的醫療監測員詳細討論案例,以決定是否符合資格。
20. 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中心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監管的其他試驗中心工作人員,以及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委任且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員工及其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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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
全球人數
76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