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GO40290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563716
2018-06-08 - 2021-01-31
Phase II
終止收納6
ICD-10C34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 II 期、隨機分配、盲性、安慰劑對照試驗,探討 TIRAGOLUMAB (抗 TIGIT 抗體) 與 ATEZOLIZUMAB 併用於未接受過化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病患的效果
-
試驗申請者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Genentech, Inc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5 終止收納
Audit
CRO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臺灣區總主持人
楊政達
實際收案人數
3 終止收納
Audit
無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本試驗將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與 atezolizumab 併用於未接受過化療之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PD-L1選定的非小細胞肺癌(NSCLC)病患,除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敏感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脢(ALK)易位病患的安全性及療效。
藥品名稱
MTIG7192A (RO7092284)
主成份
MTIG7192A (RO7092284)
劑型
IV
劑量
400 mg/20 ml
評估指標
主要療效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療效,測量方法為客觀反應率(ORR)與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FS)
對應的指標
-ORR,定義為連續兩次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各>=相隔 4 週,由試驗主持人使用 RECIST 1.1 版判定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之日到首度發生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使用 RECIST 1.1 版判定)或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次要療效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療效,測量依據為客觀反應持續時間(DOR)與整體存活期(OS)
對應的指標
-DOR,定義為從首度發生有紀錄的客觀反應至疾病惡化時間(依試驗主持人使用 RECIST 1.1 版所判定),或至任何因素導致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之日到任何因素導致死亡為止的時間
探索性療效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療效,測量依據為經免疫調整之 RECIST (imRECIST)條件
對應的指標
-由試驗醫師根據 imRECIST 判定之 ORR、DOR 與 PFS
安全性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對應的指標
-根據 NCI CTCAE 第 4.0 版所評分的不良事件發生率、性質與嚴重度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的投藥期間與投藥後,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以及臨床實驗室結果自基期的臨床顯著變化
藥動學目的
-檢測 MTIG7192A 與 atezolizumab 的 PK 特性
對應的指標
-MTIG7192A 或 atezolizumab 於特定時間點時的血清濃度
免疫原性目的
-評估對 MTIG7192A 與 atezolizumab 之免疫反應
對應的指標
-治療造成之 ADA 發生率以及對安全性、療效及藥物動力學之潛在影響
探索性病患報告結果之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在病患相關概念方面的效益,包括症狀、日常功能以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對應的指標
-在症狀、功能及病患完成之 EORTC QLQ-C30 的 HRQoL 量表方面的臨床顯著變化
探索性生物標記目的
-評估 PD-L1/PD-1 途徑,以及其他免疫與腫瘤相關途徑對 ORR 與 PFS 的影響
-評估 TIGIT 途徑對 ORR 與 PFS 的影響
對應的指標
-腫瘤組織及/或血液中的蛋白質、RNA、DNA、腫瘤突變負荷,以及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與療效、安全性、PK、免疫原性以及病患報告結果(PRO)的相關性。
-腫瘤表現 TIGIT/PD-L1 (由蛋白質及/或 RNA 進行定義)病患的 ORR 與 PFS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療效,測量方法為客觀反應率(ORR)與無疾病惡化存活期(PFS)
對應的指標
-ORR,定義為連續兩次完全反應或部分反應各>=相隔 4 週,由試驗主持人使用 RECIST 1.1 版判定
-PF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之日到首度發生疾病惡化(由試驗主持人使用 RECIST 1.1 版判定)或任何原因導致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次要療效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療效,測量依據為客觀反應持續時間(DOR)與整體存活期(OS)
對應的指標
-DOR,定義為從首度發生有紀錄的客觀反應至疾病惡化時間(依試驗主持人使用 RECIST 1.1 版所判定),或至任何因素導致死亡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OS,定義為從隨機分配之日到任何因素導致死亡為止的時間
探索性療效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療效,測量依據為經免疫調整之 RECIST (imRECIST)條件
對應的指標
-由試驗醫師根據 imRECIST 判定之 ORR、DOR 與 PFS
安全性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安全性與耐受性
對應的指標
-根據 NCI CTCAE 第 4.0 版所評分的不良事件發生率、性質與嚴重度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的投藥期間與投藥後,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之生命徵象、身體檢查結果以及臨床實驗室結果自基期的臨床顯著變化
藥動學目的
-檢測 MTIG7192A 與 atezolizumab 的 PK 特性
對應的指標
-MTIG7192A 或 atezolizumab 於特定時間點時的血清濃度
免疫原性目的
-評估對 MTIG7192A 與 atezolizumab 之免疫反應
對應的指標
-治療造成之 ADA 發生率以及對安全性、療效及藥物動力學之潛在影響
探索性病患報告結果之目的
-評估 MTIG7192A 加上 atezolizumab 相較於安慰劑加上 atezolizumab 在病患相關概念方面的效益,包括症狀、日常功能以及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
對應的指標
-在症狀、功能及病患完成之 EORTC QLQ-C30 的 HRQoL 量表方面的臨床顯著變化
探索性生物標記目的
-評估 PD-L1/PD-1 途徑,以及其他免疫與腫瘤相關途徑對 ORR 與 PFS 的影響
-評估 TIGIT 途徑對 ORR 與 PFS 的影響
對應的指標
-腫瘤組織及/或血液中的蛋白質、RNA、DNA、腫瘤突變負荷,以及其他探索性生物標記,與療效、安全性、PK、免疫原性以及病患報告結果(PRO)的相關性。
-腫瘤表現 TIGIT/PD-L1 (由蛋白質及/或 RNA 進行定義)病患的 ORR 與 PFS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病患必須符合下述標準才能進入本試驗: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18 歲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具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組織學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即第IIIB 期不符合確定性放射線治療合併化療資格)、復發性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 IV 期) (根據 Union Internationale Contre le Cancer /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UICC/AJCC] 分期系統)。
有混合組織學腫瘤的病患必須根據主要組織學特性分類為非鱗狀細胞或鱗狀細胞。
-先前未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全身性療法
曾接受術前輔助及/或輔助性化療,以及/或治癒性化學放射療法治療非轉移性疾病的病患,若該治療於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個月結束,則符合試驗資格。
-腫瘤的 PD-L1 表現為 TPS>=1%,判斷依據為於當地實驗室或中央實驗室以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定法對之前取得的庫存腫瘤組織或篩選時取得之組織切片進行的檢測結果
-確認可提供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代表性腫瘤檢體組織塊(建議)或至少 15-20 片未染色連續切片,以及相關病理報告。若必須進行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脢;易位的中央檢測,可能需額外提供 5 片未染色切片。
腫瘤組織的整體及可用腫瘤含量應具良好品質。可接受的檢體包含深層腫瘤組織的粗針切片(至少 3 枝粗針)或以切除性、切開性、皮膚鑽孔局部或活體組織夾的組織切片方式鑷子切片取得皮膚表皮、皮下或黏膜病灶。
不接受細針抽吸術、刷取方式、來自胸腔積液的細胞團以及灌洗取得之檢體。
IHC 無法評估骨骼轉移腫瘤組織的腫瘤 PD-L1 表現,因此不接受此骨骼轉移腫瘤組織。
針對根據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定法判定初次庫存腫瘤組織檢體的 PD-L1 表現為 TPS<1% 的病患,可於篩選時進行組織切片以提供 PD-L1 狀態檢測的新鮮組織。任何腫瘤組織檢體的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查結果為 TPS>=1%均符合資格要求。
若庫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若可安全達到組織切片部位,病患可同意於篩選時進行選擇性切片 若無法提供組織切片,與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病患若可提供>=10 片未染色、連續切片,亦符合試驗資格。
-依據 RECIST 1.1版的可測量疾病。
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的病灶,若可明確證實該部位自放射線治療後曾出現疾病惡化,且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的病灶並非唯一可測量疾病部位,才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預期壽命>=12 週
-具備適當的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定義為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 天內取得、具有下列實驗室檢驗結果 (第 1 週期第 1 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500 cells/uL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白血球(WBC) 計數>2500/uL
淋巴細胞計數>=500/uL
血小板計數>=100,000/uL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進行輸血)
血紅素>=9.0 g/dL
病患可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治療。
總膽紅素=<1.5 x 倍正常值上限(ULN)
病患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者,血清膽紅素濃度=<3倍正常值上限時得予納入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和 丙氨酸轉胺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但不包括以下情況:
資料顯示病患具有肝臟癌轉移:天門冬氨酸轉胺酶與丙氨酸轉胺酶=<5倍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酶(ALP)=<2.5倍正常值上限,但不包括下列:
記錄顯示病患具有肝臟或骨骼轉移:鹼性磷酸酶=<5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白蛋白>=2.5 g/dL
乳酸脫氫脢(LDH)=<3倍 正常值上限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與凝血酶原時間(PT) 及/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5倍正常值上限
這僅限於沒有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患。
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患應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持續至少 1 週。
測量或估算肌酸酐清除率>=50 mL/min,根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過濾率估算法:
{(140-年齡)x(體重[公斤])x(0.85[若為女性])} / 72 x(血清肌酸酐[mg/dL])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曾接受輸卵管結紮的女性):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查並記錄為陰性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不進行任何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如下定義:
女性必須於治療期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為<1% 的避孕方式。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女性若初經已來、未進入停經後狀態(>=非因更年期以外之明確原因造成停經連續 12 個月),且未接受手術節育(摘除卵巢及/或子宮)則屬具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等於<1% 的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確認正確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方式必須搭配屏障式避孕法加殺精劑使用。
禁慾的可靠性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期間和受試者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進行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可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針對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如下規定: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必須於治療期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內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藥物。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禁慾的可靠性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期間和受試者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進行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可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病患必須符合下述標準才能進入本試驗: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年齡>=18 歲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能夠配合試驗計畫書
-美國東岸癌症臨床試驗合作組織 (ECOG) 體能狀態為 0 或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證實具鱗狀細胞或非鱗狀細胞組織學的局部晚期、無法切除的非小細胞肺癌(即第IIIB 期不符合確定性放射線治療合併化療資格)、復發性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即第 IV 期) (根據 Union Internationale Contre le Cancer /美國癌症聯合委員會 [UICC/AJCC] 分期系統)。
有混合組織學腫瘤的病患必須根據主要組織學特性分類為非鱗狀細胞或鱗狀細胞。
-先前未曾接受針對局部晚期、無法切除或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全身性療法
曾接受術前輔助及/或輔助性化療,以及/或治癒性化學放射療法治療非轉移性疾病的病患,若該治療於試驗治療開始前至少 6 個月結束,則符合試驗資格。
-腫瘤的 PD-L1 表現為 TPS>=1%,判斷依據為於當地實驗室或中央實驗室以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定法對之前取得的庫存腫瘤組織或篩選時取得之組織切片進行的檢測結果
-確認可提供以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代表性腫瘤檢體組織塊(建議)或至少 15-20 片未染色連續切片,以及相關病理報告。若必須進行表皮生長因子受體突變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脢;易位的中央檢測,可能需額外提供 5 片未染色切片。
腫瘤組織的整體及可用腫瘤含量應具良好品質。可接受的檢體包含深層腫瘤組織的粗針切片(至少 3 枝粗針)或以切除性、切開性、皮膚鑽孔局部或活體組織夾的組織切片方式鑷子切片取得皮膚表皮、皮下或黏膜病灶。
不接受細針抽吸術、刷取方式、來自胸腔積液的細胞團以及灌洗取得之檢體。
IHC 無法評估骨骼轉移腫瘤組織的腫瘤 PD-L1 表現,因此不接受此骨骼轉移腫瘤組織。
針對根據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定法判定初次庫存腫瘤組織檢體的 PD-L1 表現為 TPS<1% 的病患,可於篩選時進行組織切片以提供 PD-L1 狀態檢測的新鮮組織。任何腫瘤組織檢體的 PD-L1 IHC 22C3 pharmDx 檢查結果為 TPS>=1%均符合資格要求。
若庫存組織不足或無法取得,若可安全達到組織切片部位,病患可同意於篩選時進行選擇性切片 若無法提供組織切片,與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病患若可提供>=10 片未染色、連續切片,亦符合試驗資格。
-依據 RECIST 1.1版的可測量疾病。
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的病灶,若可明確證實該部位自放射線治療後曾出現疾病惡化,且先前曾接受放射治療的病灶並非唯一可測量疾病部位,才可視為可測量疾病。
-預期壽命>=12 週
-具備適當的血液及末梢器官功能,定義為第一劑試驗藥物治療前 14 天內取得、具有下列實驗室檢驗結果 (第 1 週期第 1 天):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數目(ANC)>=1500 cells/uL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使用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
白血球(WBC) 計數>2500/uL
淋巴細胞計數>=500/uL
血小板計數>=100,000/uL (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進行輸血)
血紅素>=9.0 g/dL
病患可根據當地標準照護接受輸血或紅血球生成治療。
總膽紅素=<1.5 x 倍正常值上限(ULN)
病患已知罹患吉伯特氏症者,血清膽紅素濃度=<3倍正常值上限時得予納入
天門冬氨酸轉胺酶(AST)和 丙氨酸轉胺酶(ALT)=<3倍正常值上限,但不包括以下情況:
資料顯示病患具有肝臟癌轉移:天門冬氨酸轉胺酶與丙氨酸轉胺酶=<5倍正常值上限
鹼性磷酸酶(ALP)=<2.5倍正常值上限,但不包括下列:
記錄顯示病患具有肝臟或骨骼轉移:鹼性磷酸酶=<5倍正常值上限
血清白蛋白>=2.5 g/dL
乳酸脫氫脢(LDH)=<3倍 正常值上限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時間(aPTT) 與凝血酶原時間(PT) 及/或國際標準化比值(INR) =<1.5倍正常值上限
這僅限於沒有正在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患。
接受治療性抗凝血劑的病患應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接受穩定劑量持續至少 1 週。
測量或估算肌酸酐清除率>=50 mL/min,根據 Cockcroft-Gault 腎絲球過濾率估算法:
{(140-年齡)x(體重[公斤])x(0.85[若為女性])} / 72 x(血清肌酸酐[mg/dL])
-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包括曾接受輸卵管結紮的女性):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必須進行血清懷孕檢查並記錄為陰性
-針對具生育能力的女性:同意維持禁慾(不進行任何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方法,且同意不得捐贈卵子,如下定義:
女性必須於治療期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藥物後至少 5 個月內,保持禁慾或使用每年失敗率為<1% 的避孕方式。女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也不得捐贈卵子。
女性若初經已來、未進入停經後狀態(>=非因更年期以外之明確原因造成停經連續 12 個月),且未接受手術節育(摘除卵巢及/或子宮)則屬具生育能力。
每年失敗率等於<1% 的避孕方式例子包含雙側輸卵管結紮、男性結紮、確認正確使用可抑制排卵的荷爾蒙避孕藥、荷爾蒙釋放型子宮內避孕器以及銅製子宮內避孕器。
荷爾蒙避孕方式必須搭配屏障式避孕法加殺精劑使用。
禁慾的可靠性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期間和受試者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進行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可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針對男性:同意保持禁慾(不進行異性性行為)或使用避孕措施,且同意不得捐贈精子,如下規定:
女性伴侶具生育能力或女性伴侶懷孕的男性,必須於治療期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 90 天內保持禁慾或使用保險套,避免胚胎接觸藥物。男性於同一段時間內不得捐贈精子。
-禁慾的可靠性需要根據臨床試驗持續期間和受試者偏好與一般生活型態進行評估。週期性禁慾(例如:日曆法、排卵期測量法、徵狀基礎體溫法、排卵後等方法)以及性交中斷法都是不可被接受的避孕方法。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病患將被排除,不得參與本試驗:
癌症特定排除條件
-已知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基因敏感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融合癌基因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會從試驗排除,如下所示: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未知的非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病患必須於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檢測。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未知的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不需於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檢測。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可由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或僅限無法於當地檢測時則在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患有肺部淋巴上皮細胞瘤樣癌亞型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
-有症狀、未接受治療或正在持續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有曾接受治療之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病患符合試驗資格,前提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可測量疾病,根據 RECIST 1.1版 ,必須位於中樞神經系統之外。
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僅允許大腦天幕上與小腦轉移(即無中腦、腦橋、延髓或脊椎轉移)。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接受全腦放射治療。
目前沒有需要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可允許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完成直接針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治療至篩選時放射學檢查期間無疾病惡化證據
附註:篩選時偵測到新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病患於接受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後,即符合試驗資格。治療後,這些病患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則符合試驗資格且隨機分配前不需重覆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未接受明確手術及/或放射線治療的脊椎壓迫,以及/或過去診斷且已接受治療的脊椎壓迫但無證據顯示於篩選前已達臨床穩定持續>=2 週
-軟腦脊膜疾病史
-有無法控制而需要進行反覆引流程序(即每個月一次或更頻繁)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可接受有留置導管的病患(例如 PleurX)。
-有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止痛藥物的病患加入試驗時必須接受穩定療程。
可接受緩解性放射線治療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造成神經夾擠的轉移)應於納入試驗前接受治療。
病患應自先前放射線治療的影響中恢復。
進一步生長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型疼痛的無症狀轉移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脊椎壓迫的硬腦膜外轉移),如適用應考慮於納入試驗前接受局部區域療法。
-無法控制的高血鈣症(離子鈣>1.5 mmol/L 或鈣>12 mg/dL 或經校正的血清鈣>正常值上限),或有症狀高血鈣症而需持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
特別為了預防骨骼事件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且沒有具臨床意義高鈣血症之病史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於隨機分配前接受 denosumab 的病患,必須願意並且符合資格可於試驗期間停用 denosumab 並以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取代。
-在隨機分配前的 5 年內,曾罹患非小細胞肺癌以外的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僅有可忽略之極低的轉移或死亡風險和/或已治療加上有預期治癒治療結果的惡性腫瘤者除外(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腺管原位癌原位乳管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一般醫療排除條件
-無法遵循試驗及/或追蹤程序
-懷孕、授乳或哺乳女性
-證據顯示具嚴重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會影響配合計畫書或干擾結果判讀(例如無法控制的嚴重癲癇發作病症或上腔靜脈症候群)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躍性病毒、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以及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發生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心臟疾病(第 II 級或以上)、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包括抗真菌藥)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的病患(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發作)符合試驗資格。
-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者
-無法理解當地語言而無法進行 EORTC QLQ-C30 問卷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結果或可合理懷疑有疾病或病症之臨床實驗室發現結果,而禁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或可能使得病患有高風險的治療併發症
治療特定排除條件
-曾對於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
-已知對於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品或 atezolizumab 配方的任何成分有過敏反應或過敏。
-活躍性自體免疫疾病或病史,除以下例外:
若病患曾發生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且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經過和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則符合試驗資格。
穩定接受胰島素用藥療程的受控制第一型糖尿病病患,經過和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可符合本試驗資格。
允許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且僅有皮膚表現(例如:乾癬性關節炎病患將予以排除)的病患,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皮疹所覆區域必須低於身體表面積(BSA)10%。
基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要接受低強度之局部類固醇。
潛在病情於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急性發作,須接受 PUVA (psoralen 加上照射紫外線 A)、methotrexate、類視色素 (retinoid)、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alcineurin inhibitor)和/或高效力或口服類固醇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曾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包括肺炎)、器質化肺炎(即: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CT)掃描之證據顯示目前有肺炎
允許放射照射區域(纖維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查結果呈陽性
所有病患必須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結果呈陽性的病患將從本試驗排除。
-活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
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或B 型肝炎病毒感染已緩解(定義為 HBsAg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對於 B 型肝炎核心抗原 [anti HBc] 之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抗體)的病患為符合資格。
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取得這些病患的B 型肝炎病毒 DNA,且必須證明無活性感染。
-病患有活性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義為篩選時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結果呈陽性,且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檢查結果亦呈陽性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的病患可符合參與資格,前提為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的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結果為陰性。
-篩選時有活性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病毒 (EBV) 感染的病患和已知或疑似有慢性活性 EBV 感染的病患
EBV IgG 和/或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核抗原陽性的病患可符合參與資格,前提為 EBV IgM 和/或 EBV PCR 檢查結果亦呈陰性。
-活性結核病
-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或者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僅可於流感季節期間接種流感疫苗。病患不得於納入試驗前 4 週內或試驗期間任何時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月內接種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接受過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每天 prednisone >10 mg,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與腫瘤壞死因子 [TNF-a] 拮抗劑)
經過和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本試驗可納入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噁心而給予單次劑量之 dexamethasone)的病患。
可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可允許姿勢性低血壓病患使用礦物皮質類固醇(例如,fludrocortisone)。
與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可能可允許腎上腺功能不足病患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符合下述任一條件的病患將被排除,不得參與本試驗:
癌症特定排除條件
-已知具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基因敏感突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融合癌基因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會從試驗排除,如下所示: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未知的非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病患必須於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檢測。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未知的鱗狀細胞非小細胞肺癌病患不需於預先篩選/篩選時進行檢測。
表皮生長因子受體及/或間變性淋巴瘤激酶狀態可由當地實驗室進行檢測,或僅限無法於當地檢測時則在中央實驗室進行檢測。
-患有肺部淋巴上皮細胞瘤樣癌亞型的非小細胞肺癌病患
-有症狀、未接受治療或正在持續惡化的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
有曾接受治療之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病患符合試驗資格,前提為必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可測量疾病,根據 RECIST 1.1版 ,必須位於中樞神經系統之外。
無顱內出血或脊椎出血病史。
僅允許大腦天幕上與小腦轉移(即無中腦、腦橋、延髓或脊椎轉移)。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7 天內未接受立體定位放射治療或第 1 週期第 1 天前 14 天內未接受全腦放射治療。
目前沒有需要持續接受皮質類固醇治療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可允許穩定劑量之抗癲癇治療。
完成直接針對中樞神經系統的治療至篩選時放射學檢查期間無疾病惡化證據
附註:篩選時偵測到新的無症狀中樞神經系統轉移的病患於接受放射線治療及/或手術後,即符合試驗資格。治療後,這些病患若符合所有其他條件,則符合試驗資格且隨機分配前不需重覆進行其他腦部掃描。
-未接受明確手術及/或放射線治療的脊椎壓迫,以及/或過去診斷且已接受治療的脊椎壓迫但無證據顯示於篩選前已達臨床穩定持續>=2 週
-軟腦脊膜疾病史
-有無法控制而需要進行反覆引流程序(即每個月一次或更頻繁)的胸腔積液、心包積液或腹水
可接受有留置導管的病患(例如 PleurX)。
-有無法控制的腫瘤相關疼痛
需要止痛藥物的病患加入試驗時必須接受穩定療程。
可接受緩解性放射線治療的有症狀病灶(例如骨骼轉移或造成神經夾擠的轉移)應於納入試驗前接受治療。
病患應自先前放射線治療的影響中恢復。
進一步生長可能造成功能缺陷或頑固型疼痛的無症狀轉移病灶(例如目前未伴隨脊椎壓迫的硬腦膜外轉移),如適用應考慮於納入試驗前接受局部區域療法。
-無法控制的高血鈣症(離子鈣>1.5 mmol/L 或鈣>12 mg/dL 或經校正的血清鈣>正常值上限),或有症狀高血鈣症而需持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
特別為了預防骨骼事件而接受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或 denosumab,且沒有具臨床意義高鈣血症之病史的病患,可符合資格。
於隨機分配前接受 denosumab 的病患,必須願意並且符合資格可於試驗期間停用 denosumab 並以雙磷酸鹽類藥物療法取代。
-在隨機分配前的 5 年內,曾罹患非小細胞肺癌以外的惡性腫瘤,但不包括僅有可忽略之極低的轉移或死亡風險和/或已治療加上有預期治癒治療結果的惡性腫瘤者除外(例如:已接受適當治療的子宮頸原位癌、基底或鱗狀細胞皮膚癌、局部前列腺癌、乳腺管原位癌原位乳管癌,或第 I 期子宮癌)
一般醫療排除條件
-無法遵循試驗及/或追蹤程序
-懷孕、授乳或哺乳女性
-證據顯示具嚴重無法控制的併發疾病,會影響配合計畫書或干擾結果判讀(例如無法控制的嚴重癲癇發作病症或上腔靜脈症候群)
-已知患有具臨床意義的肝臟疾病,包括活躍性病毒、酒精性或其他肝炎,肝硬化以及遺傳性肝臟疾病或目前有酒精濫用問題
-隨機分配前 3 個月內曾發生重大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心臟疾病(第 II 級或以上)、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不穩定型心律不整或不穩定型心絞痛
-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曾發生嚴重感染,包括但不限於因感染併發症、菌血症或嚴重肺炎住院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口服或靜脈注射抗生素(包括抗真菌藥)
接受預防性抗生素的病患(例如預防泌尿道感染或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發作)符合試驗資格。
-在隨機分配前 4 週內接受過重大手術程序,或試驗期間預期需要接受重大手術程序者
-無法理解當地語言而無法進行 EORTC QLQ-C30 問卷
-具有任何其他疾病、代謝失調、身體檢查發現結果或可合理懷疑有疾病或病症之臨床實驗室發現結果,而禁用試驗藥物、可能影響試驗結果判讀,或可能使得病患有高風險的治療併發症
治療特定排除條件
-曾對於嵌合或人源化抗體或融合蛋白產生嚴重過敏、全身性過敏或其他過敏反應。
-已知對於中國倉鼠卵巢細胞製品或 atezolizumab 配方的任何成分有過敏反應或過敏。
-活躍性自體免疫疾病或病史,除以下例外:
若病患曾發生自體免疫相關甲狀腺機能低下且接受穩定劑量之甲狀腺替代荷爾蒙,經過和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則符合試驗資格。
穩定接受胰島素用藥療程的受控制第一型糖尿病病患,經過和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可符合本試驗資格。
允許患有濕疹、乾癬、慢性單純苔癬或白斑且僅有皮膚表現(例如:乾癬性關節炎病患將予以排除)的病患,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皮疹所覆區域必須低於身體表面積(BSA)10%。
基期時疾病控制良好,且僅需要接受低強度之局部類固醇。
潛在病情於過去 12 個月內未有急性發作,須接受 PUVA (psoralen 加上照射紫外線 A)、methotrexate、類視色素 (retinoid)、生物製劑、口服鈣調磷酸酶抑制劑 (calcineurin inhibitor)和/或高效力或口服類固醇
-曾接受異體骨髓移植或實體器官移植
-曾患有特發性肺纖維化(包括肺炎)、器質化肺炎(即:阻塞性細支氣管炎、原因不明器質化肺炎)、藥物誘發性肺炎、特發性肺炎,或篩選時胸部電腦斷層(CT)掃描之證據顯示目前有肺炎
允許放射照射區域(纖維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
-篩選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檢查結果呈陽性
所有病患必須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結果呈陽性的病患將從本試驗排除。
-活性 B 型肝炎病毒 (HBV) 感染,定義為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BsAg] 檢測結果為陽性
曾感染 B 型肝炎病毒或B 型肝炎病毒感染已緩解(定義為 HBsAg 檢測結果為陰性,且對於 B 型肝炎核心抗原 [anti HBc] 之抗體檢測結果為陽性抗體)的病患為符合資格。
必須於第 1 週期第 1 天前取得這些病患的B 型肝炎病毒 DNA,且必須證明無活性感染。
-病患有活性C 型肝炎病毒(HCV)感染,定義為篩選時C 型肝炎病毒抗體檢查結果呈陽性,且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檢查結果亦呈陽性
C 型肝炎病毒抗體呈陽性的病患可符合參與資格,前提為聚合酶連鎖反應(PCR)的C 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結果為陰性。
-篩選時有活性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病毒 (EBV) 感染的病患和已知或疑似有慢性活性 EBV 感染的病患
EBV IgG 和/或人類疱疹病毒第四型核抗原陽性的病患可符合參與資格,前提為 EBV IgM 和/或 EBV PCR 檢查結果亦呈陰性。
-活性結核病
-試驗治療開始前 4 週內曾接受活性減毒疫苗,或者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活性減毒疫苗
僅可於流感季節期間接種流感疫苗。病患不得於納入試驗前 4 週內或試驗期間任何時間以及投予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 5 個月內接種活性減毒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
-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接受過全身性皮質類固醇或其他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包括但不限於每天 prednisone >10 mg,cyclophosphamide、azathioprine、methotrexate、thalidomide 與腫瘤壞死因子 [TNF-a] 拮抗劑)
經過和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本試驗可納入曾接受急性、低劑量、全身性免疫抑制藥物(例如:因噁心而給予單次劑量之 dexamethasone)的病患。
可允許使用吸入性皮質類固醇。
可允許姿勢性低血壓病患使用礦物皮質類固醇(例如,fludrocortisone)。
與醫療監督人員討論後,可能可允許腎上腺功能不足病患使用生理劑量的皮質類固醇。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4 人
-
全球人數
1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