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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7339-008
試驗執行中

2019-05-01 - 2026-12-31

Phase III

召募中6

ICD-10C34.90

未明示側性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1

右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34.92

左側支氣管或肺惡性腫瘤

ICD-10C7A.090

支氣管及肺惡性類癌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62.9

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

一項第3期試驗,評估Pembrolizumab 併用Carboplatin 及Taxane 類藥物(Paclitaxel 或Nab-paclitaxel),接著給予Pembrolizumab 併用或不併用維持性Olaparib,作為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第一線治療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夏德椿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蘇健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政達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王金洲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轉移性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1. 比較pembrolizumab加上維持性olaparib相較於pembrolizumab加上安慰劑之無惡化存活期(PFS),由盲性獨立中央審查(BICR)依照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RECIST) 1.1版(試驗計畫書第4.2.1.1節)評估。 2. 比較pembrolizumab加上維持性olaparib相較於pembrolizumab加上安慰劑之整體存活期(OS)。

藥品名稱

注射劑

主成份

Olaparib
pembrolizumab

劑型

270

劑量

100 mg/ 4 mL/ vial
100 mg; 150 mg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 PFS,自隨機分配日至發生經證實疾病惡化或任何原因死亡(以先發生者為準)的時間。
- OS,自隨機分配日至任何原因死亡的時間。

次要評估指標
- 不良事件(AE)
- 因AE導致試驗治療停止
- 下列歐洲癌症研究與治療組織生活品質問卷(EORTC QLQ)和QLQ肺癌單元13 (LC13)量表/題目,自基期(隨機分配)以來的變化以及實際惡化前所經時間(TTD);TTD的定義是從基期(隨機分配)開始,直到首次發生惡化> 10分(且下一次回診確認惡化>10分)所經過的時間:
- 整體健康狀態/QoL (C30/第29和30題)
- 咳嗽(LC13/第1題)
- 胸痛(LC13/第10題)
- 呼吸困難(C30/第8題)
- 身體機能(C30/第1至第5題)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欲符合本試驗納入資格,受試者必須:
受試者類型與疾病特性
1. 有以組織學或細胞學方法確認的鱗狀非小細胞肺癌(NSCLC)之診斷。可接受有混合組織學(例如腺鱗癌)患者,若檢體內含有鱗狀成分。
2. 患有第IV期鱗狀NSCLC (任何T、任何 N、M1a、M1b或M1c,根據美國癌症聯合會AJCC第8版)。
3. 由當地試驗醫師/放射學評估判定,患有RECIST 1.1中定義的可測量疾病。若目標病灶位於先前曾接受放射線照射部位,如果該病灶已證實惡化則視為可測量疾病。
4. 未曾為其晚期/轉移性NSCLC接受全身性治療。曾接受輔助性或新輔助療法者,若輔助/新輔助療法已在轉移性疾病形成前至少12個月前完成,則有受試資格。
5. 已提供先前未照射放射線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的粗針或切除性切片。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組織塊較切片為佳。新取得的切片檢體應優先於庫存組織。
註:在受試者可以開始誘導期程序前,必須先經中央實驗室確認有足夠的切片檢體以進行上述分析。若沒有在一開始即提供足夠的腫瘤組織,則在納入該受試者前可能會被要求再次提交腫瘤檢體。
6. 開始試驗治療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7. 預期餘命為至少3個月。
8. 顯示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所有篩選實驗室檢測應於開始試驗治療前10天內進行。
人口統計學資料
9.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時,須年滿18歲。
男性受試者
10. 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至少180天,需同意遵守下列事項,方具有試驗資格:
• 避免捐贈精子
• 停止以異性性交作為其偏好與慣常的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且同意維持禁慾

• 同意進行避孕,除經確認為無精子(輸精管結紮術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試驗計畫書附錄5]),詳細說明如下:
- 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尚未懷孕的女性(WOCBP)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註:伴侶懷孕或伴侶正在哺乳的男性,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男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若當地法規針對試驗治療的避孕條件較上述要求更為嚴格,則依當地法規為主。
女性受試者
11. 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1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a. 不具有生育能力(依試驗計畫書附錄5定義)

c. 具有生育能力者必須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與olaparib之後至少180天內,或最後一劑細胞毒性化療後至少180天內,遵從附錄5中的避孕指引,且須同意不捐贈卵子(卵/卵母細胞)給他人、或是冷凍/儲存這段期間產生之卵子做為本人後續生育之使用。試驗醫師應在開始第一劑試驗治療時,評估避孕方法失敗(即不配合、近期才開始使用)的可能性。
-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需要在首次試驗治療的24小時內(血清為72小時)取得高敏感性尿液檢測之陰性結果(依當地法律規定)。
- 其他關於試驗治療期間及試驗治療後之懷孕檢測規定請見計劃書附錄5。
- 試驗醫師有責任審閱受試者的病史、月經史、以及最近的性交活動,以減低納入未檢出之剛懷孕女性的風險。
女性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有關臨床試驗參與者避孕方法的規定。若當地法規針對試驗治療的避孕條件較上述要求更為嚴格,則依當地法規為主。
受試者同意書
12. 受試者(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受試者也可提交未來生物醫學研究的書面同意。然而,受試者可以只參加主試驗而不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僅適用於維持期,於隨機分配前的額外條件
13. 完成試驗誘導期後,經中央造影審查判定NSCLC達到完全反應(CR)/部分反應(PR)或穩定疾病(SD)。
14. 隨機分配前回診時所測定(此回診之最近一次測定)之ECOG體能狀態分數為0或1
15. 於誘導期試驗治療後發生的不良事件(除了掉髮、第2級疲勞、≤第2級需要治療或賀爾蒙替代療法之內分泌相關的不良事件以外,針對貧血及肌酸酐清除率,計畫書表3所提供之指導方針可作為參考)已緩解至≤第1級或基準線。
16. 依上表3的實驗室數值顯示具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17. 非正在使用排除條件所明定禁止的藥物或疫苗。
18. 非懷孕中、哺餵母乳中或在預定試驗期間內(自隨機分配前回診直到接受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天)準備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19. 尚未撤回繼續接受治療之同意。
20. 依試驗醫師判定,繼續參加試驗有臨床的益處。


◆排除條件
若受試者符合下列條件,將排除其參加本試驗:
醫療狀況
1. 患有非鱗狀組織學NSCLC。混合性腫瘤將根據主要細胞類型進行分類;若含有小細胞成分則不符合資格;針對非小細胞組織學,若含有任何鱗狀成分(例如腺鱗狀)則符合資格,鱗狀成分不需為主要成分。
2. 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且正在惡化或於過去3年內惡化而需要進行治療。
註:患有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原位癌),且已接受可能治癒療法,則不須排除。
3. 已知具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性腦膜炎。曾接受腦轉移治療者,如果於臨床上穩定至少2週、沒有新的或擴大中的腦部轉移的證據,而且在施用試驗藥物前3天也未使用類固醇,則可參與試驗。根據此定義,穩定腦部轉移應在投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確立。已知有未接受過治療之無徵候性腦部轉移(即無神經症狀、不需要使用皮質類固醇、無或輕微周邊水腫且無病灶> 1.5 cm)的受試者可參與試驗,但必須將腦部視為疾病部位定期接受腦部造影檢查。
4. 已知對carboplatin、paclitaxel或 nab-paclitaxel、或olaparib的任何成分或賦形劑過敏。
5. 對於pembrolizumab和/或其任何賦形劑嚴重過敏(≥第3級)。
6. 過去2年中,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也就是需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用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的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不視為全身性治療。
7. 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慢性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prednisone 10 mg之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8.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9. 目前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感染。
10. 已知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須檢測HIV。
11. 已知具有B型肝炎病史(定義為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已知患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HCV RNA [定性])。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需進行B型肝炎和C型肝炎檢測。
12. 已知有活動性結核病(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13. 曾經患有間質性肺部疾病。NSCLC的淋巴管擴散不予排除。
14. 具症狀之腹水或肋膜積液。這些症狀在接受治療(包括治療性胸腔或腹腔穿刺術)後達到臨床上穩定者,可有受試資格。
15. 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可能影響受試者配合試驗要求。
16.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試驗治療後180天內)懷孕或使他人受孕。
17. 患有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或出現可能為MDS/AML之特徵。
18.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8天內,曾接受聚落刺激因子(例如顆粒性白血球聚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性白血球-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GM-CSF]或重組型紅血球生成素)。註:針對誘導期後/隨機分配前,需在則為隨機分配前14天內。
19. 基於嚴重、未獲控制的醫療疾患或非惡性腫瘤全身性疾病,經負責治療的試驗醫師認定有嚴重的醫療風險。例子包括但不限於未獲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近期(3個月內)發生的心肌梗塞、未獲控制的重大癲癇疾患、不穩定的脊髓壓迫,或上腔靜脈症候群。
20. 無法吞嚥口服藥物或有會影響藥物吸收的腸胃疾病(例如胃切除術、部分腸道阻塞或吸收不良)。
曾使用/併用療法
21. 曾接受olaparib或任何其他多聚二磷酸腺苷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劑治療。
22. 曾接受包含抗PD-1、抗PD-L1或抗PD-L2藥物的療法,或含有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
2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a) 先前曾接受全身性細胞毒性化療治療轉移性疾病
b) 先前曾接受其他標靶或生物抗腫瘤療法(如erlotinib、crizotinib、cetuximab)治療轉移性疾病
c) 接受重大手術(在試驗治療前3週內),或尚未從重大手術的任何作用恢復。
24.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接受>30 Gy的肺部放射療法。
2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完成緩和性放射療法。受試者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恢復,且不得使用皮質類固醇。
26. 預期在試驗期間需要接受任何其他的抗腫瘤療法。
27. 曾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受活性或減毒活疫苗。註:可允許使用非活性疫苗。
28. 目前正在使用強效(例如itraconazole、telithromycin、clarithromycin、以ritonavir或cobicistat補強之蛋白酶抑制劑、indinavir、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或中度(例如ciprofloxacin、erythromycin、diltiazem、fluconazole、verapamil)細胞色素P450 (CYP)3A4抑制劑,且試驗期間無法停藥。開始投予olaparib前的必要洗除期為2週。
29. 目前正在使用強效(phenobarbital、enzalutamide、phenytoin、rifampicin、rifabutin、rifapentine、carbamazepine、nevirapine及貫葉連翹)或中度(例如bosentan、efavirenz、modafinil) CYP3A4促效劑,且試驗期間無法停藥。開始投予olaparib前的必要洗除期phenobarbital為5週以及其他藥物3週。
先前/同時參加臨床試驗
3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試驗性醫療器材。
註:已進入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若距離最後一次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時間已超過4週,則可能參與本試驗。
診斷性評估
31. 根據試驗醫師判斷,出現未獲控制之潛在可逆性心臟疾病(例如不穩定缺血、未獲控制的徵候性心律不整、鬱血性心臟衰竭、電解質失調等),或受試者患有先天性QT間隔延長症候群。
其他排除條件
32. 曾進行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15-20 人

  • 全球人數

    857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