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MK-7902-011 (E7080-G000-317)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98180
2019-06-01 - 2024-07-31
Phase III
召募中7
ICD-10C68.9
泌尿器官之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不適合接受Cisplatin治療且腫瘤表現PD-L1,以及無論其PD-L1表現但不適合接受任何含鉑化學治療之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受試者,比較Pembrolizumab (MK-3475)併用Lenvatinib (E7080/MK-7902)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安慰劑作為第一線療法之療效及安全性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LEAP-011)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美國默克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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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8/20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BICR)根據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比較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與pembrolizumab + 安慰劑的無惡化存活期(PFS)。
- 比較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與pembrolizumab + 安慰劑的整體存活期(OS)。
藥品名稱
樂衛瑪
吉舒達
吉舒達
主成份
樂衛瑪
吉舒達
吉舒達
劑型
膠囊注射劑
劑量
4毫克、10毫克
100毫克
100毫克
評估指標
主要評估指標
-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的無惡化存活期優於pembrolizumab + 安慰劑。無惡化存活期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疾病惡化(PD)紀錄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的整體存活期優於pembrolizumab + 安慰劑。整體存活期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
-由BICR根據RECIST 1.1評估,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的無惡化存活期優於pembrolizumab + 安慰劑。無惡化存活期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首次疾病惡化(PD)紀錄或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以先發生者為準。
-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的整體存活期優於pembrolizumab + 安慰劑。整體存活期的定義為自隨機分配起至因任何原因死亡為止的時間。
主要納入條件
1. 有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的腎盂、輸尿管(上尿路)、膀胱或尿道之晚期/不可切除(無法手術)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診斷結果。
2. 經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醫師/放射師依下列條件評估,具有至少1處根據RECIST 1.1定義可測量之標的病灶。
3. 已提供先前未照射放射線且適合進行PD-L1評估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的粗針切片或開刀取得的切片檢體。
4. 未曾接受過全身性化學療法治療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但以下情況例外:
*可接受以前導性含鉑化療治療侵犯肌肉的膀胱癌,且完成治療後>12個月復發。
*可接受以根治性膀胱切除術後進行輔助性含鉑化療的受試者,且治療完成後>12個月復發。
5. 符合選項a或選項b條件(下方):
a. 有PD-L1 CPS大於等於10的腫瘤,且根據下列其中1項條件認為不適合接受含cisplatin合併療法
*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2
*肌酸酐清除率(CrCl) (根據機構標準計算或測量)大於等於30至小於等於60 mL/min
*美國癌症學會(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版大於等於第2級的聽力喪失
*NCI CTCAE 4.0版大於等於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或
b.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不適合接受任何含鉑化療(即不適合接受cisplatin與carboplatin治療),依據為:
*於隨機分配前的7天內ECOG PS為2。
以及下列至少1項條件:
*經證實的內臟轉移疾病
*CrCl≥30至≤60 mL/min
*NCI CTCAE 4.0版≥第2級的聽力喪失
*NCI CTCAE 4.0版≥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其他使受試者無法安全接受cisplatin以及carboplatin的原因。其他不適合接受鉑治療的條件將以個案方式考量。
註:無論其腫瘤PD-L1狀態,不適合接受任何含鉑化療的受試者符合本試驗資格。
註:不適合接受cisplatin或任何含鉑化療的原因必須記錄於受試者的醫療紀錄與電子個案報告表(eCRF)。
6. 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且根據當地法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已成年。(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7. 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1或2且預期壽命大於等於3個月。
男性受試者
8. 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或lenvatinib/安慰劑後至少30 天,需同意遵守下列事項,方具有試驗資格:
*禁絕異性性行為,若此為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且同意持續禁慾
或
*必須同意進行避孕,除非經確認為無精子(輸精管結紮術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詳細說明如下:
*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尚未懷孕的女性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註: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在lenvatinib/安慰劑停止使用後30天後,若您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不須使用男性避孕措施。
9. 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療期間和停止使用pembrolizumab至少120天後或停止使用lenvatinib/安慰劑30天後,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1%)且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禁絕與異性從事性行為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高度敏感性驗孕檢測(視當地法規規定進行尿液或血清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檢測。若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不可參與試驗。
*試驗醫師將負責審查醫療病史、月經紀錄與近期性行為,以降低納入初期未發現懷孕女性的風險。
10. 您(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1. 血壓控制良好,無論使用或未使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篩選時小於等於150/90 mm Hg且隨機分配前1週內未改變所使用的降血壓藥物。
12. 器官功能良好。
2. 經當地試驗單位的試驗醫師/放射師依下列條件評估,具有至少1處根據RECIST 1.1定義可測量之標的病灶。
3. 已提供先前未照射放射線且適合進行PD-L1評估之腫瘤病灶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新取得的粗針切片或開刀取得的切片檢體。
4. 未曾接受過全身性化學療法治療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但以下情況例外:
*可接受以前導性含鉑化療治療侵犯肌肉的膀胱癌,且完成治療後>12個月復發。
*可接受以根治性膀胱切除術後進行輔助性含鉑化療的受試者,且治療完成後>12個月復發。
5. 符合選項a或選項b條件(下方):
a. 有PD-L1 CPS大於等於10的腫瘤,且根據下列其中1項條件認為不適合接受含cisplatin合併療法
*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為2
*肌酸酐清除率(CrCl) (根據機構標準計算或測量)大於等於30至小於等於60 mL/min
*美國癌症學會(NCI)常見不良事件評價標準(CTCAE) 4.0版大於等於第2級的聽力喪失
*NCI CTCAE 4.0版大於等於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或
b. 根據試驗醫師意見,不適合接受任何含鉑化療(即不適合接受cisplatin與carboplatin治療),依據為:
*於隨機分配前的7天內ECOG PS為2。
以及下列至少1項條件:
*經證實的內臟轉移疾病
*CrCl≥30至≤60 mL/min
*NCI CTCAE 4.0版≥第2級的聽力喪失
*NCI CTCAE 4.0版≥第2級周邊神經病變
*其他使受試者無法安全接受cisplatin以及carboplatin的原因。其他不適合接受鉑治療的條件將以個案方式考量。
註:無論其腫瘤PD-L1狀態,不適合接受任何含鉑化療的受試者符合本試驗資格。
註:不適合接受cisplatin或任何含鉑化療的原因必須記錄於受試者的醫療紀錄與電子個案報告表(eCRF)。
6. 年滿18歲的男性或女性且根據當地法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已成年。(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7. 隨機分配前7天內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PS)分數為0、1或2且預期壽命大於等於3個月。
男性受試者
8. 男性受試者在治療期間和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或lenvatinib/安慰劑後至少30 天,需同意遵守下列事項,方具有試驗資格:
*禁絕異性性行為,若此為偏好的日常生活方式(長期並持續禁慾)且同意持續禁慾
或
*必須同意進行避孕,除非經確認為無精子(輸精管結紮術或繼發於醫療原因),詳細說明如下:
*與具生育能力且目前尚未懷孕的女性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時,同意使用男性保險套且伴侶使用另一種避孕方法。註:伴侶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必須同意不可進行陰莖-陰道性行為或每次進行陰莖-陰道性交時必須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在lenvatinib/安慰劑停止使用後30天後,若您單獨使用pembrolizumab,不須使用男性避孕措施。
9. 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非哺餵母乳中,且滿足下列至少一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或
*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治療期間和停止使用pembrolizumab至少120天後或停止使用lenvatinib/安慰劑30天後,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 1%)且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禁絕與異性從事性行為為其偏好且平常採行的生活型態(長期且持續禁慾)。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高度敏感性驗孕檢測(視當地法規規定進行尿液或血清檢測)結果必須為陰性。
*如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結果不明確),將必須進行血清驗孕檢測。若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不可參與試驗。
*試驗醫師將負責審查醫療病史、月經紀錄與近期性行為,以降低納入初期未發現懷孕女性的風險。
10. 您(若適用,也可以是法定代理人)為本試驗提供書面知情同意。
11. 血壓控制良好,無論使用或未使用降血壓藥物,定義為篩選時小於等於150/90 mm Hg且隨機分配前1週內未改變所使用的降血壓藥物。
12. 器官功能良好。
主要排除條件
1. 有可接受根治性局部療法(例如:治療第三期疾病的化療及放射線)的疾病。
2. 有任何神經內分泌或小細胞成分的腫瘤。
3. 曾罹患胃腸病症或接受胃腸醫療程序(例如:胃繞道、吸收不良),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影響口服藥物的吸收。
4. 進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
註:須對重大手術後的傷口是否充分癒合進行臨床評估,無論距離參與試驗資格判定的時間。
5. 既有的大於等於第3級腸胃道或非腸胃道廔管。
6. 進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經放射影像證據證實有主要血管侵犯/浸潤,或曾發生臨床顯著之咳血(至少0.5茶匙鮮紅血液)或腫瘤出血。應考慮大血管的腫瘤侵犯/浸潤程度,因為在lenvatinib治療後有與腫瘤萎縮/壞死相關的嚴重出血潛在風險。
7. 進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2個月內,有嚴重心血管功能障礙,例如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第II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CVA)/中風、心臟血管重建手術、或血液動力學不穩定造成之心律不整的病史。
8. 已知無法耐受pembrolizumab或lenvatinib或任何其賦形劑,或有嚴重過敏反應(大於等於第3級) 。
9. 曾接受lenvatinib作為單一療法或與細胞程式死亡-1(PD-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D-L1)抑制劑併用或曾納入評估lenvatinib治療膀胱癌的臨床試驗,無論接受何種治療。
10. 在隨機分配前24小時內進行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液懷孕檢測。若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您將被排除。如果在篩選期的驗孕測試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已超過24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驗孕(尿液或血清)測試且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您才能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11. 曾於輔助性或晚期/轉移性情況下,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抑制劑、indoleamine-pyrrole 2,3 dioxygenase (IDO1)抑制劑,或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的藥物(例如:CTLA-4、OX 40、CD137),或任何其他標靶T細胞協同刺激途徑的抗體或藥物治療。
1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接受放射線療法治療轉移部位,且未使用化療放射線致敏藥物;但若是於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完成骨頭病灶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不在此限。您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恢復,且不須使用皮質類固醇。
13.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14. 根據試驗醫師判斷,您尚未自試驗治療開始前接受之任何重大手術的毒性或其他併發症中恢復。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過試驗性的裝置。
註:已進入研究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與之前最後一次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時間相距超過4週,則可參與本試驗。
16. 根據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左心室射出率(LVEF)低於試驗機構之正常範圍。
17. 曾經或目前有經試驗醫師認定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
18. 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10毫克的prednisone同等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9. 過去36個月內曾有活性惡性腫瘤(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外)。
註:具有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不須排除。
*可接受有前列腺癌(T2NXMX或以下且Gleason分數小於等於7)且進入試驗前至少1年已接受具明確治療意圖之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的病史,前提為受試者必須被認定無前列腺癌且符合下列條件:
*曾接受根治性前列腺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 1年未測得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且篩選時亦未測得。
*曾接受放射療法受試者的PSA倍增時間必須>1年(根據至少3次相隔>1個月的測量數據),且總PSA值不符合Phoenix條件的生化復發(即此值之增加與最低值比<2.0 ng/mL)。
*受試者有未接受治療的低風險前列腺癌(Gleason分數小於等於6)並接受積極監督,且PSA倍增時間>1年(根據至少3次相隔>1個月的測量數據)亦符合試驗資格。
20. 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除非您已完成局部治療(例如:全腦放射線療法、手術或放射線手術)且開始本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已停止以皮質類固醇治療此適應症。任何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徵兆(例如:放射學)或症狀必須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達到穩定。
21. 於過去2年中,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意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等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且允許使用。
22.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23. 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24. 已知曾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檢測。
25. 已知曾罹患活性B型肝炎或活性B型肝炎檢測呈現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患有活性C型肝炎(HCV RNA)。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檢測。
26. 患有活性肺結核。
27. 由試驗醫師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治療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您全程參與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28. 您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
29. 正在接受血液透析。
30. 篩選時尿液分析結果為蛋白尿>1+的受試者將進行24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檢測。將排除尿蛋白每24小時大於等於1 g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31.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與lenvatinib/安慰劑後120天內)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32.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2. 有任何神經內分泌或小細胞成分的腫瘤。
3. 曾罹患胃腸病症或接受胃腸醫療程序(例如:胃繞道、吸收不良),經試驗醫師認定可能影響口服藥物的吸收。
4. 進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進行重大手術。
註:須對重大手術後的傷口是否充分癒合進行臨床評估,無論距離參與試驗資格判定的時間。
5. 既有的大於等於第3級腸胃道或非腸胃道廔管。
6. 進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經放射影像證據證實有主要血管侵犯/浸潤,或曾發生臨床顯著之咳血(至少0.5茶匙鮮紅血液)或腫瘤出血。應考慮大血管的腫瘤侵犯/浸潤程度,因為在lenvatinib治療後有與腫瘤萎縮/壞死相關的嚴重出血潛在風險。
7. 進行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2個月內,有嚴重心血管功能障礙,例如紐約心臟病協會(NYHA)>第II級鬱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或腦血管意外(CVA)/中風、心臟血管重建手術、或血液動力學不穩定造成之心律不整的病史。
8. 已知無法耐受pembrolizumab或lenvatinib或任何其賦形劑,或有嚴重過敏反應(大於等於第3級) 。
9. 曾接受lenvatinib作為單一療法或與細胞程式死亡-1(PD-1)/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D-L1)抑制劑併用或曾納入評估lenvatinib治療膀胱癌的臨床試驗,無論接受何種治療。
10. 在隨機分配前24小時內進行之尿液懷孕檢測呈現陽性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如果尿液檢測為陽性或無法確認是否為陰性,將需要進行血液懷孕檢測。若血清驗孕檢測的結果為陽性,則您將被排除。如果在篩選期的驗孕測試和第一劑試驗治療之間已超過24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驗孕(尿液或血清)測試且驗孕結果必須為陰性,您才能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11. 曾於輔助性或晚期/轉移性情況下,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抑制劑、indoleamine-pyrrole 2,3 dioxygenase (IDO1)抑制劑,或直接針對其他刺激或共同抑制之T細胞受體的藥物(例如:CTLA-4、OX 40、CD137),或任何其他標靶T細胞協同刺激途徑的抗體或藥物治療。
12.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曾接受放射線療法治療轉移部位,且未使用化療放射線致敏藥物;但若是於開始試驗治療前2週完成骨頭病灶的緩解性放射療法,則不在此限。您必須已從所有放射線相關毒性恢復,且不須使用皮質類固醇。
13. 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接種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下列疫苗: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14. 根據試驗醫師判斷,您尚未自試驗治療開始前接受之任何重大手術的毒性或其他併發症中恢復。
15.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4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過試驗性的裝置。
註:已進入研究試驗追蹤期的受試者,只要與之前最後一次接受試驗性藥物的時間相距超過4週,則可參與本試驗。
16. 根據多時閘心室造影(MUGA)或心臟超音波(ECHO)判定,左心室射出率(LVEF)低於試驗機構之正常範圍。
17. 曾經或目前有經試驗醫師認定具有臨床意義的心電圖(ECG)異常。
18. 隨機分配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乏或正接受全身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10毫克的prednisone同等藥物)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19. 過去36個月內曾有活性惡性腫瘤(除局部晚期或轉移性泌尿上皮癌外)。
註:具有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或是原位癌(例如:乳癌、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不須排除。
*可接受有前列腺癌(T2NXMX或以下且Gleason分數小於等於7)且進入試驗前至少1年已接受具明確治療意圖之療法(手術或放射療法)治療的病史,前提為受試者必須被認定無前列腺癌且符合下列條件:
*曾接受根治性前列腺切除術的受試者,必須> 1年未測得前列腺特異性抗原(PSA),且篩選時亦未測得。
*曾接受放射療法受試者的PSA倍增時間必須>1年(根據至少3次相隔>1個月的測量數據),且總PSA值不符合Phoenix條件的生化復發(即此值之增加與最低值比<2.0 ng/mL)。
*受試者有未接受治療的低風險前列腺癌(Gleason分數小於等於6)並接受積極監督,且PSA倍增時間>1年(根據至少3次相隔>1個月的測量數據)亦符合試驗資格。
20. 有中樞神經系統(CNS)轉移,除非您已完成局部治療(例如:全腦放射線療法、手術或放射線手術)且開始本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已停止以皮質類固醇治療此適應症。任何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徵兆(例如:放射學)或症狀必須於開始接受試驗治療前至少4週達到穩定。
21. 於過去2年中,患有活動性自體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意即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替代性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生理皮質類固醇替代性療法以治療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足等等)不視為全身性治療且允許使用。
22. 曾經罹患(非感染性)需全身性類固醇治療的肺炎或目前患有肺炎。
23. 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治療的活性感染。
24. 已知曾遭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檢測。
25. 已知曾罹患活性B型肝炎或活性B型肝炎檢測呈現陽性(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具反應性),或患有活性C型肝炎(HCV RNA)。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規定,否則不必進行檢測。
26. 患有活性肺結核。
27. 由試驗醫師判定曾經或現有任何症狀、治療或實驗室異常而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您全程參與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您獲得最佳利益。
28. 您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影響您配合試驗要求的能力。
29. 正在接受血液透析。
30. 篩選時尿液分析結果為蛋白尿>1+的受試者將進行24小時尿液收集,以進行蛋白尿定量檢測。將排除尿蛋白每24小時大於等於1 g的受試者。
其他排除條件
31. 懷孕或正在哺乳,或者計畫於預期的試驗期間內(自篩選回診起,至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與lenvatinib/安慰劑後120天內)受孕或使他人受孕。
32.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質器官移植。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35 人
-
全球人數
69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