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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GM-2121-001
尚未開始召募

2019-10-24 - 2021-03-08

Phase III

終止收納1

ICD-10C50

乳房惡性腫瘤

ICD-10M41.20

未明示部位其他特發性脊椎側彎

ICD-10J45

氣喘

ICD-10J15.8

其他特定細菌所致之肺炎

ICD-10J44.9

慢性阻塞性肺病

ICD-10J15.20

葡萄球菌所致之肺炎

ICD-9157.9

胰臟惡性腫瘤

BGM-2121用於晚期實體腫瘤患者的第1期首次人體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智合精準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李重賓 其他 -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Audit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家齊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適應症

晚期實體腫瘤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在患有晚期實體腫瘤的受試者中,評估BGM-2121 在不同劑量等級下的整體安全性概況 次要目的: 1.根據最大耐受劑量(MTD)和/或最高給藥劑量(MAD),決定BGM-2121 的建議第2 期劑量(RP2D) 2.藉由評估抗藥抗體(ADA)的發生,來評估BGM-2121 的免疫原性 3.描述BGM-2121 的藥物動力學(PK)概況 4.檢視初步療效 探索性目的: 1.探索與BGM-2121 藥理學活性相關的生物標記 2.評估體重和身體質量指數(BMI)自基準期以來的變化

藥品名稱

靜脈輸注液

主成份

humanized anti-PTHrP monoclonal antibody

劑型

246

劑量

160 mg/8 ml

評估指標

1. 發生DLT 的頻率和類型
2. 因藥物相關不良事件(AE)而退出試驗治療的發生率
3. 各劑量等級的治療相關AE (TRAE)、治療後發生之不良事件(TEAE)、嚴重不良事件(SAE)和BGM-2121 輸注相關反應的發生率、類型和時間
4. 安全性參數的變化,包括
i. 實驗室檢驗值(血液學、血液生化檢測、凝血功能檢
查和尿液分析)
ii. 生命徵象(例如血壓、心跳速率、呼吸速率和體溫)
iii. 身體檢查異常
iv. 心電圖(ECG)結果

主要納入條件

受試者如果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符合試驗資格:
1. 年齡≥ 18 歲,性別不拘
2. 透過組織病理學或診斷性醫學造影確診患有晚期實體腫瘤,但不包括單純為卡波西氏肉瘤和淋巴瘤之惡性腫瘤。
請注意:主要關注的腫瘤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胰管腺癌(PDAC)、食道癌、頭頸癌和非小細胞肺癌(NSCLC),尤其是鱗狀細胞癌。
3. 受試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曾接受過癌症標準療法且治療失敗、沒有可用的標準療法選項、不符合或不耐受標準療法。
4. 根據實體腫瘤的療效評價標準(RECIST)第1.1 版,在基準期時評估至少有一個可測量大小的瘤體病灶
5.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測量表的體能分數≤ 2
6. 依試驗醫師認定,預期存活壽命至少有12 週
7. 有充足的骨髓儲備能力:
a. 在1 週內無需用骨髓生長因子支持下,絕對嗜中性球白血球計數(ANC) ≥ 1500 細胞/μL
b. 在1 週內無需血小板輸注支持下,血小板計數≥90x10^3/μL
c. 在1 週內無需紅血球(RBC)輸注支持下,血紅素≥ 9.0 g/dL
8. 有充足的凝血功能:國際標準化比值(INR)和活性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 1.5 倍正常值上限(ULN)
9. 肝功能足以勝任:
a. 總血清膽紅素≤ 1.5 倍ULN 且沒有黃疸徵象(但對於已知患有吉伯特氏疾病Gilbert disease 的受試者,則為≤3 倍ULN)
b.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2.5倍ULN,若證實已有肝臟轉移者則為≤ 5.0 倍ULN
c. 若為患有肝細胞癌的受試者,其肝功能硬化評估(Child Pugh score)分數必須≤ 6
10. 腎功能足以勝任,其定義為採用CKD-EPI 2021 成人肌酸酐公式計算而得到估計腎絲球過濾率(eGFR) ≥ 30 mL /min
11. 無已知的活動性B 型肝炎病毒(HBV)感染。活動性HBV感染定義為血液中可偵測到HBV DNA
12. 抗C 型肝炎病毒(HCV)抗體陰性;抗HCV 抗體如為陽性的受試者,必須再經聚合酶連鎖反應(PCR) 檢驗,顯示C型肝炎病毒血症結果為陰性
13. 經試驗醫師判斷,願意且有能力遵守試驗計畫書載明的要求、指示和限制
14. 理解本臨床試驗的性質,並透過簽署受試者同意書自願參加試驗

主要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何一項排除條件的受試者,將不得參與試驗。
1. 具有因先前抗癌治療造成且持續存在的任何>第3 級毒性或副作用,且該狀況需要醫療介入或住院治療,但排除以下毒性/副作用:
a. 脫髮
b. 任何大於或等於第3 級的毒性,經試驗醫師判斷為非具有醫療重要性,例如淋巴球低下。
2. 具有器官衰竭末期的病徵或症狀、癌症以外的重大慢性病,或任何嚴重的伴發疾病,經試驗醫師認定該受試者不適合參與本試驗,或可能危及遵守試驗計畫書
3. 在預定的第一次輸注之前三年內,曾罹患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已治療的皮膚基底或鱗狀細胞癌、子宮頸上皮內贅瘤或子宮頸原位癌)
4. 患有任何顯著的心血管或肺部疾病,或臨床相關的心臟異常,包括:
a. 用藥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壓(收縮壓> 165 mm-Hg 和舒張壓 > 100 mm-Hg)
b. 在篩選訪視前24 週內,曾發生鬱血性心臟衰竭(美國紐約心臟協會定義之第三級或第四級)、心肌梗塞、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血管成形術、冠狀動脈支架置放術或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c. 根據Fridericia 公式計算的校正QT 間期(QTc) > 480 msec
d. 目前罹患有臨床顯著的心室性心律不整(即持續的心室性心搏過速、心室顫動或多形式心室心律不整)持續性心室性心搏過速定義為持續超過30 秒的心搏過速,或在30 秒內引起血液動力學損害且需要醫療介入的心搏過速
e. 未受控制的嚴重心律不整
f. 活動性肺炎(包括藥物引起)的證據
5. 篩選訪視前的最後24 週內有血栓栓塞或腦血管事件的病史,包括暫時性腦缺血發作或腦血管意外(中風)
6. 有其他醫學或精神疾病,或實驗室檢測異常,經試驗醫師認定會阻礙受試者參與試驗或遵守試驗計畫書
7. 在預定的第一次給藥前4 週或5 個治療藥物半衰期(以較長者為準)內曾接受抗癌療法,例如重大手術、化療、小分子藥物、荷爾蒙療法、放射治療(骨轉移的緩和性放射治療除
外)或任何其他抗癌藥物。或在預定的第一次輸注前8 週內曾接受其他單株抗體治療。
8.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的2 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 小時的藥物)或4 週內(適用於半衰期> 72 小時的藥物),接受過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治療(包括但不限於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腫瘤壞死因子-α 拮抗劑和鈣調磷酸酶抑制劑),但以下情況除外:
a. 對於定期使用類固醇,允許每日使用≤ 10 mg 的prednisolone 或等效劑量。吸入性或皮膚外擦的皮質類固醇則允許定期使用。
9. 在預定的第一次輸注前4 週或5 個半衰期(如果已知)內,以時間較長者為準,參加過其他試驗藥品或醫療器材的臨床試驗
10. 在預定的第一次輸注前12 週內,曾接受自體細胞療法
11. 先前曾接受異體造血幹細胞、實體器官或骨髓移植
12. 已知患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和/或癌性腦膜炎。
備註:曾接受治療的腦轉移患者可以參加本研究,前提是患者的病況穩定(在預定首次輸注前至少4 週內的影像學檢查中沒有惡化之證據,且任何神經學症狀已恢復到基準水平),並且沒有新增或擴大的腦轉移證據。但此例外不包括癌性腦膜炎,該情況無論其臨床穩定如何,均被排除在外。
13. 罹患有症狀性肋膜積液、心包膜積液或控制不佳的腹水
14. 患有以下感染:
a. 在篩選訪視前48 週內有開放性肺結核感染的病史,無論是否接受過抗結核菌的治療
b. 在預定的第一次輸注前4 週內,曾發生需要接受全身性抗微生物治療或住院的任何重大感染事件
15. 在預定的第一次輸注前4 週內曾施打活性減毒疫苗
16. 已知或懷疑對試驗藥品的任何成分(例如聚山梨醇酯80)過敏
17. 有對治療性抗體產生重度過敏、全身性過敏反應或其他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18. 確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第1 型(HIV-1)陽性的病史
19. 正在哺餵母乳、資格檢查時懷孕檢測結果呈陽性,或在推估的試驗持續時間(從篩選訪視起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90 天)內有計畫懷孕或生育的女性受試者。
20. 所有男性受試者和具有生育能力* (從青春期至停經後2 年為止)的女性受試者,從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90 天為止,應使用以下所述的至少兩種適當避孕方法。
a. 使用口服型、注射型或植入型荷爾蒙避孕方法或效果相當(失敗率< 1%)的其他形式荷爾蒙避孕,例如荷爾蒙陰道環或經皮荷爾蒙避孕。
b. 放置子宮內避孕器(IUD)或子宮內節育系統(IUS)。
c. 屏障式避孕法:保險套或阻塞帽(子宮隔膜或子宮頸/頂部帽)併用殺精劑泡沫/凝膠/薄膜/乳膏/陰道栓劑。
*曾接受以下程序的男性或女性受試者,視為不具有生育能力。
•女性絕育(雙側卵巢切除術合併或未合併子宮切除術)、全子宮切除術,或在篩選訪視前至少12 週曾進行輸卵管結紮。在只實施卵巢切除術的情況下,則必須透過追蹤荷爾蒙濃度評估確認女性的生殖狀況才可接受。
•男性絕育(篩選訪視前24 週)。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42 人

  • 全球人數

    42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