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1 - 2030-12-31
Phase III
終止收納14
ICD-10C56
卵巢惡性腫瘤
ICD-9620.2
其他及未明示之卵巢囊腫
一項多中心、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第 3 期試驗,評估卵巢癌患者在對 第一線含鉑化療出現治療反應後,以Rucaparib 及Nivolumab 做為維持治療的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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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新加坡商希米科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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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pharmaand GmbH (phar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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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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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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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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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Rucaparib
劑型
劑量
評估指標
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v1.1 判斷的 PFS (invPFS)。試驗主持人判斷的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經試驗主持人依據 RECIST v1.1 條件所評估之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較早時間為準。
僅限開始後續抗癌治療前的腫瘤掃描,才視為主要評估指標。主要評估指標的分析採用比較治療組的分層對數秩檢定,分層為依據隨機分配分層因子 (亦即 HRD 分類 [tBRCA、非 tBRCA LOHhigh、非 tBRCA LOHlow、非 tBRCA LOHunknown])、疾病狀態 (無殘存疾病與殘存疾病) 及手術時間點 (初次手術及化學治療期中減積手術)。
此外,分層 Cox 比例危險模型將用於計算治療組織間的危險比 (HR)。
2. 次要評估指標:
依據 RECIST 由 BICR評估的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 BICR 依據 RECIST v1.1 條件評估之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以較早時間為準。僅納入開始後續抗癌治療前的腫瘤掃描。
整體存活期定義為從隨機分配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ORR 分析將在有基準點可測量疾病的患者子群組進行,以及採用頻率及百分比進行摘述。治療反應持續時間定義為首次記錄客觀反應 (RECIST v1.1),到較早首次記錄疾病惡化 (依據 RECIST v1.1),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間隔。
安全性分析
對於 tBRCA、HRD、ITT 巢式族群內,安全性族群的所有患者 (亦即接受治療的所有患者),所有安全性分析將依據隨機分配的治療組別呈現。納入開放性安全性群體的所有患者,將包括此安全性分析族群。
不良事件、臨床實驗室結果、生命徵象、ECOG 體能狀態、體重、併用藥物/程序,將繪製表格並摘述。將整體摘述不良事件,及針對嚴重不良事件 (SAE)、導致停止治療/治療中斷/劑量調降的 AE、導致死亡的 AE,以及 NCI CTCAE v5.0 第 3 級以上 AE 進行個別摘述。體重及生命徵象將採用敘述摘要 (個數 [N]、平均值、標準差、中位數、最小值、最大值)。
主要納入條件
2.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必須年滿 20 歲。
3.新診斷、組織學確認晚期 (國際婦產科聯盟 [FIGO] 分期 III-IV),高度惡性表皮卵巢癌、輸卵管癌或原發性腹膜癌。
4.已在接受化療之前 (初次手術) 或術前化療之後 (化學治療期中減積手術) 完成腫瘤減積手術,包括至少雙側輸卵管卵巢切除及腹網膜部分切除。
5.依據標準臨床實務,已接受 4 至 8 個療程的第一線含鉑雙效治療,包括鉑併用紫杉醇(platinum/taxane) 至少 4 個療程。
a.患者的最佳治療反應若為部分反應 (PR),必須已接受至少 6 個療程。
b.化療期間允許接受 Bevacizumab,但維持治療期間,依據本試驗計畫書指示即不允許使用。
6.經試驗主持人判斷,已完成第一線含鉑化療及手術且出現治療反應,其定義為第一線治療期間的任何時間,沒有放射學紀錄或 CA-125 升高的證據顯示疾病惡化(依照婦科癌症協會[GCIG]準則);以及:
a.依據 RECIST 1.1,沒有可測量疾病的證據 (若初次手術/化學治療期中腫瘤減積手術時完全切除/R0);
b.或依據 RECIST 1.1,出現部分或完全反應 (若手術之後及化療前有可測量的疾病);或c.GCIG CA-125 治療反應 (若手術之後及化療前,僅有不可測量的疾病)。
7.治療前 CA-125 檢驗值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若第一次檢驗值在正常值上限 (ULN) 內,患者有資格接受隨機分配,不需要採集第二次檢體;
b.若第一次檢驗值超過 ULN,第一次評估後至少 7 天,必須進行第二次評估。若第二次評估比第一次數值 ≥15%,患者不符合資格。
8.最後一次化療療程第 1 天起的 8 週內,患者必須接受隨機分配。
9.有足夠的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 (FFPE) 腫瘤組織 (以 1 × 4 μm 切片用於蘇木紫和伊紅[H&E] 染色,及約 8 至 12 × 10 μm 切片或相當量),進行預定分析。
a.建議提交腫瘤組織塊;若是提供切片,這些切片皆必須來自相同的腫瘤檢體。
b.必須來自腫瘤減積手術的腫瘤組織。
c.預定開始治療前至少 3 週,中心實驗室必須收到檢體,才能針對隨機分配進行分層。
10.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由下列實驗室數值確認有足夠的器官功能:
a.骨髓功能
i.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ANC) ≥ 1.5 × 109/L
ii.血小板 ≥ 100 × 109/L
iii.血紅素 ≥ 9 g/dL
b.肝功能
i.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T) 及丙胺酸轉胺酶 (ALT) ≤ 1.5 × ULN
ii.膽紅素 ≤ 1.5 × ULN;若因吉伯特氏症候群 (Gilbert's syndrome) 發生高膽紅素血症者 < 2× ULN
iii.血清白蛋白 ≥ 30 g/L (3.0 g/dL)
c.腎功能
i.血清肌酸酐 ≤ 1.5 × ULN,除非採用 Cockcroft Gault 公式計算,估計腎絲球過濾率 (GFR)≥ 30 mL/min
11.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 0 至 1。
主要排除條件
2.活動性第二惡性腫瘤,亦即患者已知罹患可能致命的癌症,目前可能 (但非必要) 在接受治療。
a.患者有完整治療後的惡性腫瘤病史,且納入前 3 年內無活動性癌症的證據,或患者曾患有手
術治癒的低風險腫瘤 (例如早期子宮頸或子宮內膜癌),可參加試驗。
3.已知中樞神經系統腦部轉移。
4.先前曾接受第一線含鉑療程以外的卵巢癌治療,包括在完成含鉑療程及本試驗開始試驗治療之間,曾接受任何維持治療。
a.允許持續使用先前治療乳癌的荷爾蒙治療;不允許針對卵巢癌的荷爾蒙維持治療。
5.罹患間質性肺病、活動性肺炎、心肌炎,或具有心肌炎病史。
6.罹患活動性、已知或疑似自體免疫疾病 (例如,自體免疫肝炎)。但第一型糖尿病、僅需荷爾蒙補充療法的殘餘甲狀腺功能低下、不需要全身性治療的皮膚疾病 (例如白斑症、乾癬、禿髮)、或未受外界刺激時不至於復發的病症之患者可允許參加本試驗。
7.隨機分配前 14 天內,患者的情況需要使用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治療 (相當於每日 prednisone >10 mg之劑量) 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若沒有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則允許使用吸入性或局部類固醇,以及相當於每日 prednisone > 10 mg劑量之腎上腺補充類固醇。
8.使用含鉑療程的最後 2 次療程期間,進行腹水引流。
9.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既有十二指腸支架及/或胃腸道疾病或缺損,可能干擾試驗治療的吸收。
10.已知人類免疫不全病毒 (HIV) 檢測結果陽性,或已知患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AIDS)。註:當地有強制規定時,所有試驗機構必須進行 HIV 檢驗。
11.B 型肝炎檢驗結果呈陽性及/或已知有B型肝炎感染病史,包括未測出B型肝炎病毒(HBV)DNA的患者和無活性疾病的帶原者;C 型肝炎抗體 (抗 HCV) 檢測結果呈陽性 (若 HCV-RNA 陰性則不包括)。
12.懷孕或哺乳中。試驗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試驗藥物 (口服或靜脈輸注,以發生時間較晚者為準) 後至少 6 個月,所有受試者必須同意避免透過輔助生殖技術懷孕。
13.第一劑試驗藥物前 14 天內,接受化療及/或因為這類治療而持續出現不良反應 > 國家癌症研究院 (NCI) 不良事件常用術語標準 (CTCAE) 第 5.0 版第 1 級;但不包括第 2 級非血液毒性 (例如禿髮)、周邊神經病變、第 2 級貧血 (血紅素 ≥ 9 g/dL),以及不可能因試驗藥物治療而導致惡化、與先前化療相關的影響。
14.第一劑試驗藥物前,5 天內執行非試驗相關小型手術 (例如,更換中央靜脈注射座),或 21天內執行重大手術;在所有情況下,施用治療之前,患者必須已充分復原並維持穩定狀態。
15.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有任何其他狀況可能增加參加試驗的風險,或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判讀,使患者不適合參加本試驗。
16.納入前 12 週內,因腸道阻塞而住院。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委託者或指定人員沒有權限,為了讓任何患者隨機分配進入本試驗,而撤除這些納入或排除條件。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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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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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