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1 - 2024-06-21
Phase I
召募中8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8
支氣管或肺其他部位之惡性腫瘤
一項第 1B 期、開放性、多中心試驗,評估 Durvalumab 併用新型腫瘤療法 (不論是否搭配化療)做為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 (NSCLC)第一線治療之療效與安全性 (MAGELLAN)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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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1 召募中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10 召募中
Audit
CRO
臺灣區總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4 召募中
Audit
無
Audit
CRO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無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STAT3 antisense oligonucleotide
Humanized anti-CD73 mAb
Monovalent Bispecific Humanized anti-PD-1 and anti-CTLA-4 mAb
AZD2936 (Monovalent Bispecific Humanized anti-TIGIT and anti-PD-1 mAb)
劑型
Injection
Injection
Injection
injection
劑量
50
50
評估指標
評估下列治療組合的安全性及耐受度:durvalumab 單一療法,durvalumab 併用新型腫瘤療法,durvalumab 併用化療,durvalumab 併用新型腫瘤療法及化療。
(這些治療組合以下合稱「durvalumab ± 新型腫瘤療法 ± 化療」)
次要指標
關鍵次要評估指標-依據 ORR 評估 durvalumab ± 新型腫瘤療法 ± 化療的療效
依據 DoR、PFS、OS 評估 durvalumab ± 新型腫瘤療法 ± 化療的療效
在所有治療組中評估 durvalumab 及其他各種新型腫瘤療法的藥物動力學 (PK)
在所有適用的治療組中,探討 durvalumab 及其他各種新型腫瘤療法的免疫原性
探索性目標
血液及組織採檢,用以探討患者接受 durvalumab ± 新型腫瘤療法 ± 化療後,可能與臨床效益相關的生物標記
依據腫瘤大小的變化,進一步評估 durvalumab + 新型腫瘤療法 ± 化療及 durvalumab ± 化療的療效
主要納入條件
患者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才能參加試驗:
1 知情同意程序能夠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並遵從本試驗計畫書及受試者同意書(ICF)所列出的要求及限制。
2 在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檢體採集和分析前,提供已簽署及註明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
3 在採集基因檢體進行分析前 (此為自願評估項目),於本受試者同意書簽署並標註日期,表示同意檢體採集及基因分析。
知情同意程序請見計畫書附錄 A 3。
年齡
4 篩選時年齡須 ≥18 歲(台灣法定成年人為年滿20歲)。
受試者類型及疾病特性
5 組織學或細胞學檢驗確診為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手術或放射療法 (依據國際肺癌研究協會[IASLC]胸腔腫瘤分期手冊 [IASLC 胸腔腫瘤分期手冊,第 8 版])
6 患者腫瘤細胞沒有發生活化 EGFR 突變 (如外顯子(exon) 19 缺失,或 exon 21 L858R、exon 21 L861Q、exon 18 G719X、exon 20 S768I 的突變),亦無 ALK 融合基因。不確定是否帶有ALK 及/或 EGFR 突變的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必須提供腫瘤檢體(可以是庫存 (<3年) 的腫瘤檢體或新採集的原發性或轉移性的腫瘤檢體)進行 EGFR 突變及 ALK 融合基因的檢測。若患者曾有鱗狀細胞癌的組織學型態,或已知腫瘤為KRAS致癌基因突變,則不需針對 EGFR 及 ALK 基因進行檢測。
7 招募和分配治療組別時,患者依世界衛生組織(WHO)/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必須為 0 或 1。
8 患者未曾接受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的化療或其他全身性治療。若患者先前所接受的是用於治療非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之含鉑輔助性、前導性或確定性化學放射療法,且最後一次治療 >12 個月後才發生疾病惡化,則符合納入資格 (參見排除條件 17)。
9 先前未曾接受過免疫媒介治療,包含不限於其他抗 CTLA-4、抗 PD-1、抗 PD-L1、抗(PD-L2) 抗體,但抗癌疫苗治療除外。
10 在基準期至少有一處符合 RECIST 1.1 版定義且未曾接受過放療照射的病灶且必須在分配至治療組前 28 天內,以電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造影評估腫瘤。
11 經由中央參考實驗室使用已驗證的Ventana SP263 PD-L1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assay)確認腫瘤細胞 PD-L1表現量。所有患者在納入試驗前必須提供於 3 年內所採集的腫瘤檢體,若有新採集的腫瘤組織切片更佳;但若臨床執行上不易,則可使用於3 年內採集的庫存檢體進行篩檢。若同時具有庫存檢體及新採檢的腫瘤組織切片,則兩類檢體都要進行分析。新採檢的組織切片不應與 RECIST 1.1 版定義的目標病灶相同,除非沒有其他適合組織切片的病灶;在此情況下,只允許粗針切片採集(非切除性/切開性檢體)。只有單一目標病灶的患者,基準點腫瘤評估的組織切片採集,應與後續的影像學篩檢間隔 2 週。腫瘤含量有限的檢體及細針抽吸檢體是不被接受的。轉移性骨骼病灶的檢體一般情況下是不被接受的,除非檢體含有大量軟組織。提交用於確認試驗資格的腫瘤檢體需有足夠的量以進行免疫組織化學染色法 (IHC) 來檢測PD-L1 表現量及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的分析,而以石蠟包埋 (FFPE) 保存的檢體為佳 (參見 8.8.1 節及實驗室操作手冊的其他相關細節)。
- 註︰PD-L1陽性的定義為檢體中 ≥50% 腫瘤細胞的細胞膜具有 PD-L1 染色訊號(任何染色強度)。PD-L1陰性的定義為檢體中 <50% 腫瘤細胞的細胞膜具有 PD-L1 染色訊號。
12 具有良好的器官及骨髓,功能定義如下,惟不允許為了符合納入資格而以輸血提高患者個人下列數值:
- 血紅素 ≥9 g/dL
-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5 x 109/L
- 血小板數量 ≥100 x 109/L
- 血清膽紅素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而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患者必須排除,若諮詢過醫師及阿斯特捷利康公司後則可加入試驗。
- 丙胺酸轉胺酶 (ALT) 與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2.5 倍正常值上限(ULN);肺癌肝轉移的患者,丙胺酸轉胺酶(ALT) 及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則為 ≤5 倍正常值上限(ULN)
- 依 Cockroft-Gault 公式 (利用實際體重) 計算或藉由收集並檢測24 小時尿液所得的肌酸酐清除率≥60 mL/min。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 (mL/min) = 體重(kg)*(140-年齡)/72*血清肌酸酐(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 (mL/min) = 體重(kg)*(140-年齡)*0.85/72*血清肌酸酐(mg/dL)
- 白蛋白 ≥3 g/dL
13 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體重
14 體重 >35 kg
性別
15 男性或女性
主要排除條件
醫療病況
1 曾接受異體器官移植
2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確診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 (包括發炎性腸道疾病 [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 [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韋格納氏症候群 (Wegener syndrome)[肉芽腫合併多發性血管炎、葛瑞夫氏疾病(Grave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葡萄膜炎等]。但以下情況除外:
- 白斑病或禿髮患者
- 穩定接受荷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低下 (如橋本式症候群後續)患者
- 不需要全身性療法的任何慢性皮膚病
- 最近5 年內沒有活動性疾病的患者,在諮詢試驗醫師後可納入
- 僅以飲食控制乳糜瀉的患者
3 患有未獲控制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中或活動性感染、鬱血性心衰竭症狀、未獲控制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未獲控制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 (ILD)、伴隨腹瀉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疾病或可能妨礙患者遵循試驗要求,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妨礙患者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能力的精神疾病/社交狀況。
4 最近6 個月內有心肌梗塞、中風或暫時性腦缺血病史的患者
5 最近3 個月內有靜脈血栓栓塞病史的患者
6 有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下列除外:
- 已接受過根治性治療,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持續 ≥5 年未有活動性疾病,且復發風險的可能性很低的惡性腫瘤
-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證據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惡性痣
-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徵象的原位癌
7 有軟腦脊膜癌病史
8 有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病史
9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肺結核病 (經臨床評估,包括臨床病史、身體檢查及放射影像結果依當地法規進行的肺結核病檢驗)、B 型肝炎 (B 型肝炎病毒;已知檢驗結果為 HBV 表面抗原 (HBsAg) 陽性)、C 型肝炎 (HCV) 或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第1/2型抗體為陽性)。若患者曾經感染 HBV 病毒或感染後已緩解 (定義為帶有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anti-HBc],但無 HBsAg),可以納入。若患者為 C 型肝炎病毒 (HCV) 抗體陽性,但以聚合酶鏈鎖反應檢測 HCV RNA 為陰性,則可納入。
10 於篩選期間透過腦部造影而發現 (造影模式參見計畫書附件 F [RECIST 1.1 版]),或於簽署受試者同意書之前發現患者有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癌轉移。已接受腦轉移治療的患者可參與試驗,但放射科影像的結果必須呈現穩定 (接受腦轉移治療後的2次腦部影像,2 次造影掃描應間隔 4 週,且無顱內惡化跡象)。此外,在治療開始前至少 14 天,不論是腦轉移或治療產生的神經症狀必須緩解或穩定,未使用類固醇及抗癲癇藥物,或穩定使用類固醇 (prednisone≤10 mg/天或同等劑量)。腦轉移不會記錄為 RECIST 1.1 版定義的基準點目標病灶。
11 已知對試驗藥物或其中的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的患者。
12 自3 次心電圖檢測 (在15 分鐘內,每次間隔 5 分鐘) 並採用 Fridericia 公式針對心跳速率校正後平均 的QT 間期 (QTcF) ≥470 ms。
13 靜態心電圖的心律、傳導或型態出現臨床重大異常 (如左束枝傳導完全阻滯、第三級心臟傳導阻滯等)。
14 增加 QTc 延長風險或心律不整事件風險的任何因子,例如心臟衰竭、低血鉀症、潛在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先天性 QT 間期延長症候群、家族病史具有QT 間期延長症候群或在 40 歲前因不明原因的猝死,或併用已知會延長 QT 間期的藥物。
先前/併用藥物
15 曾接受過治療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的化療或其他全身性治療
16 目前正接受治療癌症的任何化療、試驗藥物、生物製劑或賀爾蒙療法,但若使用的賀爾蒙療法為治療非癌症相關的疾病 (例如荷爾蒙替代療法),則可被接受。
17 放射線療法,除非 (1)決定性放射線治療距離非小細胞肺癌惡化至第四期至少 12 個月 (見納入條件 8);(2) 腦部緩解性放射療法,距離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4 週前,且相關條件穩定或無症狀 (見排除條件 10);(3) 疼痛骨病灶緩解性放射療法 (須低於 30%的骨髓放射療法),且距離第一劑試驗藥物至少 4 週。
18 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30 天內接種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納入試驗後,在試驗治療期間到最後一劑試驗治療藥物後 30 天內,不得接種活性疫苗。
19 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8 天內曾進行重大手術 (由試驗主持人定義),或尚未完全從先前手術復原,但允許患者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24 小時內進行局部手術 (例如放置全身性注射座、粗針切片及攝護腺組織切片)。
20 第一劑 durvalumab 前 28 天內曾使用或目前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 鼻內、吸入式、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未超過 prednisone 每日劑量 10 毫克 (或等價劑量)
- 過敏反應前置類固醇藥物(例如電腦斷層掃描前置用藥)
先前/並存臨床試驗經驗
21 最近 12 個月內曾參加其他試驗治療藥物的臨床試驗
22 =曾接受本試驗試驗藥物分配
23 同時參加其他臨床試驗,除非該試驗為觀察性 (非介入性) 臨床研究或介入性試驗的追蹤期。
24 先前接受過隨機分配或接受過 durvalumab 臨床試驗治療,不論是否分配至治療組
診斷評估
25 混合小細胞肺癌及非小細胞肺癌組織學型態,肉瘤變異
其他排除條件
26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患者,或有生育能力但從篩選到durvalumab + 新式腫瘤療法 ± 化療治療的最後一劑後 180 天內,或 durvalumab 單一療法最後一劑後 90 天內 (以最晚時間為準),不願意使用有效避孕方法的男性或女性患者。
27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患者不應參加試驗。
28 腫瘤細胞 PD-L1 表現量低的患者禁用含鉑雙重化療
29 基因研究試驗 (選擇性):
30 本試驗選擇性 (DNA) 基因研究部分的排除條件包括:
- 之前進行過異體骨髓移植。
- 採集基因檢體前 120 天內,曾接受未去除白血球細胞之全血輸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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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0 人
-
全球人數
2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