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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D933GC000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778957
試驗執行中

2018-11-30 - 2025-12-31

Phase III

召募中9

ICD-10C22.0

肝細胞癌

ICD-10C22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ICD-9155.0

原發性肝惡性腫瘤

一項經動脈灌流化學栓塞治療(TACE)合併Durvalumab 單一治療或合併 Durvalumab 加上Bevacizumab 治療,用於局部區域性肝細胞癌患者之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之多中心試驗(EMERALD-1)

  • 試驗申請者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邱昌芳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紀廣明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陳三奇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李騰裕 消化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正耀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邱昌芳 未分科

協同主持人

Audit

試驗主持人 林錫銘 消化內科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林錫銘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5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徐志宏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試驗主持人 張定宗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Audit

適應症

局部區域性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評估A組相較於C組的療效 重要次要目的:評估B組相較於C組的療效;評估A組相較於C組以及B組相較於C組的療效;評估A組相較於C組以及B組相較於C組的疾病相關症狀、影響,以及患者的HRQoL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Bevacizumab
Durvalumab (MEDI4736)

劑型

270

劑量

50 mg/mL

評估指標

評估指標/變項:
-- 由BICR根據RECIST 1.1所評估的PFS
評估指標/變項:
-- 由BICR根據RECIST 1.1所評估的PFS
-- OS
下列各項評估的惡化前所經時間:
-- EORTC QLQ-C30:整體健康狀態/QoL、功能(生理)、多項症狀(疲勞)、單項症狀(噁心)
-- EORTC QLQ-HCC18:單項症狀(腹痛)
評估指標/變項:
-- 由試驗主持人和BICR根據mRECIST所評估的PFS
-- 由BICR根據RECIST 1.1所評估的ORR、DCR、DoR和TTP
-- 由試驗主持人和BICR根據mRECIST所評估的ORR、DCR、DoR和TTP
• 根據當地標準臨床實務定義、由試驗主持人所評估的PFS2
PD-L1表現程度和下列之關聯:
-- 由BICR根據RECIST 1.1所評估的PFS、ORR、DCR、DoR和TTP
-- 由試驗主持人和BICR根據mRECIST所評估的PFS、ORR、DCR、DoR和TTP
-- OS
由EORTC QLQ-C30和EORTC QLQ-HCC18問卷內之症狀、功能和整體健康狀態/QoL量表/各項目分數分析
AFP表現程度和下列之關聯:
-- 由BICR根據RECIST 1.1所評估的PFS、ORR、DCR、DoR和TTP
-- 由試驗主持人和BICR根據mRECIST所評估的PFS、ORR、DCR、DoR和TTP
-- OS
存在durvalumab和bevacizumab的ADA (確認性結果:陽性或陰性)
Durvalumab和bevacizumab的血液濃度和非房室模式型PK參數(如數據允許,血液中的最高和最低濃度等;稀疏採樣)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時,才能加入本試驗:
1. 進行任何必要的試驗特定程序、採樣、分析前,請您/您的法定代理人提供已簽名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受試者同意書(ICF)以及任何當地規定的授權書(例如:在美國為醫療保險流通與責任法案、在歐盟為歐盟資料隱私權指令)。
2. 在採集選擇性基因分析用檢體前,提供已簽名並標註日期的書面基因受試者同意書
3. 篩選時年齡≥ 18歲(臺灣法定成年人為20歲)。針對在日本進入試驗且< 20歲的患者,應自患者及其法定代理人處取得書面知情同意。
4. 依據腫瘤組織的組織病理學結果確診為肝細胞癌(HCC)
5. 基準期的胸部/腹部/骨盆造影結果,無肝外疾病的證據
6. 不適合治癒性手術或移植或是治癒性燒灼術的疾病
7. 疾病必須適合經動脈灌流化學栓塞(TACE)治療,並且預期疾病部位需於≤ 16週內接受不超過4次TACE治療(允許的治療模式為DEB-TACE或cTACE [例如採用Lipiodol® 乳狀液以及依機構常規允許使用的化療藥物,而後使用栓塞劑)
8. Child-Pugh分數為A至B7級
9. 納入時,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0或1
10. HBV感染患者的特徵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和/或B型肝炎核心抗體(抗HBcAb)呈陽性,且可測得HBV DNA (≥ 10 IU/ml,或超出當地實驗室的標準偵測上限);感染HBV的病患必須依機構常規接受抗病毒治療,以確保在納入試驗前達到充份的病毒抑制作用(HBV DNA ≤ 2000 IU/mL)。您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必須維持抗病毒治療。對於抗B型肝炎核心(HBc)檢測為陽性、而未偵測到HBV DNA (< 10 IU/ml,或低於當地實驗室的標準偵測上限)的病患,納入前不需要接受抗病毒治療。這些受試者將在每個週期監測HBV DNA含量,如果可測得HBV DNA (≥ 10 IU/ml,或超出當地實驗室的標準偵測上限),並開始抗病毒治療。偵測到HBV DNA的受試者,在試驗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必須開始接受並維持抗病毒治療。
11. 感染HCV的病患,在試驗全程,都必須依照當地機構的規範接受此疾病治療。HCV的確診特徵,是在納入時,可測得有HCV核糖核酸(RNA)或抗HCV抗體存在。
12. 根據以下mRECIST標準,至少有1處可測量的肝內病灶適合進行重複評估。
�{ 由靜脈注射(IV)對比顯影劑的CT或MRI掃描中顯示HCC典型特徵肝臟病變,如:動脈期多血管伴隨門靜脈期或晚期靜脈期沖洗可生長非壞死的部分(由靜脈注射對比顯影劑的動脈期),可在基準期精確測量,最常直徑為≥10毫米
13. 如下定義之良好的器官及骨髓功能。不可藉開始第一劑藥物前14天內給予輸血、輸注或生長因子支持的方式來符合條件「a」、「b」、「c」和「f」。
(a) 血紅素≥ 9.0 g/dL
(b)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1000/µL
(c) 血小板數量≥ 75000/µL
(d) 總膽紅素≤ 2.0 倍正常值上限(ULN)
(e) 丙胺酸轉胺酶(ALT)和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 ≤ 5 倍ULN
(f) 白蛋白≥ 2.8 g/dL
(g) 國際標準化比值≤ 1.6
(h) 尿液試紙結果為2+ 或更少
(i) 根據Cockcroft-Gault公式(採用實際體重)或24小時尿肌酸酐清除率(CL),判定肌酸酐清除率(CL)測量值≥ 30 mL/min
男性:
肌酸酐清除率(CL) = 體重(kg) x (140 - 年齡)
(mL/min)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女性:
肌酸酐清除率(CL) = 體重(kg) x (140 - 年齡) × 0.85
(mL/min) 72 x 血清肌酸酐(mg/dL)
14. 預期壽命至少12週。
15. 體重 > 30 kg
16. 男性及/或女性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1. 曾有任何腎病或腎病症候群病史
2. 具有臨床重要性(如:活性)的心血管疾病,包含:
�{ 隨機分配前 ≤ 6個月內有不穩定型心絞痛
�{ 紐約心臟協會等級≥ 2的充血性心臟衰竭
�{ 藥物治療仍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可控制心率的心房顫動患者可符合資格),或靜態心電圖有任何臨床重大異常發現
�{ 周邊血管疾病等級≥ 3 (如:具有症狀、且干擾日常活動,需要血管修復或矯正)
�{ 隨機分配前6個月內,曾有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蜘蛛膜下腔出血
3. 隨機分配前4週內受到重大創傷
4. 已知有出血或血栓形成的遺傳傾向,過去或目前有任何出血體質的證據
5. 可允許全身性抗凝血治療,但不包含維生素K拮抗劑
6. 曾發生動脈栓塞事件,包含中風或心肌梗塞
7. 久未癒合的傷口、活動性潰瘍或骨折。表面沒有裂開或感染的證據且等待粒化肉芽傷口自然癒合的患者符合資格,但每3週需要進行一次傷口檢查
8. 在納入前6個月內,曾有腹部瘻管或腸胃道(GI)穿孔、治療後難以癒合的胃潰瘍,或活動性GI出血
9. 在過去28天內曾接受任何手術(包含診斷切片)的患者
10. 未獲控制的高血壓,其定義為在有或無接受抗高血壓藥物治療下,收縮壓> 150 mmHg或舒張壓> 90 mmHg。血壓(BP)在初期有升高的患者,如果開始或調整抗高血壓藥物治療,而血壓下降至納入標準,則符合納入資格
11. 已知為纖維層型HCC、肉瘤狀HCC,或膽管癌合併HCC
12. 在過去12個月內,曾有肝性腦病變,或是有預防或控制腦病變藥物的需求(如果用於肝性腦病變用途,則不含lactulose、rifaximin等)
13. 在預定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的6個月內,發生具臨床上意義的腹水,定義為需要非藥物介入治療(如腹腔穿刺術)以維持症狀控制的腹水需要藥物介入治療(如利尿劑)、且使用穩定劑量之利尿劑治療腹水已≥ 2個月的患者符合試驗資格。
14. 排除基準期/資格篩選造影時可見主要肝門靜脈血栓的Vp3和Vp4患者
15. 浸潤型HCC患者
16. 有異體器官移植病史
17. 患有活動性或先前紀錄到的自體免疫或發炎性疾病(包括腸道炎[例如:結腸炎或克隆氏症]、憩室炎[憩室病除外]、全身性紅斑性狼瘡、類肉瘤病症候群或韋格納氏症候群(Wegener syndrome)[例如:肉芽腫性血管炎、瀰漫性毒性甲狀腺腫(Graves′ disease)、類風濕性關節炎、腦下垂體炎以及葡萄膜炎])。但以下情況除外:
�{ 白斑病(vitiligo)或禿髮患者
�{ 穩定接受賀爾蒙補充療法的甲狀腺功能不足患者(例如:橋本氏(Hashimoto)症候群後)
�{ 不需全身性治療的慢性皮膚病
�{ 最近5年內無活動性疾病的患者可以加入,惟應先諮詢試驗醫師
�{ 僅使用飲食控制的乳糜瀉患者
18. 控制不良的併發疾病,包括但不限於持續或活動性感染(不含前文詳細說明的HBV或HCV)、症狀性的充血性心衰竭、控制不良的糖尿病、控制不良的高血壓、不穩定型心絞痛、控制不良的心律不整、活動性間質性肺病(ILD)、伴隨腹瀉症狀的嚴重慢性胃腸道病症,或會限制遵守試驗要求的精神疾病/社會情況、大幅增加不良事件風險,或影響患者簽署書面受試者同意之能力
19. 其他原發性惡性腫瘤病史,以下除外
�{ 惡性腫瘤已接受過意圖治癒之治療,並於施用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 5年未再罹患活動性疾病,且復風險的風險低
�{ 已適當治療的非黑色素瘤皮膚癌或沒有罹病證據的惡性痣
�{ 已適當治療且無疾病徵象的原位癌
20. 軟腦膜癌病病史
21. 活動性原發性免疫不全的病史
22. 患有活動性感染,包括肺結核病(經臨床評估,包含臨床病史、理學檢查及放射影像檢查,並依當地實務做法的結核病檢驗)、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第1/2型抗體為陽性)。
23. 患者同時感染HBV和HCV,或同時感染HBV和D型肝炎病毒(HDV)。(HBV感染指標為具有HBsAg和/或抗HBcAb,且可測得HBV DNA ≥ 10 IU/mL,或超出當地實驗室的標準偵測上限;HCV陽性感染的特徵為可測得HCV RNA;HDV陽性感染的指標是具有抗HDV抗體。)
24. 先前的抗癌療法留下任何未緩解、且美國國家癌症研究院(NCI)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CTCAE) 第5版判定第2級以上的毒性。但禿髮症、白斑病及納入條件中定義的實驗室檢驗值為例外
25. 已知對任何試驗藥物或任何試驗藥物的賦形劑過敏或高度敏感
26.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而有慢性活動性移植體抗宿主疾病
2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之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CTLA-4治療
28. 曾接受TACE治療、單純栓塞治療或放射性栓塞治療
29. 曾接受HCC的全身性抗癌治療
30.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30天內施打活性減毒疫苗。註:患者如已進入試驗,不得於接受試驗藥物治療期間以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30天內施打活性疫苗。
31. 目前或第一劑試驗藥物前14天內曾使用免疫抑制藥物。但以下情況除外:
�{ 鼻滴劑、吸入性、局部類固醇或局部注射類固醇 (例如:關節內注射)
�{ 全身性皮質類固醇的生理劑量不超過prednisone每日劑量10 mg或等價劑量
�{ 作為過敏反應預防用藥的類固醇(例如:CT掃描前置藥物)
32. 曾接受本試驗的試驗藥品分配
33. 同時參與其他臨床試驗,除非為觀察性(非介入治療)臨床研究或處於介入性治療研究的追蹤期間
34. 先前曾在durvalumab的臨床試驗中接受隨機分配或治療,不論分配到的治療組為何
35. 懷孕或哺乳的女性受試者,或從篩選期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6個月內,具有生育能力而不願使用高度有效避孕措施的男性或女性患者。如果適合病患偏好並且為其平常的生活型態,則可以接受病患在治療全程和洗滌期間,不從事性行為的方式。
36. 若經試驗主持人判定,患者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與要求,則不宜參與試驗
37. 試驗規劃及/或執行的相關人員(包括AstraZeneca員工及/或試驗中心員工)
38. 參加本試驗選擇性(DNA)基因研究的排除條件包括:
�{ 基因檢體採集前120天內,曾接受未去除白血球細胞的全血輸血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72 人

  • 全球人數

    7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