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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WA42293

2021-03-01 - 2023-11-27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J84.10

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12

特發性肺部纖維化

ICD-10J84.114

急性間質性肺炎

ICD-10J98.19

肺塌陷

ICD-9516.3

原發性纖維性肺泡炎

一項旨在評估 PRM-151 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患者之療效與安全性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科文斯諮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F. Hoffmann-La Roche Ltd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杭良文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郭炳宏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堂修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詹明澄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試驗目的

本試驗正在檢測一種稱為重組人類五聚環蛋白-2(recombinant human pentraxin-2, rhPTX-2;也稱為 PRM-151 或 RO7490677)的實驗性藥物。 本試驗的目的,為比較 PRM-151 相較於安慰劑對於特發性肺纖維化患者的作用,包括好的或壞的。在本試驗中,您將接受 PRM-151 或安慰劑。

藥品名稱

PRM-151 (RO7490677)

主成份

RO7490677

劑型

Sterile solution for Infusion注射劑

劑量

20mg/ml

評估指標

目標與指標
本試驗將評估 PRM-151 相較於安慰劑,用於特發性肺纖維化 (IPF) 患者的療效、安全性和藥物動力學特性。

主要療效目標
主要療效目標
主要療效目標為,證明接受依需求給予標準照護治療(不含肺臟移植)及每 4 週一次 (Q4W) 靜脈輸注 10 mg/kg PRM-151 的患者,相較於接受依需求給予標準照護治療(不含肺臟移植)及匹配安慰劑的患者,其肺功能的下列指標有較佳的表現:
• 自基準期至第 52 週,用力呼氣肺活量 (FVC [mL]) 的絕對變化

無論患者在試驗過程中是否變更或停用隨機分配到的治療,或變更額外的治療(不含肺臟移植),都將進行主要比較。曾接受肺臟移植的患者,將視為試驗期間未曾進行肺臟移植的狀態進行評估,且移植後進行的所有評估將不會納入分析中。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年齡在 40-85 歲之間(含上下限)
• 依試驗主持人的最佳判斷,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的要求
• 依據 2018 年 ATS/ERS/JRS/ALAT 臨床實務指南,紀錄顯示有 IPF 的診斷
• 符合 IPF 診斷的 HRCT 型態,須經胸腔 HRCT 的中央評估確認(有篩選前 12 個月內進行或篩選期間取得且品質可接受的 HRCT 可用),或在可取得肺部組織切片 (LB) 的情況下,經由中央審查確認
• 於篩選期間進行的 6MWT 中,其測試結果不得低於 150 公尺的 6MWD,若測試在海平面高度,其補充氧氣使用最高為 6 L/min,若於較高海拔區域進行測試(海拔高度 ≥ 5000 英尺 [1524 公尺]), 則補充氧氣使用最高為 8 L/min,測試期間須維持血氧飽和度 ≥ 83%
• 於篩選時由判讀儀確定 FVC ≥ 預測值的 45%
• 篩選期間由判讀儀確定的一秒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1 second, FEV1) 對用力呼氣肺活量 (forced vital capacity, FVC) 的比值 > 0.70
• 篩選期間由判讀儀確定 DLCO ≥ 預測值的 30% 且 ≤ 預測值的 90%(已針對 Hgb 校正或未校正)
• 如果正接受 pirfenidone 或 nintedanib 的治療,IPF 患者必須已接受治療至少 3 個月,且在篩選前至少 4 週及篩選期間使用穩定劑量(根據當地處方資料未具有禁忌症)
• 若目前未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從未接受治療,或以前曾接受過治療但已停藥),則必須在篩選的 ≥ 4 週前就已停用該治療,且篩選過程中亦不得服用
若患者正在考慮開始接受 nintedanib 或 pirfenidone 治療,患者必須在篩選前接受至少 3 個月的治療,前提是根據當地處方資料未具有禁忌症。
• 有關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不含日本納入的患者):同意保持禁慾(避免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定義如下:
女性必須
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保持禁慾,或使用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方法。

如果女性曾經歷初經、尚未達到停經後狀態(連續 ≥ 12 個月無月經,且未找到停經以外的成因),且並未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因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其他原因
(例如:苗勒氏管不發育)而變成永久性不孕,則視為具有生育能力。具生育能力的定義,可以為了符合當地準則或法規而調整。

年失敗率 < 1% 的避孕法實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荷爾蒙釋放性子宮內避孕器,以及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方法必須輔以屏障法。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平常偏好的生活方式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排卵、基礎體溫或排卵後等方式)和體外射精都不是適當的避孕方式。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當地已認可的適當避孕方法及禁慾可靠性資訊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
• 針對男性:同意保持禁慾(避免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保險套,並同意禁止捐贈精子,定義如下:
若有具備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或懷孕女性伴侶,男性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必須持續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胚胎暴露到藥物。男性必須避免在此相同期間捐精。

禁慾的可靠性,應根據臨床試驗的持續時間以及患者平常偏好的生活方式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排卵、基礎體溫或排卵後等方法)和體外射精都不是預防藥物暴露的適當方法。若當地準則或法規要求,禁慾可靠性資訊將在當地受試者同意書中說明。
• 基準期時的預期壽命至少 12 個月,依據試驗主持人判斷
• 在考慮參與試驗之前,患者及試驗主持人已考慮了所有藥物治療選項和/或肺臟移植。若患者已列名於肺臟移植等候清單,試驗主持人須預期患者可在移植前完成試驗。
• 針對於延長中國收案階段納入試驗中的患者,必須目前是中國、香港或台灣的居民,且為華人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的患者本試驗將予以排除:
• 證據顯示有其他已知的間質性肺病成因(例如家庭和職業環境暴露,結締組織疾病,以及藥物毒性)
• 於篩選前 6 個月內(含篩選值)出現 FVC% 預測值改善的情形(由試驗主持人評估認定)
• 根據 HRCT 的中央審查,有 ≥ 50% 的 HRCT 出現肺氣腫現象,或肺氣腫的程度大於纖維化程度
• 正同時接受 nintedanib 及 pirfenidone 治療
• 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曾接受細胞毒性、免疫抑制性、細胞激素調節性,或具有受體拮抗功能的藥物(包括但不限於 methotrexate、azathioprine、mycophenolate mofetil、cyclophosphamide、cyclosporine 或其他類固醇節用藥物)
• 篩選前 2 週內或篩選期間曾接受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即 > 10 mg/天的 prednisone 或等效藥物
• (適用於使用 pirfenidone 的患者)接受 CYP1A2 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 (適用於使用 nintedanib 的患者)接受 P-gp 的強效抑制劑或誘導劑
• 於篩選期間或篩選前曾出現急性呼吸系統或全身性細菌、病毒或真菌感染,且在篩選就診前 4 週未成功解決
• 篩選期間用於檢測結核菌感染的丙型干擾素血液檢驗結果呈陽性:篩選前 6 個月內已完成結核菌感染治療且沒有疾病復發證據的病人,不須接受檢測。
• 篩選期間,若於高度為海平面的地區使用補充氧氣最高為 4 L/min,或於較高海拔地區(海拔 ≥ 5000 英尺 [1524 公尺])使用補充氧氣最高為 6 L/min 時,休息時血氧飽和度 < 89%
•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同時患有其他急性或慢性疾病,其將嚴重影響患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或可能對試驗中包含的任何安全性或療效評估造成影響
• 患有紐約心臟協會第 IV 級的慢性心臟衰竭,
• 曾有證據顯示左心室射出分率 < 35%
• 經試驗主持人認為患者患有肺動脈高血壓,其將嚴重影響患者遵守試驗要求的能力,或可能對試驗中包含的任何安全性或療效評估造成影響
• 在篩選前 8 週內已完成依運動訓練設計的心肺復健計畫,或已計劃在患者納入本試驗期間展開復健
• 篩選前 3 個月內或篩選期間有吸煙史(包括香煙、大麻、雪茄、煙斗和電子煙)
• 篩選前 2 年內或篩選期間曾有酒精或物質使用疾病史,或已知或疑似當前有酒精或物質使用疾病
• 篩選前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皮膚腫瘤除外。此外,在篩選的超過 5 年前發生的惡性診斷或病狀,以及任何基底細胞或鱗狀細胞瘤,都必須經認定已治癒、不活躍且非治療中。
• 無法避免使用以下各項:
– 在肺功能、DLCO 和 6MWT 評估前 4 小時內使用短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SABA)

– 在肺功能、DLCO 和 6MWT 評估前 24 小時內使用每天一次的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 在肺功能檢測、DLCO 和 6MWT 評估前 12 小時內使用每天兩次使用的長效型支氣管擴張劑
• 已知患者的 FEV1 及/或 FVC 在使用支氣管擴張劑後的反應分別 ≥ 12% 及 ≥ 200 mL
• 篩選前 4 週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或篩選期間接受試驗性藥物
• 先前曾接受 PRM-151 治療
• 對生物製劑有產生重度過敏反應或全身過敏性反應的病史,包括對藥品的添加物有任何過敏。
• 篩選期間,心電圖具臨床意義的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患者施用試驗藥物造成額外風險
• 篩選期間,心電圖依據 Fridericia 校正公式校正後之校正後的QT間期延長 > 450 ms(男性)或 > 470 ms(女性)
• 篩選期間出現具臨床意義的實驗室檢測(血液學、血清化學和尿液分析)結果異常,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可能對患者施用試驗藥物造成額外風險
• 篩選期間出現以下任何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和/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 2.5 x 正常值上限 (ULN)
– 總膽紅素 ≥ 2 x ULN
• 懷孕中或正在哺乳,或在試驗期間或在最後一劑 PRM-151 後 8 週內懷孕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在開始使用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的血清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
• 具生育能力女性(僅限納入日本的患者)
– 若女性已經歷初經、尚未達到停經後狀態(連續無月經 ≥ 12 個月且除了停經以外沒有其他確切原因),且未因手術(即移除卵巢、輸卵管和/或子宮)或由試驗主持人認定的其他原因(如苗勒氏管發育不全)而永久絕育,則視為具生育能力女性。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 人

  • 全球人數

    65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