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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計畫

計劃書編號MK7902-007(E7080-G000-314)
NCT Number(ClinicalTrials.gov Identfier)NCT03829332
試驗已結束

2019-02-01 - 2024-08-14

Phase III

召募中6

一項針對先前未曾接受治療且其腫瘤的腫瘤比例分數(TPS)大於或等於1%的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NSCLC)患者,比較pembrolizumab (MK-3475)併用或未併用lenvatinib (E7080/MK-7902)的第三期、隨機分配、雙盲試驗 (LEAP-007)

  • 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2/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試驗主持人 林建中 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李日翔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沈佳儀 胸腔內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褚乃銘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試驗主持人 楊志新 血液腫瘤科

協同主持人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非小細胞肺癌

試驗目的

主要目的: - 由盲性中央獨立評估委員會 (BICR)依據實體腫瘤療效評估標準第1.1版(RECIST 1.1)(修訂為追蹤最多10個標的病灶,每個器官最多5個標的病灶)評估無惡化存活期(PFS),比較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與pembrolizumab +相對應之安慰劑兩種合併療法的療效。 - 比較pembrolizumab + lenvatinib與pembrolizumab +相對應之安慰劑兩種合併療法的整體存活期(OS)。

藥品名稱

吉舒達®; KEYTRUDA® / 樂衛瑪®;LENVIMA®

主成份

Lenvatinib mesilate ; Pembrolizumab

劑型

注射劑
膠囊
膠囊

劑量

capsule;vial

評估指標

本試驗的目的為:
o 檢測試驗藥物lenvatinib與pembolizumab併用時的安全性
o 檢視此合併療法相較於pembrolizumab併用安慰劑(外觀類似lenvatinib,但不含有效成分)的功效
o 檢視您的身體是如何處理試驗藥物
o 檢視試驗藥物是否可幫助延長您的壽命

主要納入條件

納入條件
您需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方可參與本試驗:
1. 經組織學或細胞學確診患有非小細胞肺癌。
註:混合型腫瘤將依主要的細胞類型歸類;若出現小細胞肺癌成分,您即不符參與資格。
2. 罹患第四期非小細胞肺癌(美國癌症聯合會[AJCC],第8版)。
3. 經證實不適合以上皮細胞生長因子接受器EGFR、間變性淋巴瘤激酶ALK或ROS1為導向治療作為主要療法(經證實不具腫瘤活化性EGFR突變[例如DEL19或L858R],且無ALK與ROS1基因重組或無Kirsten大鼠肉瘤致癌基因[K-ras]突變)。
註:若已知您的腫瘤主要的組織學性質為鱗狀,則無須進行EGFR突變以及染色體在ALK與 ROS1基因移位的分子檢測,因為這不是現行診斷準則的一部分。
4. 經當地試驗醫院判定,依實體腫瘤反應評估標準1.1版(RECIST 1.1)有可測量的疾病。
註:可測量但位於先前已接受放射治療之區域的病灶,若證實自放射治療完成後仍有生長,則可視為可測量(符合標的病灶篩選資格)。
5. 經中央實驗室以IHC 22C3 pharmDx評估證實腫瘤細胞≥1%有細胞程式死亡-配體1(PD-L1)表現(TPS ≥1%)。
註:PD-L1表現的評估必須使用所提供的庫存腫瘤組織檢體或從先前未接受放射治療的腫瘤病灶新取得的粗針切片或開刀取得的切片檢體(細針抽吸、冷凍的檢體、塑料包埋的檢體、細胞塊、凝塊、骨頭、骨髓、細胞學檢體,或在任何時間點取得之冷凍的脫鈣或福馬林固定的檢體皆不可用於分析)。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的組織塊優於切片。新取得的組織切片優於庫存的組織。
人口統計資料
6. 簽署受試者同意書(ICF)時年滿18歲(台灣法定成年人須年滿20歲)。
7. 預期壽命至少3個月。
8. 在接受第一劑試驗治療的前7天內但在隨機分配之前,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表現狀態分數為0或1。
參加臨床試驗的男性與女性受試者所使用的避孕方法必須符合當地的規定。
男性受試者
9. 男性受試者需同意於治療期間與接受最後一劑lenvatinib/相對應的安慰劑後至少30天內遵從以下事項,始具試驗參與資格:
禁絕異性性交為其平常的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並同意持續禁慾;

如下所述,必須同意避孕,除非經證實無精子(切除輸精管或醫療狀況引發者):
當伴侶為未懷孕且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時,同意在經由陰莖-陰道方式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加上伴侶使用額外的避孕方法。
註:伴侶已懷孕或正在哺乳的男性受試者必須同意禁絕經由陰莖-陰道方式的性交,或在每次前述性交時使用男性保險套。
請注意在停止使用lenvatinib/相對應的安慰劑後至少30天,若受試者僅使用pembrolizumab,則不需要採取男性避孕措施。
女性受試者
10. 女性受試者若未懷孕或哺乳,且至少符合以下一項條件,始具試驗參與資格:
非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

為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且在治療期期間與pembrolizumab後至少120天或lenvatinib/相對應的安慰劑後30天,以最後發生者為準,使用高度有效(年失敗率<1%)、使用者依賴性低的避孕方法,或禁絕異性性交為其平常的生活方式(長期持續禁慾)。試驗醫師應評估與第一劑試驗治療有關之避孕方法失敗的可能性(例如未照規定使用、近期才開始)。
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的高靈敏度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依當地法規要求)結果必須為陰性。
若尿液檢測無法確認為陰性(例如模棱兩可的結果),則需進行血清懷孕檢測。此時,若血清驗孕結果為陽性,受試者即不得參與試驗。
試驗治療期間與之後額外的懷孕檢測要求。
試驗醫師負責審查醫療史、月經史與最近的性行為,以免納入未被驗出之早期懷孕婦女。
知情同意程序
11. 您(或法定代理人,若適用)提供本試驗書面知情同意。
其他類別
12. 有適當控制的血壓(無論是否使用抗高血壓藥物),其定義為血壓≤150/90 mm Hg,且在隨機分配前1週內未改變所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
13. 有適當的器官功能,篩選期實驗室檢測值的檢體必須在試驗治療開始前10天內採集。

主要排除條件

排除條件
您若有以下狀況,即不可參與試驗:
醫療狀況
1. 有已知未治療的中樞神經系統癌轉移與/或癌性腦膜炎。若您先前已接受腦部癌轉移治療,只要放射影像顯示病情穩定(亦即重複造影檢查顯示至少持續4週無惡化證據(註:重複造影須在試驗篩選期間進行))、臨床狀況穩定且第一劑試驗治療前至少14天內無須使用類固醇治療,可參與本試驗。
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週內有臨床症狀顯著的咳血(至少0.5茶匙/2.5 c.c.鮮血)或腫瘤出血。
3. 有腫瘤包圍或浸潤大血管或腫瘤內空洞化的放射影像證據。
註:
• 應考慮鄰近大血管的程度,因為在 lenvatinib治療後可能有與腫瘤縮小/壞死有關的嚴重出血風險。
• 在胸部,大血管包括:主肺動脈、左右肺動脈、4條主要肺靜脈、上腔靜脈或下腔靜脈以及主動脈。
4. 已知有其他惡性腫瘤的病史,除非您已接受可能有效治癒的治療,且自該治療開始後至少3年無疾病復發的證據。
註:至少3年無疾病證據的時間要求不適用於您所參與試驗的非小細胞肺癌,時間要求亦不適用於已成功切除皮膚基底細胞癌、表層膀胱癌、皮膚鱗狀細胞癌、原位子宮頸癌或其他原位癌的受試者。
5. 患有過去2年內需要全身性治療(亦即使用改變病程的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的活動性自體免疫疾病;補充療法(例如甲狀腺素、胰島素或用於腎上腺或腦下垂體功能不全的生理皮質類固醇補充療法等)皆不視為全身性治療,允許使用。
6. 曾接受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
7. 已知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史;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須進行HIV檢測。
8. 有需要全身類固醇治療的(非傳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間質性肺疾病。
9. 已知有B型肝炎病史(其定義為具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反應性或可偵測到B型肝炎病毒[HBV]-DNA),或已知有活動性C型肝炎病毒(HCV,其定義為偵測到HCV-RNA [定性],或具有HCV抗體反應性,若HCV-RNA非當地的標準照護)感染。
註:除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強制要求,否則無須檢測B型肝炎與C型肝炎。
10. 有試驗主持人認為可能影響口服型試驗藥物之吸收的腸胃道病史或醫療程序史。
1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2個月內有明顯的心血管損傷,例如有高於紐約心臟協會第二級的充血性心臟衰竭、不穩定心絞痛、心肌梗塞、腦血管意外(CVA)/中風,或與血流動力學不穩定相關的心律不整等病史。
12. 在開始治療前,尚未從重大手術的毒性與/或併發症充分恢復。
13. 有已知的活動性肺結核(TB)病史。
14. 有需要全身治療的活動性感染。
15. 有已知的精神疾患或物質濫用疾患,而可能干擾您對於試驗要求的配合度。
16. 先前曾對單株抗體治療有嚴重過敏反應,或已知對lenvatinib或pembrolizumab的任何成分過敏或無法耐受。
1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24小時內尿液懷孕檢測呈陽性的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若尿液驗孕結果呈陽性或無法確認為陰性,則需要進行血清驗孕。
註:若篩選懷孕檢測離第一劑試驗治療的時間超過24小時,則必須進行另一次懷孕檢測(尿液或血清)且結果必須為陰性,您方可開始接受試驗治療。
先前/併用的療法
18. 先前曾接受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全身性化療或其他標靶或生物抗腫瘤治療。
註:先前接受作為非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的先導療法/輔助療法或化放療之一部分的化療與/或放射治療為允許的治療,惟該治療須在確診罹患轉移性非小細胞肺癌之前至少6個月已經結束。
19. 先前曾接受抗PD-1、抗PD-L1或抗PD-L2製劑治療,或曾接受直接作用於另一種刺激性或共抑制性T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CD137)的藥物治療,或曾接受lenvatinib單藥療法或併用抗PD-1製劑治療。
20.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14天內曾接受放療,或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6個月內曾接受> 30 Gy的肺部放射治療。
註:您必須已從所有與放療有關的毒性中恢復至1級或以下,無須皮質類固醇,且無放射性肺炎。
21.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任何形式的免疫抑制治療。
22.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7天內正在接受全身性類固醇治療(每日劑量超過10毫克的prednisone等同藥物)。
23.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0天內曾接種活性疫苗。
活性疫苗的例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麻疹、腮腺炎、德國痲疹、水痘/帶狀皰疹(水痘)、黃熱病、狂犬病、卡介苗(BCG)與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通常為減活的病毒疫苗,允許使用。
診斷評估
24. 若您於尿液試紙檢測/尿液分析時蛋白尿>1+,您將接受24小時尿液收集,用於定量評估蛋白尿。若您的24小時尿中蛋白≥1 g則不得參與試驗。
25. QTc間隔延長至>480 ms與/或以多時閘心室造影掃描(MUGA)或心臟超音波 (ECHO)測定的左心室射出分率(LVEF)低於機構的正常值範圍。
其他排除條件
26. 有任何可能干擾試驗結果或妨礙您全程參與試驗之能力的任何狀況、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結果異常的經驗或現有證據,或試驗醫師認為參與試驗不符合您的最大利益。
27. 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3週內進行過大型手術。註:大型手術後適當的傷口癒合必須在臨床上進行評估,是否符合資格與經過的時間無關。
28. 先前已存在≥Grade3胃腸道或非胃腸道瘻管。

大約將有620人進入本試驗。台灣將約有20人參加本試驗。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 台灣人數

    20 人

  • 全球人數

    620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