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書編號LT002
試驗已結束
2016-01-01 - 2023-08-01
Phase I
尚未開始4
併用動脈輸注tirapazamine及肝動脈血管栓塞術(TAE)治療肝細胞癌(HCC)的第一期劑量調升試驗
-
試驗申請者
祈瑞新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試驗委託 / 贊助單位名稱
祈瑞新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臨床試驗規模
台灣多中心
-
更新日期
2026/04/01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醫院
實際收案人數
0 尚未開始
適應症
肝細胞癌
試驗目的
尋找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的適合劑量及療效研究
藥品名稱
Solution
主成份
Tirapazamine
劑型
Solution
劑量
0.7
評估指標
1. 主要評估指標:
本實驗的主要目標是決定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時的合理劑量,以供第二期臨床試驗中使用.
2. 次要評估指標:
決定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的藥物動力學.
決定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的毒性.
決定動脈給藥時,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的初步療效.療效的評估將根據栓塞區域腫瘤的完全緩解率(CR)、總體有效率(ORR)及有效的時間長短.
本實驗的主要目標是決定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時的合理劑量,以供第二期臨床試驗中使用.
2. 次要評估指標:
決定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的藥物動力學.
決定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的毒性.
決定動脈給藥時,替拉札明與栓塞合併使用的初步療效.療效的評估將根據栓塞區域腫瘤的完全緩解率(CR)、總體有效率(ORR)及有效的時間長短.
主要納入條件
1. 主要納入條件:
1. 藉由組織病理檢查或細胞學確認肝細胞癌,或依據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協會(AASLD)的診斷標準:當肝細胞腫瘤大於10 mm,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 (MRI) 的典型徵兆而確認為肝細胞癌。
2. 年齡為20-80歲。生活功能指數(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0-1,且無主要心血管、肺及腎臟病。
3. 適合進行肝動脈血管栓塞術 (TAE) 或肝動脈化學栓塞術 (TACE) 的患者。最大腫瘤的最大直徑應小於10公分。腫瘤的總體積不得超過肝臟的50%。當腫瘤數目≧5時,腫瘤需位於同一肝葉。
4. 若肝癌明顯侵蝕到門脈或有門脈血栓,則不可進入本試驗。且無淋巴結或遠端轉移。
5. 若為肝尾葉腫瘤,栓塞時需確認其供應血流之血管。如果栓塞前動脈造影不能由腫瘤顯影確定其位置,患者會在手術過程中被排除。
6.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1500/µL。血紅素≧8.5 gm/dL。血小板≧60,000/µL。肌酸酐≦2.0mg/dl,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不可高於5倍正常值上限。膽紅素不可高於2.0 mg/dl。凝血酶原時間不可超過正常上限4秒以上。Child-Pugh指數5-7。
7. 病人先前若接受過相關局部治療:外科手術、射頻燒灼術或酒精注射,如果病人的腫瘤在前次治療後持續進展且仍然適合接受肝動脈血管栓塞術 (TAE),這些病人允許納入試驗。病人先前的局部治療至少必需在納入試驗4週前完成,並且沒有過去局部治療所遺留的副作用。
8. 病人都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9. 男性及生育年齡的婦女需要承諾同時使用兩種避孕的方法(如:保險套、口服避孕藥、避孕環、避孕貼片、子宮內避孕器等)以避免懷孕。
2. 主要排除條件:
1. 過去做過肝臟移植。
2. 有嚴重的健康問題,例如心血管疾病、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而須用氧氣者)、腎臟病(肌酸酐大於2.0)、感染病(但慢性肝炎除外)及癒合不良的潰瘍。
3. 有任何缺氧的現象,或在不用氧氣下血氧飽和度不到92%。
4. 在任何器官有動脈血不足的現象或發生微血管病變 (Microangiopathy),不管任何原因,例如糖尿病可使肢體末端缺氧,造成末端肢體壞死需切除的現象。
5. 正在使用干擾素的患者,在使用試驗藥品第一天前,需有2週的廓清期(需已停藥2周)。
6. 有過愛滋病毒的感染。
7. 在過去2個月內有腸胃大出血的病史。
8. 需用慢性抗凝血劑,不適合做栓塞手術。
9. 患者已被診斷有其它非肝癌癌症,除非癌症被認為治癒且5年以上沒有復發跡象,或為局部切除和早期癌症如基底細胞癌,早期切除前列腺癌,表淺黑色素瘤,原位乳腺導管癌,一年以上未復發。
10. 孕婦及哺乳中的婦女。
11. 校正後QT (QTc) 間期 > 470 msec或已知有先天性校正後QT (QTc)間期延長症候群的患者。
12. 使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及/或具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相關風險藥物的患者,在接受第1劑藥物之前,須有為期7天的廓清期。
13. 使用任何抗血小板藥物如aspirin,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 、clopidogrel, vorapaxar, 及dipyridamole的患者,在接受第1劑藥物之前,須有為期7天的廓清期。
1. 藉由組織病理檢查或細胞學確認肝細胞癌,或依據美國肝臟疾病研究協會(AASLD)的診斷標準:當肝細胞腫瘤大於10 mm,經電腦斷層掃描 (CT) 或核磁共振 (MRI) 的典型徵兆而確認為肝細胞癌。
2. 年齡為20-80歲。生活功能指數(美國東岸癌症臨床研究合作組織,ECOG)0-1,且無主要心血管、肺及腎臟病。
3. 適合進行肝動脈血管栓塞術 (TAE) 或肝動脈化學栓塞術 (TACE) 的患者。最大腫瘤的最大直徑應小於10公分。腫瘤的總體積不得超過肝臟的50%。當腫瘤數目≧5時,腫瘤需位於同一肝葉。
4. 若肝癌明顯侵蝕到門脈或有門脈血栓,則不可進入本試驗。且無淋巴結或遠端轉移。
5. 若為肝尾葉腫瘤,栓塞時需確認其供應血流之血管。如果栓塞前動脈造影不能由腫瘤顯影確定其位置,患者會在手術過程中被排除。
6. 絕對嗜中性白血球計數(ANC)≧1500/µL。血紅素≧8.5 gm/dL。血小板≧60,000/µL。肌酸酐≦2.0mg/dl,天門冬胺酸轉胺酶(AST)及丙胺酸轉胺酶(ALT)不可高於5倍正常值上限。膽紅素不可高於2.0 mg/dl。凝血酶原時間不可超過正常上限4秒以上。Child-Pugh指數5-7。
7. 病人先前若接受過相關局部治療:外科手術、射頻燒灼術或酒精注射,如果病人的腫瘤在前次治療後持續進展且仍然適合接受肝動脈血管栓塞術 (TAE),這些病人允許納入試驗。病人先前的局部治療至少必需在納入試驗4週前完成,並且沒有過去局部治療所遺留的副作用。
8. 病人都能夠理解並願意簽署受試者同意書。
9. 男性及生育年齡的婦女需要承諾同時使用兩種避孕的方法(如:保險套、口服避孕藥、避孕環、避孕貼片、子宮內避孕器等)以避免懷孕。
2. 主要排除條件:
1. 過去做過肝臟移植。
2. 有嚴重的健康問題,例如心血管疾病、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病而須用氧氣者)、腎臟病(肌酸酐大於2.0)、感染病(但慢性肝炎除外)及癒合不良的潰瘍。
3. 有任何缺氧的現象,或在不用氧氣下血氧飽和度不到92%。
4. 在任何器官有動脈血不足的現象或發生微血管病變 (Microangiopathy),不管任何原因,例如糖尿病可使肢體末端缺氧,造成末端肢體壞死需切除的現象。
5. 正在使用干擾素的患者,在使用試驗藥品第一天前,需有2週的廓清期(需已停藥2周)。
6. 有過愛滋病毒的感染。
7. 在過去2個月內有腸胃大出血的病史。
8. 需用慢性抗凝血劑,不適合做栓塞手術。
9. 患者已被診斷有其它非肝癌癌症,除非癌症被認為治癒且5年以上沒有復發跡象,或為局部切除和早期癌症如基底細胞癌,早期切除前列腺癌,表淺黑色素瘤,原位乳腺導管癌,一年以上未復發。
10. 孕婦及哺乳中的婦女。
11. 校正後QT (QTc) 間期 > 470 msec或已知有先天性校正後QT (QTc)間期延長症候群的患者。
12. 使用任何已知會延長QT間期及/或具尖端扭轉型室性心搏過速相關風險藥物的患者,在接受第1劑藥物之前,須有為期7天的廓清期。
13. 使用任何抗血小板藥物如aspirin, non-steroidal anti-inflammatory drugs (NSAIDs) 、clopidogrel, vorapaxar, 及dipyridamole的患者,在接受第1劑藥物之前,須有為期7天的廓清期。
試驗計畫預計收納受試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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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數
48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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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數
0 人