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28 - 2029-12-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50.011
女性右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2
女性左側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C50.019
女性未明示側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74.0
女性乳房乳頭及乳暈之惡性腫瘤
使用Trastuzumab Deruxtecan (T-DXd)併用或不併用Pertuzumab相較於Taxane、Trastuzumab和Pertuzumab合併治療作為HER2陽性、轉移性乳癌第一線治療的第三期試驗(DESTINY-Breast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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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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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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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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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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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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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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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時,受試者才有資格納入本試驗:
年齡
1)受試者在篩選期間必須 ≥ 18歲(在台灣納入的受試者則須 ≥ 20歲)。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2)經病理學檢查證實患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乳癌:
a.為晚期或轉移性癌症(可接受治癒性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資格)
b.在轉移性情境下取得的腫瘤檢體,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 – 美國病理學會(ASCO-CAP)指引(Wolff et al 2018;參見附錄N)由當地評估為HER2陽性(IHC 3+或原位雜合法陽性[ISH+])。
c.根據在轉移性情境下取得的腫瘤檢體,以前瞻性方式由中央單位確認為HER2陽性(請參見計畫書第8.6.1節)。
d.在轉移性情境下,根據ASCO-CAP準則(Allison et al 2020)由當地檢測證實為HR陽性(雌激素受體[ER]和/或助孕酮受體[PgR]陽性[ER或PgR ≥ 1%])或為HR陰性。
e.根據腫瘤檢體由中央以前瞻性方式進行PIK3CA突變狀態評估,該檢體在轉移性情境下取得為佳(請參見計畫書第8.6.1節)。
3)必須有充足的腫瘤組織檢體,以供中央實驗室評估HER2和PIK3CA狀態(使用最近期可用的腫瘤組織檢體)。轉移性情境下取得的充足腫瘤組織檢體,必須取自未曾接受放療的部位之新取得組織切片,或取自最近期的封存檢體。不允許以僅具有限腫瘤量的檢體或細針穿刺檢體,來測定腫瘤的HER2和PIK3CA狀態。有關檢體要求的額外詳細資料,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4)先前未曾接受過化療或HER2標靶療法治療晚期mBC(可接受先前以1種內分泌療法治療mBC)。受試者接受過前導輔助性或輔助性化療或HER2標靶療法,且自完成全身性化療或HER2標靶療法起至診斷為晚期或轉移性疾病為止的DFI > 6個月(> 183天)。
5)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0-1。
6)至少有1個先前未接受放射線照射的病灶,利用電腦斷層掃描(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在基準期時可準確測出最長直徑 ≥ 10 mm(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短軸需 ≥ 15 mm),而且適合作準確的重複測量。
7)隨機分配前14天內具有充足的器官和骨髓功能,請參見計畫書表4。
8)隨機分配前28天內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 50%。
9)篩選期時的最少平均餘命 ≥ 12週。
10)隨機分配前有足夠的治療清除期,請參見計畫書表5。
性別
11)男性和女性。
男性或女性所使用的避孕方法,應符合當地法規有關臨床試驗受試者的避孕方法。
a.男性受試者:請見計畫書附錄G2
b.女性受試者:請見計畫書附錄G1
生殖
12)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行為的具生育能力女性,(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
13)女性受試者必須已停經1年後、已透過手術絕育,或正在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定義為:持續且正確使用時可達到每年不到1%的失敗率)。與未絕育男性伴侶有性生活的具生育能力女性,必須同意從篩選時開始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之後7個月內持續使用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請參見計畫書附錄G以瞭解高度有效避孕方法的完整清單)。女性受試者在參與試驗時以及在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7個月內,不得捐贈卵子和哺餵母乳。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之未絕育男性伴侶,必須在此期間全程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殺精劑(在殺精劑未取得核准的國家中,僅用保險套)。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
14)有意與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有性生活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已透過手術絕育,或者從篩選時開始、直到整個試驗期間和藥物清除期(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6個月)為止使用可接受的避孕方法(請參見計畫書附錄G),以防止伴侶懷孕。男性受試者在此同一期間不得捐贈或留存精子。試驗期間與藥物清除期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禁慾)是可接受的做法,前提是這是受試者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方式;然而,週期性或偶爾禁慾、安全期避孕法和性交中斷法均為不可接受的避孕法。
知情同意
15)如計畫書附錄A所述有能力簽署受試者同意書,其包含遵從ICF 及本試驗計畫書所列的要求與限制。
16)在採集用於支持基因體計畫的選擇性基因研究檢體之前,提供已簽署且註明日期的選擇性基因研究受試者同意書(不適用於中國)。
主要排除條件
受試者若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不得參與試驗:
醫療病況
1)不符合使用試驗中任何藥物的資格。根據當地處方資訊或T-DXd試驗主持人手冊,對pertuzumab、taxane類或trastuzumab或對T-DXd具禁忌症的受試者,無法納入試驗。
2)有物質濫用或任何其他醫療狀況,例如有臨床意義的心臟或心理病症,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干擾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或臨床試驗結果的評估。
3)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接受治癒性療法、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年內無已知的活動性疾病,且潛在復發風險甚低的惡性腫瘤。例外包括皮膚基底細胞癌和曾接受潛在治癒性療法的皮膚鱗狀細胞癌、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原位疾病、其他已接受治癒性療法的實體腫瘤。
4)因之前抗癌療法引起持續性毒性(不包括掉髮),但尚未緩解至 < 第1級或基準期。如果受試者具有預期不太會因試驗治療而惡化的不可逆毒性(例如:聽力喪失),可予以納入。患有慢性第2級毒性(如:第2級化療誘導的神經病變)的受試者可由試驗主持人判定是否符合資格。
5)患有脊髓壓迫或臨床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定義為未治療且有症狀,或需要以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控制相關症狀者。有臨床非活動性腦部轉移的受試者可以納入本試驗。若受試者的腦部轉移經治療後不再有症狀,且不需要接受皮質類固醇或抗癲癇藥物治療,當其放射治療急性毒性效應已恢復時,可納入本試驗。全腦放射療法或立體定位放射療法結束與隨機分配ˊ之間,必須間隔至少2週。
6)患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缺陷、已知患有HIV感染,或活動性B型或C型肝炎感染。HCV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只有在HCV RNA的聚合酶連鎖反應呈陰性時才符合資格。若當地法規或人體試驗委員會(IRB)/倫理委員會(EC)要求,受試者應在隨機分配/納入前進行HIV檢測。
7)患有控制不佳的感染,而需要靜脈輸注(IV)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藥物。
8)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受試者若被納入,則在試驗期間以及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的30天內不應接種活性疫苗。
9)受試者在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有心肌梗塞病史,或有症狀性鬱血性心臟衰竭(CHF)(紐約心臟學會[NYHA]第II至IV級)。若受試者篩選期時肌鈣蛋白濃度高於正常值上限(ULN)(根據製造商定義),且未發生任何心肌相關症狀,應在納入前進行心臟科諮詢,以排除心肌梗塞。
10)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下列一項或多項:
a.根據篩選期時三次重複十二導程心電圖(ECG)的平均值,校正後QT間期(QTcF)延長至 > 470毫秒(女性)或 > 450毫秒(男性)。
b.曾發生與其他藥物相關的QT延長而需要停用該藥物,或目前併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並導致多型性心室心搏過速的藥物。
c.先天性長QT症候群、長QT症候群的家族病史,或一等親在未滿40歲時發生無法解釋的猝死。
11)曾罹患有症狀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多灶性心室過早收縮、雙聯律、三聯律、心室心搏過速)(CTCAE第3級)、治療後有症狀或控制不良的心房顫動、或無症狀的持續性心室心跳過速。允許患有以藥物控制之心房顫動或節律器控制之心律不整的受試者參加。
12)具有需要使用類固醇之(非感染性)間質性肺病(ILD)/肺炎病史、目前患有ILD/肺炎,或篩選時不能以影像排除的疑似ILD/肺炎。
13)肺部標準:
a.肺部特定的間發性臨床上顯著疾病,包括但不限於任何潛在肺部疾病(如納入試驗前3個月內的肺栓塞、重度氣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限制性肺病、肋膜積液、COVID-19引起的肺纖維化等)。
b.篩選時患有任何經證實或懷疑有肺部侵犯的自體免疫性、結締組織或發炎性疾病(例如:類風濕性關節炎、Sjogren氏症、類肉瘤病等)。應針對納入試驗中的受試者,將疾病的完整細節記錄於電子化個案報告表(eCRF)中。
c.曾接受肺切除術。
先前/併用療法
14)過去曾用過含有exatecan衍生物之抗體藥物複合體,該等exatecan衍生物屬於拓撲異構酶I抑制劑。
15)併用任何抗癌治療。正在使用荷爾蒙補充療法的女性受試者和正在接受針對HR陽性腫瘤之內分泌療法的受試者,需要3週的洗除期(可在停用紫杉烷之後或6個週期的T-DXd之後重新開始內分泌療法)。
16)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曾接受照野有限的緩和性放射療法,或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曾接受廣大照野的放射療法,或對超過30%的骨髓進行放射療法。
17)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接受大手術程序(不包括放置血管通路)或發生重大創傷,或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接受大手術。
先前/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18)先前曾被隨機分配至本試驗。
19)參與另一項臨床試驗,且在隨機分配前12個月內接受試驗治療或試驗性醫療器材、被隨機分配至先前一項T-DXd試驗(不論治療分配為何),或同時納入至另一項臨床試驗,除非此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試驗,或處於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0)已知對試驗治療或任何試驗治療賦型劑或其他單株抗體過敏或產生過敏反應。
其他排除條件
21)參與本試驗的規劃和/或執行(適用於阿斯特捷利康員工和/或試驗中心人員)。
22)若受試者經試驗主持人判定為不太可能遵從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該受試者不應參與試驗。
23)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試者。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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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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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13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