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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BGB-A317-A1217-202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693234
試驗已結束

2020-12-01 - 2024-01-30

Phase II

召募中6

ICD-10C53.9

子宮頸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0.9

子宮頸惡性腫瘤

一項研究 Anti-PD-1 單株抗體 Tislelizumab (BGB-A317),於併用或不併用 Anti-TIGIT 單株抗體 BGB-A1217 條件下,用於治療先前曾接受治療的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癌之病患的療效與安全性的第二期試驗

  • 試驗申請者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臺灣百濟神州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蕭聖諺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鵬惠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鄭文芳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周振陽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黃慧君 婦產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癌

試驗目的

主要: • 評估 BGB-A1217 併用 tislelizumab 時,對於先前曾接受治療,出現目視可估計 PD-L1合併陽性分數 (vCPS) ≥5% 或不論是否有出現 PD-L1 表現的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癌病患的療效,依據實體腫瘤治療反應評估標準第 1.1 版 (RECIST v1.1) ,由獨立審查委員會 (IRC) 判定客觀反應率 (ORR) 進行評估。

藥品名稱

輸注液
輸注液

主成份

BGB-A317
BGB-A1217

劑型

27C
27C

劑量

10ml/vial
20MG/ML

評估指標

主要:
• ORR,定義為根據 IRC 依據 RECIST v1.1,評估分群 1 中達到完全反應 (Complete Response,CR) 或部分反應 (Partial Response,PR) 病患的人數比例

主要納入條件

如您符合下列條件,則您具備參加這項研究的資格:
1. 可以提供書面受試者同意書,且您能了解並同意遵守此研究的要求與各項評估的行程安排
2. ICF 簽名當天年齡 ≥ 20 歲
3. 罹患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認的鱗狀細胞癌、腺樣鱗狀細胞癌或子宮頸腺癌
4. 曾在接受一或多種針對復發性或轉移性疾病的化療時、或之後發生病情惡化,且無法實施治癒性治療(即全身性化療、手術,或放射線治療)
a. 搭配原輻射做為輻射增感劑的化療並不計入一種化療。
b. 因第四級之血液毒性、或第三或第四級之非血液毒性而無法忍受最新療程的患者,也可能符合本次試驗參加資格
5. 按照 RECIST v1.1 評估的可測量疾病。注意:病灶區域如先前接受過局部治療(包括先前的放射線治療)則不可視為可測量部分;除非依 RECIST v1.1 定義證實病灶自治療開始起有所惡化
6. 患者必須提交符合資格的留存腫瘤組織 (福馬林固定的石蠟包埋塊狀檢體,其中包含腫瘤[最好] 或大約 15 片 [至少 6 片] 未經染色的切片),及相關的病理報告,或同意接受腫瘤活體組織切片檢查,以利判定 PD-L1 表現與進行其他生物標記分析 (強烈建議在給藥前,針對可持續抽取的腫瘤病灶處,以及同意活體組織切片檢查的患者進行新鮮腫瘤活體組織切片檢查)。PD-L1 表現將集中進行評定。在第二階段中,符合資格的是出現可評估 PD-L1 表現的患者
7.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astern Cooperative Oncology Group, ECOG) 體能狀態分數為 0 或 1
8. 預期壽命至少 12 週
9. 患者在接受第一次研究治療前 7 天內所取得的下列篩選實驗室數值,必須顯示其身體器官能正常運作:
a. 在篩選作業開始採集檢體前的 14 天內,患者不得進行必要性輸血或生長因子支持,且應符合下列條件: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 ≥ 1.5 x 109/L
ii. 血小板 ≥ 75 x 109/L
iii. 血紅素 ≥ 9 g/dL、或 ≥ 5.6 mmol /L (注意:採樣期間 14 天內,未經輸血時必須達到的標準)
b. 依據慢性腎臟病流行病學合作組織 (Chronic Kidney Disease Epidemiology Collaboration Equation) 公式所估算的血清肌酸酐 ≤ 1.5 倍正常值上限 (ULN) 或預估的腎絲球過濾率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 60 mL/min/1.73 m2
c. 血清總膽紅素 ≤ 1.5 倍正常值上限 (Gilbert 氏症候群患者的總膽紅素必須 < 3 倍正常值上限)
d. 如有出現肝因性轉移,則天門冬胺酸 (AST) 與丙胺酸轉胺酶 (ALT) 應 ≤ 2.5 倍正常值上限 或 ≤ 5 倍 正常值上限
10. 在本研究期間,及在接受最後一劑研究藥物後至少 120 天以上,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須願意採用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且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至多 7 天內的尿液或血清懷孕試驗呈現陰性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您符合下列任一標準,則您不具備參加這項研究的資格:
1. 曾接受過以 T 細胞共同刺激或檢查點路徑為標靶的抗 PD-1、抗 PD-L1、抗 PD-L2、TIGIT 或任何其他抗體或藥物
2. 曾參加過使用 tislelizumab 或 BGB-A1217 治療的隨機試驗(無論治療方式為何),且持續參加試驗,直到取得主要及關鍵次要的研究評估指標
3. 目前有軟腦膜疾病,或未受控制、未處理的腦轉移
注意:曾接受過治療、且於篩選時為病情穩定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患者,在符合下列所有條
件前提下,符合參加資格:
a. 篩選期的腦部造影成像顯示病情並未惡化,臨床意義上病情穩定至少 2 週,而且沒有新的腦部轉移現象
b. 中樞神經系統以外的可測量及/或可評估疾病
c. 無需為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病情而持續使用皮質類固醇;在接受第一次研究治療之前 3天停用類固醇;可使用劑量穩定的抗痙攣劑
d. 未在進行第一次研究治療之前 14 天內接受立體異構放射線或全腦放射線治療
4. 目前有自體免疫疾病,或有可能復發的自體免疫病史
注意:患有下列疾病的患者並不會被排除,可能會進行進一步篩選:
a. 受到控制的第一型 (I) 糖尿病
b. 甲狀腺功能低下(前提是只使用荷爾蒙替代療法加以控制)
c. 受到控制的乳糜瀉
d. 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例如白斑病、乾癬、禿髮)
e. 任何應該不會因外在誘發因素存在而復發的其他疾病
5. 在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2 年有任何活動性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受試的特定癌症,和已接受治癒目的治療的任何局部復發性癌症(例如已切除的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表淺性膀胱癌、乳房原位癌)
6.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14 天內,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每天劑量 > 10 mg 的prednisone 或同等藥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藥物等必要全身性治療的任何病情
注意:目前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過下列類固醇療程的患者不會被排除:
a. 腎上腺替代類固醇(劑量每天 ≤ 10 mg prednisone或等效藥物)
b. 全身性吸收極少的局部、眼部、關節腔內、鼻內或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c. 開立作為預防性治療(例如:預防顯影劑過敏)或治療非自體免疫疾病(例如:因接觸性過敏原引起之遲發型過敏反應)的短期療程(≤ 7 天)皮質類固醇
7.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 14 天,患有未受控制的糖尿病,或給予標準醫療管理後仍發生 > 第 1 級鉀、鈉或校正後鈣離子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或 ≥ 第 3 級低白蛋白血症
8.未受控制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需要頻繁引流(2 週內重複進行介入)的腹水
9. 病史中有間質性肺部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或不受控制的肺部疾病,包括肺部纖維化、急性肺病等病症。給藥前曾有肺部功能嚴重受損、或需要補充氧氣的患者,均必須在篩選時進行肺部功能的評估
10.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14 天內患有需要全身性抗菌、抗真菌或抗病毒療法的感染
病症(包括結核病感染)
注意:患有慢性 B 肝病毒 (HBV) 或 C 肝病毒 (HCV) 感染的患者可使用抗病毒療法。
11. 未治療的慢性 B 肝或慢性 HBV 帶原患者,在篩選時的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HBV DNA) > 500 IU/mL(或 > 2500 拷貝數/毫升)
注意:病情未發作的 B 肝表面抗原 (HBsAg) 帶原者、已接受治療且病情穩定的 B 肝(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HBV DNA) < 500 IU/mL 或 < 2500 copies/mL)患者可以加入試驗。可偵測到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或可偵測到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HBV DNA) 的患者,必須依據治療指南進行管控。篩選期間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應先持續接受治療 > 2週後,才能加入試驗。
12. 患有活動性 C 肝的患者
注意:患者在篩選時的 HCV 抗體檢測呈陰性,或在篩選時的 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 HCV RNA) 檢測呈陰性後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則有資格加入研究計劃。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檢測(HCV RNA) 檢測將只對 HCV 抗體檢測呈陽性的患者進行。篩選期間接受抗病毒治療的患者,應先持續接受治療 > 2 週後,才能加入試驗。
13. 已知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的病史
14.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28 天內進行任何重大手術患者必須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已從介入治療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康復
15. 先前進行過異體移植的幹細胞移植或器官移植
16. 下列任何一種心血管風險因子:
a. 心臟性胸痛;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28 天前,經評定為使日常生活工具性活動受限的輕度疼痛
b.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28 天內出現肺栓塞病情
c.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6 個月內曾出現急性心肌梗塞的病史
d.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6 個月內,曾出現符合美國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 分類標準第 III 或 IV 級的任何心臟病史
e.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6 個月內,曾出現任何嚴重程度 ≥ 第二級的心室心律不整病史
f.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6 個月內曾出現任何腦血管破裂的病史
g. 使用第一劑藥物前連續 28 天內,無法使用標準降高血壓藥物管控的未受控制高血壓
僅限法國,請具體說明:重複測量後的收縮壓 ≥ 140 mmHg,或舒張壓 ≥ 90 mmHg
h.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28 天內曾有昏厥或癲癇發作
17. 對於其他單株抗體有嚴重過敏反應的病史
18.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14 天內、或 5 個半衰期內(以較長者為準),曾接受過任何化療、免疫療法(例如介白素、干擾素、胸腺素等)或任何試驗性療法;或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14 天內曾接受緩和性放射線治療,或其他局部區域療法
19. 出現毒性反應(先前抗癌治療所致),且尚未恢復到給藥前狀況、或病情不穩定的患者;除非對於 不良事件AE 而言不算有安全性風險(例如禿髮、神經病變,及特定的實驗室異常情況)
20. 在接受第一劑研究藥物之前 ≤ 28 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注意:季節性流感疫苗通常是不活化型疫苗,因此可以施打。鼻內疫苗是活性疫苗,因此不可施打。
21. 有醫療狀況或酒精或藥物濫用或依賴,經試驗主持人認定將不利於試驗藥物的施用,或將影響藥物毒性或不良事件的解讀,或可能導致試驗程序遵從度不足
22. 懷孕或正在哺乳的女性
23. 同時參加另一項治療性臨床研究的患者
注意:可以同時參加觀察用或非介入性研究。除此之外,已經完成臨床研究中主動治療的患者,以及參加後續追蹤期的患者,可以加入本項研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238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