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INS1007-301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4594369
試驗已結束
2020-11-02 - 2024-04-30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J47.9
支氣管擴張症
ICD-9494.0
支氣管擴張症,未提及急性發作
一項第 3 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評估 Brensocatib 對非囊狀纖維化支氣管擴張症受試者每天給藥一次,持續 52 週的安全性、療效及耐受性 – ASPEN 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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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香港商法馬蘇提克產品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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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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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囊腫纖維化支氣管擴張症
試驗目的
評估 brensocatib 作為非囊腫纖維化支氣管擴張症(non-cystic fibrosis bronchiectasis, NCFBE),治療的療效、安全性和耐受性。
藥品名稱
Brensocatib (INS1007)
主成份
Brensocatib (INS1007)
劑型
口服錠劑
劑量
10 mg;25 mg
評估指標
評估 brensocatib 10 毫克和 25 毫克相較於安慰劑對肺部惡化 (pulmonary exacerbation, PE) 的作用
主要納入條件
試驗納入條件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對於參與提供其已簽署的試驗知情同意書。
2. 篩選時年齡為 ≥ 18 歲且 ≤ 8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在臺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 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 18.5。
4. 有符合 NCFBE 的臨床病史(咳嗽、產生慢性痰液和/或復發性呼吸道感染),且經胸部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確認顯示患有影響一葉或更多葉的支氣管擴張症(可依據先前的胸部 CT 確認)。
a. 有關每位受試者,會選擇將最近一次胸部 CT 掃描(但不得超過篩選日期前 5 年)轉送至中央判讀機構,以確認 NCFBE 診斷。
b. 如果評估人員因為品質問題而無法判讀 CT 掃描,將進行新的 CT 掃描。
c. 若無法取得過去 5 年內的胸部 CT 掃描,必須取得新的胸部 CT 掃描,以由中央判讀機構確認 NCFBE 診斷。
5. 篩選就診時,使用美國國家健康與營養檢查調查 (National Health and Nutrition Examination Survey) 參考公式計算,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後的 1 秒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one second, FEV1) 達預測正常值的 ≥ 30%,且絕對值 ≥ 750 mL。
6. 目前有痰液者,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慢性咳痰至少 3 個月的病史,且可在篩選(第 1 次就診)時提供痰液檢體。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無法自行咳出痰液,該受試者將被視為篩選失敗。受試者在篩選時不應為了符合納入條件,而進行痰液誘導程序。
7. 在篩選就診時,依據 MP Murray 發展的顏色表,評估為黏液化膿性或膿性痰的顏色。
8. 在篩選就診前 12 個月內,至少 2 次肺部惡化,其定義需要由醫師為呼吸道感染的徵象和症狀開立抗生素處方。
9. 自第 1 天起、至最後一劑後至少 90 天期間,女性必須已停經(定義為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手術絕育,或使用高度有效的雙屏障避孕法(即:合併使用時可達到非預期懷孕率每年 < 1% 的方法)。這些方法包括完全禁慾(在試驗期間禁絕異性間性行為);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或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並輔以雙重屏障法(最好是男性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有關 ≤ 45 歲的具生育能力女性,應進行限值為 > 40 mIU/mL 的額外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確認性檢測,方可被視為沒有生育能力。
附註:當符合受試者偏好且為平常的生活方式時,方可將禁慾視為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日曆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法)、僅使用殺精劑和哺乳無月經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法。
10. 男性受試者如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在自第 1 天起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直至最後一劑後至少 90 天。可接受的方法包括完全禁慾(在試驗期間禁絕性行為)、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或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受試者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對於參與提供其已簽署的試驗知情同意書。
2. 篩選時年齡為 ≥ 18 歲且 ≤ 85 歲(含)的男性或女性(在臺灣參與本試驗的受試者必須年滿 20 歲)。
3. 篩選時身體質量指數 (Body Mass Index, BMI) ≥ 18.5。
4. 有符合 NCFBE 的臨床病史(咳嗽、產生慢性痰液和/或復發性呼吸道感染),且經胸部電腦斷層 (Computed Tomography, CT) 掃描確認顯示患有影響一葉或更多葉的支氣管擴張症(可依據先前的胸部 CT 確認)。
a. 有關每位受試者,會選擇將最近一次胸部 CT 掃描(但不得超過篩選日期前 5 年)轉送至中央判讀機構,以確認 NCFBE 診斷。
b. 如果評估人員因為品質問題而無法判讀 CT 掃描,將進行新的 CT 掃描。
c. 若無法取得過去 5 年內的胸部 CT 掃描,必須取得新的胸部 CT 掃描,以由中央判讀機構確認 NCFBE 診斷。
5. 篩選就診時,使用美國國家健康與營養檢查調查 (National Health and Nutrition Examination Survey) 參考公式計算,支氣管擴張劑給藥後的 1 秒用力呼氣量 (Forced Expiratory Volume in one second, FEV1) 達預測正常值的 ≥ 30%,且絕對值 ≥ 750 mL。
6. 目前有痰液者,在過去 12 個月內有慢性咳痰至少 3 個月的病史,且可在篩選(第 1 次就診)時提供痰液檢體。如果受試者在篩選時無法自行咳出痰液,該受試者將被視為篩選失敗。受試者在篩選時不應為了符合納入條件,而進行痰液誘導程序。
7. 在篩選就診時,依據 MP Murray 發展的顏色表,評估為黏液化膿性或膿性痰的顏色。
8. 在篩選就診前 12 個月內,至少 2 次肺部惡化,其定義需要由醫師為呼吸道感染的徵象和症狀開立抗生素處方。
9. 自第 1 天起、至最後一劑後至少 90 天期間,女性必須已停經(定義為無月經 12 個月,且無其他醫療原因)、手術絕育,或使用高度有效的雙屏障避孕法(即:合併使用時可達到非預期懷孕率每年 < 1% 的方法)。這些方法包括完全禁慾(在試驗期間禁絕異性間性行為);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或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並輔以雙重屏障法(最好是男性保險套);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或伴侶接受輸精管結紮。有關 ≤ 45 歲的具生育能力女性,應進行限值為 > 40 mIU/mL 的額外濾泡刺激素 (Follicle-stimulating hormone, FSH) 濃度確認性檢測,方可被視為沒有生育能力。
附註:當符合受試者偏好且為平常的生活方式時,方可將禁慾視為一種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週期性禁慾(日曆法、症狀基礎體溫法、排卵期後避孕法)、性交中斷法(體外射精法)、僅使用殺精劑和哺乳無月經法,都是不被接受的避孕法。
10. 男性受試者如有具生育能力的女性伴侶,必須在自第 1 天起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直至最後一劑後至少 90 天。可接受的方法包括完全禁慾(在試驗期間禁絕性行為)、與抑制排卵相關的複方(含雌激素和黃體素)或黃體素單方荷爾蒙避孕劑、子宮內避孕器、子宮內荷爾蒙釋放系統。
主要排除條件
試驗排除條件
試驗醫師將確定您是否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您可能不符合資格的一些原因包括: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主要診斷為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或氣喘。如果支氣管擴張症為主要診斷,則可納入同時患有 COPD 和/或氣喘的患者
2. 受試者每天接受補充氧氣 > 12 小時。
3. 因囊腫纖維化引起的支氣管擴張症。
4. 依據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定義的目前吸煙者。
5. 根據 BE-CT 評分系統,並無支氣管擴張症的證據。
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已知或疑似患有免疫缺乏疾病,包括有侵入性伺機性感染(例如: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病、球黴菌病、肺囊蟲病、麴菌病)的病史,儘管感染已緩解,或者有頻率異常的其他復發性感染,或顯示可能處於免疫低下狀態的長期感染。
7.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病史。
8. 篩選時已確診患有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檢測呈陽性。
在接種疫苗後,受試者對於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獲得免疫力(HBsAg 陰性、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 HBsAb) 陽性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陰性的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只有當無法測得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濃度時,HBcAb 呈陽性的受試者方可符合試驗資格。
9. 篩選時確診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只有當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呈陰性時,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方可符合試驗資格。
10. 目前正在接受非結核分枝桿菌 (Nontuberculous Mycobacteria, NTM) 肺部感染、過敏性肺麴菌病或 TB 的治療。
11. 目前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的活動性和症狀性感染。
12. 在篩選期間,無法執行符合美國胸腔醫學會 (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TS)/歐洲呼吸學會 (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 ERS) 可接受標準之技術上可接受的肺功能量計,包括至少 3 個可接受的流量容積曲線,其中至少 2 個符合 ATS/ERS 的 FEV1 可重複性標準。
13. 無法遵從試驗程序(例如:因語言問題或心理障礙)。
14. 正在接受禁止作為併用藥物的藥物或療法
15. 在篩選就診前,開始為 NCFBE 接受口服或吸入性抗生素作為慢性治療 < 3 個月。
a. 若受試者接受抗生素作為慢性治療,應在納入前使用該治療至少 3 個月,同時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
16. 口服類固醇的慢性治療(無論適應症為何)
17. 受試者在篩選前 1 個月內曾調整其基準期藥物;其可在開始新治療後一個月重新篩選。
18. 腎功能檢測異常(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公式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
19. 表現符合下列條件的活動性肝臟疾病或肝功能障礙:
a. 肝功能檢測結果升高(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 膽紅素 >1.5 x ULN(如果膽紅素已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允許單獨發生的膽紅素 >1.5 x ULN)。
c. 已知患有肝臟或膽道異常,但不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
20. 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完全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和已完全治癒的非轉移性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
21. 曾參與 brensocatib 的臨床試驗。
22. 篩選就診時的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mm3。
23. 第一次給予 brensocatib 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活性減毒疫苗。如果曾接種活性疫苗,受試者應等待 4 週,再進行篩選。在試驗期間,受試者不得接受任何活性減毒疫苗。
24. 篩選就診前 6 週內或篩選期內顯著咳血(≥ 300 mL 或需要輸血)。
25. 曾被診斷患有牙周病,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 正在由牙醫師持續治療此一病況,或
b. 預期會在試驗期間接受牙周病相關程序。
26. 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發生惡化。在此情況下,受試者將被視為篩選失敗。受試者只可在恢復後及最後一劑抗生素治療後 4 週重新篩選。
27. 在篩選期內,無法遵守指示完成填寫 ≥ 75% 的電子日誌,或有遵從度問題。
28. 在篩選就診前 3 個月內,曾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
29. 臨床診斷患有 Papillon-Lefevre 症候群。
30. 同時患有重度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對受試者參與試驗造成不利影響。範例包括但不限於預期壽命過短、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重度腎臟疾病(例如:重度腎病症候群)、肝膽疾病(例如:Child-Pugh 等級 B 或 C)、神經病症(例如:脫髓鞘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其他重度內分泌、胃腸道、代謝、肺部或淋巴疾病。依據本條件排除受試者的具體理由,將記錄於試驗文件(病歷記錄、個案報告表 (Case Report Form, CRF) 等)中。
31. 篩選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異常的實驗室數值,或者患有疾病或疾患(例如:重度 COVID-19 疾病存活者,包括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ARDS),心血管、肺部、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內分泌、代謝、精神、生理障礙,或肺部移植),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試驗可能會使受試者受到風險,或干擾受試者的治療、評估,或者影響試驗結果,或者造成對於試驗的遵從度問題,或者計畫或預計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32. 在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33. 在篩選時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相關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顯示患有新的和/或認識不足的疾病,而可能會因為試驗受試者參與本臨床試驗而對其造成不合理的風險,可能會讓受試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依據本條件排除受試者的具體理由,將記錄於試驗文件中。
34. 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試驗協調員、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
試驗醫師將確定您是否符合參與本試驗的資格。您可能不符合資格的一些原因包括:
受試者若符合以下任何條件,將不符合試驗參與資格:
1. 依據試驗主持人判定,主要診斷為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COPD) 或氣喘。如果支氣管擴張症為主要診斷,則可納入同時患有 COPD 和/或氣喘的患者
2. 受試者每天接受補充氧氣 > 12 小時。
3. 因囊腫纖維化引起的支氣管擴張症。
4. 依據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 (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 CDC) 定義的目前吸煙者。
5. 根據 BE-CT 評分系統,並無支氣管擴張症的證據。
6. 依試驗主持人判斷,已知或疑似患有免疫缺乏疾病,包括有侵入性伺機性感染(例如:結核病 (tuberculosis, TB)、組織胞漿菌病、李斯特菌病、球黴菌病、肺囊蟲病、麴菌病)的病史,儘管感染已緩解,或者有頻率異常的其他復發性感染,或顯示可能處於免疫低下狀態的長期感染。
7.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 HIV) 感染病史。
8. 篩選時已確診患有 B 型肝炎病毒感染,或篩選時 B 型肝炎表面抗原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 檢測呈陽性。
在接種疫苗後,受試者對於 B 型肝炎病毒感染獲得免疫力(HBsAg 陰性、B 型肝炎表面抗體 (Hepatitis B Surface Antibody, HBsAb) 陽性和 B 型肝炎核心抗體 (Hepatitis B Core Antibody, HBcAb) 陰性的受試者,可符合試驗資格)。
只有當無法測得 B 型肝炎病毒去氧核糖核酸 (deoxyribonucleic acid, DNA) 濃度時,HBcAb 呈陽性的受試者方可符合試驗資格。
9. 篩選時確診感染 C 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只有當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 RNA) 檢測呈陰性時,C 型肝炎抗體呈陽性的受試者方可符合試驗資格。
10. 目前正在接受非結核分枝桿菌 (Nontuberculous Mycobacteria, NTM) 肺部感染、過敏性肺麴菌病或 TB 的治療。
11. 目前患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ronavirus Disease 2019, COVID-19) 的活動性和症狀性感染。
12. 在篩選期間,無法執行符合美國胸腔醫學會 (American Thoracic Society, ATS)/歐洲呼吸學會 (European Respiratory Society, ERS) 可接受標準之技術上可接受的肺功能量計,包括至少 3 個可接受的流量容積曲線,其中至少 2 個符合 ATS/ERS 的 FEV1 可重複性標準。
13. 無法遵從試驗程序(例如:因語言問題或心理障礙)。
14. 正在接受禁止作為併用藥物的藥物或療法
15. 在篩選就診前,開始為 NCFBE 接受口服或吸入性抗生素作為慢性治療 < 3 個月。
a. 若受試者接受抗生素作為慢性治療,應在納入前使用該治療至少 3 個月,同時符合所有其他納入條件,且未符合任何排除條件。
16. 口服類固醇的慢性治療(無論適應症為何)
17. 受試者在篩選前 1 個月內曾調整其基準期藥物;其可在開始新治療後一個月重新篩選。
18. 腎功能檢測異常(依據慢性腎臟疾病流行病學共同研究公式的腎絲球濾過率估計值 < 30 mL/min)。
19. 表現符合下列條件的活動性肝臟疾病或肝功能障礙:
a. 肝功能檢測結果升高(丙胺酸轉胺酶 (Alanine Aminotransferase, ALT) 或天門冬胺酸轉胺酶 (Aspartate Aminotransferase, AST) >2 x 正常值上限 (upper limit of normal, ULN))。
b. 膽紅素 >1.5 x ULN(如果膽紅素已分離且直接膽紅素 <35%,則允許單獨發生的膽紅素 >1.5 x ULN)。
c. 已知患有肝臟或膽道異常,但不包括吉伯特氏症候群或無症狀膽結石。
20. 過去 5 年內曾有惡性腫瘤病史,但不包括已完全治癒的子宮頸原位癌,和已完全治癒的非轉移性鱗狀或基底細胞皮膚癌。
21. 曾參與 brensocatib 的臨床試驗。
22. 篩選就診時的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 < 1,000/mm3。
23. 第一次給予 brensocatib 前 4 週內曾接受任何活性減毒疫苗。如果曾接種活性疫苗,受試者應等待 4 週,再進行篩選。在試驗期間,受試者不得接受任何活性減毒疫苗。
24. 篩選就診前 6 週內或篩選期內顯著咳血(≥ 300 mL 或需要輸血)。
25. 曾被診斷患有牙周病,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
a. 正在由牙醫師持續治療此一病況,或
b. 預期會在試驗期間接受牙周病相關程序。
26. 在篩選前 4 週內或篩選期間發生惡化。在此情況下,受試者將被視為篩選失敗。受試者只可在恢復後及最後一劑抗生素治療後 4 週重新篩選。
27. 在篩選期內,無法遵守指示完成填寫 ≥ 75% 的電子日誌,或有遵從度問題。
28. 在篩選就診前 3 個月內,曾參與任何其他介入性臨床試驗。
29. 臨床診斷患有 Papillon-Lefevre 症候群。
30. 同時患有重度疾病,經試驗主持人判斷,會對受試者參與試驗造成不利影響。範例包括但不限於預期壽命過短、控制不良的糖尿病、心血管疾病(例如:紐約心臟協會 (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 NYHA) 第 III 或 IV 級心臟衰竭)、重度腎臟疾病(例如:重度腎病症候群)、肝膽疾病(例如:Child-Pugh 等級 B 或 C)、神經病症(例如:脫髓鞘疾病)、活動性重大自體免疫疾病(例如:狼瘡、發炎性腸道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等),其他重度內分泌、胃腸道、代謝、肺部或淋巴疾病。依據本條件排除受試者的具體理由,將記錄於試驗文件(病歷記錄、個案報告表 (Case Report Form, CRF) 等)中。
31. 篩選時有任何臨床上顯著異常的實驗室數值,或者患有疾病或疾患(例如:重度 COVID-19 疾病存活者,包括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ARDS),心血管、肺部、胃腸道、肝臟、腎臟、神經、肌肉骨骼、內分泌、代謝、精神、生理障礙,或肺部移植),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參與試驗可能會使受試者受到風險,或干擾受試者的治療、評估,或者影響試驗結果,或者造成對於試驗的遵從度問題,或者計畫或預計在試驗期間接受重大手術程序。
32. 在篩選就診前 6 個月內有酗酒或藥物濫用的病史。
33. 在篩選時有任何其他醫療或心理狀況,包括相關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而由試驗主持人判定為顯示患有新的和/或認識不足的疾病,而可能會因為試驗受試者參與本臨床試驗而對其造成不合理的風險,可能會讓受試者的參與不可靠,或可能干擾試驗評估。依據本條件排除受試者的具體理由,將記錄於試驗文件中。
34. 是試驗主持人,或任何直接參與試驗執行的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藥師、試驗協調員、其他工作人員或其親屬。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6 人
-
全球人數
16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