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1 - 2030-12-0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90.00
多發性骨髓瘤,未達到緩解
ICD-10C90.02
多發性骨髓瘤,復發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203.00
多發性骨髓瘤,未提及緩解
一項第 3 期、兩階段、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性試驗,在患有復發或頑固型多發性骨髓瘤 (RRMM) 受試者中比較Iberdomide、Daratumumab和 Dexamethasone (IberDd) 以及 Daratumumab、Bortezomib 和 Dexamethasone (DVd) (Excaliber-RRMM)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Celgene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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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Daratumumab
Dexamethasone
Bortezomib
主成份
Daratumumab
Dexamethasone
Bortezomib
劑型
220
110
24A
劑量
1800 mg Solution for Injection
2 mg, 4 mg
3.5 mg powder for solution for injection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 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年齡必須年滿 20 歲。)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的評估/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理解及自願簽署 ICF。
3. 受試者願意並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程表以及其他計畫書要求。
4. 受試者已有資料顯示確診患有多發性骨髓瘤 (MM) 和可測量疾病,定義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a. 依據血清蛋白質電泳 (sPEP) 測量的 M 蛋白數量 ≥ 1 g/dL,或依據尿蛋白電泳 (uPEP) 測量的 24 小時尿液檢體 M 蛋白 ≥ 200 mg;或
b. 患有輕鏈 MM,且血清或尿液中無可測量疾病:血清中受影響的游離輕鏈 (FLC) 濃度為 > 100 mg/L (10 mg/dL),且 kappa/lambda FLC 比率異常
5. 受試者曾接受 1 至 2 種抗骨髓瘤療法。附註:一種療法可包含數個階段 [例如:誘導療法、(加上或未加上)造血幹細胞移植、(加上或未加上)鞏固療法、和/或(加上或未加上)維持療法]。
6. 受試者對先前至少 1 種抗骨髓瘤療程達到反應(部分反應 [PR] 或更佳)。
7. 受試者必須有資料顯示在其最後一次抗骨髓瘤療程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
8. CD38 導向療法的先前治療:
在第 1 階段,先前接受過 CD38 定向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條件。
在第 2 階段,僅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才允許使用 CD38 導向療法進行先前的治療:
a. CD38 導向療法期間達到的最佳反應為 > PR。
b. 受試者在接受 CD38 導向療法期間、或最後一劑療法後 60 天內未惡化。
c. 受試者未因相關不良事件 (AE) 而停用 CD38 導向療法。
d. 最後一劑 daratumumab 是在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給予。
9. 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預先接受bortezomib治療:
a. bortezomib治療期間獲得的最佳反應至少是最小反應(MR)。
b. 受試者在接受bortezomib治療時或在最後一劑治療後 60 天內未惡化。
10.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1 或 2。
11. 具生育能力女性 (FCBP)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由試驗主持人於展開試驗治療前確認二份驗孕結果為陰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驗孕,也必須在試驗治療結束後進行。即使受試者完全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也須符合此項條件。
b. 自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起、試驗治療期間(包括中斷治療),以及最後一劑 iberdomide 後至少 28 天內、最後一劑 daratumumab 後 3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bortezomib 後 7 個月內(以時間最長者為準),必須同意完全禁慾*,不發生異性間性行為(必須每月評估,並記錄於來源文件),或同意持續使用、且能夠遵守 2 種避孕方式: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一種額外的有效(屏障)避孕方法。
附註:FCBP 指的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女性:1)已有初經,且 2)未接受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3)未自然停經(接受癌症治療後之無月經或由於其他醫學原因導致的閉經不會被排除具生育能力)至少連續 24 個月(即:過去連續 24 個月期間的任何時候曾有月經)。
12. 男性受試者必須:
a. 在參與試驗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iberdomide 後至少 90 天內、最後一劑 daratumumab 後至少 3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bortezomib 後 4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必須完全禁慾*(必須每月評估,且記錄於來源文件中),或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即使已成功完成輸精管切除術。
* 在符合受試者偏好和平常生活型態的前提下,可接受完全禁慾。[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中斷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法。]
13. 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捐贈精子。
14. 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28 天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捐血。
15. 所有男性及女性受試者均必須遵從避孕計畫(版本 5.1)中規定的所有要求。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1. 受試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ICF) 時年齡 ≥ 18 歲。(在台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年齡必須年滿 20 歲。)
2. 在進行任何試驗相關的評估/程序之前,受試者必須理解及自願簽署 ICF。
3. 受試者願意並能夠遵循試驗回診時程表以及其他計畫書要求。
4. 受試者已有資料顯示確診患有多發性骨髓瘤 (MM) 和可測量疾病,定義為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條件:
a. 依據血清蛋白質電泳 (sPEP) 測量的 M 蛋白數量 ≥ 1 g/dL,或依據尿蛋白電泳 (uPEP) 測量的 24 小時尿液檢體 M 蛋白 ≥ 200 mg;或
b. 患有輕鏈 MM,且血清或尿液中無可測量疾病:血清中受影響的游離輕鏈 (FLC) 濃度為 > 100 mg/L (10 mg/dL),且 kappa/lambda FLC 比率異常
5. 受試者曾接受 1 至 2 種抗骨髓瘤療法。附註:一種療法可包含數個階段 [例如:誘導療法、(加上或未加上)造血幹細胞移植、(加上或未加上)鞏固療法、和/或(加上或未加上)維持療法]。
6. 受試者對先前至少 1 種抗骨髓瘤療程達到反應(部分反應 [PR] 或更佳)。
7. 受試者必須有資料顯示在其最後一次抗骨髓瘤療程期間或之後疾病惡化。
8. CD38 導向療法的先前治療:
在第 1 階段,先前接受過 CD38 定向治療的受試者不符合條件。
在第 2 階段,僅在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時才允許使用 CD38 導向療法進行先前的治療:
a. CD38 導向療法期間達到的最佳反應為 > PR。
b. 受試者在接受 CD38 導向療法期間、或最後一劑療法後 60 天內未惡化。
c. 受試者未因相關不良事件 (AE) 而停用 CD38 導向療法。
d. 最後一劑 daratumumab 是在隨機分配前 ≥ 3 個月給予。
9. 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允許預先接受bortezomib治療:
a. bortezomib治療期間獲得的最佳反應至少是最小反應(MR)。
b. 受試者在接受bortezomib治療時或在最後一劑治療後 60 天內未惡化。
10.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1 或 2。
11. 具生育能力女性 (FCBP)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 由試驗主持人於展開試驗治療前確認二份驗孕結果為陰性。必須同意在試驗期間持續接受驗孕,也必須在試驗治療結束後進行。即使受試者完全禁絕*異性間的性行為,也須符合此項條件。
b. 自開始試驗治療前 28 天起、試驗治療期間(包括中斷治療),以及最後一劑 iberdomide 後至少 28 天內、最後一劑 daratumumab 後 3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bortezomib 後 7 個月內(以時間最長者為準),必須同意完全禁慾*,不發生異性間性行為(必須每月評估,並記錄於來源文件),或同意持續使用、且能夠遵守 2 種避孕方式: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以及一種額外的有效(屏障)避孕方法。
附註:FCBP 指的是符合下列條件的女性:1)已有初經,且 2)未接受子宮切除術或雙側卵巢切除術,3)未自然停經(接受癌症治療後之無月經或由於其他醫學原因導致的閉經不會被排除具生育能力)至少連續 24 個月(即:過去連續 24 個月期間的任何時候曾有月經)。
12. 男性受試者必須:
a. 在參與試驗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 iberdomide 後至少 90 天內、最後一劑 daratumumab 後至少 3 個月內,或最後一劑 bortezomib 後 4 個月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必須完全禁慾*(必須每月評估,且記錄於來源文件中),或同意在與懷孕女性或具生育能力女性有性行為時使用保險套,即使已成功完成輸精管切除術。
* 在符合受試者偏好和平常生活型態的前提下,可接受完全禁慾。[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中斷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法。]
13. 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內,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捐贈精子。
14. 在接受試驗治療期間、中斷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28 天內,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捐血。
15. 所有男性及女性受試者均必須遵從避孕計畫(版本 5.1)中規定的所有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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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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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86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