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3475-826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635567
試驗已結束
2018-09-01 - 2024-12-19
Phase III
召募中1
終止收納5
ICD-10C53
子宮頸惡性腫瘤
一項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比較pembrolizumab (MK-3475)併用化療與化療併用安慰劑作為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癌的第一線治療(KEYNOTE-826)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2 終止收納
Audit
無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終止收納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比較無惡化存活期(PFS),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委員會(BICR)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的評估
比較整體存活期(OS)
次要目的:
評估由BICR依RECIST 1.1判定的客觀反應率(ORR)、反應持續時間(DOR)和12個月時的PFS率
根據不良事件(AE)發生比例比較安全性及耐受性
利用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EORTC) QLQ-C30的總分,評估健康相關生活品質(HRQoL)的變化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劑型
注射劑
劑量
Vial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PFS: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證實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OS:從隨機分配至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次要指標
- 客觀反應(OR):最佳整體反應為確認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
- DOR:自首次確認CR或PR,直到首次證實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PFS: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證實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發生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及免疫相關AE的受試者
- 因AE而停用試驗治療的受試者
- EORTC QLQ-C30總分
- PFS: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證實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OS:從隨機分配至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次要指標
- 客觀反應(OR):最佳整體反應為確認完全反應(CR)或部分反應(PR)的受試者
- DOR:自首次確認CR或PR,直到首次證實疾病惡化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PFS: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證實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為止(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發生不良事件(AE)、嚴重不良事件(SAE)及免疫相關AE的受試者
- 因AE而停用試驗治療的受試者
- EORTC QLQ-C30總分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18歲以上的女性受試者。
2. 患有未曾接受全身性化療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例如手術和/或放射治療)的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鱗狀細胞癌、腺鱗狀癌或腺癌。
註:允許先前作為放射增敏劑使用、在隨機分配至少2週前完成,且所有放射治療相關毒性均已緩解的化療。因先前的治療而導致的不良事件應該被緩解≤等級1或基期狀態。受試者若有≤等級2的神經病變或≤等級2的脫髮是符合收案資格。
3. 並非懷孕中(計畫書附錄5)或哺乳中,且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適用:
a. 根據計畫書附錄5,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
b. WOCBP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安慰劑之後至少120天內,以及最後一劑化療/bevacizumab後210天內,遵從計畫書附錄5中的避孕指引。
註:如果禁慾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受試者同意書
4. 受試者(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書面同意。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額外類別
5. 經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放射科根據RECIST 1.1評估,判定有可測量之疾病。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除非已證實惡化,才可視為可測量。
6. 已提供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粗針或切除性切片檢體,以便在隨機分配前測定PD-L1狀態。
註: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優於玻片。新取得的切片檢體應優先於庫存組織。若送交未染色切片玻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14天內將新採集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有關送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說明,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7. 隨機分配前14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8. 隨機分配前14天內,依據實驗室數值顯示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WOCBP在隨機分配前72小時內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 (見計畫書附錄5)。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註:若懷孕檢測與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相隔超過72小時,則必須另外再進行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者方可開始使用試驗藥物。
2.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已知有腦轉移的受試者仍可參加,但腦轉移必須已接受過治療(不含化療)且在放射影像上具穩定性。為了證明腦轉移在治療後之放射影像的穩定性,必須有至少2次治療後腦部造影評估:1)第一次腦部造影必須在腦轉移的治療完成後進行 2)第二次腦部造影必須在篩選期間(即隨機分配前28天內)且在前次治療後腦部造影4週後進行。
註: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將已知的腦轉移視為活性轉移:
a. 相較於至少4週前進行的腦部造影,篩選期間的腦部造影證實原有的轉移已惡化及/或出現新的病灶。
將依據當地放射科/試驗主持人之評估,來判定腦轉移經治療後的放射影像穩定性,但試驗單位必須有2份註明日期之造影報告(最近一次造影於篩選時進行且2次造影需間隔4週以上)皆證實放射影像穩定,供稍後需要時送交中央造影評估單位。
b. 腦轉移造成的神經症狀尚未恢復至基期狀態
c. 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使用類固醇控制腦轉移相關的症狀
3. 過去3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積極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泌尿上皮癌的移行上皮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治療,則不須排除
4. 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或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5. 過去2年中,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6.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7. 目前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感染。
8.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HIV檢測。
9. 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10. 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曾使用/併用治療
11.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12. 為治療子宮頸癌曾接受全身性化療(作為放射增敏劑使用且在隨機分配至少2週前完成的化療,不須排除)。
13. 在隨機分配前,尚未從重大手術造成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4. 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受試者身上所有的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若以緩和性放射療法(≤ 2週的放射療法)治療非CNS疾病,則1週的廓清期是允許的。
15. 於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16. 曾對於pembrolizuma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重度過敏(≥等級3)。
17. 有cisplatin、carboplatin、paclitaxel或bevacizumab中任何成分的禁忌症或對其過敏。註:在禁忌症、禁用藥物和使用注意事項方面,試驗主持人必須採用當地仿單標示。
曾經/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8. 目前正參與或曾經參與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使用試驗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正在懷孕、或哺乳、或準備於試驗預計期間(即從篩選回診開始直到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安慰劑後120天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210天內)懷孕。
20.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21.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22. 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治療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受試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才有資格參加本試驗:
1.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年滿18歲以上的女性受試者。
2. 患有未曾接受全身性化療且不適合接受治癒性治療(例如手術和/或放射治療)的持續性、復發性或轉移性子宮頸鱗狀細胞癌、腺鱗狀癌或腺癌。
註:允許先前作為放射增敏劑使用、在隨機分配至少2週前完成,且所有放射治療相關毒性均已緩解的化療。因先前的治療而導致的不良事件應該被緩解≤等級1或基期狀態。受試者若有≤等級2的神經病變或≤等級2的脫髮是符合收案資格。
3. 並非懷孕中(計畫書附錄5)或哺乳中,且須下列至少一項條件適用:
a. 根據計畫書附錄5,非具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或
b. WOCBP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安慰劑之後至少120天內,以及最後一劑化療/bevacizumab後210天內,遵從計畫書附錄5中的避孕指引。
註:如果禁慾是受試者平常的生活方式,也是偏好的避孕方式,則可接受以禁慾來避孕。
受試者同意書
4. 受試者(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供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書面同意。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額外類別
5. 經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主持人/放射科根據RECIST 1.1評估,判定有可測量之疾病。位於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的病灶除非已證實惡化,才可視為可測量。
6. 已提供未曾接受放射線照射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粗針或切除性切片檢體,以便在隨機分配前測定PD-L1狀態。
註: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優於玻片。新取得的切片檢體應優先於庫存組織。若送交未染色切片玻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14天內將新採集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有關送交腫瘤組織的詳細說明,請參閱實驗室手冊)。
7. 隨機分配前14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日常體能狀態分數為0至1。
8. 隨機分配前14天內,依據實驗室數值顯示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排除條件
如果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排除受試者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WOCBP在隨機分配前72小時內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 (見計畫書附錄5)。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註:若懷孕檢測與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相隔超過72小時,則必須另外再進行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受試者方可開始使用試驗藥物。
2.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已知有腦轉移的受試者仍可參加,但腦轉移必須已接受過治療(不含化療)且在放射影像上具穩定性。為了證明腦轉移在治療後之放射影像的穩定性,必須有至少2次治療後腦部造影評估:1)第一次腦部造影必須在腦轉移的治療完成後進行 2)第二次腦部造影必須在篩選期間(即隨機分配前28天內)且在前次治療後腦部造影4週後進行。
註: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將已知的腦轉移視為活性轉移:
a. 相較於至少4週前進行的腦部造影,篩選期間的腦部造影證實原有的轉移已惡化及/或出現新的病灶。
將依據當地放射科/試驗主持人之評估,來判定腦轉移經治療後的放射影像穩定性,但試驗單位必須有2份註明日期之造影報告(最近一次造影於篩選時進行且2次造影需間隔4週以上)皆證實放射影像穩定,供稍後需要時送交中央造影評估單位。
b. 腦轉移造成的神經症狀尚未恢復至基期狀態
c. 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使用類固醇控制腦轉移相關的症狀
3. 過去3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積極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泌尿上皮癌的移行上皮細胞癌或原位癌(例如乳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治療,則不須排除
4. 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或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5. 過去2年中,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許使用。
6.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7. 目前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感染。
8.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HIV檢測。
9. 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10. 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曾使用/併用治療
11.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12. 為治療子宮頸癌曾接受全身性化療(作為放射增敏劑使用且在隨機分配至少2週前完成的化療,不須排除)。
13. 在隨機分配前,尚未從重大手術造成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4. 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受試者身上所有的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若以緩和性放射療法(≤ 2週的放射療法)治療非CNS疾病,則1週的廓清期是允許的。
15. 於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16. 曾對於pembrolizuma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重度過敏(≥等級3)。
17. 有cisplatin、carboplatin、paclitaxel或bevacizumab中任何成分的禁忌症或對其過敏。註:在禁忌症、禁用藥物和使用注意事項方面,試驗主持人必須採用當地仿單標示。
曾經/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8. 目前正參與或曾經參與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使用試驗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正在懷孕、或哺乳、或準備於試驗預計期間(即從篩選回診開始直到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安慰劑後120天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210天內)懷孕。
20.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21.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22. 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治療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WOCBP在隨機分配前72小時內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
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註:若懷孕檢測與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相隔超過72小時,則必須另外再進行
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您方可開始使用試驗藥物。
2.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已知有腦轉移仍可參加,但腦
轉移必須已接受過治療(不含化療)且在放射影像上具穩定性。為了證明腦轉移在治
療後之放射影像的穩定性,必須有至少2次治療後腦部造影評估:1)第一次腦部造影
必須在腦轉移的治療完成後進行 2)第二次腦部造影必須在篩選期間(即隨機分配前
28天內)且在前次治療後腦部造影4週後進行。
註: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將已知的腦轉移視為活性轉移:
a. 相較於至少4週前進行的腦部造影,篩選期間的腦部造影證實原有的轉移已惡化
及/或出現新的病灶。
將依據當地放射科/試驗主持人之評估,來判定腦轉移經治療後的放射影像穩定性,但試驗單位必須有2份註明日期之造影報告(最近一次造影於篩選時進行且2
次造影需間隔4週以上)皆證實放射影像穩定,供稍後需要時送交中央造影評估
單位。
b. 腦轉移造成的神經症狀尚未恢復至基期狀態
c. 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使用類固醇控制腦轉移相關的症狀
3. 過去3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積極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泌尿上皮癌的移行上皮細胞癌或原位
癌(例如乳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治療,則不須排除
4. 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天使用超
過prednisone 10 mg或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5. 過去2年中,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
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
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
許使用。
6.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7. 目前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感染。
8.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HIV檢測。
9. 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10. 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曾使用/併用治療
11.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
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12. 為治療子宮頸癌曾接受全身性化療(作為放射增敏劑使用且在隨機分配至少2週前完
成的化療,不須排除)。
13. 在隨機分配前,尚未自手術造成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4. 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您身上所有的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若以緩和性放射療法(≤ 2週的放射
療法)治療非CNS疾病,則1週的廓清期是允許的。
15. 於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
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
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
如FluMist® )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16. 曾對於pembrolizuma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重度過敏(≥等級3)。
17. 有cisplatin、carboplatin、paclitaxel或bevacizumab中任何成分的禁忌症或對其過敏。
註:在禁忌症、禁用藥物和使用注意事項方面,試驗主持人必須採用當地仿單標示。
曾經/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8. 目前正參與或曾經參與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使用試驗醫療器
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者,若距離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
參與本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正在懷孕、或哺乳、或準備於試驗預計期間(即從篩選回診開始直到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安慰劑後120天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210天內)懷孕。
20.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21.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
22. 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治療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
妨礙您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如果您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將無法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WOCBP在隨機分配前72小時內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
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清懷孕檢測。
註:若懷孕檢測與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相隔超過72小時,則必須另外再進行
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您方可開始使用試驗藥物。
2. 已知具有活動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已知有腦轉移仍可參加,但腦
轉移必須已接受過治療(不含化療)且在放射影像上具穩定性。為了證明腦轉移在治
療後之放射影像的穩定性,必須有至少2次治療後腦部造影評估:1)第一次腦部造影
必須在腦轉移的治療完成後進行 2)第二次腦部造影必須在篩選期間(即隨機分配前
28天內)且在前次治療後腦部造影4週後進行。
註:如果符合下列任何條件,則將已知的腦轉移視為活性轉移:
a. 相較於至少4週前進行的腦部造影,篩選期間的腦部造影證實原有的轉移已惡化
及/或出現新的病灶。
將依據當地放射科/試驗主持人之評估,來判定腦轉移經治療後的放射影像穩定性,但試驗單位必須有2份註明日期之造影報告(最近一次造影於篩選時進行且2
次造影需間隔4週以上)皆證實放射影像穩定,供稍後需要時送交中央造影評估
單位。
b. 腦轉移造成的神經症狀尚未恢復至基期狀態
c. 在隨機分配前28天內,曾使用類固醇控制腦轉移相關的症狀
3. 過去3年內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需要進行積極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泌尿上皮癌的移行上皮細胞癌或原位
癌(例如乳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治療,則不須排除
4. 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天使用超
過prednisone 10 mg或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5. 過去2年中,患有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
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補充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
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一種全身性治療,可允
許使用。
6.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7. 目前患有需要全身性治療的感染。
8.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HIV檢測。
9. 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10. 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曾使用/併用治療
11.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治療,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
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12. 為治療子宮頸癌曾接受全身性化療(作為放射增敏劑使用且在隨機分配至少2週前完
成的化療,不須排除)。
13. 在隨機分配前,尚未自手術造成的毒性和/或併發症中充分恢復。
14. 在隨機分配前2週內曾接受放射療法。您身上所有的放射相關毒性必須已經恢復、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且未曾發生放射性肺炎。若以緩和性放射療法(≤ 2週的放射
療法)治療非CNS疾病,則1週的廓清期是允許的。
15. 於隨機分配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
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
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
如FluMist® )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16. 曾對於pembrolizumab及/或其任何賦形劑重度過敏(≥等級3)。
17. 有cisplatin、carboplatin、paclitaxel或bevacizumab中任何成分的禁忌症或對其過敏。
註:在禁忌症、禁用藥物和使用注意事項方面,試驗主持人必須採用當地仿單標示。
曾經/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18. 目前正參與或曾經參與試驗藥物的臨床試驗,或隨機分配前4週內曾使用試驗醫療器
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者,若距離最後一次接受試驗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
參與本試驗。
其他排除條件
19. 正在懷孕、或哺乳、或準備於試驗預計期間(即從篩選回診開始直到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安慰劑後120天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後210天內)懷孕。
20.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21.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
22. 由治療主持人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治療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
妨礙您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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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60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