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L29869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2655536
2015-12-10 - 2019-12-31
Phase II
召募中3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比較合併Bevacizumab與erlotinib對比單獨使用erlotinib於有腦部轉移之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肺癌病患之療效的第二期隨機分配臨床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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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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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有腦部轉移之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肺癌病患
試驗目的
主要目標
對於無症狀腦部轉移之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肺癌病患,比較合併使用erlotinib與bevacizumab對比單獨使用erlotinib之無疾病惡化存活期
次要目標
1. 比較合併使用erlotinib與bevacizumab對比單獨使用erlotinib之顱內及顱外之腫瘤緩解
2. 比較顱內及顱外之腫瘤緩解時間
3. 比較顱內病灶惡化之時間
4. 比較顱外病灶惡化之時間
5. 當受試者在試驗中發生顱內病灶惡化,無顱外病灶惡化,且繼續使用試驗用藥後,比較第二次無疾病惡化存活期。第二次無疾病惡化存活期定義為開始使用試驗用藥起至第二次疾病惡化或死亡之時間
6. 比較神經學症狀惡化之時間
7. 比較整體存活期
8. 評估合併使用erlotinib及bevacizumab之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1. 研究腫瘤細胞中與藥物療效相關之基因或蛋白質生物標的
2. 研究循環腫瘤DNA與藥物治療療效之相關性
3. 研究使用bevacizumab後,腦脊髓液中erlotinib之藥物動力學
4. 收集並儲存DNA供未來進行與erlotinib及bevacizumab療效相關之基因研究
藥品名稱
(1)Avastin; (2) Erlotinib
主成份
BEVACIZUMAB
TARCEVA
TARCEVA
劑型
Injection
Tablet
Tablet
劑量
100mg/4ml
100mg, 150mg
100mg, 150mg
評估指標
主要目的
無疾病惡化存活期
次要目的
1. 依據RECIST1.1評估整體反應率
2. 顱內病灶惡化之時間
3. 顱外病灶惡化之時間
4. 當受試者在試驗中發生顱內病灶惡化,無顱外病灶惡化,且繼續使用試驗用藥後,比較第二次無疾病惡化存活期
5. 比較神經學症狀惡化之時間
6. 比較整體存活期
7. 合併使用erlotinib及bevacizumab之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1. 腫瘤細胞中與藥物療效相關之基因或蛋白質生物標的
2. 循環腫瘤DNA與藥物治療療效之相關性
3. 在使用bevacizumab後,腦脊髓液中erlotinib之藥物動力學
無疾病惡化存活期
次要目的
1. 依據RECIST1.1評估整體反應率
2. 顱內病灶惡化之時間
3. 顱外病灶惡化之時間
4. 當受試者在試驗中發生顱內病灶惡化,無顱外病灶惡化,且繼續使用試驗用藥後,比較第二次無疾病惡化存活期
5. 比較神經學症狀惡化之時間
6. 比較整體存活期
7. 合併使用erlotinib及bevacizumab之安全性
探索性目的
1. 腫瘤細胞中與藥物療效相關之基因或蛋白質生物標的
2. 循環腫瘤DNA與藥物治療療效之相關性
3. 在使用bevacizumab後,腦脊髓液中erlotinib之藥物動力學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加本試驗:
1. 病理報告證實患有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
2. 腫瘤帶有對erlotinib具有療效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即第19號外顯子缺損或L858R突變)
3. 具有腦部轉移
4. 至少有一顆可測量之顱內病灶,若試驗主持人選擇5mm的顱內病灶做為可測量之病灶時,強烈建議需使用1.5釐米或更小切面的核磁共振掃描。
5. 無須接受緊急手術或是緊急放射線治療。病患若曾接受腦部腫瘤切除,且已術後恢復,但腦部仍有可測量之腫瘤,則可加入本試驗
6. 過去未曾使用過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抑制劑或是抗血管生成藥物治療,包含 bevacizumab
7. 過去未曾使用針對晚期肺癌之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若病患曾在手術前後接受輔助性化學治療,則需在本試驗藥物治療前6個月完成該輔助性化學治療,才可參加本試驗
8. 執行篩選程序前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9. 年齡大於20歲
10. 必須在接受試驗藥物前,停止使用任何抗癌及試驗藥物超過28日,重大手術超過28日並從手術完全恢復,及放射線治療超過14日。若有任何過去抗癌藥物所導致之殘存毒性,該毒性必須在使用本試驗藥物前小於或等於1級
11. 預期可存活超過3個月
12. 東岸臨床腫瘤團隊體能狀態 0-1
13. 育齡女性病患之懷孕檢測報告為陰性
14. 由任何下列實驗室數值證明之骨髓或器官功能正常:
(1) 血色素大於9g/dL
(2) 血小板數目≥100x109/L
(3) 在未使用生長激素下,中性球(ANC)≥1.5x109/L
(4) 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
(5) 谷丙轉氨酶(ALT)和谷草轉氨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
15. 同意並能夠遵從試驗之回診時程、治療計畫及檢查
您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才可參加本試驗:
1. 病理報告證實患有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
2. 腫瘤帶有對erlotinib具有療效之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即第19號外顯子缺損或L858R突變)
3. 具有腦部轉移
4. 至少有一顆可測量之顱內病灶,若試驗主持人選擇5mm的顱內病灶做為可測量之病灶時,強烈建議需使用1.5釐米或更小切面的核磁共振掃描。
5. 無須接受緊急手術或是緊急放射線治療。病患若曾接受腦部腫瘤切除,且已術後恢復,但腦部仍有可測量之腫瘤,則可加入本試驗
6. 過去未曾使用過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抑制劑或是抗血管生成藥物治療,包含 bevacizumab
7. 過去未曾使用針對晚期肺癌之全身性抗癌藥物治療。若病患曾在手術前後接受輔助性化學治療,則需在本試驗藥物治療前6個月完成該輔助性化學治療,才可參加本試驗
8. 執行篩選程序前簽署受試者知情同意書
9. 年齡大於20歲
10. 必須在接受試驗藥物前,停止使用任何抗癌及試驗藥物超過28日,重大手術超過28日並從手術完全恢復,及放射線治療超過14日。若有任何過去抗癌藥物所導致之殘存毒性,該毒性必須在使用本試驗藥物前小於或等於1級
11. 預期可存活超過3個月
12. 東岸臨床腫瘤團隊體能狀態 0-1
13. 育齡女性病患之懷孕檢測報告為陰性
14. 由任何下列實驗室數值證明之骨髓或器官功能正常:
(1) 血色素大於9g/dL
(2) 血小板數目≥100x109/L
(3) 在未使用生長激素下,中性球(ANC)≥1.5x109/L
(4) 總膽紅素1.5倍正常值上限
(5) 谷丙轉氨酶(ALT)和谷草轉氨酶(AST)2.5倍正常值上限
15. 同意並能夠遵從試驗之回診時程、治療計畫及檢查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您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可參加本試驗:
1. 鱗狀上皮細胞癌
2. 無法或不願意每日吞食一顆藥丸
3. 對erlotinib及/或bevacizumab過敏
4. 過去曾經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抑制劑或是抗血管生成藥物治療
5. 在隨機分配3個月前曾有大量咳血(定義為至少半茶匙鮮血或每次2.5 mL),除非已接受手術或放射線治療
6. 有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神經學上不穩定,或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以控制中樞神經系統症狀。病患使用固定劑量類固醇達一星期,症狀穩定者可參與本試驗
7. 過去6個月曾有中樞神經系統出血或是中風
8. 長期服用超過每日325毫克之阿斯匹靈或其他全劑量之具抗血小板能力之止痛藥。其他可使用之抗血小板藥物為,如:dipyridamole、ticlopidine、 clopidogrel及/或 cilostazol
9. 其他試驗前之檢驗值:
(1) 無法控制之高血鈣症 ( 11.5 mg/dL)
(2) 血清肌酐酸 正常值2倍
10. 在使用試驗藥物2週前曾接受放射線治療。若有任何過去放射線治療所導致之殘存毒性,該毒性必須在使用本試驗藥物前小於或等於1級。
11. 任何過去抗癌藥物所導致之殘存大於1級之毒性
12. 正使用任何試驗禁用藥物,包含禁用之維他命或中草藥
13. 無法接受核磁共振或是顯影劑電腦斷層掃描
14. 具活性之B型肝炎或C型肝炎;B型肝炎帶原者在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後病毒量已無法測得則可納入試驗
15. 曾被診斷為血清HIV陽性(本研究並不須另行檢驗HIV)
16. 曾接受骨髓移植或是器官移植
17. 5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原位癌及皮膚癌除外
18. 在給藥開始前曾接受重大手術,置放人工血管除外
19. 心臟功能包含:
(1) 無法控制之高血壓(在藥物治療下血壓大於150/95毫米汞柱)
(2) 心肌梗塞
(3) 不穩定並有症狀而須接受藥物治療之心律不整(慢性心房心律不整如心房顫動或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病患可以參加本試驗)
(4) 有症狀之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2-4級)
(5) 臨床上有意義之周邊血管疾病,腹部廔管,腸胃道穿孔或腹部膿瘍
(6) 無法控制之心絞痛
20. 過去醫療病史有間質性肺疾病,藥物引起之間質性肺疾病,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肺纖維化或任何臨床活性之間質性肺病
21. 懷孕中或哺乳中之婦女
22. 育齡婦女必須在使用試驗藥物直至停藥後6個月內,使用高效避孕方式避孕,包含:
(1) 男性或女性結紮或
(2) 符合下列三項之其中二項:
a.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性荷爾蒙方式避孕
b. 植入子宮內避孕器
c. 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
23. 下列狀況視為停經後婦女:停經超過12個月婦女或接受兩側手術卵巢切除術及輸卵管結紮超過6週。對於僅接受兩側手術卵巢切除術之育齡女性,須檢測荷爾蒙以確認不會懷孕
24. 男性患者應願意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在結束使用本試驗藥物之6個月內,不得有受孕事件。結紮之男性病患仍應使用保險套以免精液中有殘存試驗藥物
25. 任何其他經研究者判斷可能使病患無法參加本試驗之原因,例如:安全性考量或臨床試驗之順從性如感染、發炎、腸道阻塞、無法吞食藥丸或其他社會心理因素等
您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則不可參加本試驗:
1. 鱗狀上皮細胞癌
2. 無法或不願意每日吞食一顆藥丸
3. 對erlotinib及/或bevacizumab過敏
4. 過去曾經使用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抑制劑或是抗血管生成藥物治療
5. 在隨機分配3個月前曾有大量咳血(定義為至少半茶匙鮮血或每次2.5 mL),除非已接受手術或放射線治療
6. 有症狀之中樞神經系統轉移且神經學上不穩定,或需要增加類固醇劑量以控制中樞神經系統症狀。病患使用固定劑量類固醇達一星期,症狀穩定者可參與本試驗
7. 過去6個月曾有中樞神經系統出血或是中風
8. 長期服用超過每日325毫克之阿斯匹靈或其他全劑量之具抗血小板能力之止痛藥。其他可使用之抗血小板藥物為,如:dipyridamole、ticlopidine、 clopidogrel及/或 cilostazol
9. 其他試驗前之檢驗值:
(1) 無法控制之高血鈣症 ( 11.5 mg/dL)
(2) 血清肌酐酸 正常值2倍
10. 在使用試驗藥物2週前曾接受放射線治療。若有任何過去放射線治療所導致之殘存毒性,該毒性必須在使用本試驗藥物前小於或等於1級。
11. 任何過去抗癌藥物所導致之殘存大於1級之毒性
12. 正使用任何試驗禁用藥物,包含禁用之維他命或中草藥
13. 無法接受核磁共振或是顯影劑電腦斷層掃描
14. 具活性之B型肝炎或C型肝炎;B型肝炎帶原者在接受抗病毒藥物治療後病毒量已無法測得則可納入試驗
15. 曾被診斷為血清HIV陽性(本研究並不須另行檢驗HIV)
16. 曾接受骨髓移植或是器官移植
17. 5年內曾患有其他惡性腫瘤,原位癌及皮膚癌除外
18. 在給藥開始前曾接受重大手術,置放人工血管除外
19. 心臟功能包含:
(1) 無法控制之高血壓(在藥物治療下血壓大於150/95毫米汞柱)
(2) 心肌梗塞
(3) 不穩定並有症狀而須接受藥物治療之心律不整(慢性心房心律不整如心房顫動或陣發性心室上心搏過速病患可以參加本試驗)
(4) 有症狀之心臟衰竭(紐約心臟協會第2-4級)
(5) 臨床上有意義之周邊血管疾病,腹部廔管,腸胃道穿孔或腹部膿瘍
(6) 無法控制之心絞痛
20. 過去醫療病史有間質性肺疾病,藥物引起之間質性肺疾病,需要類固醇治療之放射性肺炎,肺纖維化或任何臨床活性之間質性肺病
21. 懷孕中或哺乳中之婦女
22. 育齡婦女必須在使用試驗藥物直至停藥後6個月內,使用高效避孕方式避孕,包含:
(1) 男性或女性結紮或
(2) 符合下列三項之其中二項:
a. 使用口服、注射或植入性荷爾蒙方式避孕
b. 植入子宮內避孕器
c. 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
23. 下列狀況視為停經後婦女:停經超過12個月婦女或接受兩側手術卵巢切除術及輸卵管結紮超過6週。對於僅接受兩側手術卵巢切除術之育齡女性,須檢測荷爾蒙以確認不會懷孕
24. 男性患者應願意使用屏障避孕法,例如保險套。在結束使用本試驗藥物之6個月內,不得有受孕事件。結紮之男性病患仍應使用保險套以免精液中有殘存試驗藥物
25. 任何其他經研究者判斷可能使病患無法參加本試驗之原因,例如:安全性考量或臨床試驗之順從性如感染、發炎、腸道阻塞、無法吞食藥丸或其他社會心理因素等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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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109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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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09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