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2-01 - 2026-11-30
Phase III
召募中8
ICD-10C56.1
右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2
左側卵巢惡性腫瘤
ICD-10C56.9
未明示側性卵巢惡性腫瘤
ICD-10Z51.12
來院接受抗腫瘤免疫療法
ICD-9183.0
卵巢惡性腫瘤
一項針對BRCA無突變之晚期上皮性卵巢癌(EOC),使用化療併用或不併用Pembrolizumab後,以Olaparib或安慰劑維持做為第一線治療之隨機分派、第三期雙盲試驗 (KEYLYNK-001 / ENGOT-ov43 / GOG-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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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申請者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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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美商默沙東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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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試驗規模
多國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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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11/06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實際收案人數
0 召募中
適應症
試驗目的
藥品名稱
主成份
Pembrolizumab (Humanized anti-PD-1 mAb)
劑型
Film-coated Tablet
劑量
100 mg/tablet, 150 mg/tablet
評估指標
主要納入條件
1. 受試者具有經組織學確認為國際婦產科聯盟(FIGO)第 III 期或第 IV
期之上皮性卵巢癌(EOC) (高級別顯著漿液型、子宮內膜型、癌肉
瘤、高級別漿液性混合米勒氏腫瘤、亮細胞或低級別漿液型卵巢癌
(OC))、原發性腹膜癌或輸卵管癌。
註:低級別漿液型卵巢癌受試者的納入人數最高為總族群數的 4%。
2. 受試者剛完成初始減積手術或符合初始或期中減積手術資格。受試
者必須於初始減積手術後 56 天內完成隨機分配。
3. 受試者具 carboplatin 和 paclitaxel 化療資格,可以輔助性或前導性方
式給藥。
4. 具前導性化療資格受試者的 CA-125 (kilounits/L):癌胚抗原(CEA;
ng/mL)比值大於 25。
5. 受試者可提供新取得之腫瘤病灶粗針或切除性切片,以供於隨機分
配前進行 BRCA1/2 與 PD-L1 狀態的前瞻性檢測。
註:新取得組織可於針對目前卵巢癌所給予全身性細胞毒性治療前
的任何時候取得。福馬林固定石蠟包埋(FFPE)的腫瘤蠟塊優於玻
片。如果是提供未染色的組織切片,應在切片玻片製作日期後 14 天
內將新鮮切片玻片送往檢測實驗室。
人口統計學資料
6. 受試者為女性,且簽署受試者同意書當天至少年滿 18 歲。
7. 受試者的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體能狀態為 0 或
1,於前導期開始進行化療前 7 天內及隨機分配前 7 天內評估。
女性受試者:
8. 女性受試者如果並非懷孕中(見試驗計畫書附錄 3)、非哺餵母乳中,
且滿足下列至少 1 項條件,則具有參加資格:
a.) 非試驗計畫書附錄 3 所定義之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
或
b.)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同意在治療期間及最後一劑
pembrolizumab (或 pembrolizumab 安慰劑)和 olaparib (或 olaparib
安慰劑)後至少 120 天內,以及最後一劑化療藥物或 bevacizumab 若有使用)後最多 210 天內,遵從計畫書附錄 3 中避孕指引避
孕。
受試者同意書
9. 受試者(或法定代理人,若適用)提供參加本試驗的書面知情同意。受
試者也可以同意參與未來生物醫學研究;但受試者可以參與主試驗
而不參加未來生物醫學研究。
實驗室數值
10. 受試者具有符合下表之適當器官功能;所有實驗室篩選檢測應於前
導期開始進行化療前 7 天內完成。前導期結束後及隨機分配前 7 天
內必須重新評估血液學參數且數據需適當。
主要排除條件
1. 受試者患有黏液性、生殖細胞或邊際性卵巢癌。
2. 受試者已知或疑似具有 BRCA1 或 BRCA2 致病性突變(生殖細胞或體
細胞)。
3. 受試者有需類固醇治療的非感染性肺炎病史或目前患有肺炎。
4. 受試者患有骨髓增生不良症候群(MDS)/急性骨髓性白血病(AML)或
出現可能代表 MDS/AML 之特徵。
5. 在過去 3 年內受試者已知患有其他惡性腫瘤,其正在惡化或需要進
行積極治療。
註:具有已接受可能根治療法之皮膚基底細胞癌、皮膚鱗狀細胞癌
或是原位癌(例如乳腺導管原位癌、子宮頸原位癌)的受試者不須排
除。
6. 於前導期接受化療注射後,受試者有持續出現的第 3 級或第 4 級毒
性狀況,不包括掉髮。
7. 受試者已知具有活性中樞神經系統轉移及/或癌症腦膜炎。出現腦部
轉移的受試者可參與試驗,前提為曾接受過治療(除化療外)且隨機分
配前 14 天內達放射性穩定、臨床穩定且不需以類固醇控制腦部轉移
相關症狀。給予第一劑試驗藥物前應達到腦部轉移穩定。
8. 受試者於隨機分配前 7 天內,經診斷為免疫缺陷或正接受慢性全身
性類固醇療法(每天使用超過 10 mg prednisone 同等劑量)或任何其他
形式的免疫抑制療法。
9. 受試者於過去 2 年內,患有活動期自體免疫性疾病,需要接受全身
性治療(也就是使用疾病調節藥物、皮質類固醇或免疫抑制藥物)。
10. 受試者已知有開放性肺結核(TB;結核病桿菌)的病史。
11. 受試者患有需要接受全身性療法的活動性感染。
12. 由治療主持人判定受試者曾經或現有證據顯示任何症狀(例如血球減
少症、輸血依賴性貧血或血小板減少症)、療法或實驗室檢測異常而
可能干擾試驗結果、妨礙受試者參與完整試驗或者參與試驗無法使
受試者獲得最佳利益。
13. 受試者於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曾接受聚落刺激因子(例如顆粒性白血球
聚落刺激因子[G-CSF]、顆粒巨噬細胞聚落刺激因子[GM-CSF]或基
因重組紅血球生成素)。
14. 因嚴重且未受控制的醫療疾病、非惡性全身性疾病或活性且未受控
制的感染而被認定具有較差醫療風險的受試者。範例包括但不限
於,未受控制的心室性心律不整、近期(3 個月內)心肌梗塞、未受控
制的重大癲癇疾病、不穩定的脊髓壓迫、上腔靜脈症候群、或根據
高解析度電腦斷層掃描結果顯示有廣泛性間質性雙側肺部疾病。
15. 受試者於篩選前 6 個月內曾接受手術治療邊際性腫瘤、初期上皮性
卵巢癌或輸卵管癌。
16. 受試者已知罹患精神疾病或藥物濫用障礙,而可能導致受試者無法
配合試驗的要求。
17. 受試者已知具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的病史。只有當地衛生
主管機關要求時,才需於篩選時進行 HIV 檢測。關於國家特定規
定,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7。
18. 受試者已知具有 B 型肝炎病史(定義為 B 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陽
性)或已知患有活性 C 型肝炎病毒感染(定義為可測得 HCV RNA [定
性])。只有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要求時,才須於篩選時檢測 B 型肝炎
或 C 型肝炎。關於國家特定規定,請參閱試驗計畫書附錄 7。
19. 受試者無法吞嚥口服藥物或有會影響藥物吸收的腸胃疾病(例如胃切
除術、部分腸道阻塞、吸收不良)。
20. 受試者目前患有具臨床相關性之腸道阻塞(包括低阻塞性疾病)、腹部
廔管或胃腸穿孔,並且與潛在上皮性卵巢癌有關。
註:這僅適用於將接受 bevacizumab 的受試者。
21. 受試者於隨機分配前 6 個月內有出血、咳血或活躍性腸胃出血的病
史。
22.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於前導期內的第一劑化療前72小時內
及隨機分配前72小時內(請參閱計畫書附錄3),尿液懷孕檢測結果呈
陽性、懷孕或正在哺乳中,或預計將於預定試驗期間內(自篩選期至
接受最後一劑pembrolizumab (或pembrolizumab安慰劑)及olaparib (或
olaparib安慰劑)後120天及接受最後一劑化療或bevacizumab (若有給
予)後至少210天)懷孕。
先前/同時接受的治療
23.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晚期或轉移性卵巢癌治療,包括放射線或全身性
抗癌療法(例如化療、荷爾蒙療法、免疫療法、試驗性療法)。
24. 受試者先前曾接受抗 PD-1、抗 PD-L1 或抗 PD-L2 藥物之治療,或
是針對其他刺激性或共抑制性 T 細胞受體(例如:CTLA-4、OX 40、
CD137)的藥物。
25. 受試者曾接受 olaparib 或任何其他 PARP 抑制劑療法。
26. 預定將接受腹腔化療作為第一線療法的受試者。
27. 受試者於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30 天內接受活性疫苗。活性疫苗的例子
包括但不限於:麻疹、腮腺炎、德國麻疹、水痘/帶狀皰疹、黃熱
病、狂犬病、卡介苗(BCG)和傷寒疫苗。季節性流感疫苗注射劑一般
為死病毒疫苗,可允許使用;然而鼻內流感疫苗(例如:FluMist®)為
活性減毒疫苗,不允許使用。
28. 受試者曾對試驗治療和/或任何其賦形劑產生重度過敏(≥第 3 級)。
29. 受試者目前正在接受強效(例如 itraconazole、telithromycin、
clarithromycin、以 ritonavir 或 cobicistat 補強之蛋白酶抑制劑、
indinavir、saquinavir、nelfinavir、boceprevir、telaprevir)或中度(例如
ciprofloxacin、erythromycin、diltiazem、fluconazole、verapamil)細胞
色素 P450 (CYP)3A4 抑制劑,且試驗期間無法停藥。必要廓清期為
開始給予 olaparib 的前 2 週。
30. 受試者正在接受強效(例如 phenobarbital、enzalutamide、phenytoin、
rifampicin、rifabutin、rifapentine、carbamazepine、nevirapine 以及聖
約翰草)或中度(例如 bosentan、efavirenz、modafinil) CYP3A4 誘導
劑,且試驗期間無法停藥。使用 phenobarbital 的必要廓清期為開始
給予 olaparib 前的 5 週,其他藥物則為 3 週。
31. 受試者曾於隨機分配前 120 天內接受全血輸血。
先前的/同時的臨床試驗經驗
32. 受試者在第一劑試驗治療前 4 週內,正在參與或曾參與使用試驗性
藥物的試驗或曾使用過試驗性的器材。
診斷性評估
33.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的靜態心電圖(ECG)顯示有未受到控制
之潛在可逆性心臟疾病(例如不穩定缺血、未受控制的徵候性心律不
整、鬱血性心臟衰竭、QTcF 間隔延長> 500 ms、電解質失調等),或
受試者患有先天性 QT 間隔延長症候群。
其他排除條件
34. 受試者曾接受同種異體組織/實體器官移植、曾接受同種異體骨髓移
植、或曾接受雙臍帶血移植。
35. 受試者曾於隨機分配前 2 週內接受重大手術,或尚未自任何重大手
術之任何作用復原。
註:受試者可於初始減積手術後 2 週內隨機分配接受試驗治療,前
提為受試者恢復良好。
36. 根據試驗主持人判斷,受試者可能無法配合試驗程序、限制與規
定。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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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5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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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1284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