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NM-ONC-002
2018-11-15 - 2025-06-30
Phase II
召募中5
開放性、單一組別試驗,評估倂用NM-IL-12 (rHuIL-12)在接受救援性化學治療的復發性/難治型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患者中之安全性、耐受性和初步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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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頂尖生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麗寶新藥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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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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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
試驗目的
評估NM-IL-12併用救援性化學治療對於復發性/難治型瀰漫性大B細胞淋巴瘤(DLBCL)成人患者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及初步療效
藥品名稱
NM-IL-12 (HemaMaxTM)
主成份
重組人源介白素-12 (recombinant human interleukin-12)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20
評估指標
主要指標
本試驗的主要指標為安全性和耐受性,並將根據以下參數評估:
一般安全性:生命徵象(體溫、血壓、脈搏速率、呼吸頻率)和身體檢查。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4.03版(NCI CTCAE v5)針對AE和檢驗室檢驗值定義之毒性;將針對接受至少一劑NM-IL-12的所有患者持續收集AE數據,直到接受最後一劑NM-IL-12後的一個月。
次要指標
本試驗將探索療效指標。探索性指標如下:
透過PET/CT評估的反應率(CR或PR) (比較在救援性療程開始前和所有救援性化學治療療程完成後的狀態)。CR和PR將根據修訂後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國際工作小組(Revised 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Criteria for Non-Hodgkin’s Lymphoma;Cheson et al., 2014)標準進行評估。
嗜中性白血球恢復時間,定義為ANC ≥ 500/μL的第一天
血小板數目恢復時間,定義為患者能自我維持的血小板計數≥ 20,000/μL的第一天
全身性感染的發生率
嗜中性白血球低下合併發燒的發生率和持續時間
輸注RBC之需要
輸注血小板之需要
淋巴球恢復時間,定義為淋巴球計數 > 1000/μL的第一天
總免疫球蛋白 和IgG濃度的改變
NM-IL-12的免疫原性
免疫分型(非強制性)
本試驗的主要指標為安全性和耐受性,並將根據以下參數評估:
一般安全性:生命徵象(體溫、血壓、脈搏速率、呼吸頻率)和身體檢查。
根據美國國家癌症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術語標準4.03版(NCI CTCAE v5)針對AE和檢驗室檢驗值定義之毒性;將針對接受至少一劑NM-IL-12的所有患者持續收集AE數據,直到接受最後一劑NM-IL-12後的一個月。
次要指標
本試驗將探索療效指標。探索性指標如下:
透過PET/CT評估的反應率(CR或PR) (比較在救援性療程開始前和所有救援性化學治療療程完成後的狀態)。CR和PR將根據修訂後的非何杰金氏淋巴瘤國際工作小組(Revised International Working Group Criteria for Non-Hodgkin’s Lymphoma;Cheson et al., 2014)標準進行評估。
嗜中性白血球恢復時間,定義為ANC ≥ 500/μL的第一天
血小板數目恢復時間,定義為患者能自我維持的血小板計數≥ 20,000/μL的第一天
全身性感染的發生率
嗜中性白血球低下合併發燒的發生率和持續時間
輸注RBC之需要
輸注血小板之需要
淋巴球恢復時間,定義為淋巴球計數 > 1000/μL的第一天
總免疫球蛋白 和IgG濃度的改變
NM-IL-12的免疫原性
免疫分型(非強制性)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1. 診斷為復發性/難治型瀰漫性、CD 20+、大B細胞淋巴瘤(DLBCL)。難治型疾病者,可用來自初次診斷的切片檢體做診斷。DLBCL復發者,應有做切片檢查確認復發
2. 納入前28天內進行的PET / CT2之結果可用來評估疾病
3. 年齡 > 20歲
4. 符合接受R-ICE、R-DHAP密集救援性化學治療的資格
5. 最初診斷出DLBCL且已完成R-CHOP的第一線化學治療,直到納入本試驗前,並未接受任何進一步的化學治療;但不包括對中樞神經系統(CNS)復發高風險病患所進行之預防性脊髓腔內化療。
6. 所有來自先前化療的治療相關毒性緩解至等級 ≤ 1;或者若緩解至等級2,但判定結果無臨床顯著性並經過試驗委託者同意者,亦可接受納入
7.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 2
8. 納入前28天內的器官功能佳: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μL
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總膽紅素 ≤ 1.5倍的正常值上限(I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的肝功能指數≤ 2倍的正常值上限(IULN)
肌酸酐 ≤ 2倍的正常值上限(IULN)
肌酸酐濃度若高於正常值上限(IULN)的受試者,其肌酸酐廓清率需 ≥ 45 mL/min/1.73m2
白蛋白 ≥ 2.5 g/dL
凝血酶原時間(PT)和PTT為正常範圍的80%至120%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其定義為子宮內避孕器、雙重避孕(保險套加殺精劑或避孕隔膜)或在試驗期間避免性行為
10. 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例如保險套)或避免性行為,並告知性伴侶必須在試驗期間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如避孕藥)
11.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2. 能夠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文件的內容,並同意簽署
排除條件:
1. 在第一個化學治療療程接受第一劑藥物前的1週內,患有無法控制之感染,須由非口服方式給予抗生素、抗病毒劑或抗真菌劑治療之受試者。若感染可用抗微生物製劑控制或按醫院標準接受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之受試者,其臨床情況穩定(定義為無發燒;體溫<38.0°C)且在納入試驗前24-48小時狀況穩定,則可被接受納入試驗
2. 已知患有B型或C型肝炎感染,或確診為B肝或C肝帶原
3. HIV檢測為陽性(納入時或過去任何時候)
4. 曾經有淋巴癌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5. 過去5年曾經或目前同時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目前病況發作且可能干擾受試者接受DLBCL的治療,或可能造成受試者病情惡化或提高受試者的死亡率
6. 有其他併發疾病,預期可能存活期 < 1年
7. 任何危及生命之疾病、病況或器官系統功能障礙,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或使得試驗結果面臨不必要之風險
8. 過去5年內曾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除非是與NHL/DLBCL有關的治療)
9. 納入前21天內進行細胞毒性藥物治療
10. 先前來自抗癌治療之毒性尚未緩解(除非緩解至等級 ≤ 1,或者若緩解至等級2,但判定結果無臨床顯著性並經過試驗委託者同意者,亦可接受納入) 或未完全從手術中恢復
11. 納入前28天內有進行重大手術(為診斷目的者除外)
12. 心血管功能未達穩定,定義為:
有心臟缺血症狀
未經治療控制之臨床顯著傳導異常(例如:排除接受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室型心搏過速;但不排除第一級房室傳導阻滯(AV block)或無症狀左前分枝傳導阻滯[LAFB] /右束支傳導阻滯[RBBB]),或
符合紐約心臟協會(NYHA)等級 ≥3之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納入前3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13. 過去12個月內發生腦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
14. 過去6個月內曾發生重大出血
15. 過去12個月內發生涵蓋CNS的出血
16. 納入前30天內以及試驗期間內使用任何研究藥物
17. 懷孕或哺乳
18.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重大器官移植
1. 診斷為復發性/難治型瀰漫性、CD 20+、大B細胞淋巴瘤(DLBCL)。難治型疾病者,可用來自初次診斷的切片檢體做診斷。DLBCL復發者,應有做切片檢查確認復發
2. 納入前28天內進行的PET / CT2之結果可用來評估疾病
3. 年齡 > 20歲
4. 符合接受R-ICE、R-DHAP密集救援性化學治療的資格
5. 最初診斷出DLBCL且已完成R-CHOP的第一線化學治療,直到納入本試驗前,並未接受任何進一步的化學治療;但不包括對中樞神經系統(CNS)復發高風險病患所進行之預防性脊髓腔內化療。
6. 所有來自先前化療的治療相關毒性緩解至等級 ≤ 1;或者若緩解至等級2,但判定結果無臨床顯著性並經過試驗委託者同意者,亦可接受納入
7. ECOG 體能狀態評分 ≤ 2
8. 納入前28天內的器官功能佳: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μL
血小板計數 ≥ 50,000/μL
總膽紅素 ≤ 1.5倍的正常值上限(IULN)
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和丙胺酸轉胺酶 (ALT) 的肝功能指數≤ 2倍的正常值上限(IULN)
肌酸酐 ≤ 2倍的正常值上限(IULN)
肌酸酐濃度若高於正常值上限(IULN)的受試者,其肌酸酐廓清率需 ≥ 45 mL/min/1.73m2
白蛋白 ≥ 2.5 g/dL
凝血酶原時間(PT)和PTT為正常範圍的80%至120%
9.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且必須同意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其定義為子宮內避孕器、雙重避孕(保險套加殺精劑或避孕隔膜)或在試驗期間避免性行為
10. 男性受試者必須願意使用適當的避孕方法(例如保險套)或避免性行為,並告知性伴侶必須在試驗期間使用可靠的避孕措施(如避孕藥)
11. 願意且能夠遵守定期回診、治療計畫、實驗室檢驗及其他試驗程序
12. 能夠理解受試者同意書文件的內容,並同意簽署
排除條件:
1. 在第一個化學治療療程接受第一劑藥物前的1週內,患有無法控制之感染,須由非口服方式給予抗生素、抗病毒劑或抗真菌劑治療之受試者。若感染可用抗微生物製劑控制或按醫院標準接受抗微生物預防性治療之受試者,其臨床情況穩定(定義為無發燒;體溫<38.0°C)且在納入試驗前24-48小時狀況穩定,則可被接受納入試驗
2. 已知患有B型或C型肝炎感染,或確診為B肝或C肝帶原
3. HIV檢測為陽性(納入時或過去任何時候)
4. 曾經有淋巴癌的中樞神經系統轉移
5. 過去5年曾經或目前同時患有其他惡性腫瘤,目前病況發作且可能干擾受試者接受DLBCL的治療,或可能造成受試者病情惡化或提高受試者的死亡率
6. 有其他併發疾病,預期可能存活期 < 1年
7. 任何危及生命之疾病、病況或器官系統功能障礙,依試驗主持人判定可能會危害受試者的安全,或使得試驗結果面臨不必要之風險
8. 過去5年內曾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線治療(除非是與NHL/DLBCL有關的治療)
9. 納入前21天內進行細胞毒性藥物治療
10. 先前來自抗癌治療之毒性尚未緩解(除非緩解至等級 ≤ 1,或者若緩解至等級2,但判定結果無臨床顯著性並經過試驗委託者同意者,亦可接受納入) 或未完全從手術中恢復
11. 納入前28天內有進行重大手術(為診斷目的者除外)
12. 心血管功能未達穩定,定義為:
有心臟缺血症狀
未經治療控制之臨床顯著傳導異常(例如:排除接受抗心律不整藥物治療的心室型心搏過速;但不排除第一級房室傳導阻滯(AV block)或無症狀左前分枝傳導阻滯[LAFB] /右束支傳導阻滯[RBBB]),或
符合紐約心臟協會(NYHA)等級 ≥3之鬱血性心臟衰竭,或納入前3個月內發生心肌梗塞
13. 過去12個月內發生腦中風(短暫性腦缺血發作或中風)
14. 過去6個月內曾發生重大出血
15. 過去12個月內發生涵蓋CNS的出血
16. 納入前30天內以及試驗期間內使用任何研究藥物
17. 懷孕或哺乳
18.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重大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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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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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3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