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C107100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5317416
2022-04-01 - 2029-10-31
Phase III
尚未開始2
召募中3
ICD-10C90.00
多發性骨髓瘤,未達到緩解
ICD-10C90.02
多發性骨髓瘤,復發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203.00
多發性骨髓瘤,未提及緩解
一項隨機分配、2 組別、第 3 期試驗,比較 Elranatamab (PF-06863135) 與 Lenalidomide 用於在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後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患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後的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患者
試驗目的
在接受自體幹細胞移植後微量殘存疾病為陽性之新診斷多發性骨髓瘤患者中,評估試驗藥物elranatamab (也稱為 PF-06863135)作為維持治療時相較於lenalidomide是否能提供更好的臨床效益。
藥品名稱
Elranatamab
Lenalidomide
Lenalidomide
主成份
Elranatamab
Lenalidomide
Lenalidomide
劑型
solution for injection
Capsules
Capsules
劑量
40 mg/mL
5 mg, 10 mg, 15 mg
5 mg, 10 mg, 15 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核委員會 (BICR)依據 IMWG 評估的無惡化存活時間(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參與者須符合以下關鍵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參與者在第 1 次就診(篩選)或預篩選就診(如適用)時年齡 ≥ 18 歲(若國家特定最低同意年齡 > 18 歲,則為該年齡)。
• 男性參與者和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避孕。
2. 參與者願意且能配合所有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量,及其他試驗程序。
3. 根據 IMWG 標準1定義的多發性骨髓瘤 (multiple myeloma, MM) 診斷,且診斷時具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血清 M-蛋白 ≥ 0.5 g/dL (5 g/L)、24 小時尿液 M-蛋白 ≥ 200 mg,或者若血清 FLC 比值異常時,血清游離輕鏈 (free light chain,FLC) 分析法顯示涉及 FLC 濃度 ≥ 10 mg/dL。
• 曾為 NDMM 接受 3 至 8 個週期的誘導療法,接著接受高劑量療法和ASCT。隨機分配必須在幹細胞移植後 120 天內進行。針對在 ASCT 後接受鞏固療法的參與者,必須在鞏固療法後 60 天內和 ASCT 後 7 個月內進行隨
機分配。篩選檢測應在最後一劑鞏固治療後進行。
4. 隨機分配時依據 IMWG 標準為 PR 或更佳。
5. 依據中央實驗室 NGS 檢測(Adaptive Biotechnologies clonoSEQ® 檢測法)評估,確認主要惡性(指標)株。中國參與者將由位於中國北京的 GenetronHealth 進行找出主要惡性(指標)株的留存和新鮮骨髓穿刺檢體檢測,和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MRD 評估。只有在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 (Human Genetics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of Chin, HGRAC) 核准後,才會在中國進行檢體採集和生物標記檢測。
• 必須有留存骨髓穿刺檢體,用於確認主要惡性(指標)株,以透過中央實驗室評估(Adaptive Biotechnologies clonoSEQ® 檢測法)來追蹤 MRD 狀態(或如以上有關中國參與者的說明)。最好在誘導治療前(例如:診斷時)或移植前採集此檢體。在試驗委託者核准下,可接受移植後採集的檢體。若無法取得留存檢體,且可取得先前基於確認指標多發性骨髓瘤株而在其西雅圖(華盛頓,美國)實驗室(或如以上有關中國參與者的說明)進行Adaptive Biotechnologies clonoSEQ® MRD 檢測法的檢測結果用於本試驗,則可在試驗委託者核准下使用該結果。
• 需要提供篩選時採集的骨髓穿刺檢體,以判定 MRD 狀態。
6. ECOG 體能狀態≤ 1。
7. 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ECHO),確認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 ≥ 40%。
8. 有充分的肝功能,特徵如下:
• 總膽紅素 ≤ 2 × 正常值上限(若證實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且直接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則為 ≤ 3 ×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5 × ULN;和
•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5 × ULN。
9. 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定義的適當腎功能:使用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2021 年公式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30 mL/min/1.73 m2,或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ine clearance,CrCl) 估計值 ≥ 30 mL/min。若以兩種公式計算,可使用 2 項數值中的較高者。若懷疑發生類澱粉沉積症,也可在不確定個案中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檢測 CrCl。 *httpswww.kidney.org/content/ckd-epi-creatinine-equation-2021
10. 在篩選和隨機分配時,在骨髓 (bone marrow, BM) 功能方面表現出 ASCT 後充分復原,特性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若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7 天完成,則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不應J 為了達到此濃度而使用 G-CSF);
• 血小板 ≥ 75 ×109/L(若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7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以及
• 血紅素 ≥ 8 g/dL(若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14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
11. 校正血清鈣 ≤ 14 mg/dL (≤3.5 mmol/L)。
12.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等級 ≤ 1。
13. 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ICD),其中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將排除具下列任何特徵/條件的參與者:
1. 漿細胞白血病,定義為循環漿細胞超過 20%,且周邊血液中漿細胞絕對計數 >2 × 109/L2。
2. 類澱粉沉積症、Waldenström 氏巨球蛋白血症,或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單株蛋白、皮膚變化 (Polyneuropathy, Organomegaly,Endocrinopathy, Monoclonal protein, Skin changes, POEMS) 症候群。
3.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侵犯,或有骨髓瘤腦膜侵犯的臨床徵象。
4. 心血管功能損傷或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納入前 6 個月內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冠心症(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移植、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症狀性心包膜積液);
•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控制不良的陣發性室上性心搏過速);
• 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如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深層靜脈血栓[除非與中央靜脈導管併發症有關] 或肺栓塞);
• 篩選時,從 Q 波開始到 T 波結束時間 (tim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Q wave to the end of the T wave, QT) 延長症候群,或使用 Friderica 公式校正的 QT間期 (QT corrected using Friderica’s formula, QTcF) > 470 msec。
5. 持續中且等級 ≥ 3 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6. 有 Guillain-Barre 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 GBS) 或 GBS 變體的病史,或任何等級 ≥ 3 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7. 第一劑的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8. 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介入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9.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復發風險極低的第 0/1 期疾病除外。
10. 有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進行的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存在的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1. 之前的 MM 維持治療。
12. 先前曾接受 B 細胞成熟抗原 (B-cell maturation antigen, BCMA) 標靶治療。
13. 先前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性藥品或疫苗。
14. 驗孕(適用於具生育能力女性)結果為陽性。
15. 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炎病毒 (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SARS-CoV-2) 和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相關疾病的參與者。活動性感染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21 天緩解。納入前 28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患者不符合資格。允許預防性使用全身性藥物。
16.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家屬。
參與者須符合以下關鍵納入條件,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1. 參與者在第 1 次就診(篩選)或預篩選就診(如適用)時年齡 ≥ 18 歲(若國家特定最低同意年齡 > 18 歲,則為該年齡)。
• 男性參與者和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參與者必須同意避孕。
2. 參與者願意且能配合所有排定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測、生活方式考量,及其他試驗程序。
3. 根據 IMWG 標準1定義的多發性骨髓瘤 (multiple myeloma, MM) 診斷,且診斷時具有可測量的疾病,定義為血清 M-蛋白 ≥ 0.5 g/dL (5 g/L)、24 小時尿液 M-蛋白 ≥ 200 mg,或者若血清 FLC 比值異常時,血清游離輕鏈 (free light chain,FLC) 分析法顯示涉及 FLC 濃度 ≥ 10 mg/dL。
• 曾為 NDMM 接受 3 至 8 個週期的誘導療法,接著接受高劑量療法和ASCT。隨機分配必須在幹細胞移植後 120 天內進行。針對在 ASCT 後接受鞏固療法的參與者,必須在鞏固療法後 60 天內和 ASCT 後 7 個月內進行隨
機分配。篩選檢測應在最後一劑鞏固治療後進行。
4. 隨機分配時依據 IMWG 標準為 PR 或更佳。
5. 依據中央實驗室 NGS 檢測(Adaptive Biotechnologies clonoSEQ® 檢測法)評估,確認主要惡性(指標)株。中國參與者將由位於中國北京的 GenetronHealth 進行找出主要惡性(指標)株的留存和新鮮骨髓穿刺檢體檢測,和由中央實驗室進行的 MRD 評估。只有在中國人類遺傳資源管理辦公室 (Human Genetics Resources Administration of Chin, HGRAC) 核准後,才會在中國進行檢體採集和生物標記檢測。
• 必須有留存骨髓穿刺檢體,用於確認主要惡性(指標)株,以透過中央實驗室評估(Adaptive Biotechnologies clonoSEQ® 檢測法)來追蹤 MRD 狀態(或如以上有關中國參與者的說明)。最好在誘導治療前(例如:診斷時)或移植前採集此檢體。在試驗委託者核准下,可接受移植後採集的檢體。若無法取得留存檢體,且可取得先前基於確認指標多發性骨髓瘤株而在其西雅圖(華盛頓,美國)實驗室(或如以上有關中國參與者的說明)進行Adaptive Biotechnologies clonoSEQ® MRD 檢測法的檢測結果用於本試驗,則可在試驗委託者核准下使用該結果。
• 需要提供篩選時採集的骨髓穿刺檢體,以判定 MRD 狀態。
6. ECOG 體能狀態≤ 1。
7. 依據多頻道心室功能攝影 (multigated acquisition, MUGA) 掃描或心臟超音波(echocardiogram, ECHO),確認左心室射出分率 (Left ventricular ejection fraction,LVEF) ≥ 40%。
8. 有充分的肝功能,特徵如下:
• 總膽紅素 ≤ 2 × 正常值上限(若證實患有 Gilbert 氏症候群且直接膽紅素 ≤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則為 ≤ 3 × ULN);
•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 2.5 × ULN;和
• 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 2.5 × ULN。
9. 依據當地機構標準方法定義的適當腎功能:使用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合作研究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CKD-EPI) 2021 年公式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eGFR) ≥ 30 mL/min/1.73 m2,或使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的肌酸酐清除率 (creatiine clearance,CrCl) 估計值 ≥ 30 mL/min。若以兩種公式計算,可使用 2 項數值中的較高者。若懷疑發生類澱粉沉積症,也可在不確定個案中使用 24 小時尿液採集檢測 CrCl。 *httpswww.kidney.org/content/ckd-epi-creatinine-equation-2021
10. 在篩選和隨機分配時,在骨髓 (bone marrow, BM) 功能方面表現出 ASCT 後充分復原,特性如下: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0 × 109/L(若在隨機分配前至少 7 天完成,則允許使用顆粒性白血球群落刺激因子 [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 G-CSF];不應J 為了達到此濃度而使用 G-CSF);
• 血小板 ≥ 75 ×109/L(若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7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以及
• 血紅素 ≥ 8 g/dL(若在隨機分配的至少 14 天前完成,則允許輸血支持)。
11. 校正血清鈣 ≤ 14 mg/dL (≤3.5 mmol/L)。
12. 任何先前療法的急性作用已緩解至基準期嚴重程度或 CTCAE 等級 ≤ 1。
13. 能夠提供經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 (ICD),其中包括配合受試者同意書和本試驗計畫書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排除條件
將排除具下列任何特徵/條件的參與者:
1. 漿細胞白血病,定義為循環漿細胞超過 20%,且周邊血液中漿細胞絕對計數 >2 × 109/L2。
2. 類澱粉沉積症、Waldenström 氏巨球蛋白血症,或多發性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病變、單株蛋白、皮膚變化 (Polyneuropathy, Organomegaly,Endocrinopathy, Monoclonal protein, Skin changes, POEMS) 症候群。
3.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 (central nervous system, CNS) 侵犯,或有骨髓瘤腦膜侵犯的臨床徵象。
4. 心血管功能損傷或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納入前 6 個月內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冠心症(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移植、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症狀性心包膜積液);
•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控制不良的陣發性室上性心搏過速);
• 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如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深層靜脈血栓[除非與中央靜脈導管併發症有關] 或肺栓塞);
• 篩選時,從 Q 波開始到 T 波結束時間 (time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Q wave to the end of the T wave, QT) 延長症候群,或使用 Friderica 公式校正的 QT間期 (QT corrected using Friderica’s formula, QTcF) > 470 msec。
5. 持續中且等級 ≥ 3 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6. 有 Guillain-Barre 症候群 (Guillain-Barré syndrome, GBS) 或 GBS 變體的病史,或任何等級 ≥ 3 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7. 第一劑的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8. 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介入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9. 納入前 3 年內曾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但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原位癌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為復發風險極低的第 0/1 期疾病除外。
10. 有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進行的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去一年內)或當前存在的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1. 之前的 MM 維持治療。
12. 先前曾接受 B 細胞成熟抗原 (B-cell maturation antigen, BCMA) 標靶治療。
13. 先前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性藥品或疫苗。
14. 驗孕(適用於具生育能力女性)結果為陽性。
15. 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炎病毒 (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SARS-CoV-2) 和已知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 感染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相關疾病的參與者。活動性感染必須在納入前至少 21 天緩解。納入前 28 天內曾接受全身性抗感染藥物治療的患者不符合資格。允許預防性使用全身性藥物。
16. 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機構工作人員及其家屬、由試驗主持人以其他方式監督的試驗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試驗委託者和試驗委託者代表員工及其家屬。
主要排除條件
1. 漿細胞白血病
2. POEMS (周邊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異常、單株免疫球蛋白、皮膚變化) 症
候群
3. 全身性類澱粉蛋白輕鏈類澱粉沉積症
4. 心血管功能損傷或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納入前 6 個月內符合下列
任一條件:
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冠心症(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移植、冠狀動
脈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症狀性心包膜積液);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控制不良的陣發性室上性心
搏過速);
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如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深層靜脈血栓
[除非與中央靜脈導管併發症有關] 或肺栓塞);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篩選時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隔 (QTcF) ≥ 470
msec。
5. 持續中且等級 ≥ 3 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6. 有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e Syndrome) 或 格林-巴利症候群變體的病史,或任
何等級 ≥ 3 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7. 第一劑的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8. 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介入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 參與者在納入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非為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
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
10. 有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進行的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
去一年內)或當前存在的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
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1. 之前的多發性骨髓瘤維持治療
12. 曾接受 B 細胞成熟抗原 ( BCMA) 標的治療
13. 先前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
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性藥品或疫苗。
14. 篩選的血清驗孕(適用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陽性。
15. 參與者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
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和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 AIDS)相關疾病。
A.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本試驗計畫書排除患有活動性感染的患者,如上所述。雖然嚴重急性
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檢測並非進入本試驗計畫的必要條件,但仍應遵
循當地臨床實務標準進行檢測。若患者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已知患有無症狀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冠狀病毒 2 型,將予以排除。
B.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病毒量為陰性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血清反應陽性的參與者在其他方面表現健康,且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相關結果的風險甚低,可視為符合資格。若特定試驗計畫人選的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其潛在資格應依據目前和過去的 CD4 和 T
細胞計數、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病況(例如:伺機性感染)的病史(若
有),以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治療狀態,在任何篩選前與試驗委託者進行評估
和討論。也將考慮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C.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相關實驗室檢測應在篩選時進行,並納入臨床化驗的表格中。有關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閱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網站 (https://www.cdc.gov/hepatitis/index.htm)。
D. B 型肝炎病毒:
此條件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即: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動性肝炎)的參與者。
然而,若參與者的 B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顯示因接種疫苗
或先前自然感染獲得免疫力,可符合資格。
若患者的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檢測結
果為陽性,但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 HBsAb)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能根據臨床情形而符合資
格。試驗主持人需要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E. C 型肝炎病毒: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顯示有感染,但根據臨床情形,不一定會使可能
人選不符合資格。需要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如果近期才接觸 C 型肝炎病
毒,C 型肝炎病毒抗體可能尚未轉為陽性。在此情況下,建議進行 C 型
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有關進一步詳細資訊,
請參閱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網站
(https://www.cdc.gov/hepatitis/hcv/pdfs/hcv_graph.pdf)。
16. 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單位工作人員或輝瑞員工、由試驗主持人以其
他方式監管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他們各自的家屬。
2. POEMS (周邊神經病變、器官腫大、內分泌異常、單株免疫球蛋白、皮膚變化) 症
候群
3. 全身性類澱粉蛋白輕鏈類澱粉沉積症
4. 心血管功能損傷或罹患有臨床意義的心血管疾病,定義為納入前 6 個月內符合下列
任一條件:
急性心肌梗塞或急性冠心症(如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繞道移植、冠狀動
脈血管成形術或支架置入、症狀性心包膜積液);
有臨床意義的心律不整(如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控制不良的陣發性室上性心
搏過速);
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如短暫性腦缺血發作、腦血管意外、深層靜脈血栓
[除非與中央靜脈導管併發症有關] 或肺栓塞);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篩選時 Fridericia 公式校正 QT 間隔 (QTcF) ≥ 470
msec。
5. 持續中且等級 ≥ 3 的周邊感覺或運動神經病變
6. 有格林-巴利症候群(Guillain-Barre Syndrome) 或 格林-巴利症候群變體的病史,或任
何等級 ≥ 3 之周邊運動多發性神經病變的病史
7. 第一劑的 4 週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
8. 已知或疑似對於試驗介入或其任何賦形劑過敏。
. 參與者在納入前 3 年內患有任何其他活動性惡性腫瘤,除非為經適當治療的基底細
胞或鱗狀細胞皮膚癌、或原位癌。
10. 有其他手術(包括納入前 14 天內進行的大手術)、醫療或精神狀況,包括最近(過
去一年內)或當前存在的自殺意圖/行為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可能增加試驗
參與的風險,或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會使參與者不適合進入本試驗。
11. 之前的多發性骨髓瘤維持治療
12. 曾接受 B 細胞成熟抗原 ( BCMA) 標的治療
13. 先前在本試驗第一劑試驗介入前 30 天(或依當地要求決定)或 5 個半衰期內(以
時間較長者為準)使用試驗性藥品或疫苗。
14. 篩選的血清驗孕(適用於具生育能力的女性)為陽性。
15. 參與者患有活動性、控制不良的細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於)B 型肝
炎病毒、C 型肝炎病毒和已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 HIV) 或後天性免疫缺乏症候群
( AIDS)相關疾病。
A.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嚴重急性呼吸道
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 coronavirus 2, SARSCoV-2):本試驗計畫書排除患有活動性感染的患者,如上所述。雖然嚴重急性
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檢測並非進入本試驗計畫的必要條件,但仍應遵
循當地臨床實務標準進行檢測。若患者的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 2
型感染檢測結果為陽性、已知患有無症狀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
候群冠狀病毒 2 型,將予以排除。
B.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在不確定的情況下,病毒量為陰性的參與者可符合資格。
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血清反應陽性的參與者在其他方面表現健康,且後天免疫
缺乏症候群相關結果的風險甚低,可視為符合資格。若特定試驗計畫人選的人
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測結果為陽性,其潛在資格應依據目前和過去的 CD4 和 T
細胞計數、定義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病況(例如:伺機性感染)的病史(若
有),以及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治療狀態,在任何篩選前與試驗委託者進行評估
和討論。也將考慮藥物間交互作用的可能性。
C. B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B virus, HBV)/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相關實驗室檢測應在篩選時進行,並納入臨床化驗的表格中。有關進一步詳細資訊,請參閱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網站 (https://www.cdc.gov/hepatitis/index.htm)。
D. B 型肝炎病毒:
此條件排除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陽性
(即:患有急性或慢性活動性肝炎)的參與者。
然而,若參與者的 B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顯示因接種疫苗
或先前自然感染獲得免疫力,可符合資格。
若患者的抗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檢測結
果為陽性,但 B 型肝炎表面抗原和抗 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 HBsAb) 檢測結果為陰性,可能根據臨床情形而符合資
格。試驗主持人需要與試驗委託者討論。
E. C 型肝炎病毒:
C 型肝炎病毒抗體陽性顯示有感染,但根據臨床情形,不一定會使可能
人選不符合資格。需要與試驗委託者討論。如果近期才接觸 C 型肝炎病
毒,C 型肝炎病毒抗體可能尚未轉為陽性。在此情況下,建議進行 C 型
肝炎病毒核醣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有關進一步詳細資訊,
請參閱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網站
(https://www.cdc.gov/hepatitis/hcv/pdfs/hcv_graph.pdf)。
16. 直接涉入試驗執行的試驗主持人試驗單位工作人員或輝瑞員工、由試驗主持人以其
他方式監管的試驗單位工作人員,以及他們各自的家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0 人
-
全球人數
76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