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O30081
試驗已結束
2016-07-01 - 2020-12-31
其他
終止收納3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於未曾接受治療之廣泛期小細胞肺癌患者,使用CARBOPLATIN + ETOPOSIDE且有或無搭配ATEZOLIZUMAB (抗PD-L1抗體)的第一/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羅氏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4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療效目的:
•以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判斷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FS)進行評估,評估atezolizumab + carboplatin + etoposide相較於安慰劑+ carboplatin + etoposide在意圖治療(ITT)族群的療效
•以整體存活期(OS)評估atezolizumab + carboplatin + etoposide相較於安慰劑+ carboplatin + etoposide在ITT族群的療效
安全性目的:
•評估atezolizumab併用carboplatin + etoposide相較於carboplatin + etoposide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評估atezolizumab出現抗治療抗體(ATA)的發生率及濃度,並探討免疫原性反應與藥物動力學、安全性以及療效之間的潛在關係
藥品名稱
靜脈注射劑
主成份
ATEZOLIZUMAB
劑型
靜脈注射劑
劑量
Vial
評估指標
• 以試驗主持人依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v1.1)判斷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FS)進行評估,評估atezolizumab + carboplatin + etoposide相較於安慰劑+ carboplatin + etoposide在意圖治療(ITT)族群的療效
• 以整體存活期(OS)評估atezolizumab + carboplatin + etoposide相較於安慰劑+ carboplatin + etoposide在ITT族群的療效
• 以整體存活期(OS)評估atezolizumab + carboplatin + etoposide相較於安慰劑+ carboplatin + etoposide在ITT族群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Updated for Protocol v7, dated 02-Apr-2017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台灣僅收20歲以上之受試者)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ES-SCLC (依據美國退伍軍人管理局肺癌研究組織[VALG]分期系統)
• 之前未接受ES-SCLC全身性治療
• 患有侷限期SCLC曾接受放化療的患者,從上次化療、放療、或從廣泛期SCLC診斷的放化療週期後,必須接受治癒性手術治療,並至少有6個月的無治療期
• 無症狀CNS轉移部位曾接受治療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符合本試驗資格:
僅允許天幕上及小腦轉移(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椎)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
完成CNS疾病治療與隨機分配之間未有資料顯示發生期中惡化
於篩選掃描時偵測出新增無症狀CNS轉移的病患必須為CNS轉移接受放療及/或手術。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這些病患可於治療後納入試驗,無需在隨機分配前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 根據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如果該部位自放療之後已明確記錄疾病惡化且之前已放療的病灶非唯一疾病部位,則之前已放療的病灶只能視為可測量疾病。
•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隨機分配前14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定義:
ANC ≥ 1500 cells/µL,未接受白血球生長激素
淋巴細胞計數 ≥ 500/μL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未接受輸血
血紅素 ≥ 9.0 g/dL
患者可接受輸血以達到此標準。
INR或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只適用於目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患者;正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患者則應處於穩定劑量。
AST、ALT與鹼性磷酸酶≤ 2.5倍ULN,下列狀況除外: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患者:AST和/或ALT ≤ 5倍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或骨頭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5倍ULN。
血清膽紅素≤ 1.25倍ULN
可納入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且血清膽紅素濃度 ≤ 3倍ULN的患者。
血清肌酸酐≤ 1.5倍ULN
• 患者需提交治療前的腫瘤組織檢體。可提交任何可取得的組織檢體。這組織檢體應於隨機分配前或之後的4週內提交;然而,患者可在提交治療前的腫瘤組織檢體之前便予以招募進入試驗。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5個月內維持禁慾(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具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初經已來、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無月經且除更年期外未有其他已知原因)且未手術絕育(切除卵巢及/或子宮)者。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針對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定義如下:
男性若有具生育能力或懷孕的女性伴侶,必須於化療期間(即carboplatin和etoposide)以及最後一劑化療後至少6個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藥物接觸到胚胎。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式。
• 納入中國擴展招募期的患者: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當地的居民並具華人血統者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活性或未接受治療的CNS轉移,經篩選期間的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評估結果,以及過去的放射性評估結果證實
• 未接受手術及/或放療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者曾診斷與治療但未有資料顯示疾病在隨機分配前為臨床上穩定狀態≥ 1週的脊椎壓迫
• 軟腦膜疾病
• 未獲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須反覆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頻繁)
無論引流頻率如何,允許裝有留置導管(例如:PleurX®)的病患。
• 未獲得控制或有症狀的高鈣血症
隨機分配之前正在使用denosumab的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停用並於試驗期間以雙磷酸鹽類藥物取代。
• 隨機分配前5年內罹患SCLC以外的惡性腫瘤,除出現轉移或死亡風險極低(例如,預期5年OS > 90%)並且已接受預期可治癒疾病之療法(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手術治療的局部前列腺、已接受治癒性手術治療的乳管原位癌)除外
• 目前懷孕、哺乳或於本試驗期間計畫懷孕的女性
• 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造成的血管栓塞、華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性腎炎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療法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
罹患獲得控制的第I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胰島素療程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
患者具有僅表現於皮膚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例如:有乾癬性關節炎的患者將排除)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便有資格納入試驗:
皮疹覆蓋部位必須低於身體表面積的10%
疾病於基期時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類固醇
過去12個月內未曾發生潛在情況的急性惡化(無需給予PUVA [psoralen加上紫外線A照射]、methotrexate、retinoid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強效或口服類固醇)
• 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閉塞性小支氣管炎)、藥物引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期間胸部CT掃描證實活性肺炎證據
可接受放射線部位(纖維化)出現放射線肺炎病史。
• HIV陽性檢測結果
所有患者必須進行HIV檢測;HIV檢測呈陽性的患者將予以排除。
• 患者具有活性期B型肝炎病毒(慢性或急性;其定義為篩選期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陽性)或C型肝炎病毒(HCV)
曾感染B型肝炎病毒(HBV)或HBV感染後病症消退(定義為出現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且無HBsAg)的患者可具有參與資格。隨機分配之前應取得這些患者的HBV DNA。
陽性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患者若HCV RNA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為陰性,則符合試驗資格。
• 活性肺結核
• 隨機分配時有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
•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心臟病(第II級以上)、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曾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已知罹患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衰竭但不符合上列條件或是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的患者,必須正在接受穩定的藥物療程,且經治療醫師認為為最佳治療方法,若必要可諮詢心臟科醫師。
• 隨機分配前28日內曾進行除診斷目的以外的重大手術程序,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程序
• 過去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 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合理懷疑罹患特定疾病或病症的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且該疾病或病症會導致禁止使用試驗藥物、或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患者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 患有干擾患者本身理解、遵循、和/或遵守試驗程序能力的疾病或狀況
•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具有治療意圖的試驗藥物治療
• 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受活體減毒疫苗,或預計於試驗期間將需要接受這類活體減毒疫苗
病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安慰劑後5個月內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 曾接受CD137促效劑或阻斷免疫檢查點療法、抗PD-1以及抗PD-L1的治療性抗體
• 隨機分配前1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沙利竇邁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抗TNF]藥物)
曾接受急性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噁心、嘔吐、或針對過敏反應的管理或預防性用藥而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並獲得認可後,可納入試驗。這些患者在隨機分配前清除期的需要和時間長度,也將與醫療監測員一起確立。
允許因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而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姿勢性低血壓病患使用礦物性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以及因腎上腺皮質機能低下而補充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者。
• 對嵌合性或人類化抗體、或融合蛋白質出現嚴重過敏、過敏性反應或其他過敏反應病史
• 已知對以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造之生物製藥或任何atezolizumab配方成分具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 曾經對carboplatin或etoposide有過敏反應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所有下列條件方可納入試驗:
• 已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 18歲以上的男性或女性 (台灣僅收20歲以上之受試者)
•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ES-SCLC (依據美國退伍軍人管理局肺癌研究組織[VALG]分期系統)
• 之前未接受ES-SCLC全身性治療
• 患有侷限期SCLC曾接受放化療的患者,從上次化療、放療、或從廣泛期SCLC診斷的放化療週期後,必須接受治癒性手術治療,並至少有6個月的無治療期
• 無症狀CNS轉移部位曾接受治療的患者若符合下列所有條件,則符合本試驗資格:
僅允許天幕上及小腦轉移(即:未轉移至中腦、橋腦、延髓或脊椎)
目前無需使用皮質類固醇治療CNS疾病
完成CNS疾病治療與隨機分配之間未有資料顯示發生期中惡化
於篩選掃描時偵測出新增無症狀CNS轉移的病患必須為CNS轉移接受放療及/或手術。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這些病患可於治療後納入試驗,無需在隨機分配前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 根據RECIST v1.1定義的可測量疾病
如果該部位自放療之後已明確記錄疾病惡化且之前已放療的病灶非唯一疾病部位,則之前已放療的病灶只能視為可測量疾病。
• 良好的血液及末端器官功能,以下列於隨機分配前14天內取得的實驗室檢查結果定義:
ANC ≥ 1500 cells/µL,未接受白血球生長激素
淋巴細胞計數 ≥ 500/μL
血小板計數≥ 100,000/µL,未接受輸血
血紅素 ≥ 9.0 g/dL
患者可接受輸血以達到此標準。
INR或aPTT ≤ 1.5倍正常值上限(ULN)
只適用於目前未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患者;正接受治療性抗凝劑的患者則應處於穩定劑量。
AST、ALT與鹼性磷酸酶≤ 2.5倍ULN,下列狀況除外:
經證實出現肝臟轉移的患者:AST和/或ALT ≤ 5倍ULN
經證實出現肝臟或骨頭轉移的患者:鹼性磷酸酶≤ 5倍ULN。
血清膽紅素≤ 1.25倍ULN
可納入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候群且血清膽紅素濃度 ≤ 3倍ULN的患者。
血清肌酸酐≤ 1.5倍ULN
• 患者需提交治療前的腫瘤組織檢體。可提交任何可取得的組織檢體。這組織檢體應於隨機分配前或之後的4週內提交;然而,患者可在提交治療前的腫瘤組織檢體之前便予以招募進入試驗。
•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在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5個月內維持禁慾(禁止異性間的性行為)或使用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
具生育能力女性定義為初經已來、未達停經狀態(連續≥ 12個月無月經且除更年期外未有其他已知原因)且未手術絕育(切除卵巢及/或子宮)者。
每年失敗率< 1%的避孕方法範例包括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絕育、穩定適當地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劑、釋放荷爾蒙之子宮內避孕器與含銅子宮內避孕器。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法。
• 針對男性:同意持續禁慾(不進行異性間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式,定義如下:
男性若有具生育能力或懷孕的女性伴侶,必須於化療期間(即carboplatin和etoposide)以及最後一劑化療後至少6個月維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以避免藥物接觸到胚胎。
應依據臨床試驗期間以及病患的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評估禁慾的可靠性。週期禁慾法(例如,月曆、排卵、基礎體溫法、或排卵後期法)和性交中斷法均不是可接受的避孕方式。
• 納入中國擴展招募期的患者:中國大陸、香港或台灣當地的居民並具華人血統者
排除條件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病患,將不得參與試驗:
• 活性或未接受治療的CNS轉移,經篩選期間的電腦斷層(CT)或核磁共振造影(MRI)評估結果,以及過去的放射性評估結果證實
• 未接受手術及/或放療之確定性治療的脊椎壓迫,或者曾診斷與治療但未有資料顯示疾病在隨機分配前為臨床上穩定狀態≥ 1週的脊椎壓迫
• 軟腦膜疾病
• 未獲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須反覆進行引流程序的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頻繁)
無論引流頻率如何,允許裝有留置導管(例如:PleurX®)的病患。
• 未獲得控制或有症狀的高鈣血症
隨機分配之前正在使用denosumab的患者必須願意且能夠停用並於試驗期間以雙磷酸鹽類藥物取代。
• 隨機分配前5年內罹患SCLC以外的惡性腫瘤,除出現轉移或死亡風險極低(例如,預期5年OS > 90%)並且已接受預期可治癒疾病之療法(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已接受治癒性手術治療的局部前列腺、已接受治癒性手術治療的乳管原位癌)除外
• 目前懷孕、哺乳或於本試驗期間計畫懷孕的女性
• 自體免疫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於重症肌無力、肌炎、自體免疫性肝炎、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風溼性關節炎、發炎性腸病、抗磷脂症候群造成的血管栓塞、華格納肉芽腫、薛格連氏症候群、格林-巴利症候群、多發性硬化、血管炎或腎小球性腎炎
有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功能低下病史,且正在接受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療法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
罹患獲得控制的第I型糖尿病,且正在接受胰島素療程的患者,符合參與資格。
患者具有僅表現於皮膚的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例如:有乾癬性關節炎的患者將排除)時若符合以下條件,便有資格納入試驗:
皮疹覆蓋部位必須低於身體表面積的10%
疾病於基期時控制良好,且僅需接受弱效局部類固醇
過去12個月內未曾發生潛在情況的急性惡化(無需給予PUVA [psoralen加上紫外線A照射]、methotrexate、retinoid類、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神經磷酸酶抑制劑、強效或口服類固醇)
• 特發性肺纖維化、器質化肺炎(例如:閉塞性小支氣管炎)、藥物引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病史,或篩選期間胸部CT掃描證實活性肺炎證據
可接受放射線部位(纖維化)出現放射線肺炎病史。
• HIV陽性檢測結果
所有患者必須進行HIV檢測;HIV檢測呈陽性的患者將予以排除。
• 患者具有活性期B型肝炎病毒(慢性或急性;其定義為篩選期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檢測結果陽性)或C型肝炎病毒(HCV)
曾感染B型肝炎病毒(HBV)或HBV感染後病症消退(定義為出現B型肝炎核心抗體[HBc Ab]且無HBsAg)的患者可具有參與資格。隨機分配之前應取得這些患者的HBV DNA。
陽性C型肝炎病毒(HCV)抗體患者若HCV RNA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結果為陰性,則符合試驗資格。
• 活性肺結核
• 隨機分配時有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
• 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學會定義之心臟病(第II級以上)、隨機分配前3個月內曾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已知罹患冠狀動脈疾病、鬱血性心衰竭但不符合上列條件或是左心室射出分率 < 50%的患者,必須正在接受穩定的藥物療程,且經治療醫師認為為最佳治療方法,若必要可諮詢心臟科醫師。
• 隨機分配前28日內曾進行除診斷目的以外的重大手術程序,或者預期需要在試驗期間進行重大手術程序
• 過去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 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功能障礙、合理懷疑罹患特定疾病或病症的身體檢查結果或臨床實驗室結果,且該疾病或病症會導致禁止使用試驗藥物、或可能影響結果判讀、或導致患者出現治療造成之併發症的高風險
• 患有干擾患者本身理解、遵循、和/或遵守試驗程序能力的疾病或狀況
• 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接受任何其他具有治療意圖的試驗藥物治療
• 隨機分配前4週內接受活體減毒疫苗,或預計於試驗期間將需要接受這類活體減毒疫苗
病患必須在隨機分配前4週內、治療期間或最後一劑atezolizumab/安慰劑後5個月內不得接受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 曾接受CD137促效劑或阻斷免疫檢查點療法、抗PD-1以及抗PD-L1的治療性抗體
• 隨機分配前1週內曾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皮質類固醇、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沙利竇邁以及抗腫瘤壞死因子[抗TNF]藥物)
曾接受急性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噁心、嘔吐、或針對過敏反應的管理或預防性用藥而使用皮質類固醇)的患者,在與醫療監測員討論並獲得認可後,可納入試驗。這些患者在隨機分配前清除期的需要和時間長度,也將與醫療監測員一起確立。
允許因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而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姿勢性低血壓病患使用礦物性皮質素(例如:fludrocortisone)以及因腎上腺皮質機能低下而補充低劑量皮質類固醇者。
• 對嵌合性或人類化抗體、或融合蛋白質出現嚴重過敏、過敏性反應或其他過敏反應病史
• 已知對以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造之生物製藥或任何atezolizumab配方成分具過敏性反應或過敏
• 曾經對carboplatin或etoposide有過敏反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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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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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4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