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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20190136

2021-05-03 - 2022-07-07

Phase I

召募中2

一項第 1 期、多中心、開放性標示、劑量探索和劑量擴增試驗,評估 AMG 994 單一療法及併用 AMG 994 和 AMG 404 對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藥物動力學及療效

  • 試驗申請者

    艾昆緯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Amgen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趙毅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且已知具 MSLN 表現,包括間皮瘤、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鱗狀細胞癌及腺癌、胰臟腺癌及高度惡性漿液性卵巢癌 (含鉑藥物抗性)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評估 AMG 994 單一療法及併用 AMG 994 和 AMG 404 對晚期實體腫瘤受試者的安全性、耐受性,以及最高耐受劑量 (MTD)/最高耐受合併劑量 (MTCD) 或第二期建議劑量 (RP2D) 次要目標 初步評估 AMG 994 單一療法及 AMG 994 併用 AMG 404 的抗腫瘤活性 描述 AMG 994 單一療法及 AMG 994 併用 AMG 404 的 PK 特性

藥品名稱

AMG 994, AMG 404

主成份

AMG 994, AMG 404

劑型

solution for IV infusion

劑量

70 mg/ml, vial

評估指標

•劑量限制毒性 (DLT)
•治療中出現及治療相關不良事件 (包括所有不良事件、≥ 第 3 級、嚴重不良事件、致命不良事件、需永久停用試驗治療的不良事件,和免疫相關事件)
•生命徵象、心電圖 (ECG)、臨床實驗室檢驗值的變化
•依據修訂版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 (RECIST) 1.1 版的客觀治療反應 (OR)
•反應持續時間 (依修訂版 RECIST 1.1 版)
•整體存活期 (OS)
•無惡化存活期 (依修訂版 RECIST 1.1 版)
•發生惡化的時間 (依修訂版 RECIST 1.1 版)
•後續治療的時間
PK 參數
•最高血清濃度 (Cmax)
•最低血清濃度 (Cmin)
•用藥間隔的濃度–時間曲線下面積 (AUC)
•半衰期 (t1/2),若可行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01 在開始任何試驗活動或程序前,受試者已提供受試者同意書。
102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須年滿 18 歲以上。(台灣將僅招募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 ≥ 20 歲的受試者)。
103 經試驗主持人評估,預期壽命 > 3 個月。
104 劑量探索 (第 1 部分) 和劑量擴增 (第 2 部分):受試者必須罹患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的轉移性或局部晚期實體腫瘤且已知有 MSLN 表現,在現有已知具臨床效益的療法後復發及/或治療無效,符合以下情況:
• 目前沒有標準全身性療法;或
• 標準全身性療法治療失敗或無法取得。
註:劑量探索 (第 1 部分) 期間不需要檢測確認帶有 MSLN 表現
以納入試驗。劑量擴增 (第 2 部分) 期間將篩選 NSCLC 受試者並納入 MSLN 陽性者。
105 劑量擴增 (第 2 部分):受試者必須罹患以下任一惡性腫瘤:間皮瘤、胰臟腺癌、MSLN 陽性 NSCLC 鱗狀細胞癌或腺癌、高度惡性漿液性卵巢癌。
106 至少有一處符合修訂版 RECIST 1.1 準則定義的可量測病灶。
107 受試者必須願意在納入前和 AMG 994 治療期間進行組織切片。
108 曾接受腦轉移治療的受試者若符合下列條件,可參加本試驗:
• 在納入試驗前至少 2 週已完成確定性治療。
• 在試驗篩選期間,經 X 光檢查後未發現中樞神經系統 (CNS) 惡化的證據,或在確定性治療後已無 CNS 疾病。在先前立體定位放射手術治療後病灶惡化的患者,如果以適當方式證實為假性惡化,並與醫療監察員討論後,仍可能參加本試驗。
• CNS 疾病為無症狀,CNS 疾病導致的神經症狀已恢復至基準值,或非嚴重 CNS 疾病並無症狀且判定為不可逆 (例如周邊神經病變),患者已停用類固醇至少 7 天 (可允許生理劑量的類固醇),且患者已停用或使用穩定劑量的抗癲癇藥物治療惡性 CNS 疾病,在篩選回診前 1 個月內未曾癲癇發作。
109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 2 分。
110 血液功能,如下 (篩選實驗室檢驗之前 7 天內不得輸血或補充生長因子):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x 109/L
• 血小板計數 ≥ 75 x 109/L
• 血紅素 ≥ 9 g/dL
111 適當的實驗室腎功能評估結果,包括:
• 依腎臟病飲食調整公式 (MDRD) 計算的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 45 mL/min/1.73 m2
112 肝功能如下:
• 總膽紅素 (TBL)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或肝轉移的受試者 ≤ 3 倍 ULN
• 天冬胺酸轉胺酶 (AST) ≤ 3 倍 ULN,或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倍 ULN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 3 倍 ULN,或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倍 ULN
• 鹼性磷酸酶 ≤ 2.5 倍 ULN,或肝轉移的受試者 ≤ 5 倍 ULN

排除條件
疾病相關
201 原發性腦腫瘤、未經治療或有症狀的腦轉移和軟腦膜疾病。
其他醫療狀況
202 過去 2 年內曾罹患其他惡性腫瘤,但下列情況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治癒治療,在納入前 ≥ 3 年內無已知活動性疾病,且治療醫師認為復發風險低。
• 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惡性痣,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子宮頸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乳腺管原位癌,已適當治療且無復發證據。
• 攝護腺上皮內增生,但無攝護腺癌證據。
• 非侵襲性尿道上皮乳突狀癌或原位癌,且已適當治療。
227 受試者患有 NSCLC 鱗狀細胞癌 (第 1 部分)、MSLN 陰性 NSCLC 鱗狀細胞癌 (第 2 部分),或 MSLN 陰性 NSCLC 腺癌 (第 2 部分) (一旦受試者接受 MSLN 表現篩檢之後)。
228 試驗的劑量探索 (第 1 部分) 和劑量擴增 (第 2 部分) 將排除肉瘤樣間皮瘤和小細胞肺癌的受試者。
203 曾接受實體器官移植。
204 試驗第 1 天前 28 天內接受過重大手術。
先前/目前併用的治療
205 試驗第 1 天前 21 天內接受過抗腫瘤治療 (放射線療法、化療、抗體療法、分子標靶療法或試驗藥物)。註:允許緩和性放射治療。
206 試驗第 1 天前 9 週內接受過檢查點抑制劑治療。
207 開始施用試驗藥物前 4 週內接種活疫苗。
208 目前接受或第 1 天前 14 天內接受過免疫抑制皮質類固醇治療,定義為 > 每天 10 mg prednisone 或等效劑量。允許沒有全身性作用或程度極小的類固醇治療 (例如局部或吸入性)。
先前/目前並存的臨床試驗經驗
209 目前接受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或結束其他試驗器材或試驗藥物的治療相距試驗第 1 天未滿 21 天。
診斷評估
210 證據顯示有非感染性肺炎的活動性或放射造影後遺症。
211 曾患有任何免疫相關的結腸炎。感染性結腸炎的受試者,如果已接受適當治療,臨床證據顯示已復原,且自診斷為結腸炎後已至少 3 個月,則允許參與試驗。
212 對於抗體療法有過敏病史,包括過敏反應或急性過敏反應。
213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IV) 檢驗結果陽性/非陰性
214 依據以下結果確認為 B 型肝炎和 C 型肝炎:
•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 (表示有慢性 B 型肝炎感染,或近期曾有急性 B 型肝炎感染)
• B 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 (HBsAG) 陰性且 B 型肝炎核心抗體陽性:必須使用聚合酶鏈鎖反應 (PCR) 檢測 B 型肝炎病毒 DNA。檢測出 B 型肝炎病毒 DNA,表示有隱伏性 B 型肝炎。
• C 型肝炎病毒抗體 (HCVAb) 陽性:必須使用 PCR 檢測 C 型肝炎病毒 RNA。檢測出 C 型肝炎病毒 RNA,表示有慢性 C 型肝炎。
215 需要口服或靜脈輸注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216 目前患有或曾罹患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或免疫不全。不需要免疫抑制治療的第一型糖尿病、白斑病、乾癬、甲狀腺功能低下或亢進疾病的受試者,允許參與試驗。
217 試驗第 1 天前 6 個月內曾發生心肌梗塞、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紐約心臟學會 > 第二級)、不穩定型心絞痛,或需要治療的心律不整。
218 先前抗腫瘤治療的毒性尚未緩解 (定義為未復原至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或病況穩定且在最小限度、局部或非侵入式介入治療下控制良好,並且經試驗主持人和 Amgen 醫療監察員同意後,可允許受試者參與試驗。
• 曾有第 3 級以上結腸炎、非感染性肺炎或神經毒性,或
• 先前檢查點抑制劑療法的毒性尚未緩解,定義為未復原至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
• 例外情況:
o 可允許以荷爾蒙補充療法治療臨床上穩定的甲狀腺功能低下狀態
其他排除條件
219 女性受試者懷孕或哺乳,或是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994 及/或 AMG 404 後額外 6 個月內,計畫懷孕或哺乳。
22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 AMG 994 及/或 AMG 404 後額外 6 個月內使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
221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試者,且第 1 天時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
222 男性受試者的女性伴侶有生育能力,且不願意在 AMG 994 及/或 AMG 404 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後額外 8 個月內實行禁慾 (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 或採用避孕方法。
223 男性受試者不願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AMG 994 及/或 AMG 404 後額外 8 個月內,避免捐贈精子。
224 受試者已知對任何將施用之產品或成分過敏。
225 就受試者和試驗主持人所知,受試者可能無法完成試驗計畫規定的所有回診、程序,及/或配合所有必要的試驗程序。
226 其他臨床重大異常、情況、疾病紀錄或證據 (除了上列病症以外),依試驗主持人或 Amgen 醫師的意見,認為可能危害受試者安全,或者影響試驗評估、程序或完成。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 人

  • 全球人數

    21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