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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419MC00004
試驗執行中

2017-05-01 - 2020-07-31

Phase III

召募中2

終止收納8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全球性第三期、隨機分配、多中心、開放標記、含對照的臨床試驗,評估 Durvalumab 或 Durvalumab 加上 Tremelimumab 併用含鉑化療,做為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 (NSCLC) 患者的第一線治療 (POSEIDON)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華鼎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羅永鴻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9 召募中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魏裕峰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李建德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基晟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李岡遠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5 終止收納

Audit

CRO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血液腫瘤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楊政達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12 終止收納

Audit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這是一項隨機分配、開放標記、多中心、全球性、第三期試驗,評估 durvalumab + tremelimumab合併療法 + SoC化療,或durvalumab單一療法 + SoC化療,相對於單獨使用SoC化療,做為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且腫瘤缺乏活化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及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融合的患者,第一線治療的療效和安全性。

藥品名稱

270

主成份

Durvalumab: Humanized anti-PD-L1 mAb
Tremelimumab: Humanized anti-CTLA-4 mAb

劑型

270

劑量



評估指標

評估durvalumab + tremelimumab合併療法+ SoC化療,相較於單獨使用SoC化療的療效,評估指標為全部患者的PFS
評估durvalumab 單一療法+ SoC化療,相較於使用SoC化療的療效,評估指標為全部患者的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患者需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參與試驗:
1. 篩選時年滿 18 歲以上。(在日本,患者篩選時必須年滿 20 歲以上。)
2. 進行任何試驗計畫書相關程序,包括篩選評估之前,必須取得患者/法定代理人簽署的受試者同意書和當地規定的授權書 (例如,在美國為健康保險流通及責任法案,在歐盟為歐盟 [EU] 資料保護指令)。
3. 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為第 IV 期 NSCLC,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手術或放射療法 (依據《IASLC 胸腔腫瘤醫學分期手冊》第 8 版;)。
4. 患者腫瘤必須沒有活化 EGFR 突變 (例如,第 19 號外顯子缺失,或第 21 號外顯子 L858R、第 21 號外顯子 L861Q、第 18 號外顯子 G719X、第 20 號外顯子 S768I 突變),也不可有 ALK 融合。如果患者已有鱗狀細胞組織學資料,或已知腫瘤有 KRAS 突變,則不需要進行 EGFR 和 ALK 檢測。
5. 轉移性 NSCLC 先前不得接受過化療或其他全身性療法。先前接受過含鉑輔助、術前輔助或決定性化療,以治療晚期疾病的患者,如果惡化發生時間在最後治療結束後 >12 個月 (請參見排除條件7),則符合參加試驗資格。
6. 隨機分配前,必須由參考實驗室使用 Ventana SP263 PD L1 免疫組織化學 (IHC) 檢測,確認患者的腫瘤 PD L1 狀態。因此,所有患者必須能夠在篩選期間採集新鮮腫瘤切片,或可提供招募前 < 3 個月的腫瘤檢體。除非沒有其他適合組織切片的病灶,新採集組織切片的腫瘤病灶不可以是用做RECIST評估的目標病灶;此情況下,僅接受粗針抽吸檢體 (非納入/排除) 。只有單一目標病灶的患者,若於篩選期的基準點腫瘤評估影像前收集篩選期切片,允許取得影像掃瞄約二週前收集切片。不接受僅有少部分腫瘤組織及細針抽吸的檢體。轉移性骨骼病灶的檢體除非含有大量軟組織,否則一般不接受。提供用於確認是否符合參加條件的腫瘤檢體,必須足以進行 PD L1 IHC 和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分析,而且最好是福馬林固定蠟封切塊。
7. 招募和隨機分配時,世界衛生組織 (WHO)/美東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8. 體重 >30 公斤
9. 依據 RECIST 1.1 版指南,至少有 1 處未接受過放射線照射,基準點時可使用電腦斷層 (CT) 或核磁共振造影 (MRI) 精確測量,最長直徑 ≥10 公釐 (淋巴結除外,淋巴結病灶最短直徑必須 ≥15 公釐),且可重複精確測量的病灶。
10. 之前未接受過免疫調節治療,包括但不限於抗 CTLA 4、抗 PD 1、抗 PD L1,以及抗 PD-L2 抗體;治療性抗癌疫苗除外。
11. 器官與骨髓功能良好,定義如下:
 血紅素 ≥ 9.0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 109/L
 血小板計數 ≥100 × 109/L
 總膽紅素 0.3 到 1.9 mg/dL × ULN,採用當地試驗機構的正常範圍。本限制不適用於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患者,這類患者諮詢醫師後可考慮納入
 ALT 和 AST ≤2.5 倍 ULN;肝臟轉移的患者,ALT 和 AST ≤5 倍 ULN
 估算的肌酸酐清除率 (CL) ≥40 mL/min,採用 Cockcroft Gault (使用實際體重) 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判定
 接受 cisplatin 的患者:CL ≥50 mL/min,採用 Cockcroft-Gault (使用實際體重) 或 24 小時尿液收集判定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 = 體重 (公斤) × (140 - 年齡)
(毫升/分鐘)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 = 體重 (公斤) × (140 - 年齡) × 0.85
(毫升/分鐘) 72 × 血清肌酸酐 (mg/dL)

12. 證據顯示已進入更年期,或停經前女性患者的尿液或血清驗孕結果為陰性。若已經持續 12 個月無月經,且無其他醫學成因,則視為已停經。以下為年齡的相關規定:
 對於年齡未滿 50 歲的女性,只要在停止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至少無月經 12 個月以上,且黃體成長激素 (LH) 和促濾泡成熟激素 (FSH) 濃度在試驗醫院規定的停經範圍內;或接受絕育手術 (兩側卵巢切除或兩側輸卵管切除) 即可視為已停經。
 年齡超過 50 歲的女性,在停止所有外源性荷爾蒙治療後 12 個月以上無月經;已因放射治療而摘除卵巢且最後一次月經大於 1 年之前;已因化療誘發停經且距最後一次月經大於 1 年;或接受手術絕育 (切除雙側卵巢、切除兩側輸卵管或切除子宮),則視為停經。

排除條件
符合下列任一排除條件的患者,都不應納入試驗:
1. 試驗規劃或執行之相關人員 (包含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員工及試驗機構員工)。
2. 先前在本試驗中已分配到試驗藥物。
3. 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試驗或為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4. 過去 12 個月內參加過使用試驗藥物的其他臨床試驗。
5. 組織學顯示混合小細胞肺癌和非小細胞肺癌肉瘤樣性變異。
6. 目前接受任何化療、試驗藥物、生物製劑或荷爾蒙療法治療癌症。可接受目前使用荷爾蒙療法治療非癌症相關的病症 (例如荷爾蒙補充療法)。
7. 不允許接受過放射療法,除非符合以下情況:1) 至少 12 個月前施行的決定性放射療法;2) 腦部緩和性放射療法,伴隨穩定性或無症狀條件 (同時參見排除條件15);3. 疼痛骨骼病灶的緩和性放射療法 (不得超過 30% 的骨髓)。
8.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進行過重大手術 (由試驗主持人定義)。註:可接受對單獨病灶進行緩和性局部治療。
9.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10. 患有活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病症 (包括腸道炎 [如節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 (Wegener syndrome) [肉芽腫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 (Grave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但以下情況除外:
 白斑症或禿髮患者
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 (如 Hashimoto 症候群後),或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乾癬患者
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 過去 5 年未曾發生活性疾病的患者可納入,但應先諮詢試驗醫師
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腹腔疾病患者
11. 控制不良的間發性疾病,包括但不受限於持續或活性感染、有症狀的充血性心臟衰竭、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心律不整、間質性肺病 (ILD)、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精神疾病/社交情況,可能妨礙配合試驗規定、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書的能力。
12. 對含鉑雙重化療有醫療禁忌。
13.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下列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5 年以上未再罹病,且復發的風險很低
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 已適當治療、沒有疾病徵象的原位癌 (例如子宮頸原位癌)
14. 有軟腦脊膜癌病史
15. 發生腦轉移或脊椎壓迫,除非開始試驗藥物前至少 14 天,患者的狀況穩定 (無症狀;沒有新的或出現腦部轉移的證據) 且不需要類固醇藥物。接受放療/手術的腦轉移患者,治療後必須等待 4 週,且隨機分配前必須由造影確認疾病是否穩定。篩選時疑似腦轉移的患者,參加試驗之前應接受腦部靜脈注射顯影劑增強 MRI (較佳) 或靜脈注射顯影劑增強 CT。腦轉移不會在基準點時記錄為 RECIST 目標病灶。
16. 有活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17. 活性感染,包括結核病 (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放射影像檢查,以及符合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測)、B 型肝炎 (已知陽性 HBV 表面抗原 (HBsAg) 結果)、C 型肝炎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陽性 HIV 1/2 抗體)。若患者過去曾感染 HBV 病毒或 HBV 感染已緩解 (定義為帶有 B 型肝炎核蛋白抗體 [抗 HBc],但無 HBsAg),可參與試驗。若患者帶有 C 型肝炎病毒 (HCV),但以聚合酶鏈鎖反應檢測 HCV RNA 為陰性,可參與試驗。
18. 第一劑 durvalumab 或 tremelimumab 之前 14 天內,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 鼻滴劑、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未超過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毫克 (或等價劑量)
 做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 (例如 CT 掃描前置投藥、細胞毒殺性化療前置投藥)
19. 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若已進入試驗,試驗期間直到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 30 天內,不得接種活毒疫苗。
20.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或從篩選至 durvalumab 單一療法最後一劑後 90 天內,或 durvalumab + tremelimumab 合併療法最後一劑後 180 天內,有生育能力而不願意使用有效避孕方法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1.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試驗藥物賦形劑過敏。
22. 在先前的 durvalumab/tremelimumab 臨床試驗中接受過隨機分配或治療,不論治療組分配結果如何。
23. 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不適合參加試驗,且患者不太可能配合試驗程序、限制和要求。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00 人

  • 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